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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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案例

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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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原告×××起诉,诉称被告××
×侵犯其×××权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元、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xxxx元、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等。

本院一审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根据上诉状、原告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开庭
审理了本案,出庭人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权益,其理由为:×××。

被告辩称其行为并未侵犯原告权益,其理由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对于此点,本院认为:
×××。

综上所述,被告×××行为涉嫌侵犯原告×××权益。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判决如下:
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元;
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xxxx元;
3、被告在×××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4、本案其余请求驳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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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民事判决书范⽂当下社会,在我们的⽇常⽣活中,如果双⽅当事⼈发⽣了冲突,双⽅如果事情性质不严重,都会双⽅当事⼈协商解决,如果严重就会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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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民事判决书范⽂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中民终字第15660号上诉⼈(原审被告)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庄户乡某某店⼀村村委会东200⽶。

法定代表⼈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雷某某,男,出⽣年⽉(略),汉族,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杨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原审原告)刘某某,男,年⽉出⽣(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达公司)因与被上诉⼈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7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1年8⽉8⽇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某某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某某、郑某某参加的合议庭进⾏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在⼀审中起诉称:刘某某分别在2007年12⽉23⽇和2008年4⽉13⽇通过某某达公司向俄罗斯发货2票,合计61包,总计17.146⽴⽅⽶。

截⽌2009年12⽉9⽇,刘某某只在2008年11⽉26⽇收到2008年4⽉13⽇发的货5包(其中1包少6件),其余56包均未收到(已丢失)。

按照约定,某某达公司应向刘某某赔偿货值7909.25美元,退还运费148.78美元,合计8058.03美元。

刘某某于2009年12⽉9⽇向某某达公司发出《货物丢失索赔申请》,要求某某达公司向其赔偿8058.03美元。

某某达公司的法定代表⼈杨某某于2010年5⽉14⽇在该申请单上签字并表明上述赔偿总计8058.03美元,并承诺在2010年8⽉给付⼀部分,余下的在9⽉末全部付清。

张某、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45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王某某【当事人】张某王某某【当事人-个人】张某王某某【代理律师/律所】李兆光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黄成强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邱加进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兆光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黄成强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邱加进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兆光黄成强邱加进【代理律所】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经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依据充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应该采信;二、《补充协议》支付的费用是否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

关于焦点问题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王某某、周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周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周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19)鄂10民终19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峰熊艳杨叶玲【审理法官】徐峰熊艳杨叶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成刚;周习梅;兰雨;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当事人】王成刚周习梅兰雨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当事人-个人】王成刚周习梅兰雨【当事人-公司】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金尚江、段阜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金尚江、段阜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循金尚江、段阜宏【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成刚;周习梅;兰雨;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

首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家厂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认为杨家厂卫生院对受害人的用药过程没有过错,抢救环节措施欠得力(如激素的选择应用、血容量的补充),但过敏性休克属I型快速变态反应,突然发生体循环扩张、血管通透性增加、低血压、喉头水肿、气管堵塞等,死亡率高,即使抢救措施完善,其死亡的发生有时也是难以避免。

故其过错与不良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10-20%。

也就是说,杨家厂卫生院能够承担责任的比例不能超过20%,一审法院组织杨家厂卫生院与本案原告之间以接近30%计21万元的标准达成调解协议,已经从医疗机构一方为受害人最大限度地争取了权益。

纪某、胡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纪某、胡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纪某、胡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9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铁峰杨社娟赵博【审理法官】周铁峰杨社娟赵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纪某;胡鑫;胡磊;洪有春;胡秀琴;胡秀荣;胡秀云;胡贵林;胡贵君;于凤芝;夏祥彬;大庆市红岗区昌盛酒厂;焦义龙;周明坤【当事人】纪某胡鑫胡磊洪有春胡秀琴胡秀荣胡秀云胡贵林胡贵君于凤芝夏祥彬大庆市红岗区昌盛酒厂焦义龙周明坤【当事人-个人】纪某胡鑫胡磊洪有春胡秀琴胡秀荣胡秀云胡贵林胡贵君于凤芝夏祥彬焦义龙周明坤【当事人-公司】大庆市红岗区昌盛酒厂【代理律师/律所】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李靖婷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王玉宝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沈正雪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李靖婷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王玉宝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沈正雪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世平李靖婷王玉宝沈正雪【代理律所】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鑫;胡磊;洪有春;胡秀琴;胡秀荣;胡秀云;胡贵林;胡贵君;于凤芝;夏祥彬【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昌盛酒厂;焦义龙;周明坤【本院观点】仅凭该份证据不能证实夏祥彬欲证明的问题,因此不予采信。

经法庭询问证人是否知晓春饼屋的经营情况,证人陈述不了解,因此证人陈述的其将房屋出租给于凤芝的证言与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无关,故不予采信。

依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胡某系引用了案涉美丫丫特色春饼屋提供的“散装白酒"后因甲醇中毒死亡,故美丫丫特色春饼屋应对胡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于凤芝与夏祥彬系母子关系,根据于凤芝、夏祥彬等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于凤芝、夏祥彬平日里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一审据此认定于凤芝、夏祥彬共同经营案涉美丫丫特色春饼屋并判令二人对纪某、胡鑫、胡磊、洪有春、胡秀琴、胡秀荣、胡秀云、胡贵林、胡贵君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3、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3、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3、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定强柴勇杜丹丹【审理法官】王定强柴勇杜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顺金;徐道秀;李承泽;曾超;南漳豪景大酒店;陶玉鹏;周莹;李腾;余平平;韩田久;刘家林【当事人】李顺金徐道秀李承泽曾超南漳豪景大酒店陶玉鹏周莹李腾余平平韩田久刘家林【当事人-个人】李顺金徐道秀李承泽曾超陶玉鹏周莹李腾余平平韩田久刘家林【当事人-公司】南漳豪景大酒店【代理律师/律所】俞卫东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王光华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俞卫东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王光华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俞卫东王光华【代理律所】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顺金;徐道秀;李承泽;曾超;南漳豪景大酒店【被告】陶玉鹏;周莹;李腾;余平平;韩田久;刘家林【本院观点】众所周知过量饮醉酒容易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应时时处处对其不良饮醉酒行为加以控制和杜绝。

曾超作为李国林相熟相伴的好友,在李国林一日连续两餐饮醉酒状态下应对其生命健康予以适当照看或者及时告知李国林的亲近属照看,曾超未作为而以自己身份信息将李国林送到南漳豪景大酒店独立过夜,不难得知虽李国林醉酒失命自身存在过错而其应自负法律后果外,由于前述的曾超不作为和不当行为的过错较大,使李国林未能得到及时的求助因此本院将一审法院确认曾超赔偿责任5%纠正为10%,另外李国林醉酒入住酒店死亡,已超出了南漳豪景大酒店对李国林的安全保障义务之范围,其近亲属亦无证据证明例如李国林发出求助信号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叶飞、段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飞、段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飞、段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44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斌杨柳邵静怡【审理法官】姚斌杨柳邵静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某某;段海红;赵娟【当事人】叶某某段海红赵娟【当事人-个人】叶某某段海红赵娟【代理律师/律所】魏克淮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克淮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克淮【代理律所】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娟【被告】段海红【本院观点】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段海红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但其长期利用微信和学生家长赵娟聊天,聊天频率及内容已超出正常男女交往范围,已对赵娟的家庭造成了不良影响。

叶某某作为赵娟的丈夫,在公共场所拉扯横幅表达意愿,其行为虽有不当,但未超出情理范畴,且横幅所载内容并不存在侮辱、诽谤情形,也没有散布虚假情况,不足以降低段海红的社会评价,亦没有造成段海红名誉受损的结果,一审认定叶某某侵犯了段海红名誉权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段海红的诉讼请求。

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民事判决书
意语言的简洁概括性。
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个组成部分。 1、事实。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两项内容。这两项 内容要求分二个自然段来书写。 (1)概括写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 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2、理由。
判决书的理由应有针对性地围绕原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 理进行评论,并且应明确指出对原判决及对上诉人的意见是支持还 是否定,不能照抄原判决的理由,也不能只说些公式化的套话。根 据不同的案情可作以下论证: (1)原判正确,上诉无理的,要指出上诉理由的不当之处; (2)原判不当,上诉有理的,应阐明原判决错误之处,上诉 请求和理由符合 什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改判的理由是什么; (3)原判决部分正确,或者上诉部分有理的,应具体阐明原 判决和上诉意见分别对在哪里,错在哪里,应当如何正确判决。 在判决理由写完之后,应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的,只须 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 判的,首先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其次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 体法的有关条款项。
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内容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写作时可参考。 应当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可并列为上 诉人,在其后 分别以括号注明当事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4、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这部分内容可作程式化表述: (1)开庭审理的,可表述为:“上诉人×××(姓名)因×× (案由)一案 ,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 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 ×和他们的诉讼代理 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2)不开庭审理的,可表述为:“上诉人×××(姓名)因×× (案由)一 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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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功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二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二审民事判决书主要有两个特点:在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无法协调一致,经调解无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制作的。

针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作出的;处理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不用判决,只用裁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作用有两个方面:可以避免错误的判决的发生。

可以使正确的判决得以坚持,以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格式、项目相同,由五个部分组成;但内容和写法,两者并不完全相同。

以下分别说明:(一)首部1.标题。

标题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写法相同,在“民事判决书”之前,不标明审级,标题的右下方为文书编号,机关代字中多用“民终字”以表示文书的审级。

2.诉讼参加人的情况。

不论是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或者是第三人提起上诉的,一律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

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弧注明其在原审中的地位,即“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当事人的称谓要根据不同情况列写:该上诉如是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均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的,仍应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上诉人”,其代理人另起一行列项书写。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称谓)共同诉讼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上诉人仅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上诉,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人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共同诉讼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均提出上诉,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四)上诉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代为上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列为上诉人。

3.案由部分。

包括案由、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到庭参加诉讼人等项内容。

可写为:“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这一部分,有的用三个段落表述,第一段写原审认定的事实及其判决结果;第二段写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被上诉人答辩的意见;第三段写二审审理认定的事实。

有的以写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为一条主线,结合说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

二审判决书,特别是案情较为复杂的,要把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经过交代清楚,具体地赢注意以下几点:1.结构合理,详略得当。

在审判实践中,有几种结构安排的方法: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有出入的,一般是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加以高度概括,把详细的事实经过放到二审认定的事实中去写。

而高度概括也要注意略中有详,即把原判认定的事实中有误的部分叙述清楚,以便和二审认定事实的有关内容加以对照。

如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大出入,可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作较详细的叙述,写二审认定的事实时只需肯定原审认定的事实,而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中有不准确的地方予以澄清纠正,或者直接写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

2.围绕分歧,抓住焦点。

叙写二审判决书的事实,必须立足于二审这个角度去考虑问题。

要把当事人在上诉中所争执的事实,以及与上诉争执焦点有关的事实作为重点,叙写清楚,说明原审对这些事实的认定有无出入,二审对此如何认定,为论证理由提供事实依据。

其余部分,可以概括叙述。

3.列举、分析证据,明确认定事实。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争议或原判认定不当的事实,二审民事判决书必须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另行加以认定。

必要时还应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以有力的说明二审认定事实的确凿性和可信性。

(三)理由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叙写理由的主要特点,是要求加强针对性。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展开论证;而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和被上诉人的答辩展开论证外,还应针对原审判决进行论证,论证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说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针对上诉、原判,加强事理分析。

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贵在分析事理。

二审民事判决书在阐明理由时总的原则应该是原判正确的,予以维护,错误的明确纠正;上诉或答辩正确的予以支持,错误的予以批驳。

但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

2.根据案情需要,引用法律条文。

原判适用法律正确的,论证理由时,一般都要明确肯定,如“原审根据××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判处××,是正确的”,这样,在理由的最后部分,不必再写“根据××法(指实体法)之规定,判决如下”,以免造成引用实体法条文方面的重复。

可以只引用有关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

如果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所要引用的条文与原判所引用的条文并不一致,在理由的最后部分,仍须医用有关实体法的条文。

3.论证理由,要与判决结果相适应。

两者之间不能相互脱节,更不能相互矛盾。

(四)判决结果写判决结果应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为依据。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有以下几种具体的写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部改判:(1)撤销××人民法院(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2)……(写明改判的内容)。

部分改判:(1)维持××人民法院(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2)撤销××人民法院(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3)……(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1)维持××人民法院(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2)……(写明加判的内容)。

以上列举的几种判决结果的写法仅是举例说明,它并不是刻板式的,并非要求一xx照搬照套。

(五)尾部1.判决结果写完以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2.写明:“本判决为xx。

”3.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____年__月__日,写法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199×)×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

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2276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人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2亩、果园11亩。

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44元,已交4347元,共欠671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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