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法律小讲堂的内容(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我们开设了这期法律小讲堂。
希望通过本期讲座,让大家对法律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二、法律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行为规范。
2. 法律的特征(1)普遍性:法律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民和组织。
(2)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规范性:法律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3. 法律的分类(1)按调整对象分类: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等。
(2)按法律地位分类: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三、法律的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 保障公民权益法律是公民权益的保障,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通过法律的实施,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4.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四、法律意识1. 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尊重和遵守的心理状态。
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1)提高公民素质:法律意识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意识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3)推动法治建设:法律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五、法律知识普及1. 民法(1)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3)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承担和免除。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刑罚适用等。
3.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纠纷的解决程序的法律,主要包括诉讼管辖、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
4.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法的基本理论

上大体育部主任陈杰表示,“这一规定并非我校 首创。我们借鉴这个做法,一方面是为了锻炼学 生体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培养学生的生存技 能。”“近年来多次发生大中小学生因不会游泳 导致溺水身亡的惨剧,学校强制学生学会游泳, 是基于对学生人身安全的考虑。”校方表示,考 核要求并不高,只要学生能游完50米,无论采取 何种姿势,花费多少时间,都算通过。但有专家 指出,从德智体三方面来说,体质和健康似乎不 该有硬指标。
2002年4月被铁岭市中院一审数罪并罚,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8月被辽宁省高院二审,改判死刑 为死缓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12月在锦州市中院,被最高院再审, 宣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刘涌直接或者指使、 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 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 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不具有法定或者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立即执行。
三、法的特征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行为模式: 授权性规范---人们有权作出某种行为 命令性规范---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 禁止性规范---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 法律后果: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就是“赏善罚恶”、“褒是贬非”。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 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
七、法的作用
规范人们的行为; 调整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八、法的创制
Fra bibliotek法的创制亦称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和程序制 定、修改、和废止各种法律的活动。 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 被授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 依据《立法法》进行创制。一般分为四个不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拟定和审议 3、法律草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简述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简述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律是指一种由国家或组织制定并具备强制力的规则和原则,旨在调整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
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和制度,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将简述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社会管理中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它通过国家的权威机构制定和制定,具有普遍和强制的特征。
法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规范。
而狭义的法律特指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基础的法规。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 法律的强制力:法律是国家的行政及司法机构依法执行,具有强制力的特征。
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
2. 法律的一般适用性: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规则,即使是国家元首和政府官员也必须遵守。
法律对所有人来说,都是普遍适用的,不存在特权和豁免权。
3. 法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法律的制定追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求在行使权力和处理纠纷时公正、公平、无私心和歧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历一系列的程序,保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律制度的变动需要遵循特定程序,确保法律的平稳过渡和合法性。
5. 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应性: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稳定和适应性的特点。
虽然法律需要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但变动频繁的法律制度容易带来不确定性和混乱。
因此,法律的变动需要在保持稳定性的基础上谨慎进行。
6. 法律的宪法性原则:法律需要与宪法保持一致,也就是法律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权力范围,法律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三、法律的重要性法律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存在使人民能够有序地生活和工作,减少纠纷和冲突的发生。
法律知识: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知识:法的概念和特征社会生活千变万化、纷繁复杂。
要想社会关系能够有序,各类主体的合法权利得以保护,就必须要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在公职类考试中,经常就法律的基础知识进行考查,接下来我们就法的基础概念和特征进行详细学习,希望大家予以掌握。
一、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通过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中得出“法”有以下特征:1、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产生的,国家产生法的方式有制定或认可两种,因此法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国家强制性:法既然由国家产生,则必然需要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否则法就很难发挥作用,国家强制性是法区别于道德、宗教教规等其他社会规范最主要的特征。
3、权利和义务性:人与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受法律所调整,归根到底是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内容。
4、阶级性:法由国家产生,体现国家的意志,但法并不体现这个国家所有人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这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阶级性是法的本质特征。
5、物质制约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产生、变更、发展等归根到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6、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通过为人的行为设定行为模式,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来直接调整人的行为,进而间接调整社会关系。
7、普遍性:法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普遍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体现了法的普遍性。
8、程序性:法既然是保障人们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则其本身必然有一定的程序要求,例如各类纠纷所引起的诉讼有非常多的程序要求。
9、可诉性:法是国家制度或认可的,用来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在公务员考试中,法理学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
原理、理论和逻辑推理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法理
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是指国家或特定权力机关制定、公布并
实施的规范性规则的总称。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确定性、正当
性等特征。
二、法律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
同时,法律也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国际
法两大类。
三、法律文书的要素:法律文书是运用法律语言表达法律意思的书面
文件。
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书通常包括标题、引言、正文、结尾、附件
等要素。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目的解释、价值解释等。
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解
释方法。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人格: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法律人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
体地位。
六、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自发出之日起具有的约
束力和适用力。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对特定行为、事实所产生的后果。
七、法律的适用与解释:法律适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法律判断和裁决。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
要在公务员考试中掌握好法理学的重要基础知识点,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理论进行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答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才能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法律常识大全

法律常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学概论_第一章_法

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及其本质 第二节 法的职能和作用 第三节 法与经济、政治和道 德的关系
第一节 法及其本质
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 义务的规范 (4)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封 建 制 法
唐律残片 钦定大清律
封建制法。封建制法是指封建制国 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封建制法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重 要工具,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 的表现,其内容由封建地主阶级的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
资 本 主 义 法
具《 有中 资华 本民 主国 义临 法时 的约 性法 质 》
(3)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 益或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 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 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 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任何社会规范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 证自己的实施,但方式有所不同。法作为 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 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 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
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 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 法律的制裁。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的强 制力只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 点之一,但不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方 式。
法律基本知识

法与道德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离开了法与道德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就不能 正确说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法与道德(统治阶级 的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归根结底是受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相对立,而与统治阶级的道 德相一致,起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的 作用。一般说来,凡是为法律所反对的行为,也 是统治阶级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凡是为法律所要 求的行为,也是为统治阶级道德所倡导的行为。
第二节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的起源 (一)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阶 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 长的历史过程。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 史阶段的产物。国家和法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 的出现而出现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系 “法系”,是对法进行的一种分类,是根据法的结构、形 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特点 等因素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分类。一般 是将源于同一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律结构、形式、法律调 整方法和技术等方面共同特点的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分 为一个法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系作出不同的划分,目前运用比 较广泛的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根据罗马法的传 统,特别是在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和 发展起来的那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普通法 为基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那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美国独立后,仍沿袭英国法的传统,故此也将该法系 称为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有明显的差别: 历史渊源的差别;法律渊源的差别;立法技术的差别;法 律结构的差别;适用法律技术的差别;诉讼程序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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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极为先进和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事故。
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
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
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
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者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者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称为假定。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法律规范这3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且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
法是统治阶级成员个别利益的一种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
因此,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ā理性ā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内容。
如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必然要反映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阶级本质,满足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以不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为限)。
因为统治阶级不能脱离被统治阶级而孤立存在,所以法的意志内容也要考虑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
但法不是各阶级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一种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
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
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
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国有效。
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
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社会规范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
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下列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社会组织均无权制定法。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和修订民族自治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而每个立法程序中又包括很多程序,如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修改草案等。
如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提出法律议案或者法律草案,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须经3次常委会审议(所谓ā三读")后方能付诸表决,决定是否通过,通过的法律草案正式成为法律,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予以公布施行。
法的制定程序之所以严格,是为了保证法的制定能够充分反映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意愿,是为了体现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并实现立法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
总之,法的制定程序既不能违反,也不能舍弃。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据性。
法的这个特征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这也是法的特殊性之所在。
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力是法本身具有的一种属性,但法本身的属性与它获得实现的方式,是既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
法本身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国家的强制措施使法获得实现,但法的实现并不都是通过国家强制措施,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依靠强制措施,而是依靠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和执行。
一般是在法律实现过程中遇到阻碍或者被破坏的情况下,才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法获得实现。
如某些企业或者公民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时,执法机关才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实施处罚等方式使法律得以实施。
但是无论法的实现方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具有必须履行和不可违反的性质,如果违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法的这个特征,集中表明了法与国家的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
没有国家,法既不能形成,也不能取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一个阶级如果不掌握国家政权,就不能将自己的意志体现为法并获得实施。
既然法是一种意识形态,那么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则对法的制定和执行、遵守法的自觉性乃至法制建设都至关重要。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和。
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同人们的世界观、道德伦理观等有密切关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