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规定守则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林业部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森林资源管理单位。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二)科学规范,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三)集中统一,实现档案资源共享;(四)严格保密,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林业部门应设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工作。
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三)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森林资源档案的鉴定、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工作;(五)提供森林资源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咨询服务;(六)参与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建设等业务活动,为相关决策提供档案支持。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建设、管护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二)森林资源档案的鉴定、整理、修复、数字化等相关工作文件;(三)其他与森林资源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森林资源档案的整理要求:(一)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二)编制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三)归档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四)鉴定准确,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管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二)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加强档案人员的培训,提高档案保管水平。
第九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查阅档案需经批准,确保档案的安全;(二)查阅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三)档案的复制、摘抄等利用方式,需经档案管理机构批准;(四)档案的利用不得影响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及《》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的省级、地级和县级实施单位。
第二条天保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天保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由部门或单位综合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档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或其林业主管部门集中保管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全部工程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天保工程档案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天保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工程档案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并保证档案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天保工程档案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天保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前材料的提供利用及归档移交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工程档案工作,并组织对工程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做好天保工程的档案工作。
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林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源监测、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声像等。
2. 林场内部管理、生产经营、财务会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3. 其他与林场森林资源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林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各科室、车间、班组等负责本部门产生的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3. 林场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范围,及时收集各类森林资源档案。
(2)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2)档案整理应遵循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
(3)档案整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清晰。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2)档案保管应遵循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霉等原则。
(3)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
(2)档案利用应办理借阅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
(3)档案利用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翻印、损坏档案。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 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安全可靠的原则。
3. 档案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查询、统计等功能。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林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林地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林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林地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林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依法管理原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林地档案管理工作。
(三)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林地档案的安全保护,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四)高效利用原则:提高林地档案的利用率,为林地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林地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文件材料;(二)林地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监测等文件材料;(三)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监督等文件材料;(四)林地争议、纠纷、查处等文件材料;(五)其他与林地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林地档案收集方式:(一)及时收集各类林地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档案资源共享;(三)通过数字化手段,对档案进行收集和整理。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六条林地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二)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三)编制档案索引,方便档案的检索和利用;(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七条林地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配备专用档案室,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二)按照档案保管规范,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三)加强档案室的安全管理,防范火灾、水灾、盗窃等风险;(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八条林地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为林地管理工作提供档案服务;(二)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三)规范档案借阅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四)加强对档案利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为林地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林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档案在林场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场范围内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林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2. 分类科学,便于查找;3. 保密安全,确保档案真实可靠;4. 依法依规,规范管理。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1. 林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年度计划等相关文件;2. 林地权属、使用权、经营许可等法律文书;3. 林木资源调查、评估、监测、保护等资料;4. 林场经营管理、生产、科研、培训、设备购置等文件;5. 林场财务、人事、党建、安全等档案;6.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门类、年代、文号等分类;2. 每份档案应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件等部分;3. 档案装订整齐,便于查阅;4. 档案名称、编号、保管期限等信息填写规范。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3. 档案调阅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4. 档案借阅后应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复制、涂改、销毁。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1. 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原则;2. 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查阅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档案内容;3. 档案利用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不得逾期不还。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程序:1. 档案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档案;2. 鉴定结果经相关负责人批准;3. 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专人监销,确保档案销毁安全。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九条林场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2. 落实档案保管措施,确保档案安全;3. 积极配合档案利用工作,提供便捷服务。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做到规范、科学管理森林资源档案,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的遵守与执行是所有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国家林业局及其下设的各级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应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
第六条森林资源档案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信息系统。
第七条森林资源档案要按照文件编号和文件分类进行系统归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八条森林资源档案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规范,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第九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规范的原则,谨慎使用档案信息,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范围应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不得私自篡改、外传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应当严格遵循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第四章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第十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应加强档案的安全保护和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应当完善相关的档案存储设施和设备,做好档案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的措施。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还要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保护档案信息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档案的损坏和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做好档案的维修和修复工作。
第五章森林资源档案的监督第十七条森林资源档案的监督工作应加强对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规范和提高森林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注重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共享与交流。
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热爱森林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具备保障森林资源档案工作正常进行的条件。
第七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输。
第十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具体措施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加强森林资源档案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加强档案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工作,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推动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第十六条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和评估标准。
第二十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有关森林资源档案工作的检查结果和意见。
森林防火专项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防火专项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防火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防火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实时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特点和工作需求,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档案管理体系,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章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是全国森林防火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森林防火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己的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人员配备。
第七条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森林防火档案的整理、归档和借阅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森林防火档案管理制度第九条各级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管、利用、调阅和销毁等具体工作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程序,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森林防火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档案的保管制度,规定档案的存放地点、存放条件和存档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利用规定,规定档案的利用条件、程序和范围等内容。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调阅规定,规定档案调阅的程序、流程和规定。
第五章森林防火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森林防火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规定,明确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规定
守则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专项制度。
建立森林资源和林政档案管理制度,由资源林政股负责。
二、落实专人负责。
实行专人管理,严格交接。
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掌握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森林资源管理技术和热爱档案管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
对森林资源和林政档案管理高度重视,从经费上全力保障各项开支,包括增加档案室、添置档案柜、购置档案盒、购买打印机和档案装订支出等。
四、材料分门别类。
资源档案管理必须分门别类,如征占用林地管理、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森林资源调查、综合类管理等。
五、明确管理年限。
如征占用林地的档案,按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对采伐、木材运输的档案,按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对森林资源一类、二类调查,监测规定、技术规程,技术方案档案,资源统计和调查成果,按规定保管期限为永久等。
六、查阅登记制度。
对森林资源和林政档案管理实行严格的查阅登记制度。
详细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和查阅方式等,做到资源林政档案不出档案室,由档案管理员复印后交查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