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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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财经法纪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深府[2005]19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财经法纪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深府[2005]19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财经法纪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财经法纪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2005年11月15日深府[2005]193号)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深发〔2005〕13号),进一步严肃财经法纪,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不断提高我市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约束力财政部门要参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将预算尽量细化到项目和单位,增强预算约束力和刚性。

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办理预算的编报、审核、批复和调整,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政资金配置的整体效率。

继续深化综合预算改革,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

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国有资源(资产)、政府投资,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取消过渡户,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从源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防止不规范的财政预算安排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明确各部门职责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定额、标准和范围认真测算各项业务所需资金,真实、准确编制预算,对所申报的单位基础数据和项目预算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不得留刚性支出缺口,切实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建立年终可动用结余资金定期清查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清查资金,并将情况如实报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18〕2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18〕2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18〕20号各有关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7月13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非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和权责统一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放银行。

第四条除社会保险基金外,其他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五条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二章存放银行资格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长沙的法人机构或湖南省内最高一级分支机构。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

需开展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资金存放主体要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制定竞争性存放操作方案,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签字确认的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通过相关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应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程序等。

评选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二)集体决策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存放主体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符合竞争性方式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方式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参与银行少于3家;预算单位存放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取竟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等。

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公告。

规范地方国库管理制度

规范地方国库管理制度

规范地方国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国库管理制度的运行,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国库管理效率,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地方财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库机构在财政科学、合法、稳健经营和财政监督职责范围内的行为,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有效、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国库是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存放国家统一安排使用的资金的专用库所,是国家财政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

第五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所称的国库是指国家财政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按规定配置、管理和使用的专用库所。

第六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是在财政管理制度框架下的基础性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七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库基本功能、资金管理、账务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国库基本功能第九条国库的基本功能包括资金集中、资金存管和支付结算。

第十条国库的资金集中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将所有国家财政收入和非税收入全部划入国库。

第十一条国库的资金存管是指国家财政划入国库后,由国库负责管理、保管和使用。

第十二条国库的支付结算是指财政部门将国家财政支出和支付安排纳入国库制度,由国库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和程序进行支付和结算。

第十三条国库负责编制和管理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制度文件。

第十四条国库负责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实施国库基本功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实施国库基本功能。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应当配合国库履行国库基本功能。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财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通知冀财库[2011]2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通知冀财库[2011]26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通知冀财库[2011]26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根据我省目前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进展及现状,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财政专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今年以来,财政部已连续发文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部署的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务必按照省里的部署,把清理整顿工作落实到位。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通知的通知》(冀财库…2011‟6号)和《河北省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办…2011‟8号)要求,前一阶段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对照清理整顿工作任务进行了自查和整改,近期省级财政部门也组织对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自查清理情况进行了核查,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部分市县的情况与财政部和省里的要求差距较大,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整改措施不到位,专户开设过多、过乱、归口管理不规范等现象严重。

对此,市县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督导到位,确保按期完成。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检查内容,逐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督导下级工作的开展,县级财政尤其要加强对乡(镇)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明确政策,落实到位为明确政策要求,澄清模糊认识,我们对财政部和省里清理整顿财政专户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了整理,现明确如下:(一)财政资金专户定义财政资金专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二)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要求1、财政专户的设置原则财政资金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新网4月29日电中新网财经频道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

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干财发[20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财政所:《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班子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主题词:核算账务对账管理规定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2*]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2*]19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赣财库[20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通过本规定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消除资金安全隐患,堵塞资金安全漏洞,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健全和完善财政专户两级对账制度和局内部相互制约、相互纠错的内控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安全原则财政资金的安全是财政资金管理的一条重要生命线,也是做好财政工作的基础和根本,通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职责、规范资金收付流程、加强资金日常监管等手段构筑多维、立体监管防线,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高效运行原则按照财政大平台建设的统一规划,积极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及时高效地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人账户。

(三)管钱与管事相分离原则财政专户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开户、监管分离、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业务股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指标管理、会计核算和跟踪问效。

国库股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收付及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日常管理。

财政监督局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内部审计并监督业务股与国库股对账制度的执行。

三、操作程序(一)专户资金到账代理银行收到财政专户资金后,及时打印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凭证,相关业务股会计核算岗根据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传递来的收入凭证(原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入账,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根据收入凭证(复印件)分账号、分资金性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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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库〔2014〕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先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
(三)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要抓紧安排预算,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

其他财政借垫款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收回。

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财政借垫款,应在2017年底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

(四)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

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

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财政对外借款内部审核程序,详细核查新增财政对外借款的借款对象和借款用途等,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

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

(六)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完善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借款管理责任。

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借款的对象、期限、金额等信息,并定期与总会计账簿核对。

完整保存财政对外借款的审批文件、借款协议、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

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到期借款预警机制,督促借款单位按期还款。

对于不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扣减预算等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

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

要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对于相关责任人违规对外借款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八)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本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的开户申请,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于不符合开户条件的财政专户,不予向财政部报批。

(九)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

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

具体撤并要求和时限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

财政专户未全部归口管理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等各类财政专户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其他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十一)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

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要严格按照财库〔2013〕46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四、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问效。

(十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对本级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起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工作的定期检查督导和考核机制。

财政部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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