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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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5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发[2005]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5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发[2005]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5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5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相关货物征、退税率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海关总署2005年进出口商品税则目录,总局编制了2005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

现予下发并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严禁不经总局允许,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二月十七日
——结束——。

2002-12-05 国税发[2002]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2002-12-05 国税发[2002]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颁布时间:2002-1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要求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自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三、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04•【文号】国税函[2005]1051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为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推进贸易便利化,近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

为了衔接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改革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见附件),做好试点工作。

二、未试点地区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不变。

三、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在试点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

其他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积极研究本地区操作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及各地开展工作情况,研究全国推行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二○○五年十一月四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为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优化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省30户、辽宁省20户、北京市西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辽宁、广东省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4)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6]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6]481号)

彩色粒子 、 硅藻土、 混配制冷剂 、 八烯酸 、 十 邻对甲苯 磺酸胺 、 V粉 、 U 鱼石脂 、 糖脂肪酸酯 、 蔗 鞋
— 6醇 、 C8 1 共沸化合物 、 包衣粉 、 合氯化铝 、 聚 有机 粘土流变 助剂 、 氯秀新乳油 、 植物多糖 、 聚合氯 化铝 、 化学锚栓 。
税税率及征收率 由纳税人按照税务 机关 的规定填开。
( ) 发 生 退 货 的 , 在 价 税 合 计 的 大 写金 额 第一 字 前 加 数 , 小 写 金 额 前 加 一 。 四 如 应 负 字 在 号 ( )机动车发票》 控码及 1 五 《 税 O项 加 密 参 数 填 开 的 内容 要 保 证 打 印 在 相 关 栏 目 正 中 。 得 压 不 格 或 出 格 。 在开 票 过 程 中 , 现 有 误 的 , 即 时 作废 , 在废 票 全部 联 次 监 制 章 部 位 做 剪 口 处 理 。 发 可 并 ( ) 六 如购 货 单 位 在 办 理 车 辆 登 记 和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手续 前 丢 失 《 动 车 发 票 》 , 先 按 照 机 的 应
二 、 通知从 2 O 本 0 5年 5月 1日起 执 行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劳 务承 包行 为征 收营 业税 问题 的批 复
( O 6 5月 2 2O 年 4日 国税函 [ O 6 4 3号) 2O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 问题 的批 复》 国税函[ 0 6 2 7号 ) ( 2 0]2 规定的 程序办理补开《 机动车发票》 的手续 , 再按 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 票。
六 、 了 保 证 《 动 车 发 票 》 关 数据 采集 认 证 的 准 确 性 ,机 动 车 发 票 》 为 机 相 《 采用 干 式复 写 纸 ( 中 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9.23
•【文号】国税发[1998]152号
•【施行日期】1998.09.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
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

铅、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通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36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07.28
【实施日期】2010.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税函[2010]367号2010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税务总局今年下发了两批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目录,现根据出口退税宏观分析系统、骗取出口退税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剖析,以及一些地区的反映,制定了《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印发的《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税务总局今后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增减调整。

二、出口企业出口目录所列关注商品,且单笔出口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税务机关要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B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B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0.03.17
•【文号】税总函〔2020〕44号
•【施行日期】2020.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2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0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

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

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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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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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
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标 签】加快退税进度通知,严格审核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6﹞86号
【发文日期】1996-05-20
【实施时间】1996-05-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26号《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报送的1995年6月底之前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在严格按政策规定的前题下,加快审核进度。

对经审核无问题的应退税款,要及时报送市局审批。

已经市局批复的退税款,要抓紧办理退库。

同时为了做好退税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报送的95年9月底之前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也应受理,做好退税单证的审核工作,需要函调的要提前进行,把审核工作做在前面;
二、对1995年至1996年5月底之前发函回函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在这个期间已发函,但在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的情况要认真查清,并将情况填报《出口退税函调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情况统计表》,于6月15日前报市局。

对今后新发生的也要填报《出口退税函调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情况统计表》,于次月15前报市局。

征收机关对外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要求调查出口货物供货企业,征税和货源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及时回函,对因特殊情况在一个月内确定查不清的,应先回函说明情况及下次回函时间;
三、我市1995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名单附后),可按《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属于应发函范围的应退税款。

应退税款必须按政策规定审核,退税单证必须齐全,符合条例有关规定。

按规定办理退税后,要认真做好回函情况的清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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