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判断在司法裁决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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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判例和成文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判例和成文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判例和成文法的关系1.引言1.1 概述概述中国古代判例和成文法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古代判例是指在古代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成文法是由君主或朝廷编纂而成的文字立法。

这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石,并在不同的层面上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古代判例作为法律的实践总结,被广泛应用于古代司法实践中。

它包含了各种各样的案例,涵盖了经济、刑事、民事等各个领域。

这些案例在当时被普遍认可和采用,被视为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指导。

古代判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可以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解决,对司法裁决起到了具体的指导作用。

古代判例有助于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统一化,保证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与古代判例相对应的是成文法。

成文法是由统治者制定和颁布的文字法律,它是对社会各个方面的规范和指导。

成文法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的法治化进程,使得法律有了更为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它通过文字的规定和明确的条文,来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使得司法实践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成文法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减少司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古代判例和成文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相辅相成。

虽然成文法的出现使得法律更加明确和规范化,但成文法本身的条文是无法穷尽所有情况的。

在实际应用中,古代判例能够弥补这一不足,它提供了具体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法,为司法裁决提供了范例。

古代判例通过具体案例的方式来体现法律的指导原则和理念,为实践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因此,古代判例和成文法是相辅相成的,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古代判例作为对具体案例的总结和应用,为成文法提供了实践的依据和支持;而成文法则为古代判例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判例和成文法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组成部分。

古代判例通过具体案例的总结和引申,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经验和指导;成文法通过文字的规定和明确的条文,为法律体系提供了统一和明确的规范。

夏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也是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期。

夏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当时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从夏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的法律制度相对简单,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范。

夏朝的法律以德治为主,即注重道德伦理的约束和引导。

同时,也采用了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维护社会秩序。

1. 基本法律规范夏朝的基本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礼制、仪法和刑法三方面。

礼制是夏朝的根本法规,它规定了人们之间的礼仪行为,如君臣之间的礼节、亲属间的礼仪等。

仪法则是对官员行为的规范,包括官员的任命、官职的权力和义务等。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规,常见的刑罚有笞刑、腰斩等。

2. 法律的适用范围夏朝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奴隶、平民和贵族三个社会阶层。

夏朝的奴隶地位相对较低,受到的法律保护有限,而平民和贵族则享有更多的权益和保护。

贵族之间的纠纷通常由上层贵族解决,而平民之间的纠纷则由地方长官或族长负责处理。

二、夏朝的司法制度夏朝的司法制度在当时已经相对完善,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来处理各类案件。

1. 司法机构夏朝设立了夏官、尹和正官等司法机构。

夏官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上诉案件。

尹负责管理地方司法事务,调解矛盾纠纷。

正官则是处理简单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如偷盗、诽谤等。

2. 司法程序夏朝的司法程序相对简单,但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诉讼程序一般包括起诉、举证、辩词和判决四个阶段。

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陈述或书面申诉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司法官员则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3. 司法裁决夏朝的司法裁决主要依靠个人的判断和经验,没有明确的法典可依据。

司法官员在做出裁决时通常考虑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和社会大众的眼光,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夏朝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下,虽然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和法典,但通过道德规范和部分细则的约束,社会秩序得到一定的维护。

夏朝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律的适用与司法裁量的原则

法律的适用与司法裁量的原则

法律的适用与司法裁量的原则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法律规定应用于具体案件,而司法裁量则是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所行使的权力。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与司法裁量的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适用法律的原则1.1 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法律的适用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不能随意扩大或限制法律适用的范围。

根据法定原则,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文本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不能凭个人喜好或主观意愿进行裁判。

这保障了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确保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1.2 合理解释原则合理解释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该注重对法律规定的合理解释。

法律文字可能存在歧义或不足之处,需要法官通过合理的解释来填补或理解法律规定的意图。

但合理解释不能背离法律的宗旨和价值,必须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1.3 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时,法官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依法公正地做出裁决。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寻求公平和谐。

利益平衡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平衡性,使得法律适用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二、司法裁量的原则2.1 自由裁量原则自由裁量原则是指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理解,在适用法律时具有一定的自由度。

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案件特点,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灵活地进行适当裁决,以实现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然而,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任意做出决定,他们仍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2.2 公正裁量原则公正裁量原则要求法官在司法裁量中要客观公正,不受个人情感、偏见或其他不正当因素的影响。

法官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不能凭主观臆测或个人立场进行裁决。

公正裁量保证了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地位。

2.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要求法官在裁量时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法官需要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因素,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判决如何作出_以判断类型为视角

判决如何作出_以判断类型为视角
» 哈贝马斯: 5 在事实与规范之 间 ) ) ) 关于法 律和民 主法治国 的商谈 理论6 , 童世骏 译, 三联 书店, 2003 年, 第 14 页。
¼ 休谟: 5 人性论6 , 关文运译, 商务印书馆, 1980 年, 第 505、508 ) 509 页。 ½ 孙伟平: 5 事实与价值6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年, 第 146 页。
休谟认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从具体内容上区别开来, 两者之间不可以随意转换。应该说, 休谟关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二分, 在简单的判断类型中是成立的。但是, 它忽略了事实判 断与价值判断中的复杂性。其实, 事实判断不可能完全排除价值因素的干扰, 而价值判断也同 样会受到事实的影响。
在实践中, 有时司法人员不能认识 / 物自体0, 不能复原案件的真相, 只能根据提供的案情 信息在自己的经验范围里作出一个事实判断。但是, 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案件所作出的事实判断 往往不尽相同。其实, 事实判断就是马克斯 # 韦伯说的 / 理想类型0 的建构过程。研究者首先 考察研究对象, 从对象中抽取出典型性的特征, 然后根据自己的评价性价值倾向和理论设计出 理想类型, 再根据理想类型去解释对象, 在解释对象的过程中, 必然会发现类型和对象的不同 之处, 研究者反过来修改类型, 再与对象进行比较, 解释对象, 再修改类型。这是一个反复循 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类型与对象之间构成了一种张力, 正是这种张力扩展了知识。¼
判决如何作出
) ) ) 以判断类型为视角
任强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类型包括案情 认知中 的事实 判断、证据 确认中 的事实 判断和 判决中 的价 值 判断。在案情认知和证据认定中, 司法人员 所作的 事实判 断都是 / 理想类 型0 的 建构 过程, 它 们 之间既有优劣之分, 也会受到司 法人员价 值因素 的影响; 在审判阶 段, 判 决属于 价值 判断, 法 官 对法律条文、证据的理解等 因素 会影响 判决 的解释 力和 说服 力。这 三种 判断 类型 在案 件的 侦破、 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能会出现, 但它 们在不 同阶段 的类型 化特征 是一致的 , 借助于 判断类 型的 分 析, 可以解释判决重要特征 的同一性和差异性, 使判决产生过程的真实性和丰富 性得到呈现和揭示。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经验法则是一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推理方法,指的是根据过去的经验和案件的特点来推测未来发生的情况。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庭往往会参考类似案件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是建立在过去案例的基础上的。

法官和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会查阅类似案件的审理经验,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案情。

这种经验法则的运用有助于法官和检察官更加客观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判,减少主观臆测的可能性,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也有助于推断案件的可能发展趋势。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庭往往会根据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来推断当前案件的可能发展趋势,这有助于提前预判案件可能出现的问题,为后续的审理工作提供指导。

这也有助于法庭更好地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避免在审理过程中走入误区,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依据。

法官在做出裁判时,会考虑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以便更好地保持司法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经验法则的运用有助于确保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相对一致和公正的,这对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正义感有重要意义。

经验法则的运用也需要注意其局限性。

虽然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和检察官也需要注意经验法则的局限性,不能完全被其所束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做出最终的裁判。

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不同的案件也可能存在差异,经验法则的运用需要慎重处理,不能被简单地套用于具体案件中。

基于法官判决中的司法三段论研究

基于法官判决中的司法三段论研究

基于法官判决中的司法三段论研究司法三段论是指在法官裁决案件时,所采用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

该逻辑推理方式基于三个前提,即事实前提、法律前提和结论。

分别代表案件中的事实、法律规定以及法官所做出的最终裁决。

通过这种推理方式,法官可以精确地判断案件的胜负和给出公正的裁决。

下面,我们将通过三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司法三段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刘某盗窃案事实前提:刘某在某商场内盗窃了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法律前提: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

同时考虑到刘某的初犯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论:刘某因盗窃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王某酒驾案事实前提:王某酒后驾车行驶被交警查获。

法律前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另外,由于王某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情节。

结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吊销驾驶证。

案例三:张某家暴案事实前提:张某多次殴打妻子,被邻居发现并报警。

法律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需要严加惩处。

同时考虑到张某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结论:张某因家庭暴力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同时还需要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和教育。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律实践中,法官采用司法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方式,能够精确地判断案件的真相和权利义务,制定切实有效的判决方案。

因此,司法三段论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

此外,实践证明,司法三段论不仅可以应用于刑事案件,还可以扩展至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

例如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事实,运用司法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达成公正的裁决。

尽管司法三段论在法律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事实前提的确立过程中容易受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影响,因此需要法官进行谨慎慎重的判断。

司法裁判规则

司法裁判规则

司法裁判规则司法裁判规则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公正审判、维护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裁判规则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和决定的一种规则体系。

下面将从司法裁判规则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规则的作用和司法裁判规则的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司法裁判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独立、快捷和便民。

公正是司法裁判的核心原则,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做出裁决。

公平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律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是指法院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对于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独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

快捷是指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便民是指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诉讼服务,使当事人能够便利地行使诉讼权利。

司法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司法裁判规则是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据司法裁判规则进行判断和决策。

司法裁判规则可以帮助法官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然而,当前司法裁判规则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首先,司法裁判规则的适用有时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时,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其次,司法裁判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参与性。

在司法裁判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法官的专业意见和当事人的诉求未能充分参与,导致司法裁判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

最后,司法裁判规则的应用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司法裁判规则包含了大量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于普通人来说理解和应用起来较为困难。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加强司法裁判规则的完善和改进。

首先,应当加强司法裁判规则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分析法院工作中的办案经验与案例分享

分析法院工作中的办案经验与案例分享

分析法院工作中的办案经验与案例分享法院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职责,它关系到公平正义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们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通过案例分享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分析法院工作中的办案经验,并分享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一、注重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在法院工作中,事实是最重要的。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该注重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法官通过调查嫌疑人的行踪、收集现场的指纹和DNA等证据,最终确定了嫌疑人的罪行。

这种注重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的做法,不仅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还能够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

二、注重法律适用与判决准确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熟悉并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只有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才能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法。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官需要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正确判断事故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这种注重法律适用和判决准确的做法,能够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办案水平。

三、注重公正与审慎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观。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该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干扰,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

例如,在一起涉及公司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法官应该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公正地判断合同的有效性,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这种注重公正与审慎的做法,能够维护司法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

四、注重沟通与调解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通过沟通与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办案效率。

例如,在一起邻里纠纷案件中,法官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引导他们理解对方的立场,寻找共同利益点,最终达成和解。

这种注重沟通与调解的做法,能够减少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

五、注重创新与学习法院工作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学习的过程。

法官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例如,在一起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官可以通过研究相关法律和案例,与专业人士交流,提高自己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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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判断在司法裁决中的应用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所谓经验判断,是指人们在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状态或因果关系的知识,学术界对经验判断在司法裁决中的作用也有相当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在司法裁决推理的过程中,法官需要依靠经验判断才能进行证据评论、法律解释等活动,但是由于经验法则并非成文性规定,且法官们的经验判断有个体差异性、偏差性、过于碎片化等,因此经验判断在司法裁决中也承担着比较大的风险。

因此本文以以经验判断在司法裁决中的作用为基点,探讨如何增强司法裁决推理中经验判断的合理性,这种对经验判断的自身属性、评论作用的认知,也深深地影响着裁决者认知事实的能力。

标签:司法裁决;经验判断;地位及作用;局限性
1经验判断能检验一个命题的真假性
司法认知是裁决者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是与政治制度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具有个体差异性的心理认知过程,然而,在司法裁决中,裁决者对案件的判决也并非完全基于个人意愿,是需要受到诸多的规则与条例所限制的。

在大多数的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各执一词,情形相互矛盾,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词很少,裁判者在可为其所用的证据规则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又不得拒绝审理案件,因此必须运用裁判者的社会经验、生活经验、法律经验等诸多经验对双方当事人的所提供的证词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法官审理具有争议性的案例时,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判别需要通过自己的推论来进行确认,这就是裁决者的“自由心证”。

法官作为案件的回溯性认知者,仅能通过证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词等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与认识,在这一认识中,对认定事实的确信程度是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此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经验判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林肯的“月光案”就是一个运用经验判断而进行司法裁决的案例:林肯在出任美国总统之前,曾是位大名鼎鼎的律师。

其最有名的杰作就是曾经为自己好友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进行辩护的“月光案”。

原告方证人福尔逊指控小阿姆斯特朗犯了杀人罪。

福尔斯斩钉截铁的说在十月十八日晚上十一时,月亮很亮,他亲眼目睹了小阿姆斯特朗开枪杀人,他说因为明亮的月光刚好照在小阿姆斯特朗的脸上,所以他清晰地目睹了小阿姆斯特朗开枪杀人。

通过对福尔逊的简单询问后,林肯果断的指出:“这个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

”林肯总结道,证人口口声声说那晚有月光,且是在月光下看清了对方的脸。

林肯抓住“月光”、“看清”这两件形似的“事实”,让对方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十月十八日晚十一时,月亮为上弦月,月亮早已落山,可判定那时根本没有月光,显然证人不懂得月相的变化规律。

退一步讲,再假设原告记错了时间,那把时间提前一小时,月亮还没有下山,但那月光应该是由西边向东边照射,而草堆在东,大树在西。

按照福尔逊的指证,被告面向草堆,脸上是不可能照到月光的,可见对方的说辞破绽百出、不攻自破,最终法院当庭释放小阿姆斯特朗。

在“月光案”中,经验判断则为林肯的推理的主要依据,而最终法院当庭释放小阿姆斯特朗,主要的原因也是从推理的角度来说,林肯的以经验判断为依据的
推理是坚实的、细致的、经得起考验的。

当然,经验判断也是存在弊端的,经验判断并不具有明确的可归纳性,甚至会因为裁判者个体经验的不同而存在相当程度上差别。

因此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裁判者必须是一个具有足够社会经验、生活经验、法律经验等诸多因素的复合体,并且可以从这些经验判断中检验一个命题的真假性,在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结合性认识的过程中,裁决者必须要作出相应的经验判断和逻辑思考。

显然,在不结合经验判断的情况下,这个过程是无法仅通过法律规范来判断证人证词的真假性,也无法仅仅通过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与案例事实的展现而得以完成的。

因此,在检验命题真假性中,经验判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验判断虽然不属于裁判者对司法实践的理性认识,但大多数经验判断也能明确的反映出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这也是司法经验判断可以被当作公理或当做“确实之定则”来使用的根本原因。

2从推理的角度来说,经验判断可以作为前提
虽然经验判断不像法律法规一样明确,但经验判断具有作为三段论裁决中大前提的作用,因此哪些我们可以用作在进行司法推理的大前提的经验判断,则成为一个难题。

经验判断是一种规律性的认识,一种法则和知识,具有普遍性,不是一种个人经验,是人们在生活中对社会现象或事物性质认识的归纳和总结。

经验判断作为三段论的前提,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客观性、普遍性,因此作为经验判断前提的经验法则应当属于一般性的知识。

经验判断是具有特定的语境的,在审判过程中,经验判断是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证明方法。

因为经验判断具有逻辑推理特质和主观心理成分,所以决定了它既能够对法官的自由心证发挥内在规制的功能,同时又存在被滥用、误用、偏废的可能。

想要保障裁判的品质,关键在于要把握好经验法则与自由心证之间的平衡点与着力点。

3如何增强司法裁决推理中经验判断的合理性
3.1经验判断的局限性:
真理和谬误往往仅在一线之差。

经验判断作为司法裁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逻辑推理工具,虽然能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评价、法律解释及判决理由说明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其自身确具有一定局限性。

作为推理中的一种主观判断活动,经验方法不可避免地受适用法律者的性格、情绪、情理因素、道德情操、生活经历、專业知识和职业伦理等因素的影响。

由于学识、经验不同,不同的裁判者运用经验方法判断证据事实得出的结果就可能不同,裁判的统一性就可能会受到影响。

法官不仅仅是法律的嘴巴,是执行法律的工具。

法律裁判者们并不是像他们自己所标榜的那样总是在“依法办事”,他们有条件、有能力、有可能在法官和法律的名义下输出自己的思想、情感、情绪、偏好甚至偏见和私欲,适用法律中法官的权力有无限膨胀的可能性。

承认经验方法在法律适用中的正当地位及作用,并将具体案件中所运用的具体经验方法的选择及决定权完全交由法官,决不意味着鼓励法官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在判决中肆意枉为。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与现实生活复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允许司法者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发挥一定的能动性,受限制地创造性地认识和适用法律是法律社会作用实现的现实需要。

但是,如果由此忽视了对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司法权僭越立法权或法官肆意枉为的有效防范,司法能动性就有可能会演变为司法专制的机会主义。

特别是在社会变革的时期,由于新旧制度的交替还没有完全实现,旧的调整机制已经被破坏,新的调整机制还没有树立起必要的权威,各种利益对立和矛盾又十分突出,人们因此普遍对于司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和各种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有很高的期待,而且这种期待在法治理想主义的鼓舞下还会被不断地放大。

3.2如何增强合理性:
由于经验判断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其推论的结果受经验法则影响,因为推理结果的可信度不同,结论容易出现错误。

虽然经验是人类知识的源泉,人类是通过对以往经验的归纳而获得知识的,但是,由于以往的经验只能是无限发展的人类经验的一部分,所以,這种归纳只能是不完全归纳,我们所获得的知识在当下只能是一种或然性知识。

因为运用经验方法的评价完全没有逻辑上的保证,适用于有限的规则不一定能够适用于无限,将来的可能与过去和现在的可能未必完全相同。

人类知识来自经验归纳的基本特点,决定了所谓的“全称命题”实质上只是一种具有较高“经验含量”且尚未出现反例从而被人们认为是全称命题的知识。

由于经验判断是由不完全归纳得出来的,经验判断是个概率性的东西,本身就存在局限性,因此,如何增强经验判断的合理性、怎样增强经验判断的合理性,也是一个问题。

为了增强经验判断的合理性,我们在考察的过程中,考察的对象应该尽量多一些。

还要考察有没有反例、反例是在什么情况下出现、反例足够把命题推翻吗?在考察的过程中,对命题的真实性要进行说明、补充、论证。

作者简介:田菁(1994.1-),女,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16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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