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云政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8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合法使用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放开和鼓励的行业,不需行政审批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不作任何限制。
第六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应在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后,凭有关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应按有关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七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取得有关行政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利用家庭、个体经营的场所、设备和劳动力,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或流动的场所出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在设立前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租赁合同、生产设备清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二)食品摊贩: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许可的食品种类、经营活动范围、所在场所等。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过期、变质、霉变等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设立专门的操作区域,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卫生装备,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开征集2017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的通告》,为配套《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实施,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申报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立项建议书,经省卫计委标准专家会议审核并上报国家风评中心予以了批复。
云南省卫计委下达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列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度标准制定项目,项目编号:云卫〔2017〕DB003。
(二)项目负责单位、参与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的制定工作。
主要协作单位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参与单位云南省卫生监督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酿酒科学研究所。
参与起草人员:刘本军、詹伟、方海云、孙文通、谭平、张晓春、祝红昆、于国忠、柴剑波、李军明、潘章、李海山、鲁燕骅、赵迎春、梁丽、钟读波、魏伟、徐光明、缪锦辉、丁天发、王凌云等。
二、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情况(一)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者。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云南省政府2016年10月17日发布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具体认定条件、基本要求及发放登记证管理的方式,明确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管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云南:食品小作坊小摊贩“身份证”免费办“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3年“摊贩备案卡”有效期2年

云南:食品小作坊小摊贩“身份证”免费办“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3年“摊贩备案卡”有效期2年记者昨日从省食药监局获悉,继去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后,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省食药监局又起草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登记的申办流程、登记范围、登记时限、证书样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免费办理省食药监局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是对去年《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一个补充,目前正在推广阶段。
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皆为免费。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摊贩备案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5天内可办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5个工作日内即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2年。
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以及禁止伪造、变造。
此外,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也需要标明登记证编号。
且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登记证长这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由省食药监局统一制定。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了小作坊名称、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生产地址、食品类别、有效期、登记机关等信息。
登记证编号由“登记机关名称前2位汉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与“【小作坊】”和“5位登记流水号”组成。
如: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第一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其编号为:LP【小作坊】00001。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备案管理。
1第二章备案程序第六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摊位或者经营门店使用证明;(四)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核发《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八条《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二年。
食品摊贩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限为一个有效期。
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的,应当及时提交延续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卡》。
《食品摊贩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机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卡一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06•【文号】国市监食生〔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近年来,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规范和提升,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定期汇总小作坊总体情况。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小作坊建档率要达到100%。
小作坊建档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二、实行小作坊食品“负面清单”管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对小作坊生产白酒的,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云政办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
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
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四)食品种类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对因迁址原因而进行变更的,核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变更之日起计算。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换证的;
(二)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废止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登记证编号、有效期、登记机关等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登记机关名称前2位汉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与“【小作坊】”和“5位登记流水号”组成。
如: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第一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其编号为:LP【小作坊】00001。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食品小作坊
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证。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生产加工列入禁止目录食品和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样式)
2.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3.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4.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5.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书
附件1
附件2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申请书
小作坊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3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小作坊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4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5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书
编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生产加工的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承担和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为切实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明确以下质量安全责任:
1、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检。
2、建立健全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物质、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采购索票索证、生产过程、食品检验、食品销售等四个记录,实现全过程控制及可追溯。
确保不合格的食品能及时召回。
3、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工艺合理,过程规范。
加工车间的卫生管理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材料与(半成品)成品等的交叉污染。
4、生产卫生管理符合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5、不得使用受污染、不清洁、回收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等包装、储存、运输食品;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认证认可标志等相关信息。
6、生产的食品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及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非食用的原辅材料和过期回收食品加工食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物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签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