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渎职侵权犯罪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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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反渎职侵权工作现状分析

海东地区反渎职侵权工作现状分析

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 。因此 , 如何紧紧围绕高检院提 类 犯 罪 。可 以说 , 犯罪 行为 一般都 隐藏 于 “ 法 ” 其 合 的
出的“ 大办案 力度 , 高执法 水平 和办 案质 量 ” 加 提 的总
业务工作背后, 外行人” 以发现。二是许多群众 使“ 难
畏 于 国家机 关 工作 人 员 的权威 , 打击报 复 , 敢 或 怕 不 不愿举 报犯 罪事实 。 是检察 机关 自行 发现案 件线索 三 的能 力还不 强 。 四是反 渎职侵 权工作 的社会 认知度 还 不高。
办一 批 有影 响 、 震 动 、 质量 的大案 、 有 有 要案 , 为反 渎
三、 对策建议
( ) 一 深入群众 , 广泛宣传 , 扩大影响。 司法实践表
明, 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主要来 自 群众举报 。 因此 , 反渎
职侵权 部 门要始 终走群 众 路线 , 广泛 开展 反 渎职 侵权
职侵权工作打出声威 ; 二是以提高反渎职侵权队伍整
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 , 扩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影
级检察机关反渎职部门没有配备一辆办案专用车, 查
办案件所需的侦查设备一直没有得到落实。
响。 要继续发挥以高检院为统领 , 以省院为龙头 , 以分
院为主体 , 以基层县院为基础 , 上下一体 , 区域联动 , 指挥有力 , 协调高效的一体化侦查办案机制 , 力争查
罪 的查 办力 度 。2 0 年 全 区检 察 机关开 展 “ 日集 中 07 百
人 一般 都 有较 好 的心 理 素质 、 高 的智 商 , 的甚 至 较 有 精 通法律 , 给侦查 工作 带来难 度 。二是 涉嫌 渎职 侵权 犯罪 的主体 是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 都有 一定 的社会 地 位 、 会影 响 , 且有 职 有 权 、 际关 系复 杂 , 社 并 人 反渎 部 门在 查办 案 件 时 , 往受 到来 自外 界 的干扰 、 往 阻力 和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着案源少、取证难、办案阻力大、法律制度不完善、办案力量不足等多方面的难题,需要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侦查技能、修订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破解,进一步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难点;对策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难点,包括案件来源少、查证难、处理难等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如果不逐步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结合自身在基层检察院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主要难点1.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来源少,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一。

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智商相对较高,犯罪隐蔽性强,案件线索获取难,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的甚至是某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丰富,处事老练,其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群众举报少,尚未形成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氛围。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目前许多群众不知道反渎职侵权局是干什么的,对“渎职”、“侵权”的含义,有相当部分的群众还没有明确认识,对查处的罪名及立案标准知道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

三是案件移送渠道还不够畅通,渎职侵权犯罪因为是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败,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个人又没有中饱私囊,是“好心办错事,情有可原”,因此,在对待渎职犯罪上,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此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浅谈如何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浅谈如何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浅谈如何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摘要]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笔者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查处难度及解决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渎职犯罪;危害;查处难度;解决对策一、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现实中,贪污贿赂等犯罪确实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打击势在必行。

但是,渎职犯罪作为另一种腐败,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非常严重。

渎职犯罪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也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只是这种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没有引起人们与贪污、贿赂犯罪同等的重视。

二、渎职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一)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惊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将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污案的17倍。

(二)渎职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责任事故接连不断发生,造成的伤亡越来越惨重,这些责任事故的背后都隐藏着严重的渎职犯罪。

如2001年,发生的“7.17”特大矿难令人震惊,后经中央有关部门调查得出结论:这起矿难就是典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带来的灾难。

一些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充当“黑矿”老板的保护伞,任凭矿老板们违法采矿、草菅人命、瞒报事故。

由于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助纣为虐,致使当地的非法采矿非常猖獗,给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其严重的损失。

这些伤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背后的渎职犯罪才是罪魁祸首。

三、查处渎职犯罪案件的难点(一)人民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对渎职犯罪认知度低;渎职犯罪案件行为人贪利性不明显再者渎职犯罪大多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意小,在实践中,领导干部,甚至普通百姓也会认为渎职犯罪是“好心办错事”、“没有装腰包”,有情可谅,查不查都无所谓,更有人认为某些玩忽职守渎职犯罪损害的是国家利益,个人利益没受侵害,所以对渎职犯罪“憎恨”不起来。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 , 发现难 。首先 , 职犯 罪案件可能会 发生在公安 、 渎 司 必要 的时候吸收这些专业人才协助调查 ,以提高查 办渎职犯罪 法、 工商 、 税务 、 海关 、 商检 、 国土 、 教育 、 卫生 防疫 等众 多不 同的 工作 的专业化水平 。 第二 , 要坚持走 群众路线 , 深入发 动群众 , 激发人 民群众举 行业和部 门, 涉及 的法律法规多 、 领域 广 , 技术性 、 专业性 和政策 性强 , 社会各界 和广大人 民群众 比较生疏 , 行外 的人一般不容易 报渎职犯罪 的热情 ,不能为恶势力的强悍所震慑。渎职犯罪案 涉及 的范 围较广 , 各方 面证人相对也较 多 , 特别 掌握这些行业的法规和政策的“ 底线 ”导致很难被一般人发现。 件一般环 节多 , , 是 当犯罪嫌疑 人书面证据不全 , 不供认 , 或者不能反映出犯罪嫌 其次 , 涉案单位及有关部 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 , 缺乏有关部 门及 应该从证人人手 , 选择案件突破的薄弱环 群众们的支持 。由于我国的各项 管理制度 , 尤其是 民主制度 、 人 疑人 的故意或过失时 , 节, 因此 , 该犯罪行为 的突破点 即为受害群众和其他证人 。所 以 权制度建设还不完 善 , 权力 过于集 中、 监督机 制还不完备 , 官僚
非常重视对渎职犯罪的判罚 。我 国的新刑法在17 年刑 法的基 99
二 、 职 犯 罪 的 危 害 表 现 渎
四 、 对 渎 职 犯 罪 案 件 难 办 的 具 体 建 议 针
渎职犯罪 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1 破坏了国家对 经济 活动 的 ()
依法 、 有效管理 ;2 其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是严重 的, 至是触 目 () 甚 惊心 的, 削弱了国家的经济实力 , 阻碍了先 进生产力 的发展 ;3 () 第一 , 渎职犯罪 具有极强 的专 业性 、 智能性 、 隐蔽性 和欺 骗 本罪 的主体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 犯罪以及所造成 的巨大 的 性 ,这就要求反渎职侵权部 门的侦查人员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 政治 、 经济损失严重败坏 了党和政府 的形象 , 伤了人 民群众 的 和侦查水平 。事实上 , 挫 目前侦查队伍的人员 知识结构较为单一 , 积 极 性 和创 造 性 。 渎 职 犯 罪 造 成 经 济 损 失动 辄 数 十 万 上 百 万 , 普遍 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于其他行业 、 对 领域的专业知识所 知 甚至上千万 、 上亿 , 也有 的造成 群死群伤 , 直接危 害到人 民群众 甚 少 , 至 一 窍 不通 , 以给 发 现 犯 罪 造 成 了不 小 的 影 响 。 么 , 甚 所 那 的人身权 , 特别是 生命权利 , 造成的社会影 响是严重 的 、 恶劣 的。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该 问题 , 就要对 侦查人员进行 系统 的、 有针对 三 、 办 渎 职 案 件 的现 状 以 及存 在 的 困难 查 性 的培训 ,从而提高侦查人员 的业务素质 。针对渎职犯罪涉及 渎职犯罪 ,在我国法制进程 不断推进 的今 天呈愈演愈烈之 知识领域广 、 涉及部 门多 、 法律法规专业性强等特点 , 一方面 , 要 有 改变侦查 人员知 势, 但是被查处受到法律 追究 的却寥寥 无几 , 究其原 因 , 是在查 有计划 、 针对性地 开展各类行业 知识 的培训 , 提高侦查人员 的业务素质 ; 另一方 面 , 要建 处渎职犯罪过程 中存在着一些难 题。这些 难题 可以概括 为以下 识结构单 一的现状 , 立金融 、 审计 、 财税 、 证券 、 外汇 、 计算机等领域 的专家人才库 , 在 三个方面 , 即发 现 难 、 证难 和处 理难 。 查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渎职犯罪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查办此类犯罪尤为重要。

当前渎职犯罪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查调查制度不健全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为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审查调查制度建设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地查办渎职犯罪。

只有切实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渎职犯罪、查办、审查调查、制度建设、监督制约、社会公平、正义、对策、危害性、重要性。

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会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因为渎职行为而导致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渎职犯罪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公共领域渎职犯罪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以权谋私的行为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等关键领域,渎职犯罪更是会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观念。

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如果一旦出现渎职行为,就会给人民群众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度,破坏社会道德风气,导致人心思变、民心不安。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可忽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查办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查办渎职犯罪的重要性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维护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

一旦渎职犯罪得逞而未受到制裁,将会给社会公众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

查办渎职犯罪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法治社会。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及时查处渎职犯罪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律机构有足够的信心和尊重。

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防止各级官员的腐败行为,维护国家政治生态的清朗。

通过对渎职犯罪的严惩,可以遏制官员们觊觎权力、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从而保障政府机关的公正行使权力。

浅谈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的 刑 法 虽 然 对 检 察 机 关 赋 予 了 一 些 新 的
挥 群 众 的力 量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外 宣 传 力
度。
手 段 和 权 力 . 拘 留权 、 听 资 料 的 运 用 如 视 等 。但 这 样 的 侦 查 手 段 相 对 于 国家 机 关 工作人 员犯罪有 较强 的反侦查 能力 , 仍
难。
瞒 着 . 与 检 察 机 关 密 切 配 合 , 使 战机 不 致
丧 失 :有 的 个 人 发 现 了 此 类 案 件 的嫌 疑 或 事 实 .常 因 慑 于 权 势 或 怕 得 罪 人 而 不 向有 关 部 门 举 报 .有 的 单 位 或 主 管 人 员 接 到 群 众 举 报 .不 及 时 移 交 专 门 机 关 或
狡 懒 ,负 隅 顽 抗 .因 而 有 些 案 件 久 攻 不
下。
足 , 渎检 工 作 带 来 了 困 难 。 央领 导 同 给 中
志 曾经 指 出 : 腐 败 要 坚 持 抓 党 政 机关 、 反
( ) 处 难 的 问题 二 查
行 政 执 法 机关 和 司法 机 关 。 是 , 数 领 但 少
3 .社 会 环 境 因 素 中 不 正 之 风 的 影 响 。 法 公 正 是 人 心 所 向 , 有 全 社会 都 执 只 积极 行 动 , 能 彻 底 清 除 腐 败 。然 而 。 才 一
些地 方或 部 门 出 于 本位 主 义 ,对 发生 的 腐 败 听之 任 之 、 有 意 袒 护 , 案 件包 着 或 将
然 显 得 力 不 从 心 。此 类 犯 罪 多 是 智 能 型
2提 高 干警 对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案 件 的 . 发现 能力 及 其 能 动性 。平 时 渎检 干警 应 有 意识 地 学 习 与渎 职侵 权 案 件有 关 的各 行 各业 的 知识 .努 力使 我们 的 同 志成 为

渎职犯罪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渎职犯罪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逐年上升,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明显,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

检察机关如何顺利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渎职侵权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渎职犯罪;问题;对策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1]其主体要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立法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

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任意扩大自己的职权范围或者玩忽职守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即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二是玩弄职权,即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五是过失不履行职责;六是由于过失不正确地履行职责[2]。

二、渎职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目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检察工作中仍处于相对薄弱环节,与科学发展的要求尚有差距,与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尚有差距,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尚有差距。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渎职犯罪的涵义。

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指的是一种特殊的群体,犯罪的主体都是政府官员,他们的渎职行为从不同的方面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政府官员一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势必削弱国家职能,破坏政府形象,直接影响国家管理活动,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反抗心理。

正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强大阻力,使侦查工作举步维艰。

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渎职犯罪的判罚。

我国的新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渎职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渎职罪惩治的力度,这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渎职犯罪的危害表现。

渎职犯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1)破坏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依法、有效管理;(2)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严重的,甚至是触目惊心的,削弱了国家的经济实力,阻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以及所造成的巨大的政治、经济损失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渎职犯罪造成经济损失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也有的造成群死群伤,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特别是生命权利,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严重的、恶劣的。

三、查办渎职案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

渎职犯罪,在我国法制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呈愈演愈烈之势,但是被查处受到法律追究的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是在查处渎职犯罪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难题。

这些难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即发现难、查证难和处理难。

第一,发现难。

首先,渎职犯罪案件可能会发生在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国土、教育、卫生防疫等众多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比较生疏,行外的人一般不容易掌握这些行业的法规和政策的“底线”,导致很难被一般人发现。

浅析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杨雪哲来源:《活力》2009年第12期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部门的的重要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改革不断深入,渎职侵权案件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渎职侵权案件犯罪主体缩小,新领域犯罪开局难打开。

因此,查处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们应该认真剖析和研究这些新问题、新特点,采取相应对策,依法打击和惩处渎职侵权犯罪。

一、理解和掌握渎职侵权案件的定性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身份。

我们在工作中,正确判断案件的主体身份对于案件的构成至关重要,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以身份定主体,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具备正式干部和公务员身份的才能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以公务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在于行使权力、从事公务,只要行为是依照法律进行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职能活动,他就可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以职能定主体,认为只要在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无论其是否具有正式干部身份,都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基于以上几种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受委托或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罪的主体存在是否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争议。

对此,笔者认为,以身份定主体只强调身份而忽视其职能性、公务性,是与立法本意相背离的。

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在于“依法从事公务”,而公务的三个要素就是管理性,即公务员对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管理活动;职能性,即公务员对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管理活动;职能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代表国家职能部门、职能机关进行的管理活动;依法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依法进行的。

因此,国家机关中受委托或受委派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使其身份并非纯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由于他们是以国家机关名义行使职权,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属性。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建议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建议作者:陈家壬刘炳生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1期【摘要】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对此,文章择取苍梧县检察院2006年1月一2011年12月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腐败渎职侵权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和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涉及44个罪名,其中渎职类37个,侵权类7个。

渎职侵权犯罪俗称“不落腰包的腐败”,由于此类犯罪非贪利型犯罪,多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社会危害性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且因其“为公”获罪反而会博取某些不明真相领导和群众的同情,致使此类不仅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而且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往往从轻判处刑罚。

为此,必须尽快改变当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状,做到罪责相一致,罚当其罪。

一、所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惩治情况及呈现出的特点2006年1月-2011年12月苍梧县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20件,立案侦查14人,侦查终结14人,移送起诉13人,决定提起公诉7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6人。

呈现出的如下的特点:1.从案件性质看,涉案罪名比较集中。

渎职类犯罪的线索受理和立案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三类罪名上。

2.从犯罪主体看,领导干部多,党员干部多。

在查办的14人中,领导干部(负责人)11人,占78.57%;党员干部12人,占85.71%。

故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在于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防范。

3.从犯罪年龄看,高龄化趋势。

在查办的14人中,45岁以上的有6人,占42.85%,最大年龄为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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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渎职侵权犯罪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张似凡摘要公安机关是党和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带有职业和部门特点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最大亵渎,也是对依法治国的最大破坏,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权力的公信力,影响公安机关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因此,查找发案原因,规范执法行为,对有效地惩治和预防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安民警渎职侵权犯罪建议作者简介:张似凡,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75-02公安机关是党和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最大亵渎,也是对依法治国的最大破坏,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权力的公信力。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效地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仅就近年来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之现状一组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于2009年3月23日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司法不公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座谈会上发布的数据表明:2005年至200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613件9270人,滥用职权1649人,徇私枉法1537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478人,其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占多数以上,而且仍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同时,我市反渎职侵权部门近年以来,共查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32件42人,占立案总数的50%以上,足可见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之高发。

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特点一是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主要有四种类型:贪利型,主要是利用治安、侦查、监管等职权搞权钱交易等受利益驱动而发生的案件;枉法型,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袒护亲友、或其他私情私利,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故意在办案中隐匿、伪造、毁灭证据,以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暴力型,主要是一些公安干警特权思想严重,在办案中方法简单粗暴,依靠“棍棒底下出口供”进行办案,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渎职型,主要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我市反渎职侵权部门近年来立案查处的42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类型均为以上四种。

二是涉案多发部位以基层派出所为主。

由于派出所的工作既要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又要参与查办各类刑事案件,并要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应急事件以及各种民事纠纷,在这种形势下,多数派出所不同程度地存在重业务,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忽视了对基层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宗旨教育和法律教育。

造成一些基层公安干警法律观念淡薄,面对诱惑,以权谋私,以罚代刑,很容易误入犯罪歧途。

据我市统计,近年来,从上级交办、群众举报以及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材料来看,80%以上反映的是基层派出所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我院立案查处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中,也有7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系基层派出所公安干警。

三是犯罪嫌疑人年轻化、文化程度高且多数系各公安部门业务骨干。

从近年来我市查办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人员的年龄和文化层次来分析,涉嫌犯罪的公安干警年纪90%在40周岁以下,其中30至40岁占8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同时80%以上或担任各实权职务或受过各类重要表彰,均系主要刑侦业务部门的办案骨干,具有丰富的侦查经验,对各项刑事办案程序、制度缺陷和漏洞比较熟悉,对该何处下手、下手后又能侥幸逃避法律处罚的做法轻车熟路,这也为他们实施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

四是犯罪群体化,窝案串案增多。

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来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往往一人难以实施,往往是发现一案牵出数人,挖出一案带出一窝。

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相互关系实施共同犯罪;二是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在各个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三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公安人员私下串通、沆瀣一气。

如我市侦办的某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刑讯逼供一案以及我市首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帮助在押犯罪嫌疑人虚假立功一案便属于典型的窝案串案。

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高发的原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也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执法权的异化。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不管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的全国性数据,还是从我市反渎职侵权部门统计的办案数据上看,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率一直明显高于其它行政执法单位。

笔者认为,税务、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肯定也存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渎职犯罪行为,但是因为该类渎职犯罪更多侵害的是国家财政或国家资源,一般没有特定的人民群众成为直接受害人,所以举报率低,犯罪隐蔽性高,不容易发案暴露。

而公安民警在办理治安及刑事案件时均是站在第一线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一旦案件处理不公,侵犯到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势必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举报上访等。

我市反渎职侵权部门每年接到举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办案不公的举报信和交办件不在少数,但举报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信件却寥寥无几。

二是受利益驱动,不惜铤而走险。

一方面我国目前物质文明◆法律经纬2013・2(中)高速发展,社会分配体系出现贫富差距,不少干警难免产生“拜金主义”思想。

另一方面,公安民警所处的执法环境也不尽人意,自身职业又普遍带有危险性大、待遇不高的特点。

于是一些民警受到利益驱动,思想开始偏斜,一味追求“虚荣”和“金钱”,铤而走险以职权换取金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如我区曾发生过一起强奸案,承办民警周某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金钱许诺后,指使证人作伪证,并擅改被害人陈述,故意把强奸案件办成嫖娼的治安案件,致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

三是少数公安民警特权思想严重,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观念不强。

这一现象集中体现在“侵权”型犯罪上,就是在办案中主观臆断,重口供,轻证据,搞有罪推定,一旦犯罪嫌疑人不“老实交待”,便开始刑讯逼供。

如我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7位民警在对4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在履行职责时刑讯逼供,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偏重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四是制度不完善和监督不到位,为公安民警渎职犯罪提供了温床。

由于目前立法滞后和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弹性条款多,弹性幅度大,客观上造成公安民警部分自由裁量权过大,给办关系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

虽然内部有监督机构监督,相互之间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有人大和上级机关的监督,按理说,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但实际上却不同程度存在着:内部监督怕痛护短,相互监督怕影响关系,人大和上级机关监督又怕影响独立司法权、挫伤办案人员积极性等,致使监督不到位、不得力。

四、惩治和预防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建议一要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对公安系统渎职犯罪监督工作的认同感。

渎职侵权犯罪的本质是对国家权力的亵渎,其社会危害性与贪污贿赂犯罪相比更广泛、更严重,尤其体现在损害后果方面,动辄造成数百万、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或群死群伤的悲惨后果。

但由于人民群众甚至某些公安系统领导习惯于用贪污贿赂犯罪的标准来界定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以行为人个人没有得到好处为由来否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导致渎职人员相对能够得到“宽容”和“谅解”,相当数量的渎职犯罪案件在“内部消化”后并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引用《人民日报》的一段话:宽容渎职就是宽容腐败,……这种犯罪关系同样会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我党的执政根基。

二要坚持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法程序。

从公安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看,多数与权力滥用紧密相连,权力一旦与私欲结合,必然导致私欲膨胀,滋生犯罪。

因此,一是要靠公安机关内部纪检部门加大对内部民警办案职责、纪律、程序、期限、结果等各办案环节的监督制约手段,确保权力的正确运作;二是要从制度上严格约束和规范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案行为,加强对办案工作和公安队伍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从客观上减少内部有可能滋生犯罪的外在因素,进而从根源上杜绝渎职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是要牵头与当地纪委、监察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为进一步加强双方的沟通联系,在有效惩治和防范公安民警职务违法违纪案件、加强案件线索相互移送、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

三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推行“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仅仅依靠打击与制裁是不够的,“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遏制犯罪的根本方略,要达到这一目标,就要把预防犯罪贯穿办案工作之中,用预防犯罪延续办案工作。

在每个案件侦结之后,都应当认真向发案的公安部门分析发案原因、发案规律、犯罪特点及犯罪动向,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加强个案剖析和检察建议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机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使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治本作用能够得到更好地发挥。

四要坚持上下联动,建立健全查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协作机制。

渎职侵权案件侦办难,特别是侦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案件更是难上加难。

首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反侦查能力强、能钻法律的空子,容易利用各种手段规避法律的惩罚;其次,我市地域狭小、人口众多,多数公安人员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社会人际关系错综复杂,一旦案发,容易发生串供、毁灭证据等问题;再次,有些党政领导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工作失职不算什么,进行教育和纪律处分就可以了,所以往往以挽救干部、维护单位形象等理由到检察机关说情,甚至给检察机关施以压力。

因此,建立健全反渎案件侦查一体化机制势在必行,以“下级办不动的案件提上来办,下级不好办的交办,下级不想办的督办”的方法,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信息共享、反应迅速、突击有力的侦查一体化运行机制,形成办案的强大合力,真正做到严格执法,一查到底,才能彻底清除司法腐败,从而取信于民。

五要警惕渎职犯罪判决轻刑化的趋势,目前在我市近年查办的42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之中,判处实刑仅占总数的30%,多数应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只被判处缓刑甚至免刑。

其实不只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所有的渎职犯罪都全国性地存在着量刑偏轻的现象,渎职犯罪的“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背离了社会对刑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不仅削弱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甚至会鼓励渎职侵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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