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单位涉外管理 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单位涉外管理
涉外管理是公司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保密管理要求,从对外交流应当注意的事项、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要求等方面提出要求。
1.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外事活动中应当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
2.方案由主办部门提前制定,并向保密办审批、备案,保密办除在总体上把握方案的周密和可行外,需协助主办部门做好保密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3.对外提供文件资料或物品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履行书面申请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遵循内外有别、内紧外松、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对外交往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涉外活动包括外事接待、出国(境)团组、对外提供资料等涉及外事或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四条外事接待工作保密管理
1.在外事接待工作中,要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一旦发现来访人员有刺探、窃取我方涉密事项的言行,应提高警惕,并及时报告公司保密办。
2.在联系外事接待过程中,要详细了解被邀请人的有关情况,对外方提出的考察、调查项目、资料进行研究和筛选,统一口径,制定相应的邀请方式、来访途径、交流方案和开放领域。
3.在进行接待工作前,主接待部门的领导要配合公司保密办履行对其负责接待的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4.在交流过程中,参与接待的人员要严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把握尺度,做到内外有别。
第五条对外提供资料保密管理
1.在外事工作中应外方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需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公司保密办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
2.由公司保密办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3.经审查属国家秘密的资料,其中能进行非密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
4.对不能做技术处理的,必须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单位批准。
5.经批准同意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要以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涉外咨询保密管理制度范本

涉外咨询保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保护我国涉外咨询工作的安全和利益,规范涉外咨询活动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范围本制度所称涉外咨询保密范围包括:1. 国家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符合国家秘密的事项。
2. 企业秘密:涉及企业经营战略、管理方法、生产技术、市场开发、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3. 个人隐私:涉及个人身份、财产、信函、通讯、交往等不愿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保密义务1. 涉外咨询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涉外咨询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3. 涉外咨询工作人员在对外交流、合作中,应当注意保守秘密,防止秘密泄露。
第四条保密管理措施1. 涉外咨询工作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2. 涉外咨询工作人员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
3. 涉外咨询工作人员应当建立保密档案,对涉及保密的信息进行分类、归档、编号管理。
4. 涉外咨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和清理。
第五条保密协议1. 涉外咨询项目启动前,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内容和义务。
2. 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3. 涉外咨询工作人员在签订保密协议后,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第六条保密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保密事故,涉外咨询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
2. 上级应当迅速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
3. 保密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奖励与惩罚1. 涉外咨询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涉外咨询机构所有。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范文(5篇)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范文一、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领导干部的保密责任制是指担任县处级以上(各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对自己主管或者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的同时,必须对其中的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
总的原则是: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主管什么业务,同时领导和管理该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其中的保密工作也同时管到哪一级。
二、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分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三、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2、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别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1、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24、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泄密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共3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涉外保密管理,防止涉外活动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我院各部门涉外交流、合作与谈判等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涉外管理,指以各种方式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开展交往活动中的保密管理工作,涉及与境外机构或人员开展项目合作、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各项会议以及涉密人员出境等各项业务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保密提醒制度,是指对参与涉外活动人员适时提出保密要求,指出问题,及时制止的措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技处负责涉外活动审查工作。
第六条人事教育处负责出国出境管理。
第七条保密办公室负责审核涉外活动管理方案和重要涉外活动的现场监督。
第八条组织外事活动的部门负责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涉外接待、涉外会议、交流的过程管理和实施。
第三章制度内容及要求第九条涉外活动的种类。
(一)根据涉外活动的性质,涉外活动主要分为:1.因公出国(境):含参观访问、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2.因私出国(境):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3.因公涉外接待:含参观访问、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4.召开涉外会议:含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5.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给国(境)外人员;6.其他与境外人员进行接触的涉外活动。
(二)根据涉外活动的重要程度,涉外活动分为:1.重要涉外活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重要涉外活动界定为国(境)外人员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较为敏感的涉外活动;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密涉外活动。
2.一般涉外活动:除重要涉外活动以外的其它涉外活动。
第十条涉外保密管理策划(一)各类涉外活动应经过审批后才能实施。
因公出国(境),组织部门和出国人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出国(境)保密提醒》内容(具体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涉外接待、涉外会议等活动,组织或主要参与人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提醒要求》(见附件1)。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模版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外活动中的信息保密工作,确保我单位的涉外信息安全和国家利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涉外活动中的涉外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涉外信息是指各类与国际间接触活动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涉外信息的保密工作是指对涉外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存储、利用等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以保证涉外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工作。
第五条总体设计原则:1.最小授权原则:涉外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涉外活动工作及曾经获得相关授权的工作人员。
2.责任原则:对所有涉外信息的行为和使用均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3.信息安全原则:对所有的涉外信息使用都应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六条信息的分类与管理:1.根据涉外信息的涉密程度,将其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信息四个级别。
2.涉外活动负责人应根据涉外活动的需要,对所涉及的信息进行合理分类,并根据不同的保密级别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保密审查第七条涉外活动的项目申请,在涉及非常规活动和存在涉密因素,或与国外单位或个人有密切联系的申请项目,应当经涉外活动负责人批准后,报请涉外信息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涉外活动的项目申请中涉及涉密信息时,应提交涉密信息审查材料。
第九条涉密信息审查材料不少于包括以下内容:1.涉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2.涉密信息的来源;3.涉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常见用途。
第十条涉外信息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按照保密审查程序对涉密信息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涉密信息进行审批并制定相应的类别和级别。
第十一条未经涉外信息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不得将涉密信息用于涉外活动。
第三章保密责任的界定第十二条涉外活动负责人,是指组织或负责本单位的涉外各项活动工作的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涉外活动负责人的保密责任:1.对从事涉外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技能和专业知识。
2.组织涉外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并确保涉外信息保密审查的及时性和科学性。
公司涉外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涉外保密管理制度1.目的为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相关规定,保守国家信息及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公司涉外保密管理,防止保障公司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涉外交流、合作与谈判等的保密管理。
涉外管理,指以各种方式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开展交往活动中的保密管理工作,涉及与境外机构或人员开展项目合作、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各项会议等各项业务活动的保密管理。
3.国家秘密的范围以下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3.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3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3.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3.5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3.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3.7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4.国家秘密的密级4.1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4.2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4.3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5.保密守则5.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5.2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5.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文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5.4 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5 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5.6 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5.7 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8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涉外保密管理情况汇报
涉外保密管理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涉外保密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总结和反思我国涉外保密管理的情况,特向各位领导和同事汇报如下:一、涉外保密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1.法律法规建设,我国涉外保密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涉外保密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制度建设,涉外保密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各类保密管理制度和规范文件得到了有效实施,为涉外保密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3.技术手段应用,涉外保密管理技术手段不断更新,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为涉外保密管理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撑。
4.加强宣传教育,涉外保密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全员参与保密意识不断提高,为涉外保密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涉外保密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一些单位对涉外保密管理法律法规的落实不够到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2.制度执行不严格,部分单位在涉外保密管理制度执行方面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执行力度。
3.技术手段滞后,部分单位在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技术应用方面滞后,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
4.宣传教育不到位,一些单位对涉外保密管理宣传教育工作重视不够,全员保密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对涉外保密管理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
2.严格制度执行,加强对涉外保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3.提升技术手段应用,加大对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技术应用的投入力度,提升技术手段在涉外保密管理中的作用。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涉外保密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和落实,提高全员保密意识。
以上就是我国涉外保密管理情况的汇报,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能够给予指导和支持,共同努力,进一步提升我国涉外保密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工作秘密管理制度总则
工作秘密管理制度总则本制度的实施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对工作秘密的处理和管理,明确工作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和监管,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作秘密泄露的风险,确保企业的自身利益。
第一条工作秘密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保密原则。
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工作秘密的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泄露或传播工作秘密。
2. 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工作秘密的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工作秘密进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 限制原则。
员工只有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接触和使用工作秘密,不得私自使用或外传。
4. 责任原则。
公司领导对工作秘密的保护负有最终责任,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工作秘密的管理和保护负有全面责任,员工对自身接触和使用的工作秘密负有对应责任。
第二条工作秘密的定义及分类1. 工作秘密是指公司所有员工在履行业务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的、不为外界所知晓的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信息、产品设计、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客户清单及联系方式等。
2. 根据工作秘密的重要程度和保密等级,将其分为三个等级:核心秘密、重要秘密和一般秘密。
核心秘密是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重要秘密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一般秘密是对公司日常运营具有一定影响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
第三条工作秘密的管理1. 工作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存储、传输、销毁等方面的措施,对不同级别的工作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 公司将工作秘密进行分类管理,设立专门的工作秘密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作秘密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监管工作。
3. 各部门领导要建立健全工作秘密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秘密的保护范围和责任分工,加强员工对工作秘密的教育和培训。
4. 员工在接触和使用工作秘密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外传工作秘密。
第四条工作秘密的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工作秘密管理规定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降职、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
铁路涉外保密管理制度
铁路涉外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涉外保密工作的管理,确保铁路涉外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依法维护国家机密和国家利益,保护铁路涉外机构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铁路涉外保密管理制度适用于铁路涉外机构和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铁路涉外保密管理制度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涉外保密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领导主管部门、各级工作人员和所有涉外工作人员均应当承担铁路涉外保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第五条铁路涉外保密工作的机构设置:各级铁路涉外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机构,加强对涉外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保密管理制度第六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制定涉外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七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分类和保护措施,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看和使用涉外信息。
第八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建立密级管理制度,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等级,对不同密级的信息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审批流程,明确信息接收、传递和发布的权限和程序,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建立涉外保密责任制度,对不同岗位和职责的人员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追责和处理。
第三章保密管理措施第十二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包括加密通讯、网络安全、数据备份和恢复等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三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管理,定期检测和更新设备,防止设备被恶意攻击和入侵。
第十四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审查和监控,做好信息泄密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保障信息的安全和可控。
第十五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加强人员管理,对涉外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定期对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和监督,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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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1、涉外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友好、以
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报收集活动;
2、对外接待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对外接待活动中,
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
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安排,任
何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3、同境外人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业务洽谈中,除
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
更改洽谈口径;
4、如有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情况、索
取资料时,属于保密部分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请示,不得
擅自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提
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
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所提供的秘密事项应当有文字记录;
5、凡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
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海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6、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
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7、涉外工作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
格的事;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
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懂得涉外保密知识和防间谍
知识,具有应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