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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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镇和乡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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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城乡规划法概述 •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 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与监督 • 城乡规划与可持续发展 • 案例分析与实践
01
城乡规划法概述
城乡规划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城乡规划法的定义、特点
详细描述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旨在规 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其特点包 括:综合性、基础性、科学性、民主性等。
02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城乡规划的制定程序
规划立项
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 明确规划范围和期限。
规划调查
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 场调查,了解城乡发展
现状和存在问题。
规划编制
制定规划方案,进行多 方案比较和优选,形成
规划草案。
规划审批
将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 关,经过审查后批准实
施。
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
总体规划
某居住区详细规划案例分析
总结词
该案例以某居住区为例,探讨了如何根 据《城乡规划法》制定详细规划,以满 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和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
VS
详细描述
该案例首先介绍了该居住区的基本情况和 规划背景,然后阐述了规划的编制过程、 主要内容和特点。接着,通过具体的规划 图纸和数据,详细说明了居住区详细规划 的住宅设计、绿化景观、公共服务设施等 方面。最后,总结了规划实施的效果和存 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包括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 设施等。
包括拒不履行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 等行政决定的行为等。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 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 拆除,并处以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如 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执法法律问题研究

城乡规划执法法律问题研究

城乡规划执法法律问题研究作者简介:赵凯峰,男,(1979年10月-),湖南湘潭人,现就读于湘潭大学2011级在职法律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深入,城乡规划执法活动面临法律困境,我们应当从执法的主体制度、执法事权的合理分配、法律冲突的协调和法律缺位的弥补、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等方面对有关城乡规划执法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执法;法律保障;公平高效一、城乡规划执法的概念城乡规划执法是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城乡规划执法活动是特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将城乡规划运用具体实施,并监督检查规划实践的合法性的实施,以保障规划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活动。

具有特定性、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

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城乡规划行政检查、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城乡规划行政处分构成了我国城乡规划的执法活动的基本内容。

城乡规划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比例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二、我国规划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困境1、基于执法主体视角的法律困境(1)执法主体不明,事权分配不合理。

规划主管部门设置各地表现不同,有的为行政机关,有的为事业单位等,在执法力度和执法效力、强度上各有不同。

另外,乡、镇人民政府事权分配不合理,有责无权的情形严重。

(2)执法依据冲突、缺失,由于各级政府的利益趋求,制定的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对于地方的空间规划也缺乏法律支撑,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有的责任设置缺乏过罚相当原则,导致执法的不公平。

2、基于利害关系人视角的法律困境规划执法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权利和义务受到规划执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既包括行政相对人也包括受到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主体。

我国法律已经注意到利害关系人在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划执法势必也与规划利害关系人息息相关,但对于利害关系人参与规划执法仍然缺乏实体法的支撑和程序法的保障。

城乡规划法释义

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释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不可移动,改建或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市政交通工程(道路)、市政管线工程(管线)。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建筑物: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需要做消防设计。

✧构筑物: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围墙、烟囱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电视发射塔等。

一般不需要消防设计。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释义】✧临时建设:城镇建设中,因临时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依法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拆除的方式是自行拆除。

否则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的批后公布,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告和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布等,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前公示和听证会、论证会等。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三条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第四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在项目现场、展示厅进行,也可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或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

每种方式均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应当至少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展示厅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

有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及其变更的公开公示应当至少采用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城乡规划条例(一)日期:2015-10-08 | 发布:增城区政府 | 字体选择:大中小城乡规划条例(11月2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1月2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90号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1/27第四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二节自然风貌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2/27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不另划规划区。

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另划规划区。

第三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规划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0.28•【文号】主席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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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法》 规定 , 规划行政 监督 检查 的城乡建设 工程包括
是对本级人 民政府 的工作 进行监督 。《 乡规划 法》 五十二 须办理《 城 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各类建设工程 、 地下工 程 以及 改
条, 明确 规定 了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向人大或及其 常委会 报告 变建筑物外形 和色彩 、 置雕塑 、 设 户外 广告 等城镇 规划 区 内的工 规划实施情况 和接受 其监督 的法 律责任 。地方各 级人 民政 府对 程 , 和须办理《 乡村规划 许可证 》 的乡镇企 业、 乡村公 共设施 及公 城乡规划工作要进行专题报 告 , 同时 也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 主动进 益事业建设 、 农村村 民住宅建设等乡 、 村庄 规划 区内的工程 。
健 康有序发展 。
规划行政许可所 做 的强制性 检查 的具体 行政行 为。城 乡规划 行
政监督检查 , 是对建设单位或个人 的建设 活动是否符 合城 乡规划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对 违 反 城 乡 规 划 的行 为 进 行 查 处 。 即通1 1 人 民代表 大会 对城 乡规 划 工作 的监督 .

2 8・ 7
第3 8卷 第 1 4期 20 12 年 5 月
山 西 建 筑
S HANXI ARCHⅡ’ IURE EC r
Vo . 8 NO 1 13 . 4 Ma . 2 2 v 01
文章编 号 :0 9 6 2 (0 2 1 - 2 8 0 10 - 8 5 2 1 )4 0 7 -2
论 城 乡 规 划 的 监 督 检 查
薛 晨 玺
( 梁 市 建设 局城 市 规 划监 督 处 , 吕 山西 吕梁 03 0 30 0)

要: 针对城 乡规划 的监督检查在城 乡规 划管理 工作 中的重要性 , 从城 乡规划的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检查两 方面进行 了全 面论
述 , 出只有加强城 乡规划 的监督检 查工作 , 指 才能保障科学和严肃地开展城 乡规划工作。
行报告 。
根据 《 城乡规划法》 四十条规定 , 第 主要 把建设工程 划分为建
筑工程 、 道路交通工程 、 市政 管线 工程 三大工程及其 他工程。 1 建筑工程 。 )
1 2 行 政机 关 自我 对城 乡规 划工作 的监督 .
行政机关 内部 的层 级 监督 , 是指 对 城 乡规 划 编制 、 审批 、 实
城市规划是重要 的公 共政 策之 一 , 它关乎 国计 民生 , 是社会 间, 必须要符合城 市规 划 , 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和公 众参与制度 。城 乡规划 的严肃 性体 现在 已经批 准 的城乡 规 划必须遵守和 执行 , 公众 监督 是保 障城 乡规 划严 肃性 的 重要 途 径。按照《 城乡规划法》 的规定 , 政机关 的 自我监督 , 行 比如县 级 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城 乡规 划主 管部 门对下级 政府及 规划 部 门的
按照建筑类型来分 , 建筑工程又包括工 业建筑 、 民用建筑 ( 居 住建筑 、 公共建筑 ) 构筑物和农村建筑等 。 、
2 道路交 通工 程。 ) 道路交通工程又分为对外交通和城乡道路广场等 内容。 3 市政管线工程。 )
市政管线工程则包 括地 上和地 下 的供 水排 水 、 电力 通信 、 热 此外 , 其他工程还 包括 环境工 程 、 防灾 工程 等工 程建 设 内容
关 键 词 : 乡规 划 , 督 检 查 , 乡建 设 城 监 城 中 图 分 类 号 :U 8 .9 T 9 2 2 文献标识码 : A
0 引言
时《 乡规划法》 城 也规定 , 遇到涉及 国家秘密和商业 秘密等按 照相
则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 划实施 的监 督 , 提高 城 乡规划 的严 肃性 , 关法律规定不得公开 的情形 , 不能公开。 《 城乡规划法》 门设立 了“ 专 监督检 查 ” 一章 , 强化 了人大 、 公众 以 2 城 乡规 划 的行政 监督检 查
( 图 1。 见 )
2 检查城 乡规划管理制度是 否健 全 , ) 例如规划许 可程序是 否 力燃气 、 专用 管线 等内容和管线综合 。
1 3 公 众对城 乡规 划 工作 的监 督 .
舆论的焦点。因此 , 在城 乡规划 法 中, 明确 了城 乡规 划公 开制 度
《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三条 , 明确规定 了要开 发和利用地 下空 《 山西省城 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 , 市的地下空 间要 城
施、 修改等执行情况 ,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及其 城乡规 划 主管部 门对下一级政 府及 相关 部门进行 监督 。
城 乡规划 的层 级监督包括 : 1 对城 乡规划 主管部 门 的具体 行政 行为 进行 检查 。如省级 ) 城 乡规划 主管部门会 同地方 政府对 省级 政府 审批 的城乡 规划 的 实施情 况进行 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 合法, 是否建立 了规划公 示制 度 , 乡规 划是 否实行 集 中统一 管 城 理等等。
及行政 机关对城乡规划工作 的监督检 查 , 以及 具体 的各项监督 检 2 1 城 乡规 划行 政监督 检 查的 内涵 . 查 措施 。其 目的就是从法律上 明确城 乡规划 的监督管理 制度 , 进 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 , 又称行政执 法监督 。是 指城 乡规划

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 的引导 和调控作 用 , 进城 乡建设 主管部 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 否遵守城 乡规划法律 、 规或 促 法
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 和法 院、 检查 院 的工作 进行 的对 管理相对人 的监督检查 。
. 监督 , 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 的各级人 大及其 常委会 的重要职 2 2 规 划行 政监 督检 查 的建设 工程 的具体 内容 这
权 。县级 以上各级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行使 的 主要 职权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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