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废弃工矿地整治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支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者影响较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坚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审核治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并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改造和拆除的各类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启动建设项目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评价标准和程序进行,并进行公众参与。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工程方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时,应当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并定期报送监督部门。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环境保护要求,在建设项目中合理规划、设计和安装环境保护设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并定期向环境保护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章排污和污染物处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排污要求,合规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染物处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排污监测和数据报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约利用。
第五章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并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监督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处罚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监督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的通知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的通知亲爱的朋友们,你们好!今天我要给大家讲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那就是咱们国家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这个工程可是个大家伙,它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态环境,也关系到咱们老百姓的生活质量。
所以,我们要认真听讲,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工程的具体情况。
我们来说说这个工程的总体目标。
很简单,就是让我们国家的山更绿、水更清、林更密、田更美、湖更碧、草更强。
怎么样,听着就让人心旷神怡吧!但是,实现这个目标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我们大家一起努力。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个工程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山。
我们要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措施,让山上的树木更加茂盛,防止水土流失。
这样一来,山上的空气就会变得更清新,咱们老百姓呼吸起来也会更舒服。
然后是水。
我们要对河流进行治理,保证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还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避免浪费。
这样,咱们老百姓喝的水就会更加安全、健康。
再来说说林。
我们要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方式,让森林面积不断扩大。
这样一来,森林就能更好地吸收二氧化碳,减少空气污染。
而且,森林还能防止洪水灾害,保护咱们的家园。
接下来是田。
我们要推广绿色农业,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保护土地资源。
还要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确保农田不受干旱影响。
这样,咱们老百姓种出来的粮食就会更加安全、健康。
然后是湖。
我们要加强湖泊保护,禁止在湖泊周边进行污染性生产活动。
还要加大对湖泊的治理力度,提高水质。
这样,咱们老百姓就能在湖边散步、游泳、钓鱼,享受美好的生活。
最后是草。
我们要加强草地保护,禁止过度放牧。
还要通过植草造林等方式,恢复草地生态系统。
这样,咱们老百姓就能在草地上放风筝、踢足球、野餐,感受大自然的美好。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程,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态环境和老百姓的生活质量。
我们要积极参与这个工程,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好了,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希望大家都能行动起来,让我们的国家变得更加美好!谢谢大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整合财政资金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工程。
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加快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实现格局优化、系统稳定、功能提升,关系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进程,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长期以来,受高强度的国土开发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因素影响,我国一些生态系统破损退化严重,部分关系生态安全格局的核心地区在不同程度上遭到生产生活活动的影响和破坏,提供生态产品的能力不断下降。
此前开展的一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由于缺乏系统性、整体性考虑,客观上存在各自为战的状况,生态整治修复效果不尽理想,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亟待进一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作出了明确的部署要求。
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有力举措,是破解生态环境难题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性、迫切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开创生态保护建设的新局面。
二、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部署要求,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指导开展工作,充分集成整合资金政策,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真正改变治山、治水、护田各自为战的工作格局。
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一般应统筹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12.28
•【字号】浙环发〔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
理办法》的通知
浙环发〔2021〕21号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2月28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浙西南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浙西南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浙政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浙西南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浙西南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根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动浙西南等革命老区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实施做大产业扩大税源行动和提升居民收入富民行动,努力走出一条新时代振兴发展的新路子,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筑牢扎实基础,努力打造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要窗口。
(二)实施范围。
重点支持国家明确纳入浙西南革命老区规划范围的丽水市全域和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等5个革命老区县,以及我省山区26县范围内的淳安县、武义县、开化县、仙居县等4个革命老区县(以下统称革命老区)。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革命老区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总体达到65%;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教育现代化指数超过70,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实现乡镇通三级公路;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城乡收入比缩小到1.9以内,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红色文化影响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打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的浙江方案初步形成。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含多款)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合同编号:_______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目录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四、法律责任五、附则附件: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规范合同正文第一条总则1.1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1.3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2.1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2.2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等内容。
2.3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4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三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3.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规范,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3.2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3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3.4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四条法律责任4.1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2 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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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浙江省钱塘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钱塘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钱塘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9〕35号)和《浙江省钱塘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钱塘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列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涉及杭州市建德市、淳安县和衢州市开化县、常山县〔以下简称“四县(市)”〕,建设内容包括土地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污染与退化土地修复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重点工程。
第三条试点项目的实施,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治理为辅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突出特色;保护优先、规模治理;分类实施、系统推进”的总要求,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综合治理,探索促进钱塘江源头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生态修复模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四条建立浙江省钱塘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工作例会推进制,由省政府领导召集定期召开会议,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和两市四县(市)负责人参加,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工作的举措。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建立相关厅局处室负责人参加的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
试点项目相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钱塘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浙江省钱塘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三年行动计划》(简称《省级三年行动计划》),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定期开展任务落实情况及督察指导,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协调解决试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省直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县级试点相关项目的开展。
市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辖区试点项目实施统筹协调,组织审查县级三年行动计划。
负责跨县域子项目协调实施。
负责试点项目质量检查和复核验收,配合省级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编制县级三年行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试点项目。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加强监管,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进度、质量、验收、变更监督、预(决)算和绩效评价的自评工作等。
负责组织试点项目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试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负责试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阶段的系统报备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二章县级三年行动计划第六条四县(市)要根据省级三年行动计划和所在地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县级三年行动计划,经市级审查后,报省试点工作联络员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县级三年行动计划要突出本辖区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着力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精品子项目。
第八条县级三年行动计划应明确本辖区试点项目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年度计划、绩效目标。
内容应包含实施区基本情况,分析影响实现绩效目标的关键性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措施。
进一步细化确定子项目的名称、位置、规模、范围坐标、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含资金来源和各自具体比例)、绩效目标,以及起止时间。
第九条县级三年行动计划由文本、图表以及各种基础资料构成。
图纸应包括本辖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分年度工作部署图,并提供试点项目汇总清单。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县级三年行动计划,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子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子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各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各子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县级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不涉及子项目建设地点、总投资、子项目范围、主要建设内容,不降低建设质量,不影响建设标准和工程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由原子项目立项部门批准。
2.涉及子项目建设地点、总投资、子项目范围、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质量,影响建设标准和工程功能的重大变更,实施环境和条件重大变化的,应按照工程目标不降低的原则调整县级三年行动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二条试点项目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特点。
鼓励采取新实用技术、新施工方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第十三条试点项目监管实行月报工作统计上报制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制。
每月20日前,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子项目进展情况统计(附表)上报;各地出现重大问题随时向省联络员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子项目建成后,子项目区所在县(市)、乡(镇)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做好后期管护和经费保障,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跨县域子项目在上一级领导小组协调下明确经费保障的具体制度、具体的负责单位以及具体负责人。
第四章项目整体验收和绩效评价第十五条子项目完成后,子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规范进行子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全部子项目验收完成后,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的5-7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类工程至少1名专家)进行本辖区试点项目的初步验收。
重点对本辖区试点项目质量、过程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视、核验。
初步验收应形成初步验收意见书,需整改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辖区试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1. 子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子项目验收报告,责任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出具的子项目建设情况自验报告,明确子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设计完成;2. 各项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3. 试点项目工程绩效指标是否达到预设目标;4.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要求;5.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八条试点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复核验收申请。
复核验收组由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的5-7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类工程至少1名专家,且保证未参与同一项目从立项至验收阶段的任何评审)组成。
本辖区试点项目复核验收应形成复核验收意见书,需整改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复核验收时,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供本辖区试点项目复核验收纸质及电子资料:1.试点项目复核验收申请和总结报告;2.试点项目初步验收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3.子项目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和相关数据表,以及子项目前后对比影像;4.经审计的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5.子项目后期管护落实情况相关资料;6.县级三年行动计划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四县(市)所有试点项目通过县级初验、市级复核验收后,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整体验收申请,提交初验、复验意见以及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复核验收的试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保证所抽调专家未参与同一项目从立项至市级复核验收阶段的任何评审),重点对试点项目范围、工程量、资金使用、创新机制、亮点特色,以及取得成效等内容进行复核、验收和认定,形成整体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试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为工程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生态环境治理改善情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情况,以及工程所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试点项目完成后,所在县(市)对本辖区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对试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后续中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加强试点项目档案管理。
试点项目档案管理由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从基本文件资料、设计资料、监理资料、招投标资料、施工资料、建设管理资料、财务资料和竣工资料、施工前后对比图片资料等九个方面对内业资料分类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建立试点项目数据库。
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构建系统数据库,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按要求在系统中填报本辖区试点项目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构成、治理成效、管护制度等在内的图文资料数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市、县(市)领导小组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本辖区试点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省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实行天、空、地一体化监管,省联络员办公室根据试点项目进度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为:1.试点项目管理情况:试点项目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本辖区试点项目资料整理情况;2.试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试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等;3.试点项目资金情况: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财务核算、节余资金处置等;4.试点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
第二十五条试点项目实施定期通报制度。
省级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会上对各地试点项目建设进展、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四县(市)和子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虚报投资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试点期间。
附表年月浙江省钱塘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盖章)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