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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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有效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土地利用管理(一)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除《划拨用地目录》内的用地项目,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出让和租赁二种方式。

对《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的以划拨方式存在的存量建设用地,在办理转让、抵押时,国土部门事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符合城乡统筹规划的,以补办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租赁到期时可以续租,年期仍不超过5年。

(二)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竣工验收制度发放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过渡土地使用证。

在签订《出让合同》或出具《划拨决定通知书》时,约定发放过渡土地证,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证,待整个项目按要求竣工后重新核发土地证。

过渡证到期时必须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换发证时,地籍科、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土地登记中心按供地时的约定条款进行联合验收。

合格则换发证,不合格则不予换发,限期整改。

验收不合格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等。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实行复核验收制度。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规划、房产等单项验收意见,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复核和验收。

未通过用地条件复核验收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分割土地使用证书。

(三)冻结闲置土地抵押、转让和出租权利为严格控制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对中介机构提供备案的报告全面实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内容为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土地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估价方法、估价结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而未用土地处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而未用土地处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而未用土地
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9]7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1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而未用土地处理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79号HNPR-2009-0107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用好用活批而未用土地计划指标,缓解用地计划紧张局面,现就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范围
批而未取土地,即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批准半年以上,但未缴纳税费和领取批准文件的;批而未征土地,即已经取得批准文件,但未实施征地的;征而未供土地,即已经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地的。

二、全面清理批而未用土地
各地要高度重视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将其作为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地要采取查阅用。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加大批后监管的力度。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精神,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逐宗清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严格落实制度
严禁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搞商品房开发的,必须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招拍挂出让。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各地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规定建立制度的市县,要提出通报批评,限期建立。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今后,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同时,在下达计划时应按照“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的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需求。

批而未供土地专项工作总结

批而未供土地专项工作总结

批而未供土地专项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土地资源供应紧张,土地批而未供的现象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
一问题,政府部门积极开展了批而未供土地专项工作。

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实际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批而未供土地专项工作加强了土地供应管理。

政府部门对土地供应情况
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调查,明确了批而未供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通过加强土地供应的管理,有效地减少了批而未供土地的数量,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其次,批而未供土地专项工作优化了土地利用结构。

政府部门通过调整土地利
用结构,加大了对于批而未供土地的利用力度。

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将批而未供的土地用于种植优质农作物或者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再次,批而未供土地专项工作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政府部门通过土地
整治和规划,将批而未供的土地纳入到城市建设用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

同时,加强了对土地利用的监管和保护,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最后,批而未供土地专项工作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府部门通过推动
土地流转和交易,促进了土地市场的繁荣。

同时,加强了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和规范,防止了土地乱卖乱占的现象,维护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的来说,批而未供土地专项工作在解决土地资源供应紧张问题上发挥了积极
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土地资源供应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土地专项工作,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批而未供土地处理整改方案

批而未供土地处理整改方案

批而未供土地处理整改方案国家土地督察XX局派驻XX督察组对XX市XX年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例行督察,提出XX市截止XX年3月31日存在获得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项目满两年未实施供地问题,我县共涉及批而未供土地20宗,批而未供总面积62.51公顷,为了落实整改工作,我县制定了批而未供土地处理整改方案。

一、工作目标XX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办事处)进一步加大招商、腾迁净地力度,积极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国家土地督察XX局提出批而未供整改工作。

优化我县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工作措施为了确实做好批而未供土地的整改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原则开展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各地块具体整改措施如下:1、XX年度第8批次批准的建设用地(XX政地〔XX〕102号),地块位于兴隆办事处五道河村,未供地面积3.61公顷,XX年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拟开发用途为商住用地,由于未落实项目,暂未供地。

整改措施:下一步将由县招商部门积极开展招商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落实项目。

2、XX年度第4批次批准的建设用地(XX政地〔XX〕484号),地块位于XX镇XX村,未供面积0.1公顷,XX年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拟开发用途为商住用地。

整改措施:此项目正在组织实施供地。

3、XX年度第7批次批准的建设用地(XX政地〔XX〕486号),地块位于雅河办事处XX村,未供面积0.0229公顷。

整改措施:该项目为规划路,现已将成交公示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待公示期结束后,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完成供地。

4、XX年度第11批次批准的建设用地(XX政地〔XX〕488号),地块位于大宁街道办事处兰旗社区、宏新社区、良种场,未供面积4.74公顷,XX年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拟开发用途为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由于征地拆迁未落实,暂未供地。

整改措施:下一步将由县征收部门制定征收方案,开展房屋等征收工作,尽快腾迁净地。

依据“净地出让”的相互规定

依据“净地出让”的相互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国家和省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工作,提高供地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市本级建设用地指标资源库针对我市批而未供土地数量较大的实际,建立市本级建设用地指标资源库(以下简称土地指标库)。

对市本级2009年以来获得国家和省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因无项目或项目取消、无征收资金或满两年未启动征收等原因,未实际供应或使用的土地,原则上纳入土地指标库。

(一)对目前已经相关区政府和项目主体单位认定可以调整建设项目的4.19平方公里地块,纳入土地指标库。

(二)对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调整项目的1.73平方公里地块,由香坊、道里、南岗区政府和项目主体单位继续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协商解除招商合同、依法起诉清收等方式收回,纳入土地指标库。

(三)对土地征收工作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相关区政府和主体单位承诺近期可以完成征收并组织供地的69.13平方公里土地,除哈科技创新城产业区、哈综合保税区、华南城等正在陆续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之外,其余项目限定2019年6月底前完成供地或正式进入供地程序。

对逾期仍未达到上述条件再次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区政府和项目主体单位要将申请理由、供地保障措施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新项目要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招商嫁接利用方式尽快将其盘活。

关于推动“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处置的思考与建议——以桐庐县为例

关于推动“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处置的思考与建议——以桐庐县为例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52为落实中央调控要求,助推“稳增长,调结构”,主动适应新常态下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桐庐县专门成立“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土地消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专项行动, 2015-2017年连续三年考核优秀。

但受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等影响,“供而未用”及闲置土地依然存在,未能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本文从“供而未用”闲置土地角度出发,对如何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出思考与建议。

一、桐庐县“供而未用”闲置土地现状截至2016年末,桐庐县共有超过约定开工日期1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地块49宗,其中超过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地块为39宗。

全县先后制定下发《桐庐县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印发<“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分类施策,精准盘活,截至2018年3月底,已完成整改31宗,但仍有18宗“供而未用”地块尚未开工建设。

二、“供而未用”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对超过约定开工日期1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49宗地块进行排查后发现,“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闲置时间长,49宗地块中,超过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地块为39宗,占比率为79.59%,近八成;二是涉及面广,全县14个乡镇街道基本都存在“供而未用”闲置地块,涉及工业、住宅、商服、旅游、宗教等各类地块性质。

对截至3月底仍未开工建设的18宗“供而未用”地块,经▲实地踏勘出让地块关于推动“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处置的思考与建议——以桐庐县为例□桐庐县国土资源局 张艳晖 华淑洁国土资源JICENGJIANSHELAND&RESOURCES53基层建设进一步核查,发现导致闲置的成因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政府部门的原因。

其中有9宗地块因征地拆迁未到位、规划调整、地质因素、环保审批等政府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开工。

如桐庐县分水镇一家笔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电镀企业,因为环保法出台后对此类企业增加很多环保审批手续,手续未办理完成前无法开工建设,导致该宗地块的“供而未用”闲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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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
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处置范围
对2009 年以来,经省政府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批次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不再实施征地或供地的。

二、处置条件
(一)所涉土地为已依法获得批准的批次(项目)用地或完整宗地;
(二)所涉土地权益无纠纷;
(三)所涉土地现场地类与批准时一致。

三、处置办法
(一)转征(使)用地批准未满两年,但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已不具备供地条件、不再实施征地的(以下简称“批而不征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省政府申请调整;
(二)转征(使)用地批准已满两年,但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以下简称“批而未征土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部分未实施的,未实施部分自动失效;
(三)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因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以下简称“征而未供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省政府调整用地批准文件中的相关批准内容。

四、处置程序
(一)关于批而不征土地
1.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原征收土地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发布不再实施征地的公告。

2.根据拟处置土地规模,确定拟调整利用的新用地地块,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现行政策要求组卷报批。

批而不征土地调整,应当控制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同一批次(项目)的,必须一次性处置到位,不得拆分或多次处置;一个或多个批次(项目)需处置的地块可调整到同一地块使用。

新用地地块的新增
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均不得大于原相应批准面积。

3.批而不征土地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呈报省政府批准。

(二)关于批而未征土地
1. 土地因批而未征,其相关批准内容自动失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原征收土地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填写《告知送达证明》。

2.以批次(项目)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形成批而未征土地处置情况报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设区市(省管县)人民政府汇总批而未征土地处置情况形成备案报告报送省厅备案。

(三)关于征而未供土地
以批次(项目)为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省政府调整用地批准文件中相关宗地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使用的批准内容。

五、呈报材料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报省政府批准或省厅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
(1)设区市(省管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的请示或备案报告,并附具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报告;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报告中须说明批而未供原因,相关处置要求符合情况,拟处置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权属变更情况,相应规费缴纳情况,相关权益处置情况及相关权利人意见。

批而不征土地调整的,还要说明调整前后地块的地类、面积变化情况,新用地对照现行政策的用地审查情况等。

(2)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拟处置土地的现场踏勘报告及相关影像资料;
(3)标注拟处置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批而不征土地调整的,还须提供拟处置地块与新用地地块土地分类面积对照表及新用地地块按现行用地政策编制的用地呈报材料。

六、其他要求
(一)确需处置的批而未供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内业审核和现场踏勘,符合规定的处置范围和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规范开展处置工作。

省厅对拟处置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核实,相关处置备案材料和批准文件在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停止办理该地区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每年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应在当年的10月31日前完成,逾期当年不再办理。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自然资源部的规定要求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逐级汇总上报,省厅汇总报自然资源部。

已处置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变更。

(三)批而不征土地调整的,不重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批而未征土地相应批准内容自动失效和征而未供土地调整相关批准内容的,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已缴纳的规费由省厅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台账,单独核算,在其他建设用地报批时抵扣。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纳入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四)批而未供土地经依法处置后,对于批而不征和批而未征的,权属性质不发生调整;对于征而未供的,按国有土地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做好处置地块的后续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涉及农用地的,要切实加强管护,及时组织耕种或使用。

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使用不涉及征收土地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对2011年国家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后,为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或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征收土地,涉及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的,在按规定程序调整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8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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