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场地、绿化、道路、广场、地下室、空中及其他相关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托物业服务合同,向委托其管理的小区居民、业主提供物业维修养护、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居住场所管理和其他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积极为委托其管理的小区居民、业主创造一个安全、卫生、舒适、便捷、和谐的生活环境。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业主和承租人的监督,及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和指导,完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拥有从事物业服务所需的设备、人员、资金和技术条件,并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管理的小区设置服务中心或服务窗口,向委托其管理的小区居民、业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委托其管理的小区居民、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和计价方法等。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实行明细账务和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承租人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并向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管理物业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进行管理,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物业管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监督和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三个层面。
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基本法律,明确了物业管理关系、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权责等内容。
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业主权利与义务:业主享有物业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费等。
- 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保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等。
- 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
2.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对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机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纠纷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 物业管理机构:明确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程序和职责。
- 物业管理服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
- 物业管理费用:明确了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收费标准、缴纳方式等。
- 物业管理纠纷:规定了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重要法规,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 筹集: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范围、筹集标准和筹集方式。
2021版《物业管理办法》

2021版《物业管理办法》【注】本文档仅供参考使用,具体操作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物业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 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小区卫生的清洁和保洁;3. 小区环境的绿化和美化;4. 小区安全的保护和监控;5. 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6. 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7.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确保业主了解和知悉。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并向业主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组织机构,担负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维护业主权益等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汇报工作,并保障业主知情权。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应明细、合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费用项目。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或延期,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提醒和教育;2. 警告和劝导;3. 罚款和损毁赔偿;4. 暂停或中止相关权益;5. 追究法律责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的物业管理活动和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服务居民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维护与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保洁、绿化、安全巡查、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高质量、高效率、高安全的原则,向业主提供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体系,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服务的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是指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清洁费、绿化费等。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依据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十三条业主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事务,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权益。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要求物业公司及时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工作,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不得恶意拖欠物业费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第十七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发现物业管理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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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模板一:《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这个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管理、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推动物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居民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开展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有相关资质,依法合规经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维护。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物业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居民的权益和义务,并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和保障义务。
第三章居民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居民有权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歧视、虐待、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公开管理信访渠道,受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小区内设立管理处,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小区费用,并公示于小区内。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礼聘的保安、清洁工等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卫生、安全等问题,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区取消物业管理制度通知

您们好!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在保障小区生活环境、维护业主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我小区物业管理体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服务质量不高、管理费用不合理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大业主的生活质量。
为此,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现就小区取消物业管理制度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物业管理制度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小区实际情况,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决定自即日起取消我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二、取消物业管理制度的原因1.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高。
近年来,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满足广大业主的需求。
2. 物业管理费用不合理。
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标准不透明,部分费用过高,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用存在质疑。
3. 业主自治意识增强。
随着业主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业主希望参与小区管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取消物业管理制度后的工作安排1. 成立业主委员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业主大会定期召开。
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小区重大事项,保障业主权益。
3. 建立业主自治组织。
鼓励业主成立自治组织,负责小区内的小区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工作。
4. 加强小区安全防范。
取消物业管理后,小区安全防范工作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确保小区安全。
四、注意事项1.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将定期向业主公布小区管理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2. 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权益。
3. 业主应积极参与小区管理,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4. 如有业主对小区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渠道反映。
感谢广大业主对小区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全体业主携手共进,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特此通知。
【小区名称】业主大会【发布日期】2023年X月X日。
最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尊敬的读者,感谢您的阅读。
以下是关于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t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t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国有、集体和私有的住宅、商业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三条\t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标准,为业主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
第四条\t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经过物业管理协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t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业主权益、决策物业管理事务的集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t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七条\t物业服务管理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的清理和维护,公共安全的维护和保障等。
第八条\t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规程,规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和解释。
第五章物业费用第九条\t物业费用是业主为共同使用和维护公共部位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能源费等。
第十条\t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明确费用项目和计费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提供费用清单。
第六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一条\t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t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和调解因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和投诉,并提供相应的协调和解决意见。
【附件】1. 物业管理服务规程2. 物业费用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7年颁布的关于物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