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十三五规划工作大纲 2016-1-15.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编制

工作大纲

自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来,到2015年底,我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将基本解决。但一些地区农村饮水安全成果还不够牢固、容易反复,在水量和水质保障、长效运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与中央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贫困地区如期脱贫等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十三五”期间,需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切实把成果巩固住、稳定住、不反复,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为指导地方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制订本工作大纲。

一、总论

(一)规划工作任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由地方自行确定。建设资金由地方筹措,中央对贫困地区等予以适当补助,并与各地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等挂钩。中央实行规划目标考核制度,各省确定的规划目标任务将作为中央对各地考核的依据。规划主要工作任务是:

1、科学评价工程现状。充分利用农村供水工程普查成

果,认真总结“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全面分析评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现状,总结成效,查找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

2、认真搞好需求分析。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目标要求,重点从解决部分地区饮水安全易反复、一些地区水质保障程度不高、长效机制不健全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针对不同区域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需求。

3、合理制定规划目标。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十三五”规划任务的重点是突出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适当采取工程措施,达到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成果的目标。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投入可能和建设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十三五”规划目标。

4、重点抓好规划布局。综合考虑当地自然地理和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村镇布局、人口变化、重点风险源分布及现有工程实际状况和贫困人口易地搬迁措施等情况,按照以改造配套为重点、辅以适当新建的原则,合理确定巩固提升工程总体布局和发展规模。

5、分类确定建设任务。围绕解决部分地区饮水安全易反复问题,合理确定改造与新建工程的建设任务;围绕提高水质保障程度,确定水厂水质净化处理和消毒设施配套完善的措施;围绕工程长效运行,确定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水源保护、信息化建设等任务。

6、强化保障机制建设。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的总体目标和任务,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二)规划思路与编制原则

1、规划思路

在全面摸底调查工程现状、查找薄弱环节的基础上,围绕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立足巩固已有饮水安全成果,突出建立健全管理维护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已建工程效益,综合采取配套、改造、升级、联网等方式,辅以新建措施,合理确定省级规划目标和建设任务。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的要求,整体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地方政府重视、有条件和积极性高的地区可适当超前规划。

2、编制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综合考虑各地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协调”方式,科学合理确定各地规划目标、区域布局、建设任务。重点解决部分饮水安全不达标、易反复、水质保障程度不高等问题。

(2)因地制宜,远近结合

立足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当地实际,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采取“以大带小、城乡统筹,以大并小、小小联合”的方式,“能延则延、能并则并、宜大则大、宜小则小”,量力

而行,分步实施。

(3)明确责任,两手发力

明确地方事权,落实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保障作用,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制定合理的价格及收费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4)依靠科技,提升水平

加大科技对农村供水发展的支撑力度,增强创新能力,积极开发推广应用适宜农村供水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农村供水生产运行和管理信息化,提升农村供水行业现代化水平。

(5)强化管理,长效运行

加强工程运行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建立合理水价机制,落实运行管护地方财政补贴。健全基层专业化技术服务体系。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创新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三)基本规定

1、规划范围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农村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

2、规划水平年

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水平年为2020年。

3、基本资料口径

现状经济社会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基础数据资料应采用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统计年鉴等),部分缺乏统计资料的数据可进行典型调查,认真复核分析相关数据,保证基本资料的真实、合理。同时应做好与全国农村供水工程普查和全国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衔接。

(四)规划编制依据

本规划编制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性文件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规程: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11月29日)

(3)《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

(4)《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5)《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6)《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年)

(7)《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环保部(2012年6月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