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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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1、名词解释2、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3、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4、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5、主权: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6、侵略: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7、国际法主体: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8、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9、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

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收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收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10、承认:既存国家已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标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11、国籍: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12、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

13、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14、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15、领土指国家所拥有的土地,也就是在国家主权的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特定部分16、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海水17、领海:指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18、领海基线:指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19、正常基线: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20、直线基线: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各点的线21、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

国际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word文档良心出品)

国际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word文档良心出品)

名词解释1.国际法: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 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 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换句话说, 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3.国际法的效力:4.国际法的客体:5.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则是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者形成的过程、程序。

6.硬法、软法: 软法(不规定法律义务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并非无拘束性的比较灵活的国际协议)7.强法、弱法:8.国际条约: 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9.造法性条约: 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

通常有许多国家参加, 专门用以确认新的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10.契约性条约:多为双边条约或只有少数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 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 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11.国际习惯: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12.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个法系、各个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原则。

这意味着这些原则普遍的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 普遍的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文明与国际法律法律文明。

1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 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 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 是否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14.强行法:是指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 如果违反了强行法, 都会成为无效的法律。

相对一般法律而言, 宪法属于强行法, 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

15.国际法的编纂: 指国际法的法典化, 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称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16.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 亦称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答案.doc

国际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答案.doc

国际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与条约一样,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2、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其构成的必要条件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通常称为“国家的要素”。

3、国家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上空与地下层。

4、边境制度:为了确保边境的安全,维护睦邻关系和便利边境居民的生活,相邻国家通常签订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然后分别有各自的国内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一般地说,边境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界河与边境土地的利用;(三)方便地方居民的来往;(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5、领海:领海是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6、毗连区: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7、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共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海牙公约规定,案犯所在国如果不引渡,应无例外地将这个案件提交有关当局,以便起诉,而有关当局应按照该国法律以对待严重性质的罪行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这项规定表明,缔约国对于空中劫持的案犯原则上应予引渡或起诉,这叫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9、国籍的抵触:国际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10、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11、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 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2、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也叫做领土庇护。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1.International Law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2.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3.International Customage:又称常例或惯例,指各国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的类似行为。

5.Jus cogens: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6.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7.Aggression: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8.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三个条件):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9.Unitary State10. Composite states: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合。

11. Federal states: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标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12. Confederated states国家联合。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13. Independent states14. Dependent states: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15.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与简答)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与简答)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一、名词解释:l.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2.情势变迁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广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仅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5.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7.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9.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星国家。

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行为引起的。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考试范围一、名词解释国际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国际法主体: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者。

外交保护: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引渡: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

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国际法律责任: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约:指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刑事责任:指因违反国际刑法的义务构成国际犯罪而应承担的国际刑法上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总决原则。

二、简答题(一)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其渊源有: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E.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F.重要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二)国际法与国内法有什么关系?答:1.国际层面:①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②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③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家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2.国内层面:①直接适用②同时适用③转化适用(三)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者。

其构成要件为: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B.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D.必须是实体(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派生权利是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主要有如下权利: A.独立权 B.平等权 C.自保权D.管辖权→a.属人管辖b.保护管辖c.普遍管辖d.属地管辖(五)国际法上承认的特征和表示形式是什么?答:国际法上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540编号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它是指许多国家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前后一致并确信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实践。

国际习惯由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两个要素构成。

简答:1、简述国际法的特殊性。

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

论述:1、论述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家间的协议。

答:国际法是有法律拘束力的,也就是具备有法律效力的。

我们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之间的协议的实行,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原因:<1>、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的协议,才能对各国具有约束力。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守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国际法的强制性是国际法效力的本质表现,国际法之所以不同于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就是因为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各国必须遵守和执行。

2、论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答:国际法和国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者之间的特征来分析:<1>、法律的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题主要是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的主体是由于国家的特性所决定的,其次,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法渊源的位阶: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分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是不相隶属的,在效力上是平行的,但二元论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是错误的协调论(中国论):是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主张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密切联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际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平等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禁止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和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之间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需要指出的是内政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事务及对外事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是指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国家豁免:指国家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和物都有管辖权,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承认:是既存国家从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国际组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庇护: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的海域。

国际公法主观题(名词解释+简述+论述)

国际公法主观题(名词解释+简述+论述)一、名词解释1. 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2.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它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

国际法除上述三类直接渊源外,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按缔约方数目,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条约法律性质,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4.一般法律原则,①一般国际法原则;②“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③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5.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6.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主体7.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点: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舍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

内容: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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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

11.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

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1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

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13. 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1896年在其撰写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

其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4.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15. 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

1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柯里。

1963年柯里将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

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

17.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此书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18.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9.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20. 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1.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2.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3.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24.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

25.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6.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7.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

28. 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29.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0.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1.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2.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3.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4.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5.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36.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在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7. 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38.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39. 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42.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

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43. CIE:成本加保险及运费条件。

它是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

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交易所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

44. CFR:成本加运费条件。

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

45.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的书面凭证。

46. 提单: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

47.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

48.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49. 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

50. 领事婚姻:依照本国立法在外交或领事代表前举行婚姻,不论具备什么形式,都被认为有效。

51.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52.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53.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担保。

54.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55. 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56.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57. 绝对豁免: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为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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