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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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东海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石迁的委托,指派我
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
真研究了起诉书,详细的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
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
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根据
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可以从轻
处罚。
二、被告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东海市百花区万豪小区进行第二次盗窃时被巡逻的小区保
安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导致其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
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石迁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具有酌定从
宽处罚情节。
1.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全部财物价值300元人民币,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被告人现场被抓,被盗财物追回。
2.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
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石某某已经认
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
度良好。
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被告人学历为高中,考虑
问题简单,其主观恶性小;本次犯罪是在本能欲望的驱使下作案,
为此,被告人已被羁押数月,国家刑罚的威慑力,事实上已经作用
于他,故其人身危险性低。
四、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
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
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
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
小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的犯罪情
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
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东海市XX律师事务所周梦文律师
补充
被告人石迁盗窃金额仅为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
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责刑相
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案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讯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全部退还,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