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小课堂】【10月13日】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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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关于视同销售货物⾏为销项税额的会计、税务处理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销售货物⾏为⽽⾔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为其本⾝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的⾏为,这是因为这些⾏为被认为是有其商业⽬的的。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种⾏为,视同销售货物。

由于视同销售货物⾏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因此⼤部分⾏为在财务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必须计提销项税额。

在实际⼯作中,纳税⼈的⾮销售转让货物往往隐匿销项税额,只是将转移的货物成本结转相关科⽬⽽已。

下⾯介绍⼀下视同销售⾏为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及税务机关查补税款的帐务调整⽅法。

⼀、将货物交付他⼈代销。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三条的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发出产品或商品时,借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银⾏存款”(或应收帐款),贷记“产品销售收⼊”(或商品销售收⼊),贷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代销货物必须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注明代销商品品种、代销⼿续费、结算⽅式、货款清偿时间及双⽅承担责任等。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会计处理⽅法。

1、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接受商品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

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银⾏存款”,贷记“商品销售收⼊”,贷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借记“代销商品款”,贷记“应付帐款”;向委托⽅⽀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应付帐款”,借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存款”。

2、不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收到代销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

视同销售委托代销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委托代销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委托代销账务处理尊敬的各位,大家好!嗯,既然您已经打开这封“长篇大论”的委托书,那么就说明咱们有点事情需要谈谈啦。

今天要说的,是关于那点儿“视同销售委托代销账务处理”的事儿,这可是一个有点儿“高级”的话题,所以您得耐心点,跟我一块儿往下看。

放心,我会尽量把它讲得通俗易懂,避免让大家感觉像在听“天书”。

说到这个“视同销售”啊,其实就是一种会计上的处理方式,简单点儿说,您委托别人卖东西,虽然您没亲自去卖,但是从账务上看,您就好像卖了东西一样。

这下知道了吧?哎,想清楚了,就接着看下面的“委托书”内容吧,免得浪费你宝贵的时间!委托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如果适用)。

受托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如果适用)。

好了,接下来说正事儿。

这份委托书,是我——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通过一番“深思熟虑”的决定,正式委托您——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处理“视同销售委托代销账务”的事务。

没错,您没听错,您的任务就是帮我把这些事情搞定,不仅要精明能干,还得做得漂漂亮亮。

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处理有关“视同销售委托代销”的账务问题。

具体来说,乙方要做的就是帮助甲方在账目上,反映委托销售物品时的收入、成本及相关税务处理。

您知道的,现代企业不只是需要卖产品,还得管好账,税务这块儿可不能马虎!二、委托目标:甲方期望乙方能够准确无误地处理与“视同销售委托代销”相关的账务事项,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度。

咱可不希望每次查账时都能翻出一堆“谜一样”的记录,咱是精打细算的人,对吧?乙方要做的,就是确保所有的账单都能清清楚楚地记录,税务合规也得妥妥的,不能有一点儿差错。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指将某种服务或产品视为销售交
易进行账务处理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仍然需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流程。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的目的是在无销售行为的情况下,
能够合理、规范地处理相关的账务事项,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这种处理方式通常涉及到利润、费用、成本等相关的项目,需要依据财务会计原则进行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
进行。

首先,需要明确具体的服务或产品,并对其进行定价。

其次,需要将定价与其他费用相联系,例如运营费用、人工成本等,并计算出总成本。

然后,需要将预计的销售收入与总成本进行比较,以确定盈利或亏损的情况。

最后,需要将这些数据记录在财务报表中,并进行审计核实。

在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中,需要注意一些关键的问题。

首先是界定视同销售的服务或产品的范围,要确保能够准确把握需要处理的项目。

其次是定价的问题,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内部成本进行合理的确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相关的税务政策和合规要求,以确保合法合规的操作。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处理方式,需要
公司财务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的财务会计原则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准确、规范的操作。

总之,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一种无销售行为却需要进
行账务处理的情况下的一种操作方式。

通过合理地确定定价、计算成本,并将相关数据记录在财务报表中,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关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关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关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关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整理了一下:视同销售账务处理(一)形式和实质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分两种:(1)是视同买断。

委托方按签订的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

双方比照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账务处理如下:委托方:工业企业委托商业企业代销(假设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代销商品清单时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代销商品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受托方:代销商品实现销售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委托方开具销售发票给受托方作为进货凭证,结算货款时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结转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2)是收取手续费。

委托方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确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

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销售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账款;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开来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增加应付账款。

账务处理如下:委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营业费用贷:应收账款其他会计处理同上受托方: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付账款借: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二)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的行为。

【推荐下载】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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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分析
以下为为您编辑的:“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分析”,敬请关注!!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分析
 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

而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
 一、视同销售的内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

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在会计这个领域,听起来复杂得很,但其实很多概念一弄明白,真的是小菜一碟。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一个叫“视同销售”的概念,乍一听觉得有点拗口,实际上它就像个调皮的孩子,藏在会计规则里,让人时不时得给它瞧瞧。

说白了,视同销售就是指一些不是真正的销售行为,但却得像销售一样来处理,比如企业的自用资产转为销售,或者是以非货币方式进行的交易。

明白了吗?嘿嘿,别急,听我慢慢说。

想象一下,咱们一家公司,手里有一台昂贵的机器,平时是用来生产产品的,突然间,有一天老板说:“这玩意儿我不想用了,干脆把它送给我的朋友吧!”这时候,虽然机器没有真的卖掉,但根据会计准则,我们还是得把这件事情当成是卖了。

这就叫视同销售,嗯,听上去是不是有点儿神奇?在账本上,它就要显示成一笔收入,这样一来,公司的收入就看起来更可观了。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其实是为了防止企业在报表上搞“小九九”。

如果不这样规定,企业就可以随便转让资产,没记录也不报税,嘿,那可就太不公平了。

所以,视同销售就像是个警惕的小卫士,让公司在进行这些交易时都要严谨点,保持透明度。

就好比咱们家里有人聚会,想偷偷把好酒藏起来,不让大家喝,那就不行,要公开透明,大家才能放心。

再来聊聊这笔“虚拟销售”是怎么记录的。

想象一下你在超市买东西,结账时看到“买一送一”的优惠,其实你是拿到了两件商品,但只需付一件的钱。

这样一来,在会计上,就得把实际销售收入和送的那一件商品的价值都记录下来。

这也适用于视同销售,虽然没真收钱,但你还是得把“出售”的价值记上去。

要是有折扣、优惠或者是赠品,记账的时候都得小心翼翼,别让数据出错,咱们可不想给会计做的事添麻烦。

说到这里,有些朋友可能会问:“那我这企业的税咋办?”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也会考虑到这一点。

虽然你并没有收现金,但这部分“虚拟收入”还是得报税。

要是万一忘了上报,税务局的小伙伴可就会找上门来,那时候可就要哭了。

视同销售行为的财税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的财税处理(2014-04-29 17:32:58)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标签:转载原文地址:视同销售行为的财税处理作者:税义正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形应视同销售。

文件强调视同销售的前提条件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并区分企业自制资产或外购资产分别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一、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是将视同销售收入,通过填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并入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中;二是将视同销售成本,通过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并入主表第二行“营业成本”。

二、会计核算规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发生的将自有资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业务,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按购入成本计入销售(营业)费用,并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销售。

视同销售事项会计上不核算销售收入,直接将发生的支出结转成本费用。

三、案例分析(一)将自制资产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1:2010年11月,A公司将其生产的不锈钢保温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保温杯单位成本30元,市场价70元,适用增值税率为17%。

A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职工170名,管理人员30人。

2010年度发放工资、薪金102万元,除发放保温板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5万元。

根据上述条件,分析不同会计核算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1.执行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A企业只按成本价结转成本费用借: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 7123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257贷:库存商品 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380生产成本=170×30+170×70×17%=7123(元);管理费用=30×30+30×70×17%=1257(元);增值税=(170×70+30×70)×17%=2380(元)。

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方法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方法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方法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是很多财务人员的感到比较纠结的问题!下面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分享如下: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指企业将某些特定的交易或服务视为销售行为进行账务处理的一种方式。

在传统的会计准则中,企业一般只将实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交易视为销售,对于其他类似的交易或服务,会计处理方式较为模糊。

然而,在现代经济环境下,许多企业存在一些与销售类似但又不完全符合传统销售模式的交易或服务,这就给企业的账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就是针对这些特殊交易或服务设立的一种解决方案。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有助于企业更准确、更合规地反映特殊交易或服务的经济实质。

这些特殊交易或服务可能具有与销售类似的风险、利润或财务特征,其经济效应与传统销售模式较为接近,因此视同销售的处理方式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这些特殊交易或服务的价值和影响。

此外,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还有助于企业满足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避免了可能的违规行为。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在实践中有多种方式。

其中一种方式是以收入确认的角度来视同销售。

根据传统的财务准则,只有当产品或服务真正交付给客户,并且客户支付了相应的款项时,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交易或服务,企业可能需要在交付之前或客户付款之前就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这时,企业可以通过将这些特殊交易或服务视同为销售行为,按照类似的收入确认规则进行处理。

另一种方式是以成本计入的角度来视同销售。

在传统的财务准则中,只有当企业真正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才能将相应的成本计入到账务记录中。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在实际销售之前或者没有实际销售的情况下计入相应的成本。

这时,企业可以将这些特殊交易或服务视同为销售行为,按照类似的成本计入规则进行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还可以采用其他不同的方式,具体取决于特殊交易或服务的实际情况和财务准则的要求。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企业都需要遵循财务准则的规定,并在财务报告中作出明确的披露。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对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和财务状况。

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在商业活动中,有些交易在实质上类似于销售,但却无法被视为销售。

这些被称为视同销售的交易在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方面具有一些特殊性。

本文将以视同销售为主题,探讨其在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中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某些交易虽然在形式上不是销售,但在实质上与销售具有相似的经济后果。

这类交易虽然没有实际转移商品所有权,但涉及到商品的使用、控制和经济利益的接受。

视同销售广泛应用于房地产、金融和公共事业等领域中。

二、会计准则中的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对于视同销售交易,应根据实质经济后果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来说,在交易涉及租赁或融资租赁时,需要根据租赁的实质进行分类和核算。

对于视同销售交易中的租赁,准则要求根据资产的归属和租赁期限的约束,将其划分为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

对于金融租赁,应将租赁资产计入租赁方的资产负债表,并在租赁期间将租赁贷方款项以适当的利率进行摊销。

对于经营租赁,租赁资产不计入租赁方的资产负债表,仅按照租赁期间的租金支付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除了租赁交易外,视同销售还可以涉及其他形式的交易,如收益共享和利差交易等。

在这些交易中,准则要求根据交易的特性和实质经济后果进行合适的分类和核算。

三、税务处理中的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在税务处理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于会计准则,税法对视同销售交易的分类和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

在税法中,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视同销售交易可能面临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视同销售交易在税务处理中被视为具有销售行为,应当纳税。

对于租赁交易,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或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税法对视同销售交易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一个交易在会计准则下被视为租赁,而在税务处理中被视为销售的情况并不少见。

因此,企业在处理视同销售交易时需同时考虑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规并降低潜在风险。

四、应对视同销售的挑战视同销售交易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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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小课堂之“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因为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的口径不同,会计上一般不作为销售而税法上作为销售处理的情形。

视同销售是税法相对于会计而言的,如果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或者与税法确认收入不一致,而税务处理上应作为销售确认计税收入时,则属于视同销售。

比如你企业是一个纺织企业,年终将企业生产的家纺床上用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这就是典型的视同销售情形。

再比如,你是生产洗衣机的企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企业需要注销税务登记,但企业仓库中还有一些库存商品,就分给了股东,这也是视同销售的情形,是要交增值税的。

那么,增值税中视同销售都包括哪些情形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有8种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其中的第四条,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不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比如,企业将自产的钢材,用于生产车间在建工程,则不需要视同销售,同时生产该批钢材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抵扣。

第五条,自产、委托加工情形是视同销售,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需要视同销售,但需要将购进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以上是关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本次营改增,《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纳税人发生以上业务,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

对于视同销售销售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
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除对外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处理,结转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结转业务成本。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中两种情形的账务处理。

1.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账务处理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常见于企业以非货币资产的形式支付职工薪酬。

虽然职工是企业内部人员,但是通过薪酬的方式,向其转移非货币资产,这种资产在转移后变成了职工的私有财产,企业不再具有所有权和控制权,实质上也是一种资产的对外转移,应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的成本。

【例1】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电脑的企业,共有管理人员20人,2016年12月以其生产的成本为8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为元旦福利发放给管理人员,这批电脑的售价为10万元。

(价格为不含税价)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管理费用117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00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账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是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都没有增加。

无偿赠送,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是实质上的销售行为,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收入处理,只能按成本进行结转。

账务处理时,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例2】乙公司将一批自产的产品作为救灾物资捐赠给某灾区,该批产品实际成本16000元。

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为20000元(不含税价),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则乙公司账务处理为:
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
借:营业外支出19400
贷:库存商品1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温馨提示:由于近年财政政策频出,本文件仅供参考,如因政策变动引起的争议实际操作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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