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美国电影产业的运作模式与中影集团的组织架构再造

✓制片公司、专业营销机构、广告客户等
✓营销占电影成本相当比重,“大制作、大营销”成为行业基本特征 ✓娱乐公司巨头利用旗下各种媒体平台强力营销,首映会、发布会、事件 营销等各种手段层出不穷 ✓与广告客户合作,实现产品在影片中的渗入式营销
✓不断模仿美国的营销手法 ✓影视集团大鳄往往可调动公共资源,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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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影产业的运作模式
融资
制片
制作
营销
发行
院线
后期 开发
参与主体 典型特征 中国现状
✓面向全球的电影发行公司
✓寡头垄断,好莱坞电影发行基本被六大巨头(华纳兄弟、20世纪福克斯、 派拉蒙、哥伦比亚、环球和迪斯尼)垄断 ✓都是大型传媒娱乐集团的一部分,在整个电影产业链上起到了承上启下 的纽带作用,因而也是门槛最高的一个环节 ✓电影票房收入仅占发行收入的20%-30%,更多来自于DVD、网络版权、 衍生产品授权等电影后产品开发
中影集团
中 国 电 影 公 司
北 京 电 影 制 片 厂
中 国 儿 童 电 影 制 片 厂
中 国 电 影 合 作 制 片 公 司
中 国 电 影 器 材 公 司
电 影 卫 星 频 道 节 目 中 心
北 京 电 影 洗 印 录 像 技 术 厂
华 韵 影 视 光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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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化改革重点---吸纳制片环节,打造完 整产业链
✓产业链的制作环节高度专业化分工,形成了紧密协作、有机结合的制作 集群 ✓娱乐公司巨头旗下通常包括制作公司与制片公司,业务形成协同
✓逐渐形成横店影视城等大规模的电视拍摄、制作、后期处理基地 ✓制作能力较弱,大片制作一般在国外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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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影产业的运作模式
国外网络舆情治理:特色模式典型经验与现实启示

国外网络舆情治理:特色模式典型经验与现实启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舆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纷纷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治理,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国外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特色模式,这些经验和模式对于我们改进网络舆情治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结合国外的典型经验,探讨国外网络舆情治理的特色模式及其现实启示。
一、美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美国一直以言论自由著称,其网络舆情治理也体现了这一特色。
在美国,网络舆情治理主要由公民社会和自律机制来实现。
各大社交媒体平台通过制定相关规则,对网络舆情进行约束和管理。
相比于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美国强调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倡导开放、多元并包容的网络舆情环境。
与此美国政府也通过相关法律和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管理。
《通信法》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用户言论的管理责任,而《数字千禧版权法案》则规定了网络平台对侵权内容的管理和处理程序。
这些法律和监管机制为美国网络舆情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美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强调言论自由和社会共治,倡导自律和共识,这为其他国家在网络舆情治理上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德国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也有其独特模式。
与美国不同,德国注重对网络言论的规范和约束,更加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德国政府通过立法和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管理和监督。
德国《网络执法法》规定了网络平台对违法言论的管理和处罚程序,要求平台对违法内容进行及时删除和处理。
德国还设立了网络舆情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网络言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外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要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倡导开放、多元并包容的网络舆情环境。
要加强法律和监管机制,提高网络言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要注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加强对网络言论的规范和约束。
要鼓励自律和社会共治,建立行业自律和管理机制。
非会员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研究及中国的借鉴

非会员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研究及中国的借鉴内容摘要:北欧国家延伸集体管理模式和欧盟延伸强制集体管理模式,是著作权领域两种主要的非会员集体管理模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引入了北欧国家的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该制度比欧盟延伸强制集体管理制度具有较大优越性,且与国际著作权法的《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相契合。
文章指出,中国《著作权法》草案对该制度的借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应在做出框架性规定的同时细化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关键词:非会员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退出机制世界范围著作权制度中对非会员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两类:北欧国家的延伸集体管理模式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延伸强制集体管理模式,本文在介绍两种管理模式基础上,重点剖析源自北欧的延伸集体管理的优越性及其与国际条约的相符,并对我国《著作权法》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
北欧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模式在北欧,源自20世纪60年代的延伸集体许可管理模式(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ECL)有其产生的特殊性,基于北欧五国在历史、文化、经济等领域的紧密联系,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成立的“北欧著作权委员会”及信息时代“海量授权”的现实需求,推动了ECL在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和冰岛各国的发展。
所谓“ECL协议”是将基于著作权私权属性在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间达成的协议效力延伸至“非会员”(non-members),即该许可协议不仅对缔约者有效,对“没有被代表的权利人”也同样产生效力,而其先决条件就是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广泛代表性”。
虽然广泛适用于北欧五国,但ECL制度在北欧各国也有区别,下文以丹麦和瑞典为例,讨论ECL的适用范围和限制问题。
(一)适用范围当前《丹麦著作权法》ECL适用范围已被扩大,主要有:“教育机构或商事企业的复制;图书馆的数字化复制;为盲人在广播中录制作品的;复制已公开发表的艺术作品的;通过丹麦某些国家电视公司来广播的;通过有线电视再广播的;某些国家电视公司将其内部作品进行广播的;其他形式的利用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以协议的形式规定”。
美国集体谈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集 体谈 判 , 在我 国一 般称 之为集 体 协商 , 是 指 劳
发 展 。期 间 , 有 四 部 法 案 对 集 体 谈 判 制 度 的 建 立 起
了 决 定 性 作 用 。一 是 1 9 2 6年 的 铁 路 劳 工 法 案 。该
法 案 赋 予 铁 路 行 业 工 会 不 受 雇 主 干 涉 而 代 表 其 成 员
判 时不 可预 见 的问 题 可 能 出现 。因 此 , 合 同 管 理 成 为 一项 十分 重要 的 工 作 。在 美 国 , 企 业 内 部 的 申 诉 程 序是 管理集 体谈 判 协 议 , 解 决 劳 资 争 端 的 主 要 方 式 。 申 诉 程 序 通 常 作 为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典 型的 申诉程 序通 常包 括 四个 阶段 : 第 一 阶 段 是
的政 策” 。 四是 1 9 4 7年 的 劳 动 关 系 法 案 。 该 法 案 规 定 了 工 会 一 方 诚 信 谈 判 的 义 务 。 以 上 四 部 法 案 构 成 了 美 国集 体 谈 判 制 度 的 主 要 法 律 基 础 。
( 二 )美 国 集 体 谈 判 的 过 程
日内 无 法 解 决 , 则进 入 第二 阶段 , 申诉 人 提 交 正 式 的 书 面 申诉 , 由工 会 负 责 人 和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人 共 同参 与 解 决 。如 果 该 申诉 在 这 一 阶 段 无 法 解 决 , 将 被 提 交 到
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摘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自成立以来,在维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服务了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
但是,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国民版权意识薄弱的今天,音著协的运行也存在诸多问题。
著作权的保护和版权意识的提高刻不容缓。
本文通过分析音著协在我国发展的现状,结合具体案例,试对音著协运行体系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音著协;著作权人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便捷的互联网改变了音乐产业的格局,网络化的音乐生产、传播和消费方式正逐步取代传统的音乐传播模式。
通过互联网技术,音乐作品的下载和分享打破了时空限制,变得即时、零散,受众可以更加便捷和随意地获取音乐资源。
然而这给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加之国内版权意识淡薄,盗版与非法下载行为猖獗,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因此,如何使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让音乐产业良性发展,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以及实施的必要性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其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制度。
[1]它的职责和权力包括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向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并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作为作品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方之间的“中间人”,音著协的存在使得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合法获得相关授权,对于权利人而言,偏远地区的权益也能得到相应的补救。
改革开放以来,港台地区流行音乐风潮给内地音乐市场带来了春天,无数新潮的音乐作品渗透进大众的生活。
内地的音乐人从模仿到原创,大量优秀的作品随即被创作出来。
如今,数字音乐越来越以其创作上的丰富性、传播上的即时性、储存上的便捷性,替代了以唱片和磁带为主的传统实体唱片市场。
由于获取音乐作品的方式和渠道越来越多样、传播速度越来越迅疾,加之盗版现象的猖獗,导致音乐著作权人难以获知作品的被使用情况,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破坏。
好莱坞的控制机制———经纪人制度

2018-08文艺生活LITERATURE LIFE好莱坞的控制机制———经纪人制度李璐(北京电影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本文以美国产业为例,对存在于好莱坞产业体系中产业层面的控制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
基于对好莱坞制片系统为研究对象的基础下,提出了本文的论点,即在好莱坞影度片产业链中有一套集体性规则,和用于保障这些规则执行的控制机制,即经纪人制度。
通过对好莱坞经纪人制度进一步的分析,用以表明这一机制是如何对好莱坞起到保障作用的。
关键词:控制机制;好莱坞;经纪人制度中图分类号:J905;E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8)24-0057-02一、控制的概念“控制”通常指社会控制方面,或者“个人、团体和组织试图使其他群体、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表现,以及运行行为标准或规范偏好的过程”。
如果以生产为背景,“控制”工作是传播和执行一套模式或规则用于指导集体的、常规的商品生产。
简单的解释为:生产规则决定了可被利用资源的品质、排列顺序,以及追求的结果。
在较为复杂的生产过程中,这些模式或规则成为可依据不断变化的外部条件进行调整的基础,用于指导集体性生产活动。
履行共同的规则是指导个体在生产过程中达到共同目标的手段。
控制是一个过程,控制的研究目标是“什么是被控制的”,以及控制机制与控制目标之间的关系。
二、好莱坞电影产业发展中的几个重要阶段本段提出了在几个“好莱坞”代表性的时代里,在制作交易的过程中占主导的控制手段是如何进行资源集合的。
(一)大制片厂时代的控制规则(1915-1948年)在大制片厂时代里(俗称的五大三小),每个制片厂内部会对雇员(包括技术人员、演员、导演、编剧)签订长期的工作合约,制片厂内部的制片人则通过层级控制,在生产制作过程中对人、资金和资源做出分配的决定。
此时的“好莱坞”,对项目分配资源的过程与一般性的制造业的公司的工作过程过程非常相似。
每个制片厂的制片人将其控制的资源(人、资金、资源)分配到多个项目中,以尽可能的高效率生产出最成功的商品。
美国文化产业管理课件

全球化与文化多样性
总结词
全球化趋势使得美国文化产业面临来自世界各地的竞争和挑战,同时也为文化多样性提 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详细描述
全球化使得美国文化产业需要面对来自世界各地的竞争,这促使美国文化产业不断创新 和提升品质。同时,全球化也促进了不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使得美国文化产业更加多 元和包容。文化多样性不仅丰富了美国文化产业的内容和形式,还吸引了更广泛的受众
01
数字化出版
美国出版业通过数字化转型,推出电子书、有声书等新型出版物,满足
读者需求。
02
内容创新
美国出版业注重内容创新,推出各种类型和题材的出版物,满足不同读
者的阅读需求。
03
版权保护
美国出版业高度重视版权保护,维护作者的权益和利益。
美国广告业的创意与创新
创意广告
美国广告业注重创意和创新,推出各种富有创意和创新性的广告作品,吸引消费者注意力 。
数据驱动营销
美国广告业通过数据驱动的营销方式,精准定位目标受众,提高广告效果和营销价值。
广告技术与新媒体
美国广告业紧跟科技发展趋势,运用新媒体和新技术,拓展广告传播渠道和形式。
THANKS
行业协会还制定了一系列道德规范,约束会员企业的行为,维护行 业形象和声誉。
质量监控
行业协会负责对文化产品质量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 定。
企业内部管理
战略规划
美国文化产业企业注重战略规划 ,明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
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重视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培训 ,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增强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01
美国游戏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众多知名游戏
美国知识产权法典化考察与镜鉴

美国知识产权法典化考察与镜鉴文 / 吴柯苇摘要:美国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经历了由州法向联邦法、由判例法向成文法演进的历史进程,并且最终呈现出有限法典化特征和二元复合结构。
美国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演进轨迹和制度现状,显示出形式主义和实用工具主义法律观念切换交融的基本脉络。
在“后民法典”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进程中,可向美国吸收两方面经验。
第一,法典化运动是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公私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路径。
第二,形式主义法律观念应当同实用工具主义法律观念彼此对观和相互借鉴。
作为形式主义法律观念的产物,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进程应当坚持价值统一和形式多元的综合模式。
作者简介:吴柯苇,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龙卫球:《中国民法典的有为和有所不为》,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第2-9页。
2. 董涛、马一德:《论统一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制定的构想》,载《江海学刊》2020年第2期,第165-172页。
3. 郭禾、张新锋:《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化路径》,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5期,第3-14页。
4. 李平:《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3年第2期,第14-17页。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美国;形式主义;工具主义一、引言在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以52条之于1260条的比重,正式宣告入典“失败”。
1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化进程,自此进入“后民法典时代”,相关学术命题切换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自行成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
知识产权法典化,是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完善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和方式,概指知识产权基本价值的时代凝聚和规范体系的科学建构。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实践的快速发展,在持续演进的知识产权规范体系之上,对知识产权基本意识及其附随的基本制度进行总结、引导和定型,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2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存在意识和实践双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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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及其借鉴意义*唐琼黄璇(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430072)摘要:文章从组织型态、版税分配、组织监管和数字授权实践的发展等四个方面分析了美国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版税分配标准的争议解决机制和逐步实现版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等建议。
关键词:美国,版权,版权集体管理版权产业在美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2007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联盟公布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6年报告》表明:2005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①产值约为8190.6亿美元,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GDP)的6.56%;而全部版权产业产值约为1.38万亿美元,占GDP的11.12%。
2005年核心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整体增长的贡献率为12.96%,全部版权产业的贡献率则为23.78%。
核心版权产业就业人数约为538万人,占美国就业总人数的4.03%;而全部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为1130万人,占8.49%。
核心版权产业实现海外销售和出口估计为1108亿美元,超过其他任何产业类别[1]。
美国版权产业的迅猛发展与其较为系统、完善的立法司法制度有着紧密联系,离不开较为发达的版权代理制度等因素,同时也得益于适应环境发展要求、灵活完善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本文拟就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加以分析,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 实行分散竞争的组织形态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其自身特色。
从组织性质来说,主要分为两种类型:(1)非营利性组织,以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和出版商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简称ASCAP)和版权结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简称CCC)等为代表;(2)营利性组织,以广播音乐公司(Broadcast Music Incorporated,简称BMI) 和欧洲戏剧作家与作曲家团体(简称SESAC)等为代表。
②根据国内垄断法的要求,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竞争型分散的管理模式,一个领域内有多个机构相互竞争。
各团体为了在自由竞争体制下求生存,往往采取最有效的运作方式,以吸引更多权利人的加入,并减少成本支出,从而使得著作权人利益得到最大保障[2]。
以ASCAP和BMI为例,ASCAP成立于1914 年,是美国最早的表演权利组织,2006年总授权收入为7.85 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370万美元,增幅为5%;分配会员版税共计6.80 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340万,增幅为5.3%;会员超过了27.5万人,管理超过800 万首音乐作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图书馆知识产权方案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07BTQ001)研究成果之一①核心版权产业主要指那些主要目的是为了原创、生产、发行、或展览版权产品的产业,这些产业包括:报纸、图书、期刊、摄影、录音、音乐出版、广播和电视播放、商用及娱乐软件等。
②ASCAP、BMI和SESAC又称为表演权利协会,主要是对音乐作品等公开表演权的管理授权;CCC又称为复制权组织,主要涉及复制权的管理授权。
而其管理成本仅占总收入的12%[3]。
BMI成立于1939 年,是广播公司为了对抗ASCAP,获得更低授权费用而成立的,目前已成为ASCAP 最强的竞争对手。
截至2007年7月,BMI 的会员超过了35万人,管理超过650万首音乐作品,管理成本占总收入的12.7%,费用为历史最低。
总授权收入为8.39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7%;预计分配的会员版税将超过7.32亿美元(见图1、图2)[4]。
图1 BMI总授权收入(2003-2007)图2 BMI分配的会员版税数额(2003-2007)2 采用灵活多样的版税分配方式目前美国针对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制定统一的版税分配规定,分配的具体数额与出版商和作者之间的协议有关[5],在具体计算时主要依据的是版权作品的实际使用数量。
如ASCAP 拥有一套完善的分配体系和作品使用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型作品表演实行不同费率,通过抽样调查和使用人提供的作品使用目录,由专业人员计算确定每一版权人的分配额。
CCC作为国会建议成立的组织,在影印复制权的集体管理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该组织成立于1978年,目的是使科学、技术和医学刊物的出版者能够从中学、大学、图书馆、资料中心、企业等开展的复制服务中收取一定报酬。
版权结算中心主要为上述出版物的权利所有者提供服务,也为杂志、信息简讯、书报等出版物的权利所有者提供服务。
作为美国最大的影印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CCC负责约9600家出版商和数以千计的作者作品的使用授权。
CCC的授权许可建立在非专有使用合同(Non-Exclusive Contracts)上,由作者与出版者决定哪些作品采用何种许可协议。
在部分许可协议中,权利所有人甚至能够为每部作品的使用设定不同的价格。
CCC设立了不同的授权模式,每种授权模式均有其特定的收取使用费和分配版税的方式,如CCC为出版商提供了四种授权模式:(1)年度授权模式,即使用费的价格根据组织的规模以及雇佣人员的数量确定,版税则依据统计模型以及许可使用调查分配。
(2)国外授权服务,CCC根据授权作品使用国家的版权法收取版税并加以分配。
(3)每用必付(Pay-Per-Use)服务,这种服务主要针对学术机构、负责文献传递及复制的企业或服务提供者使用版权作品的情形。
授权人可以选择其作品使用的方式以及收取的版权费用,这些方式包括学术许可服务(Academic Permissions Services)、电子课程内容服务(Electronic Course Content Service)、交易报告服务(Transactional Reporting Service)、再版授权服务(Republication Licensing Service)以及数字许可服务(Digital Permissions Service)。
如若版权人选择交易报告服务,则根据“全部交易的报告”(Full Transactional Reporting)的许可要求,作品使用者需提供一份每次影印的记录。
CCC根据使用清单支付权利人报酬。
这种方式虽然具有分配公平的优势,但使用者承担的负担过重,而CCC本身也需为此支付较高的管理成本[6]。
(4)权利链接(Rightslink®),这种方式能够让用户更方便地访问权利人的数字作品,自动完善在线定购程序,并提供个性化服务[7]。
3 实施有效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美国版权法并未涉及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规定,直到1998年《音乐许可公平法案》(Fairness in Music Licensing Act of 1998)增加了“表演权协会”(Performing Rights Society)的定义,即“表演权协会是一个代表非戏剧音乐作品的版权人行使其公开表演权的协会,公司或其他实体,如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和出版者协会(ASCAP)、广播音乐公司(BMI)和SESAC公司等。
”[8]该定义仅适用于交互式传输权的情形,美国法典第114(d)(3)(C)指出:“尽管依据116(6)款赋予了公开表演权的强制或非强制许可,除非已经被录音制品中任一版权音乐作品授予公开表演的权利,提供交互式服务的机构不可公开表演该录音制品。
公开表演版权音乐作品的许可可通过代表版权人的表演权利协会或版权者本人授予。
”此外,美国也并未制订具体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或管理的规章,一些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作者和出版者成立的委员会管理(如ASCAP),也有的组织的管理委员会均由用户组成(如BMI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为广播公司代表),此外也有部分组织的管理委员会由作者、出版者以及用户组成(如CCC)。
美国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主要受反垄断法的规制,从而避免滥用独占、划分市场和限制价格、控制集中和购并等垄断行为的发生。
[9]如版税分配协调方面,联邦法官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人的纠纷中充当费用分配仲裁的角色。
当执行强制许可时,由版权局成立的版税仲裁所(Copyright Arbitration Royalty Panel,简称CARP)调整裁决版税分配率并分配版税。
此外,ASCAP和BMI这两家主要的表演权协会也必须遵从“同意判决”(Consent Decrees)。
这些判决是规范其运行的法院决议(JudicialDecisions),是在遵从反垄断法精神的基础上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与其协议谈判的结果。
以ASCAP与司法部达成的“同意判决”为例,它们涉及版税的分配、授权许可的条件、给予司法部监督ASCAP的权力等诸多方面[5]。
通过上述措施,美国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了卓有成效的监督管理。
4 开展适应数字环境的授权实践数字环境下,受保护的作品在互联网上被数字化、压缩、上载、下载、复制并传送到世界任何角落。
网络日益增强的“能量”可以大量存储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并进行联机传送。
这使得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面临诸多考验。
为了应对新环境,早在1995年ASCAP就拟订了网络音乐使用的授权协议,并不断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作,发展最有效的在线音乐使用的使用许可方案和经营模式。
目前ASCAP提供的最新互联网使用许可协议有三种:针对非交互式③网站及服务的协议“非交互式5.0”(Non-Interactive 5.0),针对交互式④网站及服务的(Interactive 2.0)以及无线音乐服务3.0版本(Wireless Music Services-Release 协议“交互式2.0”3.0),分别就许可协议的限制、许可使用的费用、使用报告及支付、报告的真实性确认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10]。
CCC则提供数字许可服务(Digital Permissions Service,简称DPS)和复制许可服务(Republication Licensing Service,简称RLS)以应对数字环境,以网络和邮件分发的方式授权国内公司、学术机构通过其网络有限访问版权作品。
此外,CCC也开发了权利链接(Rightslink®)这种终端对终端(end-to-end)的数字权利许可和复制服务,Rightslink®能够使出版商或其他内容提供商在网上提供版权材料,即时传递授权许可和内容,保证版权材料的安全并监测作品的使用情况,收取各类作品的使用费和进行分配,正确识别作品、权利人、数字载体本身并提供其他相关信息[6]。
而DMCA有关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则为防止试图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避免对数字信息系统的任何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或其他此类行径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