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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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吉林资[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林资〔2012〕85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厅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代表省林业厅对驻在地区或单位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省林业厅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省林业厅负责。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工作管理第四条省林业厅视需要向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省属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派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并设立办事处。

驻省属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应根据工作需要,向驻在单位所属林场、贮木场、设计队(处、公司)等单位派驻(出)森林资源监督站或森林资源监督员。

第五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由省林业厅直接领导,其森林资源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的指导。

省林业厅资源处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厅人事处会同资源处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期考核。

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林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源监测、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声像等。

2. 林场内部管理、生产经营、财务会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3. 其他与林场森林资源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林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各科室、车间、班组等负责本部门产生的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3. 林场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范围,及时收集各类森林资源档案。

(2)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2)档案整理应遵循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

(3)档案整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清晰。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2)档案保管应遵循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霉等原则。

(3)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

(2)档案利用应办理借阅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

(3)档案利用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翻印、损坏档案。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 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安全可靠的原则。

3. 档案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查询、统计等功能。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林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林地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林地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林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林地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林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依法管理原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林地档案管理工作。

(三)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林地档案的安全保护,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四)高效利用原则:提高林地档案的利用率,为林地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林地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文件材料;(二)林地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监测等文件材料;(三)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监督等文件材料;(四)林地争议、纠纷、查处等文件材料;(五)其他与林地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林地档案收集方式:(一)及时收集各类林地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档案资源共享;(三)通过数字化手段,对档案进行收集和整理。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六条林地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二)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三)编制档案索引,方便档案的检索和利用;(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七条林地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配备专用档案室,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二)按照档案保管规范,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三)加强档案室的安全管理,防范火灾、水灾、盗窃等风险;(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八条林地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为林地管理工作提供档案服务;(二)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三)规范档案借阅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四)加强对档案利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为林地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指为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天然林资源,减缓生态破坏,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措施。

为了保障工程的有效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体系,需要涉及多个部门、机构的协同合作。

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作成果的有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档案是工程实施的重要依据。

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相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都需要有档案记录,以便后续的审计和评估。

同时,档案也是工程成果和效益的重要展示和宣传材料。

只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才能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管理。

其次,档案是工程质量和历史记录的重要载体。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需要长期的保护和监督,只有通过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才能记录和留存下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

这样不仅便于后续的工程评估和改进,也有助于总结和传承经验,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最后,档案是工程责任和权益的重要证据。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涉及到各种资源的调配和使用,如果出现权益纠纷或者违规违法行为,通过档案可以查找到责任的具体人员和证据,从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完整性原则:档案管理要全面记录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保证信息的完整和真实性,避免信息的遗漏和失真。

2. 时效性原则:档案管理要及时进行档案的登记、归档和检索,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方便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3. 一致性原则:档案管理要与工程实施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相一致,确保档案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避免误导和纰漏。

4. 机密性原则:档案管理要保护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各方权益,确保档案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防止侵害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泄露。

5. 制度性原则: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果。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它不仅提供了丰富的木材、药材、食物和饲料等生产资料,还具有重要的生态保护和环境调节功能。

建立和管理森林资源档案是十分必要的,以便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和人类福祉。

一、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的重要性1. 保护森林资源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可以记录森林的种类、规模、生长速度、地理分布等重要信息,有助于科学地认识和保护森林资源。

档案资料可以为保护濒危树种、控制森林病虫害等问题提供有力的依据。

2. 合理利用森林资源通过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可以全面了解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有利于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档案资料还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参考依据。

3. 保障生态环境和人类福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人类的生存福祉。

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有助于监测和评估森林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二、建立和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的方法和步骤1. 采集档案资料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的第一步是要充分收集和采集相关的档案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森林资源的调查统计资料、图像资料、生长发育资料、生物多样性信息等等。

还可以借助先进的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获取更加精准的森林资源数据。

2. 组织整理档案资料收集到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需要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分类。

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和编目,确保档案资料的整体性和完整性。

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

3. 建立档案保管体系建立完善的档案保管体系是保障森林资源档案安全的重要举措。

可以建立专门的森林资源档案馆或档案室,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保管、整理和更新,并提供必要的档案检索和查询服务。

4. 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森林资源档案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可以根据档案资料的特点和使用需求,制定档案管理的流程、标准和规范,建立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利用,提高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依法管理档案;2. 保密性:严格保护档案的机密性,防止泄露;3. 完整性:保证档案的完整,不得擅自涂改;4. 延续性:档案信息的延续性,保证档案的长期保存;5. 规范性: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规范进行,不得私自处理档案。

三、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林业局、档案管理部门等。

四、档案管理的内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档案的建立与归档: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建立档案,并进行规范归档;2. 档案的整理与分类:对已建立的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档案信息的有序性;3. 档案的借阅与利用:规范档案的借阅和利用流程,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4. 档案的销毁与保管:根据相关规定,对已经失去价值或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处置,并规范档案的长期保管。

五、档案管理的流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流程如下:1. 档案建立流程:获取相关文件和资料,建立档案,注明档案的基本信息和归档位置;2. 档案整理流程:对建立的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制作目录,确保档案信息的清晰性;3. 档案借阅流程:申请借阅档案,填写借阅单,经过审核后方可借阅;4. 档案销毁流程:根据规定的销毁期限和程序,对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销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档案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如下:1. 定期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2. 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档案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水平和意识;3. 信息化管理:推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4. 加强监督: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一、引言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所具有的各种自然、人文和社会资源。

随着森林资源的日益减少和环境问题的加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建立和管理森林资源档案是实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探讨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以提高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效果。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是指将有关森林资源的各种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的过程。

具体步骤如下:1. 收集资料:包括森林资源的统计数据、调查报告、专家意见、相关法律法规等,可以通过采取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咨询专家等方式来获取。

2. 整理资料: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排序和整理,建立起清晰的资料体系。

可以根据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因素进行分类,方便日后的检索和利用。

3. 归档资料:将整理好的资料进行归档,可以采用编目、编号等方式进行标识,方便管理和查找。

需要制定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4. 管理档案:建立起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借阅、复制、调阅等规定。

应建立档案工作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确保档案管理的有效运行。

2. 更新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将新的信息和数据加入到档案中,保持档案的时效性和参考价值。

可以通过定期的调查研究和信息跟踪,获取最新的森林资源信息。

3. 利用档案:将档案应用到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中,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可以通过档案的调阅、复制等方式,将档案提供给需要的利益相关方,促进森林资源的科学利用。

1. 数据不完整:由于森林资源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相关的数据不容易获取和整理。

为解决该问题,可以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多维度的数据采集体系。

2. 档案管理不规范:由于缺乏相关制度和规定,档案管理可能会出现混乱和丢失。

为解决该问题,应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3. 档案利用不充分:由于档案利用意识不强,档案的应用价值得不到充分发挥。

为解决该问题,可以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提高档案利用的意识和能力。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一、引言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立和管理森林资源档案是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围绕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展开讨论。

二、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1. 森林资源档案的内容森林资源档案是对森林资源进行全面地记录和归档的文件资料,其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的地理位置、面积、植被类型、动植物种类、自然环境等方面的信息。

还包括森林资源的变化情况、利用情况、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资料。

2.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过程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包括资料搜集、整理、登记、审核等步骤。

首先需要通过地方政府或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进行资料搜集,然后将搜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进行档案编号、登记,最后进行审核和备案。

三、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1. 档案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目标是保证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档案利用率,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在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循档案管理的原则,包括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便捷性等原则。

2. 档案管理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森林资源档案,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流程,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其次是建立档案管理的技术平台,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最后是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四、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1. 保护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可以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森林资源的情况,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3. 森林资源的监测和预警借助森林资源档案的信息和数据,可以进行森林资源的监测和预警,提前发现和遏制可能的森林资源问题,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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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作者:admin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强化对森林资源消长的监督。

根据《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林业部颁发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档案,是根据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资料为基础建立的。

是记载森林资源变化、林业经营活动、非林业经营活动和科学实验情况,反映森林资源观状和消长动态,并可查明森林经营效果的技术档案。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主要作用是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及其森林资源消长动态,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计划、森林经营方案和考核领导干部任期内森林资源消长目标完成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连续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工作的领导,选配工作责任心强,有林业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技术人员在从事外业调查期间,享受与林区野外勘测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章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的原则与内容第六条凡是国家、集体、个体、国社合作和团体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必须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森林资源档案分省、市(地、州)、县(市、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林场(乡)四级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的主要内容:一、林场(乡)的森林资源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小班档案卡片。

2、森林资源统计表。

包括:①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②森林面积蓄积统计表;⑧林分各令组组成树种蓄积统计表;④未成林造林地及林冠下造林面积统计表;⑤森林资源消耗量统计表;⑥用材林各经营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

3、森林资源变化图(比例尺与林相图相同)。

4、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5、固定样地和固定标准地材料。

二、县(市)林业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森林资源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存查林场(乡)报送的森林资源统计表、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和森林资源变化图。

2、有微机的单位,应以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建立小班数据库。

3、森林资源统计表、数据磁盘或数据磁带。

4、森林资源变化图。

5、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6、固定样地和固定标准地材料。

三、市(地、州)林业局的森林资源档案包括下列内容:1、存查县(市)林业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报送的森林资源统计表、数据磁盘或数据磁带和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2、森林资源统计表、数据磁盘或数据磁带。

3、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4、固定样地和固定标准地材料。

四、省森林资源档案包括下列内容:1、存查市(地、州)林业局及省直国营林业局报送的森林资源统计表、数据磁盘或数据磁带和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2、森林资源统计表、数据磁盘。

3、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4、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及复查资料。

第九条森林资源档案除以上内容外,对所辖范围内的林地、林木资源及林业经营活动和科学试验中形成的各种技术文件都应归档。

第三章森林资源档案数据更新第十条为了能及时掌握年度内森林资源观状及其消长动态,发挥统计信息反馈作用,促进林业经营管理现代化,对森林资源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所引起的地类、面积、蓄积、消长量及其它林分调查因子的变化,必须深入现地调查核实其位置和数量,随时修正档案数据和图面材料。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档案数据更新的依据:1、近期规划设计调查成果。

2、伐区作业调查设计及作业质量检查验收资料。

3、森林更新、造林作业调查设计及作业质量检查验收资料。

4、成林检查验收资料。

5、非林业经营活动(包括乱砍滥伐)所引起森林资源变化的各项调查资料。

6、各项科学实验及有关专业调查资料。

7、固定样地和固定标准地的调查资料。

8、林业区划、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等资料。

9、有关处理山林权属的文件和资料。

10、其他有关图面、文字、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作业小班不准跨林班界,作业小班必须套入调查小班内。

如调查小班被作业小班分割或合并,按实际变化境界重新编写小班号,同时测算面积和蓄积。

第十三条采伐作业结束后(包括皆伐、采育择伐、经营择伐、二次渐伐、天然林抚育、人工林间伐、林分改造等),伐区验收时如发现剩半截号或越界采伐的,必须根据现地调绘或实测的采伐面积进行面积调整;作业面积没有变化的按作业设计图上面积进行调整;非林业经营活动所引起的面积变化,以现地实测面积进行调整,在面积调整的同时地类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皆伐作业(包括低产林改造)的森林资源消耗量,按小班卡片上的蓄积全部消减求得。

采育择伐、经营择伐、二次渐伐、天然林抚育、人工林间伐的森林资源消耗量从小班卡片上的蓄积减去伐后实测保留蓄积求得。

第十五条生长量与消耗量调整的顺序;如果消耗量是在林木生长期以前发生的,先调消耗量后再加生长量;否则先调生长量后再扣消耗量。

第十六条非林业经营的森林资源消耗量,如果整片乱伐,且没有保留木的,可按皆伐作业的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整方法进行调整;如有保留木的,可按采育择伐的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整方法进行调整;零星发生的乱伐量,可根据典型抽样调查所得的森林资源消耗率进行调整;一时查不清的零星乱伐量可采取生长率中扣除全省一类清查所得的乱伐率的办法进行调查,但必须将乱伐率计算出的乱伐量填在森林资源消耗量统计表中。

第十七条为了测定林分生长量、消耗量,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规律,各县(市)林业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应设一定数量的县(局)级固定样地和固定标准地,每隔三至五年复查一次,求算各林分类型或优势树种(组)、各令组的蓄积消长率,经省厅审查确认后,可做为森林资源档案调整的依据。

如未经省厅确认,可按省厅提供的消长率调整森林资源档案。

第十八条基层作业设计单位,在绘制伐区、营林设计图时,必须同时缩绘出与本单位森林资源变化图相同比例尺的位置图,为修正森林资源变化图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森林资源变化图,在林相图或森林分布图上绘制。

第四章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第二十条森林资源档案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专人负责,分级建档、分级管理、及时修正、逐年统计汇总上报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林场(乡)的森林资源档案,建到小班,以林班(村)为单位统计;县(市)林业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的森林资源档案,建到林班,以林场(乡)为单位统计;市(地、州)的森林资源档案,建到林场,以县(市)林业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为单位统计;省的森林资源档案,建到县(市)林业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以市(地、州)林业局为统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森林资源统计年报由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技术人员负责填报,经同级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签字并经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审查后,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领导对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和统计制支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如果发现数据来源为计算错误,应当责成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严肃性,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可按年度对下级报送的森林资源档案数据进行审计,并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和不符合实际的资源数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的统计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末为一个完整的统计年度。

各林场(乡)于一月末前向县(市)林业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报送上年度的统计资料;县(市)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州直国营林业局于二月末前向地区报送上年度的统计资料;地区林业局和省直国营林业局子三月末前向省厅报送上年度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铁路、交通、水利厂厂矿、部队、机关、学校等经营的森林,均按本办法要求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统计资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县(市)林业局。

第二十七条对林权争议的林地,集体与国家有争议的暂按国有林统计;个人和集体有争议暂按集体林统计。

林权确定后,按上级批准的文件为依据调整档案。

第二十八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对基层单位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要进行检查指导,并按《森林资源档案检查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水平,逐步实观电子计算机管理森林资源档案,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技术人员的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学习先进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2、深入了解本单位的各项生产、科研等活动,密切配合有关人员,互通情况,及时掌握资源变化信息,对生产部门的森林资源经营利用进行监督。

3、经常深入现场调查,切实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及时调整小班档案卡片,做到卡片、表格、图面记载与现地情况符,按时提报年度森林资源统计表和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4、搞好固定样地、固定标准地的设置和复查工作。

5、严格执行档案借阅、保密等管理制度,杜绝档案资料丢失。

6、上报的森林资源统计数字,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7、加强新成林的管理工作,达到成林标准时,由森林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符合成林标准的,发给验收合格证,并记入森林资源档案。

未达到成林标准的,应限期补植或重造。

第三十条对森林资源档案的考核,可做为档案管理人员评定职称、晋级、奖励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发的《吉林省森林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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