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混合论、分立论与对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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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框架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框架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框架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国际社会潮流。

因此,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显得迫切和重要。

本文主要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对象、结构、内容、定义等方面说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框架。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起点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通过市场机制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伴随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日趋明显,尤其在19世纪“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企业对供应商与员工极尽剥削以求尽快成为社会竞争的强者,对社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学者开始指责“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冷漠,并意识到企业必须对社会承担应有责任.1916年,芝加哥大学的J.莫里斯·克拉克就写道:“我们需要有责任感的经济,并且这种责任感要在我们工作的商业伦理中得到发展和体现。

"1923年,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其《管理的哲学》一书中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道德因素在内。

119世纪中叶开始,一些小型分散的企业通过合伙经营、托拉斯和控股公司等组织方式,逐步发展成支配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型垄断企业.以J.P。

摩根公司为例,该公司1901年合并了10家钢铁公司,以强大的卡内基钢铁公司为中心,组成美国钢铁公司,其拥有的现金可以供应美国政府1880年度的全部开支。

随着大企业不断兼并、联合,推动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中聚集,二战结束后,资本主义的不断扩张引起了一些了社会矛盾,如产品安全、血汗工厂、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等问题,特别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展开.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及对可持续发展观的认同,西方社会掀起了一系列深入而广泛的社会责任运动,包括消费者运动、劳工运动、环保运动、女权运动、社会责任投资运动和可持续发展运动等.如1991年,美国levis公司在亚洲工厂雇佣低龄女工的行为被曝光,受到社会指责,为维护自身的声誉,levis 公司制定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守则与社会责任审核体系,随后,锐步、迪士尼等知1张彦宁,陈兰通主编.2007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报告.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1 2名品牌都相继制订了社会责任守则.随着捍卫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运动的不断发展,企业不得不按照以人为本的道德要求来调整自己的管理思路,在此背景下,制定一系列的社会责任标准成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重要方式之一,1999年1月,联合国提出的“全球契约”,要求跨国公司和私营企业在各自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及环境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

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综述

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综述

基础上,掀起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热潮。

对企业社会责任,我国大多数学者是持肯定和积极倡导的态度,并就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SA8000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目前,国际社会通用术语为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也译作公司社会责任)。

学术界也采用其他的术语,如社会责任、商业社会责任、企业家社会责任;企业界则比较流行企业公民、公司责任、企业可持续能力等提法。

到目前为止,企业社会责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和方面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定义。

1、独立责任说和综合责任说。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看,有独立责任说与综合责任说两种观点。

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和法律以外的一种责任,其典型代表是斯蒂芬.罗宾斯和布朗姆的定义。

其中,布朗姆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与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相对应的社会责任;综合责任说把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对社会承担的综合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责任,其典型代表是阿基卡罗的观点。

卡罗于1979年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最后于1991年正式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

2、从社会福利角度的定义和从利益相关者角度的定义。

从提出的视角不同,有从社会福利角度的定义和从利益相关者角度的定义。

前者的代表性观点有安德鲁斯的定义。

安德鲁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对社会福利科学的、长远的关切,这种关切应使企业为改善人类福利水平做出自己的贡献;后者的代表性观点有世界银行定义。

世界银行的定义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3、政府组织、民间组织和学者的定义。

从定义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组织的定义、民间组织的定义和学者的定义。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1)关于经济责任是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

1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与理论

1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与理论

• 契约理论
– 企业是所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立法实践
• 从1968年到1982年,“第一代反收购立法”
• 20世纪80年代,以宾夕法尼亚州为代表的 美国地方州“第二代反收购立法” • 帕累托最优 • 股东利益最大化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 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继续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ISO26000
七项原则
• • • • • • • 负责 Accountability 透明 道德行为 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尊重法律法规 尊重国际行为规范 尊重人权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ISO26000
七个核心主题
• • • • • • • 组织的治理 人权 劳工实践 环境 公平运营 消费者问题 社区参与和发展
Howard R. Bowen (1908-1989)
“企业社会责任之父”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
《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1953)
• 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是 现代大公司
•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者是公 司管理者 • 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是自愿
– 经济责任:获利,所有事物的基础 – 法律责任:遵守法律
– 伦理责任:讲道德,做正确、公正、平等的事情
– 慈善责任:做一个好企业公民、向社区贡献资源、
提高生活质量
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ISO26000
• 社会责任指南 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 2010年9月12日获得 最终通过(93%赞成) • “ISO26000”于2010 年11月1日正式出版

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

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

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2009-5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越来越多地见诸媒体,类似的提法还有“企业公民”、“企业责任”、“三重底线”等……这些词汇到底指的是什么意思呢?欧利文•谢尔顿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企业社会责任是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直译,也就是很多人所说的CSR。

目前理论界一般认为,是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1924年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所代表的含义不尽相同。

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也不断充实、完善。

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权威的观点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管理获取最大利益。

1919年,美国密歇根法院就曾宣称:企业机构运营的主要目的是为股东赚取利润。

这种观点完全确认了企业的经济功能对社会进步的作用,得到企业界的普遍认可和推行。

从20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企业管理者的角色从原来的授权者变成了受权者,其职能也相应地由追求利润扩展为平衡利益。

企业从要向所有者负责转变为要向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在这一阶段,公众成为推动转变的主角。

他们要求企业更多地关注员工和顾客的利益和要求,更多地参与改善工作条件和消费环境的工作,为社会的发展发挥更突出的作用。

他们不断在公开场合喊出他们对企业的期望。

优秀的企业积极响应公众的期望,并且取得公众的支持。

不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始终伴随着反对的声音。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之父米尔顿•弗里德曼成为反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领军人物。

他多次在各种场合论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无一例外地坚持批判的立场。

弗里德曼认为,公司只有在追逐更多利润的过程中才会增加整个社会利益,如果公司管理者出于社会责任的目的花公司的钱,实质上就是像政府向股东征税一样,那么就失去了股东选择管理者的理由。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探析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探析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探析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

尽管相关理论及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有待改进之处。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政府鼓励企业担负其社会责任;其次,企业要加强自身治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机制再次,强化社会一一舆论监督。

总之,应多方联动,促使企业更好地承担其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私法;法定义务;治理;监督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一一体现私法公法化趋势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诞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

这一时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各国经济发展迅速,美国进入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在这一阶段,日益集中的大企业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肆意破环社会环境,对待工人残酷无情,对待消费者也缺乏诚实信用,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加之20世纪20年代出现的经济危机,更是加剧了社会矛盾。

在此背景下,美国社会开始广泛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兴起。

这场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首先发端于学者们的大讨论,其中最为著名的则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德教授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伯利教授之间的论战。

1931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伯利在其著作《作为信托权力的公司权力》一文中阐释道:在公司诸多利益之中,股东利益居于首位。

公司的职业管理者是受股东委托来管理公司。

因此,管理者仅为股东服务。

[1]而多德教授则认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

[2]双方对于企业究竟要对谁进行负责展开了长期而深入的讨论,讨论以伯利教授接受多德教授的观点而告终结。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开始关注企业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凯恩斯主义经济法,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贯穿于相关法律之中,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这一商事法规的重要变化,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尽管英美法系并不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但存有这二元法域确是法律事实):从法学角度上看,近代法律体系主要由公法与私法两大法域组成。

企业责任中的辩论辩题

企业责任中的辩论辩题

企业责任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企业责任应当包括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企业责任应当包括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首先,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

企业不仅仅是为了盈利而存在,更应当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

正如著名企业家杰克·韦尔奇所说,“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为了赚钱,更重要的是要对社会做出贡献。

”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回馈社会,比如捐款捐物、参与公益活动、提供就业机会等。

其次,企业责任还应当包括环境责任。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企业应当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推动可持续发展。

正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所说,“企业应当成为环境保护的领导者,而不是破坏者。

”。

反方,企业责任只应当包括经济责任。

企业责任只应当包括经济责任。

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盈利,其他责任都是次要的。

只有盈利了,企业才能继续存在,才能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所说,“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创造利润。

”企业如果过多地承担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甚至导致企业倒闭。

此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也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降低。

企业应当专注于自身的经济责任,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只有通过经济责任的履行,企业才能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企业责任应当包括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企业不仅仅是为了盈利而存在,更应当承担起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

只有在全面履行企业责任的基础上,企业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辨析_崔新健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辨析*崔新健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迄今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其理论基础、概念属性、各国视角、实践操作层面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基于此,本文通过辨析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分歧源,尝试以企业的社会角色切入,重新界定这一概念。

企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复合属性的概念,具有明显的时代性。

企业社会责任存在两个灰色区域。

这两个灰色区域不仅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分歧与争论,而且还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变化。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概念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7)12-0028-06作者简介:崔新健,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北京 100081)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分歧企业社会责任(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概念和理论历经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企业社会责任是跨国公司在国内推行SA8000标准认证才引起国人的注意,2003年下半年开始,由于一些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政府不断施加压力,国内舆论开始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①。

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可以溯源到1899年美国钢铁集团公司创始人安德鲁・卡内基所著的《财富福音》一书,在美国20世纪20年代,管理学者韦波林(T.Veblen)与程序学派的柯门斯(J.R.Comons)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张,开始引起学术界重视②。

1924年,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并对其内涵作出阐述③。

此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主要探讨企业经营者的职能问题;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主要探讨企业的慈善捐赠问题和深化经营者社会责任职能;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之后)按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划分主要探讨的问题焦点依次为,公司是否应承担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公司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跨国公司是否应该做一个合格的“企业公民”。

关于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关于论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当今社会,企业不仅仅是追逐利润的机构,更是承担着包括社会责任在内的多种责任的实体。

公司和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执行社会责任,而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为了保持其声誉,而是为了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阐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重要性,同时探讨如何通过正确的社会责任来践行商业道德。

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指企业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承担起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义务。

这种责任范围包括从环境保护到公民权益的问题。

绝大多数企业都有未来的发展计划,而这种计划不仅需要经济资本,还需要企业的社会、环境和人力资源的共同支持。

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为了实现这些支持,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进步。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建立在各种道德和社会规范下。

企业社会责任有以下三个层面: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它是企业作为价值生产和贡献者的重要职责。

企业应该树立高品质的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创造价值和利润。

企业也应该创造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活动,以创造就业机会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行业标准。

企业通过遵守法律和行业标准,保护客户、员工、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企业有责任保护客户的数据、生命和身体,以及员工的权利。

3.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企业的最高水平的社会责任。

企业必须遵循道德规范,因此他们可以采取自愿的行动,以改善社会和环境。

企业应该保护客户、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和环境中所有人的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企业社会责任对于所有的公司和企业都是重要的。

以下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1.增强企业声誉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增强公司的声誉,因为它是公司在社会和环保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表现。

许多企业因其社会责任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因此可以在良好的声誉下取得更大的收益。

企业社会责任定义

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2009-5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越来越多地见诸媒体,类似的提法还有“企业公民”、“企业责任”、“三重底线”等……这些词汇到底指的是什么意思呢?欧利文•谢尔顿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企业社会责任是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直译,也就是很多人所说的CSR。

目前理论界一般认为,是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1924年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所代表的含义不尽相同。

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也不断充实、完善。

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权威的观点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管理获取最大利益。

1919年,美国密歇根法院就曾宣称:企业机构运营的主要目的是为股东赚取利润。

这种观点完全确认了企业的经济功能对社会进步的作用,得到企业界的普遍认可和推行。

从20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企业管理者的角色从原来的授权者变成了受权者,其职能也相应地由追求利润扩展为平衡利益。

企业从要向所有者负责转变为要向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在这一阶段,公众成为推动转变的主角。

他们要求企业更多地关注员工和顾客的利益和要求,更多地参与改善工作条件和消费环境的工作,为社会的发展发挥更突出的作用。

他们不断在公开场合喊出他们对企业的期望。

优秀的企业积极响应公众的期望,并且取得公众的支持。

不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始终伴随着反对的声音。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之父米尔顿•弗里德曼成为反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领军人物。

他多次在各种场合论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无一例外地坚持批判的立场。

弗里德曼认为,公司只有在追逐更多利润的过程中才会增加整个社会利益,如果公司管理者出于社会责任的目的花公司的钱,实质上就是像政府向股东征税一样,那么就失去了股东选择管理者的理由。

弗里德曼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

弗里德曼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弗里德曼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1. 弗里德曼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点简介弗里德曼是20世纪著名的经济学家,他在197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企业社会责任的伪善》中提出了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

他认为,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是通过利润最大化来满足股东的利益。

他反对企业将社会责任作为目标,并主张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地追求利润,以满足股东的利益。

2. 弗里德曼观点的深度解析在弗里德曼看来,企业的首要目标是追求利润,并为股东创造最大化的财务回报。

他认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其主要责任是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来满足消费者需求,并通过盈利实现股东的利益。

在这一角度下,弗里德曼主张企业应该专注于自身的商业运营,而不是将资源和精力投入到社会事务或慈善捐赠活动中。

3. 弗里德曼观点的广度分析尽管弗里德曼关注的是企业的经济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忽视了其他责任。

他认为,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而不应该采取欺骗、腐败或不公平的行为。

弗里德曼还提到,企业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权益,并促进市场竞争。

尽管弗里德曼关注于企业的经济角色,但他也承认企业在其他方面存在责任。

4. 个人对弗里德曼观点的理解和观点个人认为弗里德曼观点对于理解和搞清楚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弗里德曼的观点呼应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和价值观,即企业应该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自由地追求利润,以满足股东的利益。

然而,无论企业是否承认或奉行其他社会责任,它们都无法完全忽视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比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和环境等。

个人认为,企业应该在追求利润的通过合理而负责任的方式,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繁荣。

总结与回顾:弗里德曼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点强调企业追求利润和满足股东利益的重要性。

弗里德曼认为,企业应该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自由地追求利润,而不应该将社会责任作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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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 企业社会责任的混合论、分立论与对立论 吕 力 (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摘要]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混合论将经济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各种责任混合起来,并认为各种责任 之间存在着层次或工具的关系。其中的层次关系论试图将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框架内的各种责任进行层次分类,然而其标准 本身是混乱的;而工具关系论实际上排除了企业纯粹的道德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拉回到弗里德曼的年代,从而在本质上取 消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本文主张企业社会责任分立论,即经济责任是企业对股东的责任,社会责任是企业对除股东之外的社 会主体或社会整体的责任,它们二者共同构成企业的责任范畴。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混合论;分立论;对立论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295(2011)02—0020—06 

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史与广义的企业社会 

责任 一般认为,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Sheldon, 1924)在1924年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 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概念,谢尔顿把企业社会 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 任联系起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道德因素在内。 这一看法与流行的经典经济学观点完全不一致,在 经典经济学看来,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Friedman,1962) 指出,“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在满足他们的股东的利益 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根本上错误地认识 了自由经济的特点和性质。在自由经济中,企业有 且仅有一个社会责任——只要它处在游戏规则中, 也就是处在开放、自由和没有欺诈的竞争中,那就是 要使用其资源并从事经营活动以增加利润。…‘很少 有思潮像要求公司管理者去接受社会责任而不是为 股东赚取尽可能多的钱这样,彻底动摇我们自由社 会的根基。”弗里德曼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反对基于两 点:无效率和不道德(economic inefficiency and immo— rality)。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将导致在资源配 置上最终由政治机制代替市场机制从而产生经济无 效率,同时,在法律上公司管理者是股东的雇员,要 求这些雇员承担社会责任无异于允许他们以不利于 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为。 伯利(Berle,1931)认为,“所有赋予公司或者公 司管理者的权力,无论是基于公司的地位还是公司 的章程,或者同时基于这两者,只要股东有利益存 在,这种权力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只用于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当行使权力会损害股东利益时,就应该 限制这种权力。” 然而,也有学者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多德 (Dodd,1932)不认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股东 创造利润,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创造利润的同 时也有服务社会的功能,“法律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 济活动不是因为它是其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因 为它能服务于社会。”多德并借用当时通用公司的总 裁欧文・杨(Owen D.Young)的话来支持自己的观 

[收稿日期]2011.-04—07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09YJC630180);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0y044); 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whskl0005) 【作者简介]吕力(1971一),男,湖北建始人,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从事管理本体论、管理研究方法论、中 

20 国本土管理学研究・ 点,欧文・杨的观点是,他对三类团体负有受托责 任,首先是出资人,其次是贡献了劳动的员工,还有 就是购买了产品的顾客以及社会公众。 显然,多德的观点具有相当的合理成分,甚至在 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他的论敌伯利早先持有的观点。 在伯利与米恩斯合著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 (1932)一书中,伯利接受了多德的宽泛的信托原则, 他们认为,“现代公司不再是一个私人经营单位,已 经成为一个机构,而且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消极的股东已经放弃了要求公司只为他们的利益而 经营的权力,同时社会可以要求现代公司不只是服 务其所有者和控制者而是要服务整个社会。”“管理 者是完全中立的技术官僚,平衡社会不同团体的各 种要求,并根据公共政策而不是私人贪婪的原则给 每个团体分配公司收入的一部分。” 有趣的是,多德(1942)也改变了自己的初衷,转 而部分接受伯利(1931)的观点。多德明确指出,尽 管“建议公司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劳动者和消 费者的受托人,并不是毫无意义的,但是,正如伯利 先生指出的,这里涉及到的法律上的困难是明显 的。”因为,“在可以有一套清晰合理的责任机制建 立之前,仍然应该强调管理者对股东的责任。”换言 之,企业的社会责任尽管成立,但很难与企业的经济 责任共融于一个法律体系之中,它在理论和操作上 有其特殊性,而企业的经济责任却表达了公司对于 股东的责任,这在法律理论和操作上是非常成熟的。 与之相对应,要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大小、方式 与机制在有些情况下相当困难,例如慈善责任或公 益责任——法律从来就不擅长于处理这种“积极的 责任”。 这一场争论以双方的妥协而告终,妥协的结果 是导致了广义的社会责任概念。公司既负有对股东 的责任,也负有对社会的责任,广义社会责任概念认 为二者同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它将经济责任与社 会责任混合在广义社会责任的框架之中。广义社会 责任概念是对争论双方的一种妥协,首先,它吸纳了 “企业应该服务于社会”的观点;其次,它也吸纳了 自由主义论者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创造更 大的利润”的观点。 广义的社会责任的诸种提法中,以阿奇・卡罗 尔的观点为最著名。阿奇・卡罗尔(Arehie Carroll, 1979)把CSR看作是一个结构成分,由如下4个方 面构成,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 任。其中,企业的第一责任是作为一个经济单位正 常的发挥功能和正常的经营,随后的所有责任都是 以CSR的第一层为基础。 二、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混合论的理论与现实困 境 在广义混合论的思路下,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 个笼统和无所不包的概念。如Sethi(1979)认为,社 会责任是企业符合现行社会规范、价值和期望的行 为;Raymond Bauer(1976)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认 真思考公司对社会的影响;Edwin M Epstein(1978) 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关注企业行为结果的规范 性、正确性;Wood(1991)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和社 会互动的基本理念。中国学者黎友焕(2010)延续这 一思路,提出了“三层次四核心企业社会责任模 型”,将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作为第一层次责任,把 伦理责任作为第二层次责任,把自愿性慈善责任作 为第三层次责任,并围绕经济、法规、伦理和自愿性 慈善四方面核心内容剖析企业社会责任。然而,阿 奇・卡罗尔本人也认为这种“无所不包”的社会责 任或者说“把经济责任视为社会责任似乎有点奇 怪”(Carroll,2000)。这个奇怪之处究竟在哪里? 佐藤孝宏对此给出了一个相当好的例子。佐藤孝宏 (2009)举例道,比如,一个自然人从事某种生意而获 得了一笔收人,我们就可以认为他已经承担了社会 责任吗?一般而言,我们不能认为他承担了社会责 任,跟上述的自然人一样,公司获得了盈利,或者遵 守了某种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认为该公司 已经承担了社会责任。 因此,从准确的意义上说,即使社会主体承担了 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我们也不能认为其承担了社 会责任。历史地看,欧利文・谢尔顿提出的企业社 会责任是针对传统企业责任观点提出的另一种企业 责任主张,纯粹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清晰地表明企业 除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外,还需要履行别的责任,即 社会责任——将企业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也视为社会 责任的内容之一,确实是相当奇怪的。 更为重要的是,企业的经济责任观念与社会责 任观念可能存在冲突的一面,正如乔治・斯蒂纳和 约翰・斯蒂纳(2002)所说,“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 是在与传统经济观念相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 的,这两种观念之间的紧张状态并没有停止,它还会 继续下去。”因此,将“企业经济责任归作企业社会 责任下位概念的做法,其进一步的结果,是改变了企 21 业社会责任应有的和本来的意义,背离了企业社会 责任理论构建的初衷,同时,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 种无所不包的大杂烩,进而不仅使企业社会责任作 为一种理论架构基本概念的科学性和生命力存在疑 问,而且模糊甚至掩盖了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 的冲突,也使解决这种冲突的努力可以轻易被忽略 (卢代富,2001)。” 企业社会责任既不能包含“企业利润最大化” 意义上的所谓“经济责任”,它与企业的法律责任也 是不同的概念。韩国商法学者李哲松教授(2000)即 鲜明地表示,对将“企业社会责任”或“企业社会义 务”视为法律上的概念,他不能苟同。因为,其一, “企业社会责任”一说有违企业的本质。在他看来, 企业乃纯粹的营利性团体,企业保有此一传统的、固 有的本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才能起到作为企业手 段的应有作用;若在法律领域引人企业社会责任,则 很容易使公司法的架构逐渐变为公益性质,当政治 权力迎合一般民众对企业积累财富的反感时,这又 必将进而成为制裁企业营利的借口。其二,企业社 会责任的义务内容具有模糊性,因为,“企业社会责 任”并没有明确赋予任何作为义务,无法起到行为规 范的作用,若将其反映于立法中,则有可能成为立法 本应极力避免的“空白规定”。其三,企业社会责任 的义务对象并不存在。对于社会责任向准承担,谁 可以作为权利人请求履行之等问题,企业社会责任 理论迄今皆未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同时,从实践 的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公共利益相联 系的具体表现,而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运动着的多 层次的系统,企业的能力也因其性质、形态、规模不 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法律实施面临很多困难。如果 对企业社会责任过度企求,在强制层面与道德层面 没有确切的分割,很可能导致政府借“社会性责任” 之名转嫁公共产品供应之责,从而使政企边界再度 模糊。 就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慈善责任来看,仅从利益 的角度来考虑,必然是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增加 了一部分的利益。如果法律允许企业管理者可以不 必经过股东同意而实施捐赠,那么,企业捐赠极有可 能造成了股东当前或将来利益的损失,因此,从法律 意义而言,没有征求股东同意的捐赠有效吗?英国 法官就曾经提出慈善捐赠合法性的标准:“不管它们 是否在明示或默示的权力下作出,所有这样的捐赠 都牵涉公司款项的支出,该款项职能为了合理附带 22 于公司业务发展的目的而支出。”显然这一标准使得 公司的慈善责任与经济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对立起 来,更不用说将慈善责任与经济责任统一在企业社 会责任的框架之中。 三、当前广义企业社会责任的两种主要结构:层 次论与工具论 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既然将包括经济责任、社会 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各种责任混合起来,它 在逻辑上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各种不同性质的责 任如何混合在同一概念框架之下。从学术界的各种 观点来来看,有两种基本的解决方案,即层次论和工 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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