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藏政办发〔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98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熟悉西藏区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长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二)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担任正县级以上职务;(三)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
第六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代表性;(三)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1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省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省政府工作部门,市、县级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要在2015年6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省政府工作部门,市、县级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可以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制定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并组织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可以建立法律顾问队伍,也可以利用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律顾问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建立法律顾问队伍的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法律顾问要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具备相应条件。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黑龙江省政府法律专家库,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建立本级政府法律专家库,也可以利用省政府法律专家库,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从政府法律专家库中产生。
县级以上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浙政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并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条聘请5至7名法律专家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省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法律顾问组组长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副组长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省内知名法律专家中推荐,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聘任。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和法律职业资格;(三)熟悉省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参与省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参与省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四)协助省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五)受省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六)对涉及我省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七)办理省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沪府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时期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为此,现就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指导原则(一)全面覆盖。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
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崇法敬职。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提供保障,确保其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四)注重实效。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完善组织、机制和经费安排,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
三、总体职责与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和指导。
区县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各区县、各部门相应的工作职责。
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为其合法履职提供法律保障。
市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告

市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告一、法律顾问设立情况。
1、市政府本级情况:市法制办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五个科室,分别为复议科、监督科、立法科、综合科,合法性审查科,人员编制11名,编外聘用人员额度4名,实有15人。
市政府在聘法律顾问18名,其中本市8名,均为执业律师。
2、市政府各部门情况:市政府共32个工作部门,除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外,其他30个工作部门均设置了法制工作内设机构或将法制工作职能明确到相关科室,并明确专人负责。
30个政府工作部门中,除商务、审计、统计、安监等4个部门未聘请法律顾问外,其他26个部门均已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共20人。
其中,公安、环保、教育、城管执法等4个部门聘请了多名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1、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XX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的要求,市政府于XX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和《XX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及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遴选和聘任程序、履行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2、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和铜政秘〔XX〕54号等文件精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于XX年11月联合发布了《XX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与计酬办法》,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和计酬作出了详细规定。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市法制办于XX年向我市有关高等院校、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送了《关于推荐、遴选XX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的函》,共24家单位、80人报名。
经推荐、初审、公示程序,市法制办于12月18日印发《关于公布XX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名单的通知》,将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名单予以公布。
三、法律顾问活动开展情况。
1、市政府本级情况:一是通过“借脑引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XX年度,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共承担合同协议、涉法事务等合法性审查工作100余人/次,代理诉讼案件10余件,参加案审会、专题讨论会等会议20余次,出具法律意见50余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1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3日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法律顾问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其中外聘法律顾问人数不得少于3人。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1707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4c.png)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三农”工作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服务体系,顺利推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大局,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向农村,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在2011年底前全市80%的村居基本建成农村法律顾问网络,“十二五”期末,实现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倡导原则。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倡导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让法律顾问在农村大有作为,努力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顺利推广营造良好氛围和政策环境。
(二)合理配置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一村一顾问”制度时,要以属地为主、市直属所适当调配为辅的方式合理分配法律顾问,同时整合各部门资源,充分发挥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三)尊重自主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主动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时,要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和选择的活动,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意愿,努力达成共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市 每 年要 向 省 住 房 城 乡 建设 厅 报告本辖 区
及 时 办 理 用 地手 续
。
环保 部 门 要 加 强对 村
,
村 镇 污 水垃 圾 处 理 工 作
目 标 完成 情 况
。
,
由
镇 污 水 垃 圾处 理设施 运 行监 管 达标
。
确 保 处理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厅 汇 总 后 报 省 政府
日
询 服务 机构征 集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选 进人 专 家
常 工 作 省 政府 法 制 办 公 室 主任 兼
,
库 拟 定法律 顾 问 选聘 方 案 从专 窣 库 中 遴
;
,
任 法 律 顾 问 办 公 室 主任
省 政府 办 公 厅文件
筹 安排 专 项 资 金
,
加 大 对村 镇污 水 垃圾 处
。
监督 与 检査 机制
,
,
建 立 完善 监 管
、
考评
、
奖惩
。
理 设施 建 设 的 引 导 和 支 持
国 土 资 源部 门
,
采 取 切实有 效 的 措施 推进 工 作
各
要保证 村 镇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项 目 土 地 供 应
各 市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
年
月
底
年
,
好法 律 顾 问 的 遴 选 工 作 报 本级 人 民 政 府
,
前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应 当 在
、
批 准 并 正 式 聘任
、
。
月 底前
,
普 遍 建立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
三 工 作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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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县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县政
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县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
据《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县政府根据需要,从
境内外聘请的、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县法制局局长兼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县政府首
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县
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县法制局合署办公。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
为辅。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
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
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
(二)为涉及县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
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县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
供法律意见;
(三)受县政府委派代理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
事务;
(四)协助县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
县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县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县政府指派,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
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
律意见;
(七)指导和协助县政府所属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
法律顾问工作;
(八)协助县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托办理其他县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七条 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
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
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
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
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30-55周岁。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管
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县政府审定
确认。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
出具推荐理由,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县
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
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
下,县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
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县政府法
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
顾问协商确定。但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
见不支付报酬。
4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县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
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县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
由县政府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县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
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三条 县政府、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
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县政府法律顾问
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在聘期间,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
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
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
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5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
管理。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受聘的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
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
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
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
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建议县政府予以
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法律
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
法律顾问室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的领导,促进县政府法
律顾问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工作,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县政府首席法
律顾问担任;设书记员一名,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内容主要是讨论县政府及所属
部门转送审查(核)的重大决策、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
诉讼法律事务;论证县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听取县政府法律顾
问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布置、总结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等。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为半
天或视情况确定。
如有需要,可由首席法律顾问决定召开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临时会
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例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