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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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和押品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押品管理办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用信人在银行办理个人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含阶段性信用贷款)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个人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只采用保证担保单一担保方式的(不包括阶段性保证担保和追加保证担保),仅适用于中短期贷款,保证担保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银行境内自营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三农特色业务)。总行单项个人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一节保证人条件

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可由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保证担保,助业贷款还可由商户组成的联合担保体(下称“联保体”)成员相互之间提供保证担保。

第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及代偿能力,愿意接受银行信贷监督;

(四)保证人年龄加保证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岁,抵质押物足值基础上追加的保证人不受年龄限制;

(五)对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其信用评分同时满足零售评级制度和单项产品制度规定的评分准入标准;

(六)经查询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原征信管理系统),保证人信用记录良好;

(七)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过失犯罪除外);

(八)无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采用商户联保方式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保体应由自然人自愿组成,我行各级机构不得强制借款人或保证人组建联保体。

(二)所有联保体成员及其配偶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黄、赌、毒等不良嗜好。

(三)同一自然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体。

(四)联保体各成员家庭均应拥有一定数额的净资产。

(五)所有联保体成员之间不得为关系人,关系人是指:

1.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2.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或控股关系;

3.名下企业存在相互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同被第三者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

4.存在商业纠纷或长期拖欠款等影响相互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

5.其他关联关系,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

(六)联保体成员(自然人)应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七)联保体成员同意为联保体中的任一成员在我行发生的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联保责任一经确立,借款人、保证人责任共担。

(八)联保体成员间除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外,必须缴存占贷款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申请联保业务的担保。

(九)联保体成员及其所控制企业增加新的负债或为联保体成员以外的个人、企业提供担保的,须取得联保体全体成员和贷款行书面同意。

(十)联保体项下所有贷款全部清偿前,所有成员不得退出联保体。联保体如需解散,联保体成员应偿还联保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债务,并经贷款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解散。

第十条法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二)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其中为一手楼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开发商免评级,单项品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原则上应缴纳不低于贷款余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单项品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

(二)公司经营合法合规,诚实守信,未发生过金融欺诈、恶意拖延履行赔付责任的行为,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监管部门和银行关于集中度管理、投资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上限管理、关联担保禁止管理、客户保证金收取和管理等相关要求,不存在截留挪用客户担保贷款情况。

(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符合监管要求。

(五)高管人员符合政府规定的任职要求。

(六)能按约定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情况,自愿接受并配合银行的监督检查。

(七)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仅为个人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与银行合作范围跨一级分行的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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