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物业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考虑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需要,确定相关指标,并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人员和社区业主等相关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提供服务,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并在履行职责中加强与居民自治组织的沟通和协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维修、保洁、安全、设备管理、收费等职责,保证物业共有部分、公共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服务规范,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提供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设立接待中心,及时处理社区业主的咨询、投诉和报修等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洁制度,保持社区环境整洁,定期进行保洁工作,清理垃圾,修剪植被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社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维修人员,并及时处理社区内的维修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向业主征收,并明确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运维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及改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策,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费用的报告,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在城市化进程中,物业管理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
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居住环境的质量,物业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近日,最新修订版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该条例对物业管理的目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其中,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是物业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
条例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履职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范围是指物业公司提供的包括物业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区域清洁、安全管理等一系列服务。
该章节对各项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确保居民享受到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三章:小区秩序管理小区秩序管理是维护小区安全和居住环境的基础。
条例明确规定了小区内禁止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物业费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营和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经费来源。
该章节规定了物业费的支付方式、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为了保证公平和透明,物业公司需要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相关资金流转账目。
第五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共同决策的机构,而业主委员会则是履行业主权益的代表性机构。
该章节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和议事要求,并对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权责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业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六章:物业服务的质量监督和评价物业服务的质量监督和评价对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条例规定了业主和居民对物业服务质量的投诉和纠纷解决程序,并鼓励社会公众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物业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违法行为和处罚为了强化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打击,条例对涉及不履行或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虚假招投标等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物权法》、《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居民社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承担保持物业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生活安全、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等责任。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第五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如电梯、楼宇照明、门禁系统等;2. 绿化景观的养护和管理,如花草树木的修剪、灌溉和施肥等;3. 小区安全措施和消防设施的检修和保养,如监控设备的维修、防火门的定期检查等;4. 垃圾清运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如小区内道路、公共区域的清洁和保洁;5. 管理与住户有关的事务,如停车位分配、楼道公告发布等;6. 解决住户之间或住户与物业单位之间的纠纷和投诉,并组织开展社区活动。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费用收取标准和使用规则,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或进行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居民权益保障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公共资源,确保每位业主和住户享有公平合理的公共配套设施和服务,如公园、健身房、儿童游乐场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回应居民的合理诉求和咨询,不得无理拖延或拒绝提供服务;对于有关公告、通知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和调解居民之间及居民与物业单位之间的纠纷,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居民的安全教育,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确保小区的居民生活安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城市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全和谐。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是指公寓、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物业单元内负责管理和运营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具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工具;(三)具备财务管理能力;(四)具备履行合同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选聘,也可以由开发商或其他合法持有该物业的单位选聘。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与业主、居民形成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业主参与管理的机制,听取业主、居民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保存物业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权属证明、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参与物业管理决策,推举或者被推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二)享受公共设施、服务设施的使用权;(三)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享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四)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管理行为提出投诉和意见;(五)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义务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二)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三)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不损坏公共设施;(四)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五)按照规定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活动。
第四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组织的规定及时缴纳物业费,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公示、公开,并由业主代表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物业费的用途应当明确,用于物业管理组织的正常运营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宁和谐。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民主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物业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物业项目的维护、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健全日常管理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反馈渠道,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进行不正当收费、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等违法行为。
如有违反,应及时追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监督、评价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参与物业费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维护社区的和谐安宁,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参与决策的重要途径。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参会人数达到法定比例,并且不少于一定人数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业委会是业主自行组织的代表机构,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并推动社区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业委会的成员应当是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的意愿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单位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租户、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物业设施管理第六条物业设施包括小区的道路、绿化、电梯、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保证物业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对物业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根据物业设施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和使用维修基金。
第三章社区环境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维护小区的安全干净整洁,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小区卫生清扫工作,清理垃圾,保持道路、楼梯、走道的清洁。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设置相应的监控设施和保安人员,防范各类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包括维修处理、咨询指导、业主投诉处理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业主的需求。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满意度调查,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评价,并及时改进服务不足之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本条例向居民公告,使其知晓。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一、引言《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规,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24版。
二、总则《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管理组织形式、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部分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三、管理组织形式管理组织形式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对管理组织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组织形式和议事规则,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职责,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监管。
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监管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
同时,对物业服务的标准和收费进行了规定,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环节。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的物业使用规定,包括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坏物业设施设备等。
同时,对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保障了物业的维修和维护。
六、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保障物业管理法规实施的必要手段。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对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协助和指导职责。
同时,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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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1.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
2.什么是物业管理?答:《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针对实践中业主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6项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4.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5.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如何确定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来确定。
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由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尚未制定,《条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第十八条)。
6.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什么形式召开如何作出决定答: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召开会议,都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还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第十二条)。
7.业主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它和业主大会间是什么关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第十六条)。
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间有何关系?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十条)。
9.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答: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第二十九条);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三十一条)。
10.《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了哪些要求?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六条)。
11.怎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业主大会作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
12.物业管理用房归谁所有,如何使用?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3.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再转移给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答: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第四十条)。
14.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二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七条)。
15.《条例》对水、电、气、热等费用的代收作了哪些规定?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五条)。
16.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人员有什么要求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
17.《条例》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作了哪些规定?答:《条例》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二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第五十二条)。
三是,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三条)。
四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五条)。
18.哪些物业的业主应当交纳住房维修资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什么用途答: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