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实施)-读书笔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
调解是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旨在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的优势在于快速、灵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成功,双方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争议并继续合作。
其次,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未能成功,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的优势在于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解决争议的根本问题,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一般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对劳动争议的解决起到关键作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起到关键作用。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劳动争议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成为了当前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我国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推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主要围绕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法律适用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为了解决劳动争议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它适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而究竟什么是劳动关系呢?在此,我们可以对劳动关系的定义进行简要的介绍。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用工而建立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法律维权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地订立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即构成劳动关系。
而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即为劳动争议。
二、仲裁程序在劳动争议中,仲裁程序是很重要的环节。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之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审理,最终作出调解、仲裁决定的环节。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一)调解程序调解是指由调解员协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协商和解决的一种方式。
调解程序具有时间短、费用低、效率高等优点。
调解员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专业人士,他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时,对于方案的合理性和专业性拥有较高的判断能力。
(二)仲裁程序仲裁是指仲裁机构经过审理,并依法采取调解、仲裁等方式,最终作出决定,对劳动争议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程序比调解程序严格且程序繁琐,但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拥有更明确、具体的解决方式,能够更加有力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三、调解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机构,它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窗口。
在我国,调解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个部分。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调解机构,主要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八十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文章来源:/Content-888.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文章来源:/Content-888.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因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劳动合同解除、工作时间等问题所产生的纠纷。
为了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劳动争议调解1. 调解的原则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调解的原则和方式。
调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解可以采取口头调解或书面调解的方式,调解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调解的程序和效果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听取双方意见,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如有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劳动争议仲裁1. 仲裁的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仲裁,并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2. 仲裁的效力和义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如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可以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公平、均衡的解决。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深度解读,我们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今后,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调解和仲裁的效率,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公正解决,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驾护航。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应用,努力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十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级经济师(人力 笔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第十七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高频考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⑦《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时间有争议的,可申请仲裁。
高频考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高频考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
(2)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委员会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体现了“三方原则”。
(二)劳动争议的协商。
(1)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回应。
5日内不回应,视为不愿协商,当事人可约定延长期限。
(2)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三)劳动争议的调解。
(1)企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018年12⽉29⽇通过制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1⽇起施⾏。
下⾯店铺⼩编和⼤家⼀起来了解⼀下这部法律吧。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29⽇通过,现予公布,⾃2008年5⽉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会或者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劳动争议,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在⼗⼈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会同⼯会和企业⽅⾯代表建⽴协调劳动关系三⽅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问题。
第九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或者未⾜额⽀付劳动报酬,或者拖⽋⼯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政部门投诉,劳动⾏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018年12⽉29⽇通过制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1⽇起施⾏。
下⾯店铺⼩编和⼤家⼀起来了解⼀下这部法律吧。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29⽇通过,现予公布,⾃2008年5⽉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会或者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劳动争议,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在⼗⼈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会同⼯会和企业⽅⾯代表建⽴协调劳动关系三⽅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问题。
第九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或者未⾜额⽀付劳动报酬,或者拖⽋⼯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政部门投诉,劳动⾏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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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2、因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3、因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 发生的争议; 4、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发生的争议; 5、因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适用原则(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 的原则。 三、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第五条): 和解(非必经程序)→申请组织(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非必经程序)→劳动(调解)仲裁(必经程序)→诉讼(非必经程序)。 四、举证责任(第六条) 1、一般情况,谁主张谁举证;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仲裁或诉讼代表人(第七条) 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六、行政手段(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一、调解组织(第十条):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二、申请调解的方式(第十二条): 书面或口头 三、调解的形式、期限、生效(第十四条): 1、形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2、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3、期限:十五日内 四、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1、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第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11.1施行)】 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七条【 撤销权 】
2、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3、对如下事项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第十六条): ⅰ 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ⅱ 工伤医疗费 ⅲ 经济补偿 ⅳ 经济赔偿金
第三章 仲 裁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 设仲裁员名册 。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 律师执业满三年 的。 一、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第二十一条): 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 或者 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优先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第二十二条) 1、发生劳动争议的 劳动者 和 用人单位 ; 2、劳务派遣情况下,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三、第三人、代理人 1、第三人(第二十三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可以 申请 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通知参加 仲裁活动。 2、委托代理(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第二十五条): ①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 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备注: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监护人,是:㈠父母;㈡父母均已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作法定代理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愿意承担代理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㈢没有上述㈠、㈡法定代理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法定代理人。 有精神病的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㈠配偶;㈡父母;㈢成年子女;㈣其他近亲属。 ②劳动者死亡的,由其 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参加仲裁活动。 备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劳动仲裁审理方式(第二十六条): 1、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 2、例外: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申请仲裁的时效 1、时效期间(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 一年 内 。 2、时效中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3、时效中止(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因 不可抗力 或者 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 不能 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4、特殊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不受 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劳动关系终止 的,应当自劳动关系 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 六、仲裁申请书(第二十八条) 1、仲裁申请书的形式: 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例外:书写有困难,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 2、仲裁申请书格式内容: ①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七、受理申请、答辩 1、受理时间(第二十九条):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 ,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 就该劳动争议事项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送达(第三十条):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 五日内 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答辩期: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 十日 内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八、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第三十一条) 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 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2、仲裁员回避(第三十三条) ⑴回避方式:主动回避、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⑵回避原因: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⑶回避决定: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3、开庭 (第三十五条)开庭时间地点提前 五日 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在开庭 三日前 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 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无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举证(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开庭笔录(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6、申请仲裁后和解(第四十一条) 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请。 7、仲裁庭调解(第四十二条) ①仲裁 调解前置,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②调解书 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 ③调解书由 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印章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④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时限(第四十三条) 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四十五日 内结束。 延期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批准 ,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十五 日。逾期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 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9、先予执行(第四十四条) ⑴先予执行的内容: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