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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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学继续教育应以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度,学分作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学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医学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学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机构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活动;(三)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第三章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三)医学伦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政策培训;(四)针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实际工作问题的培训。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教育项目;(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培训和学术交流;(三)远程医学教育和网络教学;(四)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和实践活动;(五)其他符合医学继续教育要求的培训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生在获得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后,通过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以及进行学术研究等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以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水平,促进医生的职业发展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则是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内容和措施。

一、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模式的不断变化,医生需要不断学习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以适应和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的建立则可以确保医生进行系统和规范的学习,防止医生在职业生涯中停滞不前。

此外,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还可以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提升医疗质量,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求。

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的内容1. 课程设置:制定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课程设置,包括更新的医学知识、临床技能培训、医疗安全等内容,以适应医疗领域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2. 学习方式: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如在线学习、集中培训、学术研究等,以满足不同医生的学习需求。

3. 学分积累:设立学分制度,鼓励医生积极参与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对其学分进行积累和认定,以激励医生进行学习和提高。

三、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的措施1.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行业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和监督要求,保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资源投入:加大对继续医学教育的投入力度,提供充足的财力和物力支持,为医生提供优质的学习条件和资源。

3. 奖惩机制: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奖惩机制,对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医生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医生进行处罚,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积极向上的学习动力。

结语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医生的职业发展、医疗质量的提升以及患者的利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第二章学分授予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

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授予Ⅰ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二)授予Ⅱ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市卫生局或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学术活动、专业进修、个人发表论文、承担科研任务以及有计划、有组织的自学等均属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九条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Ⅰ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中必须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5学分。

第十条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但每次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属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有明确目标和自学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按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2、学习由全国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和指定的自学资料和音像教材,经考核认可,按规定授予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5-3学分);内部期刊(3-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实施方案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实施方案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实施方案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继续医学教育已经成为医疗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制定和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计划时,建立有效的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规划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规划实施方案展开讨论。

首先,对于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的建立。

在一个医疗机构内,应设立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组织,具体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该组织应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确保教育计划的顺利进行。

同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级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和标准,规范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和评估。

其次,针对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实施方案的设计。

在制定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实施方案时,首先需对医务人员的实际需求和教育水平进行调研和评估,从而确定培训内容和形式。

其次,结合医疗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政策要求,设计具体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学术会议、讲座、学习班等形式,涵盖临床、科研、管理等多个方面。

最后,明确培训计划的实施时间表和评估机制,确保教育培训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在实际操作中,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组织和规划实施方案的监督和评估。

定期组织评估委员会对教育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教育计划。

同时,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收集医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医疗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建立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规划实施方案对于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和规划设计,才能有效推动继续医学教育的深入开展,为医疗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希望各医疗机构能够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规划方案,推动医务人员的不断提升和发展。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规划及实施方案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规划及实施方案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组织_管理制度和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实施方案_提供培训条件及资金支持。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规划及实施方案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一、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继续医学教育是以研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组织管理:1.由医务科具体负责组织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制定本院继续教育计划、实施方法。

2.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4、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手艺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手艺和新办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手艺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

按照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每年提交专业综述一篇,科教科根据综述质量授予自学分;同时根据专业和科室培养计划选择外出进修、参加短期研究班等形势。

五、继续教育学分评定: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项目级别分为?类学分和?类学分。

国家级项目、省级、市级项目及以上科技成果为?类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及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等其它形式的活动为?类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一、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组织管理:1。

由医务科(负责医技药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部(负责护士)具体负责组织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制定本院继续教育计划、实施方法。

2.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四、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1。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

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2。

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同时根据专业和科室培养计划选择外出进修、参加短期学习班等形势。

五、继续教育学分评定:1。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项目级别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国家级项目、省级、市级项目及以上科技成果为Ⅰ类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及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等其它形式的活动为Ⅱ类学分。

2。

对学分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形式。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浙卫发[2002]第11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卫发[2002]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级及以上卫技人员。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地、各单位必须按职能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推广项目四类。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浙江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杭州市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申报,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会议项目。

(3)杭州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申报,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讲座项目。

4、推广项目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一、教研部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的终生教育,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专业技术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合格证制度。

四、严格学分登记制度和学分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实行每人一档一册。

五、继续医学教育每年登记一次,年终送教研部审核。

六、参加国家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登记学分需提交学分授予证书。

七、科研立项、获奖、论文、著作需提交原始资料,按规定授予学分。

八、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教研部评审合格后给予登记学分。

九、参加学历教育、外出进修者,需持入学通知书及学校授课证明或进修结业证书登记学分。

十、参加医院、科室组织的学习,实行考勤制度,持“医
疗教育一卡通”经手持数据采集器自动登记学分。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公示制度,严防弄虚作假,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结果与技术职务聘任、晋升、执业再注册、年度考核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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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人民医院
德医【2013】号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高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卫生事
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
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
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
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
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院在职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
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基本
义务。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以年度理论、技能考试、考核成绩及年度
和阶段学分验证结果作为考核方式。卫生技术人员年度继续医学教
育考核结果,是职务续聘、职称晋升、年度工作考评及进修、升学
的必备条件。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院统一管理,医院成立继续
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质
量监控、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在院行政领导下,由医务科、
护理部、门诊部、人事科及主要临床科室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负责领导小组委托交办的事务性、日常性和
技术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能是:
(1)贯彻国家、省、市、县和医院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研
究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办法和相应政策措施,向医院行政领导
提出建议;
(2)研究并提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
(3)拟定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具体申报、认可办
法等;
(4)负责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和申报。评审结果作为医
务科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制作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材料、音
像教材和网络教育课件。贯彻落实继续医学教育实施计划,组织各
项活动。
(6)负责申报国家、省、市、医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
推荐工作;
(7)负责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 各部门、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
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
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科室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
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
医学教育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医院服务。
第八条 医院行政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制度上
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落实。各部门、科室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
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
三、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
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
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在继续
医学教育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
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实事求
是的原则,根据学科发展、社会需求、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
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可采用培训班、进修学习、学术讲座、学
术会议、业务考察、疑难病例讨论、查房指导、发表论文、出版专
著、科研立题、专题研讨、发表译文及综述、远程网络教育等灵活
多样的继续医学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I 类、II类、III类,I类为
国家级、省级,II类为市级,III类为院级。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
小组办公室定期提前公布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供卫生技术人
员选择参加。
第十二条 各部门、科室应积极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三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
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近相关的继续
医学教育活动。
四、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以年度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及年度、阶段学分登记验
证为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方式。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试、考核结果及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得学分,是职务续聘、职称晋升、年度工作考
评及进修、升学的必备条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经医
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
活动,并取得规定学分和及格的考试、考核成绩。具体学分规定、
授予标准及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继续医学教
育学分授予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证
书》的双证登记制度。《学分证书》分别由国家、省、市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由人事局统一印制。
医院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应在
每年的10月底前将当年参加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考勤卡、学
习笔记;获得的学分证书或学分证明材料交医务科进行登记,11月
底前接受医院组织的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注册、考核、验证制度。每年
由医务科对各部门、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完成情况及职工接受
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接受省、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中
心的年度注册、考核、验证工作。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达标及合格证“双卡死”制
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达标通知由医务科盖章后交人事科备案,合
格证书由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印后,再医院继续医学教育
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结果及合格证书作为卫生
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资格晋升、职业再注册、执业考核的一个必备
条件。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结果及合格证书按聘任、技术资格晋升、
执业再注册和执业考核分别要求的年限出具证书,不论要求年限多
少,凡在要求年限内,有一年继续医学教育验证不合格者不能出具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只有顺延达到分别要求的合格年限后,方
能出具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任职期满未能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合
格证书,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资格;聘任期满未能取得继续医学教
育合格证书,不得续聘,并按低聘或缓聘办理;执业注册期满未能
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再执业,暂调离卫
生技术岗位,待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后方可再执业,本项内容同时
作为我院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升学的必备条件,继续医学教育不达
标不得外派进修;不予提供升学证明。
第十八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
办公室要对各部门、各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
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 医院建立奖惩制度,并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医院
各级人员年度考核和各级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当中,对于在继续医学
教育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本规定
及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执行不利的部门和科室要给予通报
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达标的科室
和个人不得评先、获奖、并停发年终奖。
五、经 费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依据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自2012年3月1日起
执行。
201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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