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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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重点

国际商法重点

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际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特点:(1)大陆法系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化。

(2)大陆法系的第二个特点是其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

(3)大陆法系的第三个特点是法院的组织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同时存在一些专门法院,如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等。

英美法系:(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特点:(1)在法律渊源上都以判例为主。

(2)在法律结构上,英美都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3)重视程序法。

(4)法院组织复杂。

两大法系的比较:(1)法律的分类方法不同。

(2)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3)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证判例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别。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也称为报价、发价、报盘。

(悬赏广告、寻人启事、寻找失物广告)有效要约必须符合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国际商法》教案

《国际商法》教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一般认为,国际商法,是指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2页)案例:2000年,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就相互之间的钢材贸易关系达成一个双边协议,以规范两国之间的钢材贸易活动。

中、澳两国这种安排所建立的贸易关系,是否属于本教材所定义的国际商事关系?但是,如果从“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出发,这种关系应当是国际贸易法所调整的国际贸易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一)第一阶段一般认为,商法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威尼斯、热那亚等的一些自治城市。

其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亦称商人法,是当时欧洲各地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

(二)第二阶段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城邦国家不复存在,商人发逐渐被各国的国内法所吸收和取代,国际商法进入了它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国际商事活动的国内法调整时期。

(三)第三阶段中世纪统一的商事习惯法逐渐为各国的国内法取代后,调整国际商事关西主要依赖于各国国内法,这种状态持续了近3个世纪。

(四)国际商法的发展国际商法发展到最后就是电子商务法目前,伴随着跨国界的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信息高速公路初步建成,整个世界成了一个地球村。

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电子商务正在全球范围内大行其道,并且无孔不入地渗入了国际商务活动的各个领域。

三、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国际公法(二)与国际私法(三)与国际经济法(四)与国内商法四、国际商法的特点(一)技术性(二)统一性(三)迅捷性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二、国际商事惯例三、国内商事法案例: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题诗了一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做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处理的司法解释中做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论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论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结广泛接受。

国际商法课件

国际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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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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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都 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 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各国法院基本上都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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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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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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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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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共,也可以说是冷战意识
在美国,反共产党、反共产主义和社会主 义,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反本身就是理 由。马克思主义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反 对资本奴役劳动,最终要消灭资本,解放 劳动,未来要让劳动者自由联合,自己为 自己劳动。所以,共产党传承马克思,美 国则是最崇拜资本、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 家,谁有资本、谁的资本大,谁就有权利, 谁可以说了算,没有资本就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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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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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约束力的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 都有约束力, 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 且对上诉法院本
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 对高等法院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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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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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种类
条约又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பைடு நூலகம்(又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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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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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 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法律上的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 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后者只是一种 习惯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国际惯例没有普遍的约 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 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有些国际惯例已经被 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 束力.还有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 人明示表示同意.由此可见,目前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 制力上的这种区别已经被渐渐淡化了,采用国际惯例已经 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我国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国际惯 例,历来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严格予以遵守.

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 、忠实(good faith and loyalty) (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可户的 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 订立合同; (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 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同意。(自己代理) (3)代理人未经代理人同意,不得兼为第三人的代 理人,以从两边吸取佣金。(双重代理)
如果代理人接受了贿赂本人有权向代理人索还并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解除代理关系或撤销该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或拒绝支付代理人在受贿交易上的佣金本人还可对受贿的代理人和行贿的第三人起诉要求他们赔偿由于行贿受贿订立合同而使他遭受的损失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一般来说,除合同规定外,代理人履行代理任务时所开支 的费用是不能向本人要求偿还的,因为这属于代理人正常 的业务支出。但是,如果他因执行本人的指示的任务而支 出了费用或遭到损失时,则有权要求本人予以赔偿。例如, 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指示在当地法院对违约的可户进行诉讼 所遭受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本人必须负责予以补偿。 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以便核对本人支付的佣金是否准确。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B、英美法院的判例,如果本人与第三者达成的交易是代 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就有权取得佣金。因此,如果经 过代理人与买方谈判,而最后买方向本人直接订货,或代 理人向本人推荐了买方,买方所出的价钱虽与标价相比较 偏低,代理人都可以要求佣金。但如果本人没有经过代理 人的介绍而直接同代理地区的买方达成交易,代理人一般 就无权要求佣金。但这些法律规则往往可以通过双方当事 人的协议或行业惯例而改变,特别是在指定地区的独家代 理协议中,时常规定,代理人对所有来自代理地区的订货 单都可以获取佣金。关于代理人所介绍的买方再次向本人 订货时,代理人是否有师:侯兴政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一、国际商法概述1.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一词以为跨越国界;2.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性—国际性”的发展过程,但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性区别(1)大多数人认为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2)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3)早期商人习惯法和现代的国际商法都具有国际性的特征,但这两种特征有有明显区别:①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②国家对待两者国际性态度的不同。

P23.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区别较为明显,相对比而言,与国际私法的关系更为密切;4.国内商法适用于一国内部商事关系,国际商法则调整跨越国际的商事关系5.国际商法的主要特征有:①技术性②统一性③迅捷性6.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事法(1)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最主要的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只约束对缔约国)(2)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①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物质因素,指在长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心理因素,指为从事商行为的营业主体所接受。

②效力:国际商事惯例是由非政府间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中可以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

7.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异同点比较)P8(1)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①起源:13世纪西欧,源于罗马法②标志: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③渊源:法律、习惯(正式渊源)判例、学理(非正式渊源)④特点:成文法(Written Law) or 制定法(Statute)●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主张编纂法典(Code)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民商分立,如法、德、日本。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2、学理、学说 在英、美以判例为主的国家,某些学者或 团体收集、编纂的判例,或者在研究判例 基础上编制的“法典”,也是法官审理案 件常常援引的法律依据。 例如,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全国理事 会和全国对外贸易理事会的联合委员会所 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三)国际条约、国际公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 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包括 实体法和程序法。例如, 1980 年《联合国
2、英美法系国家商法的发展 英国于1756年由当时担任大法官的曼斯菲 尔特把商人习惯法融入普通法,使之成为 普通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英美法国家 不存在独立的商法体系。 3、近代商法的特征 ( 1 )随着各国加强商事立法,使商法体 系日渐成熟; ( 2 )由于国家权力的渗入,致使商法失 去了国际性和统一性,给国际商业活动带 来了一定的负作用。

学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 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 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 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 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 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 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 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 其等国。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 支流。 • 大陆法的渊源主要为成文法,包括宪法、法 律和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现代的商法统一化运动
自从中世纪的商业习惯法被各国的商法取代后, 有关国际商业交易的问题主要由各国的国内法来 调整,这样的状况成为国际商事交往的障碍。进 入20世纪以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 客观上需要统一国际商事交易法律。 1 、 1926 年,罗马成了政府间的国际统一私法 学会,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 法律。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大量的直接调整 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条约,与此同时,各国商业 界也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

118064 国际商法 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课程编号:118064 学分: 3开课学院:商学院课内学时:48课程类别:专业核心课课程性质:必修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课程性质:本课程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必修课。

目的:本课程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法律实务的操作能力。

本课程与其他相关专业课程具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安排在高年级学习。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熟练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国际商法包括的内容在中外法学界都没有达成共识,本课程主要围绕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学习,主要包括商事主体法、代理法、买卖合同法、结算法、产品责任法等,以及国际商事诉讼和仲裁程序。

要求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比较全面地认识,能够利用所学内容,分析和判断相关案例,具有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课程教学内容及知识模块顺序1.知识单元一: 绪论(3学时)(1)知识点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2)知识点二:西方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3)知识点三:国际商法的渊源教学基本要求: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了解西方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特点以及国际商法的渊源,了解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2.知识单元二: 商事组织法(6学时)(1)知识点一:公司(2)知识点二:合伙(3)知识点三: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教学基本要求:掌握国际商事组织的三种主要形式及规范商事组织的重要性;重点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等有关知识;掌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了解合伙的法律特征、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合伙的解散和清算等。

3.知识单元三: 合同法(6学时)(1)知识点一:概述(2)知识点二:合同的成立(3)知识点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4)知识点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5)知识点五:合同的效力和履行(6)知识点六: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7)知识点七:违约的救济措施教学基本要求:掌握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和要约、承诺的概念;掌握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效力、履行和抗辩;掌握违约的各种救济措施。

国际商法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 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 行动时产生。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代理人并没有 取得此种行为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 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 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 ;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 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公约法律将违约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两种。
根本违约
如果一方出现根本违约,则另 一方不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而且有权利撤销合同。
违约
非根本违约
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是非根本违 约,则另一方只可以要求损害赔 偿,但是不可以撤销合同。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中有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违约方在履 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采取过 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需 要需证明违约方存在过错,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或者让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大陆法
(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
(四)中国法
(一)英美法 合同自由是美国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般采用不要式 原则,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美国《防止欺诈法》规定,以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 1.不能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 2.买卖土地以及有关土地权益的合同 3.允诺为他人偿还债务(担保合同) 《统一商法典》规定: 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英美法 1.从代理权产生方式划分 (1)明示的授权 本人以清楚明白的语言或文字 明确的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国际商法的概念

㈠国际商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是指“跨越国界”目前,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法人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

㈡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各个国家关于商事方面的国内立法. 大陆法系的渊源:成文法、习惯、判例、学理;普通法系的渊源:判例㈢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基本相同: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三级:1 第一审法院2上诉法院3 最高法院(由低向高排列);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㈣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的构成要件: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4)、要约应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

5)、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例:交错的要约要约。

要约邀请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如商业广告、招标通告、拍卖人首次开价等。

要约邀请的特点(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以下特殊情况被作为要约:寻人启事;自动取货机;公交车上车;电影院买票。

要约生效: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A.要约的撤回 B.要约的撤销:1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内容。

除非要约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要约,或者该要约有对价的支持。

2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拘束的词句。

3法国法认为:原则上允许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要承担赔偿责任.4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者,在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如在要约中未规定期限的则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撤销要约,但如受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行作了某种准备,则要约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

国际商法 课件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449页]


第二讲 大陆法系

【重难点】大陆法系的特点 【教学时数】 1课时 【主要讨论题】 (1)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 (2)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 关系的?
第二讲 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 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 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 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 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因此,罗 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 大陆法系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 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第三讲 普通法系

其理由是,检察官出席法庭会破坏司法独立 的原则,而且会破坏刑事案件的原告人与被 告人的平等地位。 (三)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 渊源,成文法(statute,亦译制定法)居 于次要地位。

第三讲 普通法系


四、美国的法律制度 (一)美国法的结构 美国属于普通法体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 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作是 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 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这是 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
第一章 绪论



英美法系特点,重点掌握英国和美国基本法 律制度,同时熟悉当代中国法律制度。 教材:沈四宝、王军:《国际商法》(第2 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第 1章 参 考 书:玛丽•A•格林顿:比较法律传统 (第2版),中国法律出版社;鲍禄:法理 学与比较法(第2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出版社2011年版;孙国华、沈宗灵:《法学 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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