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青政办〔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针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建设管理水平低、科研监测能力弱、政策措施不完善、机构队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梳理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1.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职责,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要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协同共管机制,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发展及原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加快提高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水平,坚决杜绝非法开发、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严格禁止、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健全完善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政策措施,共同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能力水平,加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的发展规划、投资预算、土地管理、科研监测等政策性支持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与部门监管相融合的管理机制,制定落实责任明确、协调共管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职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3.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然保护区实际,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任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分类指导、制定实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青海省统计年鉴2020:2016-2019年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2016
2017
612.70 591.47 282.51 261.28 10324
26.40 19.95
2.57 2.78 1.10
785.74 764.31 355.65 334.22 13131
25.83 19.20
2.54 2.85 1.24
1096.94 6.3
814.36
1096.94 6.3
Area of Forest
(1 0000 hectares)
Forest Coverage Rate
(%)
Wetland Area
(1 0000 hectares)
注:本表数据来源于青海省水利厅 通运输厅、青海省气象局(省气候 Note:The data in this table are from Grassland Bureau, Qinghai Natural Department and Qinghai
9-11 2016-2019年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Basic Statistics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2016-2019)
指
标
Item
水环境
水资源总量
(亿立方米)
地表水资源量
地下水资源量
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
人均水资源量 (立方米/人)
用水总量
(亿立方米)
#农业用水
814.36
2019)
2018
2019
961.89 919.33
939.48
898.2
424.24 412.73
401.83 391.60
15946 15125.04
26.10
26.18
青海省“一谷两盆”地区互补发展SWOT分析

2021年2月第3期总第469期内蒙古科技与经济Inner Mongolia Science Technology D EconomyFebruary 2021No. 3 Total No. 469党的十九大报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矛盾的变 化,立足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明确提出要 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1],“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 发展,中部崛起都是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体现。
青 海省“一谷两盆”地区是指青海省河湟谷地、柴达木 盆地和共和盆地的统称。
作为青海省核心区域,呈 现出河湟谷地一支独大的局面,内部差距明显,促进 “一谷两盆”协调发展一直是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
S W O T 分析法是战略管理 中一种有效的分析工具*],包括内部的竞争优势、劣 势、外部的机遇、挑战4个方面,被广泛用于区域、产 业、企业等重大战略决策上。
90。
_ 东____________95。
_ 东____________100:东___________1 研究区概况青海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全省主体功能区 划中903的区域属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仅有 1〇3的区域属重点开发区域*1],且都分布在柴达木 盆地、共和盆地、河湟谷地中(如图1所示$自然环境条件方面,“一谷两盆”在省内具有明显的相对优 势。
河湟谷地位于黄土高原和青藏高原的过渡地 带,自北向南依次为大通河、湟水、黄河,在纵向上形 成四山三谷地,横向上多串珠状盆地的地貌,为温带 季风性气候。
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分别处于青藏 高原东北部和西北部,两个盆地都被山地环绕,都为 高原山地气候,生态环境脆弱(如图2所示$社会经济方面则举足轻重,“一谷两盆”地区历年都在青 海省生产总值中占有极高比重,以2018年为例,三 地区生产总值占比达*7.99%,人口数量占比 80.34%,科技人力资源占比99.7%,耕地面积与主 粮产量99%来自本区,是主要工业区。
青海省八大行动实施方案

青海省八大行动实施方案青海省作为中国西部重要的生态文明建设区域,一直以来都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责任区。
为了进一步推动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青海省提出了八大行动实施方案。
一、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青海省将加大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推动生态系统修复和重建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青海省将加大对生态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青海省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加强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系统保护,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推进碳排放减少工作青海省将制定并实施碳排放减少工作方案,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加强碳排放监测和管理,推动碳排放减少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青海省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提高对生态环境变化的预警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六、推动生态文明教育和宣传青海省将加大对生态文明教育和宣传的力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七、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青海省将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
八、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青海省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态文明理念。
总之,青海省八大行动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青海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青海省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更加有力的举措,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更大的贡献。
青海生态环境状况评价

青海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就生态环境对人类生存及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适宜程度,根据人类的具体要求对生态环境性质及变化状况进行的评价。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选择具有代表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对生态环境状况的优劣程度进行定性或者定量的分析和判别。
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工作安排,采用2010年和2011年两时期的陆地卫星Landsat TM卫星遥感影像数据,依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了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价。
本报告是此次评价的核心成果。
一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体系(一)评价指标和数据获取1.生物丰度指数和植被覆盖指数生物丰度指数通过单位面积上不同生态系统类型在生物物种数量上的差异,间接地反映被评价区域内生物丰贫程度。
由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筑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同生态系统的等效面积占区域面积比重计算得到。
植被覆盖指数指被评价区域内林地、草地、农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五种类型的面积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用于反映被评价区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生物丰度和植被覆盖度的遥感解译由空间分辨率为30米的2011年5~10月时段的TM7波段卫星遥感影像,利用RS和GIS这两项技术,将2011年度图像配准,采用人工目视判读解译。
2.水网密度指数和土地退化指数水在生态系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生态系统物质流与能量流的重要载体,也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中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水网密度指数指被评价区域内河流总长度、水域面积和水资源量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用于反映被评价区域内水的丰富程度。
土地退化指数是指被评价区域内风蚀、水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和工程侵蚀的面积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用于反映被评价区域内土地退化程度。
青海省水系图来源于国家地理中心1∶25万基础地理数据,河流长度和湖(库)面积利用遥感解译得出,水资源量、年降水量来源于水文水资源部门统计资料,青海省土壤侵蚀图来源于青海省水保部门。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报2017至2019年中央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报2017至2019年中央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6.08.11•【字号】青环发〔2016〕246号•【施行日期】201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报2017至2019年中央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青环发〔2016〕246号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十三五”期间,我厅将按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逐步完善项目库建设,强化环保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促进青海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以生态保护优先协调推进青海经济社会发展,为认真做好2017至2019年中央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一)中央环保专项资金1、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省政府《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工业源重点支持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自备电厂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改造项目,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项目;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支持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及环保产业培育项目;生活面源及移动源方面重点支持黄标车淘汰、油气回收治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生活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2、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支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公私合营的PPP模式),包括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重点防控单元水环境生态修复、湿地生态治理及规模化畜禽生态养殖等项目;新技术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以及满足国家资金支持规定,地方积极性高的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青海环境气候

青海环境气候1、青海高原的环境青海高原的空气比较干燥,稀薄,太阳辐射比较强,气温比较低。
由于其地形的复杂和多变,青海高原上气候本身也随地区的不同而变化很大。
总的来说高原上降雨比较少。
2、青海属于什么气候?青海省深居内陆,远离海洋,地处青藏高原,属于高原大陆性气候。
其气候特征是:日照时间长、辐射强;冬季漫长、夏季凉爽;气温日较差大,年较差小;降水量少,地域差异大,东部雨水较多,西部干燥多风,缺氧、寒冷。
全省年降水量总的分布趋势是由东南向西北逐渐减少,境内绝大部分地区年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祁连山区在410~520毫米之间,东南部的久治、班玛一带超过600毫米,其中久治为降水量最大的地区,年平均降水量达到745毫米;柴达木盆地年降水量在17~182毫米之间,盆地西北部少于50毫米,其中冷湖为降水最少的地区。
(2)青海环境气候扩展资料:青海的地理环境:1、位置境域青海位于中国西部,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9′-39°19′之间,全省东西长1200多公里,南北宽800多公里,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十三分之一,面积排在新疆、西藏、内蒙古之后,列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四位。
2、地形地貌青海全省地势总体呈西高东低,南北高中部低的态势,西部海拔高峻,向东倾斜,呈梯型下降,东部地区为青藏高原向黄土高原过渡地带,地形复杂,地貌多样。
各大山脉构成全省地貌的基本骨架。
全省平均海拔3000米以上,省内海拔高度3000米以下地区面积为11.1万平方千米,占全省总面积15.9%;海拔高度3000到5000米地区面积为53.2万平方千米,占全省总面积76.3%。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青海3、青海这个城市环境气候怎么样?会不会很干?很多土?青海是我国一个省级行政单位,并不是一个城市。
青海海拔是最高的省份。
气候相对比较干旱环境。
比较优美。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青政办[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青海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的职责。
2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职责。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的职责。
4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下放的职责。
1向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行政审批、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国有荒坡地行政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河道范围内采砂许可等4项行政审批权限。
2水利工程审批管理实行分区分类审查审批制度。
除玉树、果洛和黄南州外,其他市、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新建小型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老化失修小型水利维修改造等项目的审批权限在限额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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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项 目 名 称:中国水环境功能区划 分项目名 称: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主 持 部 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规划院、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承 担 单 位: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项目领导小组: 组 长:祁生奎 (青海省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小宁 (青海省环保局污控处处长) 李宏奇 (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副主任) 成 员:马桂香 (青海省环保局污控处副处长) 尹大海 (青海省环保局规财处副处长) 丁学刚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梅洁人 (青海省环保局自然处副处长) 任 杰 (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项目技术组: 组 长:李宏奇 成 员:王建荣、李幸福、葛劲松、张 敏、张晓明、 司文轩、苟任黎、李旭东 批准:曲爱珍 审定:祁生奎 审核:赵浩明 校核:陈小宁、丁学刚、王心明
项 目 负 责 :李宏奇 报 告 编 写 :李宏奇、王建荣、李幸福、司文轩 主要参加人员:李宏奇、王建荣、李幸福、葛劲松、张 敏、 张晓明、司文轩、苟任黎、李旭东 1 总论 1.1 水环境功能区划目的和意义 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水环境功能区是水环境分级管理工作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是正确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水质评价的基础。通过这项基础性工作,可以进一步使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质监测、水环境管理等结合起来,形成活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系统。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履行省人民政府“三定”方案赋予青海省环保局的职责,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化水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实现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按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2002年6月,青海省环境保护局在全省开展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编制完成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1.2 水环境功能区划编制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⑶《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⑸《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96]31号文; ⑹《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0]67号文; ⑺《关于开展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55号文
⑻《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指南》 1.3 水环境功能区划引用标准 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⑵《自然保护区类型及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6); 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⑷《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 ⑸《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1.4 水环境功能区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分的Ⅰ至Ⅴ类水环境功能区、混合区、过渡区,不适用于没有水环境功能的季节性水域。
2 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 2.1 定义 2.1.1 水环境功能区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水域使用功能、经济发展以及污染源总量控制的要求,划定的水域分类管理功能区(主要包括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以及混合区、过渡区等管理区,统称为水环境功能区。 2.1.2 自然保护区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标准的区域,称为自然保护区。
2.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镇饮用水集中式取水构筑物所在地表水域及其地下水补给水域、地下含水层的某一指定范围称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2.1.4 渔业用水区 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称为渔业用水区。
其中,通常按水质要求不同划分为珍贵鱼类保护区和一般鱼类用水区,珍贵鱼类保护区主要包括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一般鱼类用水区包括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2.1.5 工业用水区 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点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称为工业用水区。
工业用水区的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的生态保护要求、下游水环境功能区高功能用水的水质要求,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
2.1.6 农业用水区 灌溉农田、森林、草地的农用集中提水站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称为农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的水质以满足地表水的生态保护要求、下游水环境功能区高功能用水的水质要求为依据,严于农业灌溉用水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
2.1.7 景观娱乐用水区 具有保护水生生态的基本条件、供人们观赏娱乐、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水域称为景观娱乐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水质最低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
2.1.8 混合区 混合区是不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特殊水域(排放口所在水域),是污水与清水逐步混合、逐步稀释、逐步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水域,是位于排放口与水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劣V类水质水域。
2.1.9 过渡区 指水质功能相差较大(两个或两个以上水质类别)的水环境功能区之间划定的、使相邻水域管理目标顺畅衔接的过渡水质类别区域。过渡区执行相邻水环境功能区对应高低水质类别之间的中间类别水质标准,体现水域水质的递变特征。下游用水要求高于上游水质状况、有双向水流且水质要求不同的相邻功能区之间可划定过渡区。
2.1.10 水域使用功能 凡具有天然径流量的地表水域,按各用水部门需要,规定水域水质、水量指标,使其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自然保护、饮用、生物繁殖、景观娱乐、工农业等项功能,则称水域具有某种使用功能。
通常,水域使用功能是水域各单项功能的统称;某一水域具有某种使用功能与满足某一功能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两种说法是等同的。
2.1.11 现状使用功能 地表水水域现在达到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别及其相应的使用功能。
2.1.12 规划使用功能 与环境规划中规定的保护目标相对应的使用功能,是各用水、管水部门协调一致的使用功能。
2.1.13 水污染控制区 对应水域中具有代表性水质控制断面的陆上汇流区域定义为水污染控制区。该区域中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和面污染源均为水污染控制区内的控制对象。
2.1.14 控制断面 指反映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或反映污染源对水域水质的影响,或反映功能区执行标准变化的代表性断面,通常分为市控、省控、国控断面。
2.2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2.2.1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实现可持续发展。
2.2.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应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2.2.3 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 当地表水做为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补给水,或地质结构造成明显渗漏时,应考虑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影响,防止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污染,将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陆上污染源进行统筹考虑,保护地下水水质。
2.2.4 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 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时不得降低现状水质对应的使用功能。对于水资源丰富且水质尚好但尚未开发的地区,确因发展经济的需要要求降低水体现状功能时,应论证降低水质要求是否影响该区未来水环境质量提高要求,并做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必要性说明。 2.2.5 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 当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 跨国界、省界等水域还应按相应标准中的高标准值保护,在各国和各省有不同的水质标准时,也依高标准值管理。
2.2.6 对专业用水区及跨界管理水域统筹考虑的原则 属于专业用水单一功能的水域,如卫生部门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及其卫生防护区,渔业部门划定的渔业水域均为专业用水区,分别执行专业用水标准,由相应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跨界管理水域应规定跨界控制断面的水质要求和允许排污总量指标。对可生物富集、环境累积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在源头严加控制。对跨界水域,以下游对水质的功能要求作为划分依据。
2.2.7 与调整产业布局、陆上污染源管理紧密结合的原则 为实现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应与陆上产业合理布局、工农业发展、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将区域点源与面污染源控制方案、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与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实现相结合,使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与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体现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在水上,目标落实在陆上。
2.2.8 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 划分方案应实用可行,有利于强化目标管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得力,相邻行政区监督有效。
2.3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技术程序 2.3.1 汇集水域使用功能、确定水质控制断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