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主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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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制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制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一、引言法制建设是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法制建设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章,构建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国家治理体系,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在当代社会,法制建设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至关重要。

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1. 权力制约与合法性一个有良好法制的国家,能够通过对权力进行制约,保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合法行使,使国家的决策、管理和执法更加公正公平。

法律的存在为权力赋予合法性,不仅能够约束政府行为,也能够保护社会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2. 社会公平与正义法制建设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通过法律的约束和司法的公正,能够保障社会各个阶层的公平竞争,避免腐败和不公现象的发生。

法制建设还能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减少社会不平等,推动社会公平的实现。

3. 经济发展与市场秩序良好的法制建设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治环境能够保障企业的产权和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活动的风险,增强市场中各主体的信心,从而推动创新和竞争,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法制建设的现状与问题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1. 法律执行的不均衡在中国,法律的执行存在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和贫富差异。

有些地区和一些特定群体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仍较薄弱,法律执行的力度不够坚决,导致法律的效力不尽如人意。

2. 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是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

虽然我国在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司法公正和效率仍有待提升。

一些案件审理周期长、结果不公,司法裁决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众的公正需求,这给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产生了质疑。

3. 个人权益保护的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法律,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权益保护还存在困难。

一些个人遭受侵犯时很难寻求法律救济,资格要求和成本较高等问题制约了个人权益的维护。

四、加强法制建设的对策与措施为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应采取以下对策与措施,加强法制建设。

广西专用2022高考思想政治一轮复习考点规范练15我国政府受人民的监督(含解析)新人教版

广西专用2022高考思想政治一轮复习考点规范练15我国政府受人民的监督(含解析)新人教版

考点规范练15 我国政府受人民的监督一、选择题1.(2020·山东烟台模拟)2019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要求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

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有利于( )①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②政府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民监督③强化基层政权组织,保障人民当家作主④降低权力运行成本,避免工作出现失误A.①②B.③④C.②③D.①④答案:A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文件要求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

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有利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政府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民监督,①②正确;基层政权组织是指乡镇一级的人大和人民政府,强化基层政权组织与题干主旨不符,排除③;“避免工作出现失误”的表述过于绝对,排除④。

故选A项。

2.(2020·广东佛山一模)201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20周年。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从繁简分流、复议听证、集体讨论、复议专递、文书公开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打造行政复议制度的“深圳标准”。

打造“深圳标准”有利于( )①提高深圳司法效率,创建长期稳定的法治环境②提升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和表决权③防止权力的缺失和滥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答案:D解析: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从繁简分流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打造行政复议制度的“深圳标准”,打造“深圳标准”有利于防止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③④符合题意;深圳市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提高深圳司法效率在材料中未体现,排除①;表决权是人大代表的权利,公民没有表决权,②错误。

故选D项。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问题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问题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问题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

它的弊端主要在于:第一,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引起再审的三种途径,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可以说是实质途径),当事人却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再审仍是法院、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力的程序。

从法理上说,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的领域,更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国家一般不应干预或尽可能少地干预。

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实施过多的干预,容易导致自身定位的不明确;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实施过多的干预,则可能破坏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

第二,申请再审的次数无限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和诉讼的不经济。

由于现行法律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无论在对象、理由与时限上均无明确的限制,所以不论什么时候,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发现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提审或再审。

而且,由于检察机关拥有充分的启动再审的权力,许多当事人放弃了正常上诉权的行使,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不需要支付诉讼费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上。

由于上述原因,近年来,再审案件逐年上升,“有的案件经过六次审判,最终还是回到最初的结果,有的甚至出现七八次审判”。

第三,司法效率低下。

时间限制过于宽泛的申请再审带来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再审的时效问题,有的案件历时几年、十几年,不仅当时作为案件基础的法律关系已经变更或不复存在,而且由于难于取证导致案件的审理非常艰难。

第四,申请再审的主体无限严重影响了生效裁判稳定性,损害司法权威。

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涉及的相对人也因此继续展开民商事行为。

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没有严格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利害关系人可以持新的证据、事实提起再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本院裁判有误的案件进行再审;检察机关可以对同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依法行使监督权,以抗诉的方式要求法院对案件再审。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

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

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2.审判公开。

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

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

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

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3.法官中立。

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

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

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

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

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4.诉讼地位平等。

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

其主要表现为: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很多法律界人士对“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提出了见解,例如在外部保证司法机关对其他权力机关的独立,加强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等。

但是,除上述这些措施外,如何保证我国三大诉讼法中一些“老办法”发挥其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同样有重大意义。

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题集(第1622篇)

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题集(第1622篇)

2019年国家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卷一49题,单选)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1节>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答案】:C【解析】:律师职业道德不仅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还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

故C项不正确,应选。

2.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一46题,单选)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B、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C、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D、合理的退休制度也是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高度重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1节>司法公正【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主要为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

故A项“两方面”说法错误,应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故B、C项正确。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法官、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以退休待遇保障法官、检察官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也是对其的保障。

司法制度复习

司法制度复习

名词解释1,司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制度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3,司法职业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4,侦查特定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和缉拿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5,法律援助制度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形式为难以通过一般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益的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性法律制度。

6,公证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引导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依照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执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

8,执行指法院和其他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各类活动。

简答1,我国司法的显著特点1)民主性(人民性)。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大,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司法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司法的民主性还体现在公民参与司法上。

2) 终局性。

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裁决,便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在做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3) 公正性。

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活动以及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查明案件事实以及纠纷或争议发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

优秀司法建议书

优秀司法建议书

优秀司法建议书尊敬的法官:我代表客户写信给您,希望能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司法建议。

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我认为以下方面是当前司法体系需要改进的地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法官素质的提升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力量,其素质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通过以下几方面来提升法官的素质:1.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包括法律知识、审判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养,以确保其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来审理案件。

2.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以客观公正的评价法官的工作表现,激励其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法官的沟通能力和处理纠纷的能力,提高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结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透明度的提高司法透明度是建立健全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对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推动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1.加强对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公正,降低司法阻力。

例如,可以通过网络直播庭审过程,使公众能够观察到司法的真实情况,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加强对判决结果的解释和公示,使当事人和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增加判决的可理解性和可接受性。

3.提高对司法评价和监督的透明度,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官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估,使司法的流程和结果都能够接受公众监督。

三、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关键所在,我们建议:1.加强对司法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法官和法院的数量和结构,提高法官和法院的工作效率。

2.加强对法官工作负荷的监控和控制,合理分配审理案件的数量,确保法官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每一个案件。

3.促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法律数据库和审判案例库,提高司法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综上所述,通过提升法官素质、加强司法透明度以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我们相信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在实施这些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也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进司法体制的进步与发展。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摘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质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

可见,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

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还与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着“剪不断”的联系良好司法公信力具有维护司法权威、培育法律信仰、促使公民守法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价值功能。

从司法自身的内在要求而言,良好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有赖于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等三个方面都具有很强的公信力。

要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司法工作机制、提高司法的社会参与度等为突破口来推动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形成。

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互相评价。

当前我国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普遍不足,本文拟结合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分别从司法与公众两个角度探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论文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缺失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在我国,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公众对司法的依赖空前强化,对司法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诉讼进入爆炸期,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审判管理公信力偏低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应当是可亲近的、亲民的和便民的,但现实是民众对司法诉讼感到强烈的距离感。

首先,民众普遍感觉打官司难,尤其是立案阶段,由于民众对诉讼程序的不了解、法院办案时间长以及收取诉讼费等问题上,使得民众对打官司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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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主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选择 【摘要】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当下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对公正和效率的价值选择中总是会偏颇一方,这样有损于司法的正义目的。但是公平和效率是统一的整体,为了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应当不断的使公平和效率趋于统一。但在现行的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下,对纠纷的解决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主体;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中的。审判活动中,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起着主导性作用。作为司法活动中主体的法官、检察官首先就有义务来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法律目的的实现。法官和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活动。但是,在实践的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常常不能平衡公正和效率,做不到两全其美。 (一)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忽视了司法效率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可以说,追求公正是司法的终极价值。司法公正是正义准则在司法领域的贯彻和体现,是通过司法方式对人们的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权利和利益在人们之间的各得其所。因此可以看出,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对纠纷进行裁决以维护当事人权利和利益。但是,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导致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官对纠纷的解决往往只重视纠纷解决的结果是否是公平、正义的。同时却忽略了司法的效率价值。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案件的处理不注重效率,一味的追求结果的公正,反而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 (二)追求司法效率损害了司法公正 司法的另一个价值是效率,效率本身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根据经济学意义上效率的概念和内涵,界定了司法效率的内涵,即司法效率是在既定的司法资源下,对案件裁判数量的最大化。因此,就要求法官在案件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在既定的资源条件下,解决尽可能多的纠纷,对于单个案件要及时审理,及时裁判。但是,在我国当前司法行政化的体制之下,办案数量被考虑在法官的个人业绩中,法官为了提高个人业绩,过分的重视司法的效率,加快办案时间,势必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方面出现瑕疵,损害司法公正的价值要求。正如弗朗西斯?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断(司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个途径都不能实现公平正义,那么权利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了。 二、两个《意见》对公正和效率的保障 为了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意见》)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意见》)。两个《意见》的目的在于完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责任制,保障司法独立,其更深层的目的,也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两大价值的维护。 (一)对于司法公正的保障 徐显明教授指出,保证司法公正分为三个层次,即程序公平,实体公正和制度正义,制度正义是判断实体与程序的更高层的价值。倘若制度是不正义的,即便程序公正也不足以保证实体之公正。因此一套正义的、完善的制度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司法责任制度作为对法官、检察官权责统一规定的一项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了法官、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确立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主要的原则来保障法官审判独立性。法官要对自己的案件终身负责,这样有利于提升法官的责任感,让司法更加公正化。意见书中还指出,法官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对案件处理结果负主要责任,裁判文书不需要层层审核签发,没有参加案件审理人员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相比之前拖沓的审批制度,行政体制下各种压力,这种独立审理,独立裁判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势必会更加符合公正价值。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失去了依托和根本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意见》中,明确独立审判的原则,就为建立更加公正的司法提供了基础。 《人们检察院司法责任意见》要求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和法官终身责任制一样,检察官也要对自己自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有利于检察官提高办案的质量,使案件更加公正、合理。 (二)对于司法效率的保障 《中美法院司法效率简析》一文中指出相对于美国的一位法官而言,我国法官判案效率太低,一是因为司法独立原则缺乏具体制度保证。美国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自己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无需再向其他法官甚至院长汇报审批案件。这样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就没有任何顾虑,只需要遵循事实和法律。而中国法官在审批制下,可能会有种种顾虑,这种顾虑造成了审理拖沓,从而降低了司法效率。二是因为司法机制运行的官僚化、行政化。美国法官制负责审理案件,定纷止争,而记录、立案、通知当事人、行政管理等工作是由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完成,这样法官就节省出大量的时间专注于案件的审理,而中国由于职权规定不分明,司法行政化等因素,浪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降低了审判效率。在员额制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两个意见书也针对这些问题作了一系列详实的规定。 首先,对于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法院司法责任意见》中指出,院长、副院长、厅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不受其他因素干涉的法官在对案件的判决时便会更加坚定不移的做出自己的的判决,从而也会提高效率。 其次对于司法官僚化、行政化的问题,意见书中也明确指出,探索审判权也行政权相分离的制度,法官的主要职能就在于审判。《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中明确了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法院中包括独任审判中的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中承办法官、审判长、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法院中院长和庭长的职责和权限,检察院中包括检察长、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监察助理。可以说,这两个意见中,对所有和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的责任权限做了详细的划分,这么细致的规定,一方面做到权责分明,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每个人职责不同,分工明确,司法人员去除了行政化的干扰加大了效率,司法人员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范围内,处理更多的案件。 (三)两个意见对公正和效率的启示 两个意见都对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做了细致的规定,但背后的最终目标在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真正能保证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公平与效率作为司法制度的两大价值,其追求的目标也是最终实现社会正义。因此,两者其实并不冲突,我们对公平价值的追求,往往需要效率方面的考量,而追求效率价值,其实也是要实现公平。对任何一方的偏颇,不仅会损害另一方,最终也会损害自身的价值。 确立法官、检察官责任终身制,确保了法官独立审判权和检察官独立办案权,使法官检察官不受任何外界影响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体现了公正的司法价值,但是同时,这种独立的审判和独立的办案的制度也是维护效率价值的体现,法官独立审理案件,不需要听取他人意见,也不需要审批程序,节省了法官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势必就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同样,明确司法人员的职责,每个位置上的司法人员都能有明确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助理法官准备与案件相关的参考资料,审判长主持庭审工作,书记员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这样有条理的分工,一方面可以提高效率。成员之间不能相互推诿,导致出现事故而无人负责,大大降低了效率。另一方面,职权分明,责任就分明,每个人要对自己做的事情负责,就不能有差错存在,这样就也体现了公平的价值。 三、当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选择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的条件下出现了许多由于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不高导致的冤假错案,使司法公平和司法效率没能同时兼顾。究其原因,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和西方社会所奉行的“程序优先”的法律理念不同,我国自古历来的法律思想中忽视程序正义,人们往往只只重视审判结果是否公平,也就是说最终的审判结果可以使当事人获得多少权益。在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当代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为了做出所谓“最公正的审判”往往会忽视司法效率,一再的拖延审判期限。在司法程序中对再审程序的滥用,拖延案件的生效。 法律本身是西方的一个概念,由于国情和制度的差异,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并且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对于司法需求的增大。司法中存在了一些列的问题。例如,严重的司法腐败导致司法裁判的不公正性,当事人在司法救济中得不到自己应有的权利,从而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司法公正的价值遭到了怀疑。司法人员素质参次不齐,有许多法官、检察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学习,不能深入的理解法律法规,没有程序观念,不能做出有理有据的判决,让当事人怀疑其公正性。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会对司法公正和效率造成破坏,因此,司法的权威受到了质疑。 (二)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途径 笔者认为,在理想和完美的制度之下,在司法人员法律素养非常优秀的情况下,公正和效率价值两者并不冲突,司法人员追求司法的公正也即追求了司法的高效。同样,司法的高效也就体现了司法人员对司法公正的价值的追求。正如汽车的设计者在对汽车的速度与安全两方面考量时一样,对汽车速度的追求的同时也保障了汽车的安全,不偏废某一个方面。但是,当前我们正处于司法改革时期,司法制度不完善,司法人员水平不高,决定了司法人员在对待公正和效率两种价值时会走向极端。例如,一味的追求司法公正而不顾司法效率(其实这个结果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因此,我们要对司法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做出区分,确立公正优先或者价值有限的衡量尺度,才能尽可能的实现司法的目的。因此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我们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将提高司法效率作为司法改革的第一目标,而是应将确保司法公正摆在首位。 首先,由于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司法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保障人们的实体权利,维护人们实体利益。人民大众对于公正与不公正判断标准在于判决结果是否合理,是否维护了其应有的权益。从不断的申请再审,甚至审判后拒不执行,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其实体权益,可以看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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