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

合集下载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 1748 年。

全书共 6 卷 31 章,其中上册是 3 卷 19 章,下册是 3 卷 12 章。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该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直到现在仍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所倡导的法制、民主、自由的思想,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认为三种权力应该彼此制约,达到一种均衡,这是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核心内容。

此外,孟德斯鸠还主张一种“法律的精神”,认为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公正的、明确的,并且应该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目的。

他反对专制和暴政,主张法治和民主,认为只有在法治和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才能实现稳定和繁荣。

总之,《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它对西方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我们今天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孟德斯鸠论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论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论三权分立常识是当下的稀缺品。

请长按潘恩像,识别二维码,可关注“讲常识”:作者:孟德斯鸠译者:许明龙来源:腾讯网编者按:孟德斯鸠认为,“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

”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制止权力”。

怎样以权力制止权力呢?在《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节“英格兰的政治体制”中,他提出了影响深远的三权分立思想。

以下是该节译文的摘录: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适用万民法的执行权、适用公民法的执行权。

依据第一种权力,君主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修改或废除已有的法律。

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出或接受使节,维持治安,防止外敌入侵。

依据第三项权力,他们惩治罪行,裁决私人争执。

人们把第三种权力称作司法权,把第二种权力则简单地称作国家的行政权。

孟德斯鸠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静状态,它源自人人都享有安全这一想法。

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有这样一个政府,在它的治理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

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

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政体比较宽和,因为,拥有前两种权力的国王把第三种权力留给臣民行使。

在土耳其,三种权力全都由苏丹掌控,统治这个国家的是可怕的专制主义。

在意大利诸共和国里,三种权力合而为一,那里的自由不如我们君主国。

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存在,那里的政府就需要采用土耳其那种暴烈的手段,设立国家监察官,设置供告密者随时可以使用的检举箱,这就是明证。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在初中历史课本里就在一起了,我被他们在各种场合成双出现的画面深深洗脑,以为孟德斯鸠一辈子除了折腾出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关系再无其他吸睛之点。

读此书前也是做好了纯粹探究三权分立之神秘的准备,但,果然是我太年轻,书中涉及内容之广是我始料未及的,“三权分立”仅是充当限制权力滥用的一个理论工具,孟老并没有为其置留很大篇幅,亦无强调其地位有多重要的刻意。

在我看来“三权分立”就像某首歌曲中一句广为流传的歌词,其经典地位并非作者有意为之,而是在于观众的评价罢了。

其实《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它涉及政治、法律、文化、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经济、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

因由孟德斯鸠在此书中第一次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又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此书也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孟德斯鸠并没有建立所谓理想国的念头,对于柏拉图口中的理想国亦无肯定评价。

他不像孔子执着追求那单凭主观想象而构建的大同社会,而是客观分析在不同气候区、不同地理环境下、拥有不同大小幅员的国家适合哪种政体。

因此在他心中最好的、可供所有国家仿效的政体是不存在的。

建立能避免权力滥用的分权制约体系以及良好的法治才是他心之所往。

依照掌握国家权力主体的不同可将政体分类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和君主政体(最高权力掌握在部分人民——贵族手中);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和稳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的政体;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

【读后感】《论法的精神》_142097

【读后感】《论法的精神》_142097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孟德斯鸠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永恒法律的统一体。客观存在的法的规律性可以对国家的行为设置种种限制。在他的层层论证之中,可以看到的是孟德斯鸠对重新构建一个社会的一个基本的价值追求,即构建一个拥有个人政治自由而又具有良好的秩序的社会的追求。建立这种社会的关键在于对统治者内部的权力应该分立并相互制约。 他表达了对共和政体的欣赏,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良莠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就是政治宽和的政体。 孟德斯鸠除了对法的精神进行专门论述外,还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使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他从与政治自由相对立的层面上来论述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进一步发展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三权划分的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他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利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牵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正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形象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更重要的是,孟德斯鸠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本书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这样一句话:“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

《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毕生心血,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篇一】《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了。

”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

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

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

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

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

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

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

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在当前中国法治中的重 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分权制衡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中国政治 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但在构建现代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分权制衡的理念 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分权制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通过将国家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 构,并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
结论
综上所述,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 过历史反思和现实启示,我们可以看到三权分立学说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重 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在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我们应继续借鉴三权分 立学说的精髓,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政治体制发展道路。
参考内容
在当今社会,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已成为民主政治的两大基石。其中,孟德斯 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本次演示将从分权制衡 与现代法治的角度,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进行历史反思及现实启示。
3、分权制衡原则对于构建现代 国家政治体制的启示
在构建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过程中,分权制衡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启示:
首先,应充分认识到权力制衡的重要性,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 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其次,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规范 政府行为,确保政府权力合法行使。最后,要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 政治透明度,使政府权力真正服务于公民利益。
历史反思
1、三权分立学说的发展历程和 历史意义
三权分立学说源于古希腊和罗马的政治理论,强调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种权力 的分立与制衡。然而,这一学说的真正奠基者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在 《论法的精神》中详细阐述了三权分立学说,指出只有通过权力分立,才能实 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

论孟德斯鸠

论孟德斯鸠

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学说摘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起源于洛克的二权分立学说,在历史上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它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突出了法治原则,成为现代法哲学理论的渊源和近现代宪政制度的根本原则。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其意义和影响都是深远的,分权学说固然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局限性, 但这一学说却为资产阶级理想政治制度的建立设计了一个方案, 并且它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有很直接的实践意义,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

关键词: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来源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来源。

洛克把主要由资产阶级代表组成的国会的权力放在首位,首次明确提出了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分权的问题。

他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1】“立法权是指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的并且长期有效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则是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和社会的各种事务的权力”。

【2】但是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除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对孟德斯鸠有着直接影响外,他旅居在英国期间的所见所闻对他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当时的英国已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国王只享有名誉上的权力,代表人民的议会控制着实质上的权力。

而此时的法国,正处在路易十四的封建专制统治之下,各种社会矛盾极其尖锐。

孟德斯鸠对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十分不满,他不仅在《波斯人信札》中抨击了当时的法国社会,而且还希望能够设计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5篇)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5篇)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5篇)第一篇: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写的社会学巨著。

这本书原著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但是此书在当时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被巴黎大学列为禁书。

本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

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

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

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

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

⑥一般性结论。

我选取了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11章、12章进行了精读。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这本书虽然深刻但是不枯燥。

因为孟德斯鸠写这本书,提出有关政体,有关分权学说,以及有关法律与地理以及其他因素的关系时,并不是一直大段的去叙述这些道理,而是通过历史给人一种很直观的感受。

也许会有人觉得孟德斯鸠的这本书充满了经验主义,很多都是表象。

而我觉得,这恰恰是值得思考的地方,通过这些历史来了解孟德斯鸠真正的思想内涵。

在十一章中,孟德斯鸠以英格兰为例提出了他所想的三权分立学说。

并且根据第一卷中他所划分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分析了其中的权力关系。

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孟德斯鸠指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

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
读《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是18世纪上半叶出生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

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古老的经典著作之一,对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

他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最深远就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学说,他主张权利分立权力制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来源
分权思想作为一种政治学说,由来已久。

早在之前的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以及马基雅佛利都提出过类似“分权”的主张,这些虽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是为后来的分权学说提供了条件。

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来源。

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但是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1]。

所以,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孟德斯鸠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具体参加和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的讨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及其制约,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孟德斯鸠的国家权力理论是由国家权力划分和国家权力制约相互联系的理论部分组成。

在国家权力划分的理论问题上,孟
德吸收了洛克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思想观点和思维方法。

孟德斯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二、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2]如果滥用权力情况发生,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使权力受到牵制,达到权力平衡。

具体而言,就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3]按照他的说法,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而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里。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享有。

但是孟德斯鸠认为,人民直接参与立法是不可能的,“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

”[4]立法机关应该由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并由代表来制定法律。

行政机关有权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

立法机关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权力,不过并没有权力审讯行政本身及其行为,行政权通过它的“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的讨论,也不提出法案。

司法权必须由一个独立的机关来行使,即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

法院在每年一定的时间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

法官按照法律条文来行使权力、进行裁判,被告人不仅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地位而且享有选择法官的权力。

三、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进步
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变化,重新铸造了三权分立学说,把政治自由与分权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在国家机构内部按权力性质进行细致分权,以保障人们的自由,这是历史的进步。

孟德斯鸠分权保障的政制目的是政治自由。

他明确指出,从政治自由同政体的关系上说,“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


[5]
他反复申明了无分权就是无自由,政治自由必须靠分权来保证。

孟德斯鸠提出和论证了制衡的原则。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他认为三权分立原则可以避免并防止封建专制制度祸害作用,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与民主权力。

因此,他给予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制约的权力,但在合法运用权力的范围内,立法权和行政权又是彼此分离的,这无疑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孟德斯鸠在理论上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

按照洛克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是独立的,但两种权力实际上是混合的,“司法独立”的概念是模糊的、不彻底的。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则明确、彻底的多。

他强调,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指审判权),应该是完全独立的,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

司法独立,意味着必须结束封建的司法专横的局面,意味着资产阶级要从封建统治阶级那里分得更多的权力,使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具有更多的保障。

它对资产阶级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孟德斯鸠的的三权分立体现权力制衡的思想
孟德斯鸠的的权力制衡思想贡献在于,第一,他首次发现了在国家权力在内容上如何分工问题,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

最重要的是他使各种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并以各种权力之间是否保持平衡作为合理的标准。

他把洛克的分权思想从理论上变成政治权力各个组成部分在法律上相互制约与平衡的体制,使权力法律化、制度化、组织化,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权力制衡思想设计了一种不依君主意志为转移的制度,不管谁来行使国家权力,都必须按制度办事;这套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有官吏,无论职权大小,都唯法律是从;在全国人民心中烙下了深深的法律印痕,树立了浓厚的法治观念,人人都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国家统治清明,社会秩序稳定。

用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代替了封建社会的人治。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组成了一个权力结构,各种权力相互牵制,协调前进。

第二,孟德斯鸠的的权力制衡思想不在是纯理论的,具有很强的现实可操作性。

当时的自然科学取得广泛的成就,自然科学中所采用的经验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人们普遍追求政治理论的可操作性、经验性以及实证性。

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第三,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超越了古代的混合政体理论和阶级分权理论,古代的混合政体理论目的是保持富人和穷人利益的平衡;洛克的权力制衡是让资产阶级参与政权,完成了资产阶级、封建贵族和国王之间的分权;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是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权是形式,重点在制衡。

成为了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继续使用的宪政原则。

五、孟德斯鸠的的三权分立及权力制衡思想的局限性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是在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因此有它的局限性。

正如恩格斯所说:“十八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给予他们的限制。


[6],孟德斯鸠的思想是建立在唯心的经验主义基础之上的。

对历史经验的归纳难免会被现象所迷惑,而抽象理性和具体分析难于调和,进而会作出武断的解释。

他用唯心史观观察和解释国家产生的原因和国家的阶级本质,因而没有得到科学的论证;对政体与国家大小关系的论断夸大了自然环境对法律的作用,给后来的其他国家的政体选择和创建带来很大误导。

孟德斯鸠的的权力制衡思想局限性是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只看到了国家权力的横向权力制衡,而且局限于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

他没有涉及到国家权力的纵向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在具体行使时,还需要层层分权,每一层地方权力机关都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中央与地方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各自不得超出自己的权力界限,而这一思想,是由美国的杰斐逊来完成的。

六、结论
孟德斯鸠的理论与美国的政体模式是分权形式的一种,大多数欧洲国家实行的议会民主制事实上是议行合一,分权制衡主要表现为司法独立。

美国式政体的特征与中世纪混合政体一样,是权威分散。

由于近代欧洲各国存在着严重的内优外患,为了克服内优外患,权威分散的混合君主制必须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议会至上或者通过君主专制走向议会至上,而非走向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并不排斥局部的权力混合与交叉,为了达到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的真正分权与制
衡,这种局部的权力交叉与混合甚至还是必要的。

严格的功能划分将导致权力的不平等,真正将立法、行政与司法功能授予分立的机构,会导致立法机关权力的无限扩张,议会集权至上。

分权不仅有防止权力滥用、保护人们自由的防范性作用,它还有专业化分工提高政府工作能力的积极功用。

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和权力制衡思想在新的基础上确实改进了洛克的思想,推动了该理论的深化。

它为贵族争取了权力,抵制和削弱了国王的权力,防止君主专制,防止滥用权力,确保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它不仅对早发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而且直至今天,仍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