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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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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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整理文档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年XXXX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二Oxx年xx月一、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二、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三、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条件四、关于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五、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等级六、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承销七、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八、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格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十、结论意见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年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本所接受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发行人发行xx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协议、相关批准与授权等资料,并听取了各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如下承诺和保证: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传真件;发行人及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xx年1月15日颁布的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xx年4月23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健全自律规则体系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健全自律规则体系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健全自律规则体系促进行业规范发展199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经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这是协会第一件自律规则,通过会员赋权方式,赋予协会进行行业发展设计、拟定自律性管理规章等职责。

1998年12月29日,中国首部《证券法》发布,专章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相应内容,授予协会“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等职责,《证券法》历经数次修改,协会制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方面的职责逐步加强。

2002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证监发[2002]82号),赋予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操守准则和行为规范等职责;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2020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证监发[2020]77号),提出协会应坚持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差异化定位,坚持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的正面清单属性,更加突出前瞻性引导、预防性规范作用,充分发挥协会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公司自治三位一体证券行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30年来,协会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会员赋权,经七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自律规则及自律规范性文件近300件次,逐步形成了涵盖章程等基础规则、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以及合规风控、投资者保护、各证券业务条线业务规则的分类分层的证券行业自律规则体系。

回顾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历程,呈现6个突出特点:自律规则差异化定位逐步清晰,声誉约束机制逐步形成,自律规则制定逐步规范化,业务规则始终紧跟改革步伐,合规风控管理始终伴随业务发展,与其它自律组织规则紧密衔接。

一、自律规则差异化定位逐步清晰多年来,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协会已形成相对清晰的自律管理差异化定位和基本工作思路,以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等为手段,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补位与先行作用。

规则制度上,科学界定行政规定与自律规则的规范内容,坚持自律规则的正面清单属性,突出前瞻性、预防性监管,侧重于指导性的正面清单规定,告诉市场主体“应该怎么做”,引导行业机构突出主业、守正创新。

大公募、小公募、私募公司债有什么区别?

大公募、小公募、私募公司债有什么区别?

大公募、小公募、私募公司债有什么区别?大公募、小公募和私募公司债主要在发行对象、发行条件、交易转让安排等方面存在差异:(一)发行对象不同大公募的发行对象是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如果债券从大公募降为小公募,公众投资者不能再买入,但前期已持有的可以卖出;小公募的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认购或投资的人数没有限制;私募公司债的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二)发行条件不同《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满足的财务条件包括:(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大公募除了需满足上述条件之外,同时应满足:(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私募公司债在主体条件、发行条件、担保评级等方面不设硬性限制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是否同意为私募公司债安排挂牌转让服务,核对的关注点是信息披露完备性,并不对发行人经营能力、债券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债券存续期内不对定期报告和评级报告作强制性披露要求,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与需要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自主约定,但约定形成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履行。

(三)发行准入管理不同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其中小公募由沪深交易所进行上市预审核,沪深交易所预审核通过后,证监会以沪深交易所预审核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私募公司债由证券业协会统一实施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

其中,私募公司债拟在沪深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在发行前向沪深交易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沪深交易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并且,私募公司债在沪深交易所挂牌转让,应不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列示的情形或不符合沪深交易所确定的挂牌条件的情形。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以下关于证券公司次级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B.Ⅰ.ⅡC.Ⅰ.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B2、以下关于增持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有()。

A.Ⅰ、ⅢB.Ⅱ、Ⅳ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A3、下列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说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

A.Ⅲ,Ⅳ,ⅤB.Ⅰ,Ⅱ,ⅢC.Ⅰ,Ⅲ,Ⅳ,ⅤD.Ⅰ,Ⅲ,Ⅳ【答案】 C4、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

A.Ⅰ、Ⅲ、ⅣB.Ⅱ、Ⅲ、ⅣC.Ⅰ、Ⅱ、ⅤD.Ⅰ、Ⅱ、Ⅲ、ⅣE.Ⅰ、Ⅱ、Ⅲ、Ⅳ、Ⅴ【答案】 D5、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Ⅲ、ⅣB.Ⅰ、ⅢC.Ⅰ、Ⅲ、ⅣD.Ⅰ、Ⅱ、Ⅲ、Ⅳ、ⅤE.Ⅱ、Ⅳ【答案】 B6、某可转换债券的面值为100元,转换价格为25元。

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8元。

当前可转债的市场价格为116元,则目前购买该可转换债券属于()。

A.转换贴水B.转换平价C.转换升水D.转换溢价【答案】 C7、不具有商业实质、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影响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因素有()。

A.Ⅲ、Ⅳ、ⅤB.Ⅰ、Ⅱ、Ⅲ、ⅣC.Ⅱ、Ⅲ、Ⅳ、ⅤD.Ⅰ、Ⅱ、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A8、以下需列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的有()。

A.IB.Ⅱ.Ⅲ.ⅣC.Ⅰ.ⅢD.Ⅰ.Ⅱ.Ⅲ.Ⅳ【答案】 C9、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更正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ⅣD.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C10、A上市公司2018年6月12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拟向自然人甲、乙、丙发行股份购买其分别持有的B公司50%、25%、15%的股权。

企业债券融资政策与实务(2018年债券业务最全干货)

企业债券融资政策与实务(2018年债券业务最全干货)

监管与审核
发行主体 额度管理 发行期限 发行方式 发行利率 资金用途 信用评级 分次发行 交易场所
承销商 受托管理人 登记与结算
15
新型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平台公司政策要点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不得发行公司债:
类平台企业 发行公司债 的特殊要求
银监会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统计名单内的企业 单一比例指标(报告期内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的 均值)超过50%,专项用于纳入省级计划的保障房项目除外
金融企业[注1] (银监会、人民银行主管的二级资本债、小微扶持债、 三农扶持债、信贷资产证券化)
境内债务融资工具
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注2] (证监会、发改委、交易商协会主管的债券产品)
境外债务融资工具
境外人民币/美元债券(人民银行、外管局)
注1:主要指商业银行,以及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 注2: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类金融企业,也可发行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券产品。
企业债券融资政策及实务
胡倚瑞 二零一八年
1

第一部分 债券融资体系 第二部分 公司债券融资政策与实务 第三部分 企业债券融资政策与实务 第四部分 资产证券化政策与实务 第五部分 金融债券融资政策与实务

第六部分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与实务
2
第一部分 债券融资体系
3
逐步完善的债券融资体系化、系统化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 。
10
新型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大公募公司债券

大公募(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基本要素:
项目
监管与审核 发行主体 发行规模 监管机构:证监会;监管方式:核准制 公开发行的审核周期不超过三个月 公司制法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目前采用银监会平台名单为依据并参照一定的财务指标) 公开发行的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经审计净资产的40%

公司债券如何发行的?

公司债券如何发行的?

understand yourself in order to better understanding oth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债券如何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有三种,即面值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个公司的运营发展离不开资金的周转,当公司运营因资金问题受阻时可以到银行借贷,也可以发行债券。

但是公司债券的发行并不是随意为之,必须符合发行的条件且有明确的发行方式。

那么公司债券如何发行呢?下面就由的对此问题做相关解答,看完下面的介绍后相信您能从中得到答案。

一、公募债券(专业名“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1、“大公募”全名“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名字太长,现在大家统一都喊大公募。

适用投资者:公众投资者。

公众投资者,简而言之,愿意买的人都可以买,个人也可以和打新股一样参与进来。

2、审批方式:证监会审核。

此处应该是延续老的上市公司公司债的审批流程。

3、主要发行条件:(1)债项评级达到AAA;(2)最近三年年均利润对债券一年利息的覆盖超过1.5倍。

(3)累积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二、公募债券(专业名“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1、“小公募”全名“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与大公募全称只有两个字之差。

在发行方式上,小公募与现在协会中票、企业债相同,结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库的优势,将是交易所的主流交易债券品种。

2、适用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主要包括各类金融机构,300万以上金融资产个人等。

3、审核方式:交易所预审,证监会简化复核。

从目前的监管层推动力度来看,小公募主要的审核基本下放至交易所,审核效率有望赶超协会。

4、发行主要条件:(1)最近三年年均利润对债券一年利息的覆盖超过1.5倍。

小公募公司债券与大公募公司有什么区别?

小公募公司债券与大公募公司有什么区别?大公募、小公募和私募公司债主要在发行对象、发行条件、交易转让安排等方面存在差异: (一)发行对象不同 (二)发行条件不同 (三)发行准入管理不同 (四)交易方式不同(五)交易场所不同。

股票,基金,债券,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

其中债券是一种有价值的证券,主要通过债券公司发行。

那么大家对▲小公募公司债券与大公募公司之间的了解又有多少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小公墓和大公墓之间的区别吧。

▲大公募、小公募和私募公司债主要在发行对象、发行条件、交易转让安排等方面存在差异:▲(一)发行对象不同大公募的发行对象是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如果债券从大公募降为小公募,公众投资者不能再买入,但前期已持有的可以卖出;小公募的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认购或投资的人数没有限制;私募公司债的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二)发行条件不同《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满足的财务条件包括:(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大公募除了需满足上述条件之外,同时应满足:(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私募公司债在主体条件、发行条件、担保评级等方面不设硬性限制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是否同意为私募公司债安排挂牌转让服务,核对的关注点是信息披露完备性,并不对发行人经营能力、债券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债券存续期内不对定期报告和评级报告作强制性披露要求,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与需要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自主约定,但约定形成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履行。

资产证券化(ABS)PPT课件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
交易所/基金业协会
贷款银行
10个工作日 交易所大宗交易 券商、基金、保险
1-2个月 无 无
较低
较高
各类企业
无净资产比例限制,根据未来现 金流贴现
各类企业 受企业存贷比限制
限制较少
受国家政策及银行监管
规模及评级不受主体信用及偿债 能力的限制; 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出表,不增加 负债率; 审核速度快;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
对财务比率的主要影响
资产负债率
1. 收到募集资金时资产负债率基本不变;1. 收到募集资金时资产负债总额同时增加,从而 资产负债率增加;
2. 将募集资金归还债务时,资产负债总额同时降 低,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总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
1. 收到募集资金时有所增加; 2. 将募集资金归还流动负债时变化不大; 3. 将募集资金归还非流动负债时下降至初始水平(假定其他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不变的情况
分期乐1号资
方正保理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汇富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7
基础资产主要类型
——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
企业
商业物业(写字 楼、大型商超)
工业园区
地产公司
持有物业的企业
基础资产
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
保障房 基金份额/项目公司股权 (类REITS)
典型项目
长安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租赁债权资产支持专 项计划 扬州保障房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海航浦发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票据(ABN)
据了解,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5年 版)》正在征求意见。

什么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什么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什么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关于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定义主要有三部法规:2010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将地方政府平台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这也是首次对政府融资平台明确定义的官方文件。

随后,在2010年7月,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联合发布财预[2010]412号文,将政府融资平台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19号文和412号文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基本相同,只不过412号文在19号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地方政府需要“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的要求。

2011年,原银监会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上研究确立《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在说明中银监口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银保监会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口径和财政部口径并不一致。

财政部强调城投融资平台是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而银保监会对城投融资平台的认定,是对偿还责任的实质出发,对各类法人统计的宽口径。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的历史严格我国目前对政府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系统制度。

“名单制”管理系统推出历史,其实一直要追溯到2010年的国发19号文。

1、国发[2010]19号和财预[2010]412号为了限制城投融资平台的融资,国务院要求银监会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

规定银监会自2010年3季度开始编制地方投融资平台名单,更新频率为3个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

具体如下: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3)重大事项报告: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主承销商应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报送交易所;若不再符合发行条件,则终止审查;(4)重点关注:为发行人的方便,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发放均在交易所办理。

3、私募债的申报审核流程如下:(1)在交易所转让的私募债债券发行前需与交易所事前沟通,由交易所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交易所确认的前提是不在负面清单内.未事先取得交易所转让无异议函的债券,在交易所系统不允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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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对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第(七)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七条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附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发行人
(一)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

(五)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七)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

(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九)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十)本次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二、以下特殊行业或类型的发行人
(十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十三)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十四)典当行。

(十五)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公司:
(1)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满3年;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
(3)主体信用评级A A级(含)以上;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最近两年连续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 A级(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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