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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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

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第四条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03.07【实施日期】2013.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文化办,各市县委宣传部、文体局: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4号),规范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了《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3月7日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范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被认定为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适用《若干政策》中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优先推荐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认定管理工作,由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第五条申报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范围:1.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2.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动漫游戏、体育健身、休闲疗养等九大重点领域文化产业项目;3.与旅游、科技融合发展,具有较强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的文化产业项目;4.富有民族民俗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5.有利于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推动我省文化产业"走出去"的文化产业项目;6.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7.填补我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8.经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项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正>琼府[2007]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总页数】4页(P19-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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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4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4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4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我省文物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文化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灵魂,文物是见证和传承海南历史的珍贵文化资源。

我省文物资源独特而丰富,水下文化遗产数量居全国首位,革命文物、华侨文物、民族文物和古建筑、古村落独具特色,已成为我省代表性的文化元素和文化符号,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全面准确掌握全省文物资源状况,编制并实施《海南省文物保护三年实施方案(2017-2019年)》,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法治化,使全省文物资源进一步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力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增至35处左右,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增至300处左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增至600处左右。

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30项以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启动率达50%以上。

确保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全面落实。

引导博物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总数达到50家以上,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初步形成。

博物馆展陈水平普遍提升,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技术性保护有效开展。

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实现对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日益彰显。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17日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财政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十二个重点产业的决策部署,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引入市场运作模式,引导和扩大社会投入,推进产业项目化、项目时序化、数字化,加快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展一大批竞争优势突出、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骨干企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夯实产业发展基础,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引导机制,引入市场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省十二个重点产业投入,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2.多方筹集,分类扶持。

全面统筹各类财政存量资金,适当安排增量资金,形成合力,集中支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

对产业和事业项目实行分类扶持,对于产业发展项目,改变“撒胡椒面”式“小而散”、直接的补助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质项目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公共平台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事业发展项目,主要采取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修订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修订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修订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琼财企〔2019〕428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修订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发改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县财政局、宣传部,洋浦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2019年6月14日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委宣传部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设立并按规定报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标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进行考核监督。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8.05.24【实施日期】2018.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相关文化企业(单位):为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加快发展,根据《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财企〔2014〕381号)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文简称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方式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内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股权投资。

(一)实施股权投资须遵循的原则1.公开公正。

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项目筛选过程公开、公正。

2.市场化运作。

授权专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3.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总股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4.严守工作规程。

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程序及方式、投资考核、投资退出、收回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严格按照《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二)实施股权投资的形式1.投资已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定向增发,或与该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2.投资非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或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三)实施股权投资的基本流程1.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直接向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简称省文化办)提交申报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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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实现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战略目标,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根据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制定本政策。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本政策主要支持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包括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文化主题公园,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强的新兴文化产业,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富有民族民俗风情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以及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填补我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等。

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一、土地政策(一)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内易地补充。

(二)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

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同一区域以公开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税收政策(五)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在2011年度安排2000万元基础上,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至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扶持符合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

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

有条件的市县财政也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为组建省文化产业集团注入资本金。

省财政通过注入资本金,支持省综合性传媒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出版文化集团、演艺集团和影视集团等发展壮大。

(七)鼓励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积极推荐我省文化出口企业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名录。

组织指导我省文化出口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奖励资金。

(八)鼓励我省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支持。

(九)对文化企业引进在我省举办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体育赛事和经典演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或补助。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十)鼓励相关政府资金向文化产业倾斜。

省级财政安排的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宣传文化发展、信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等专项资金,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向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倾斜,形成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合力。

(十一)继续执行中央关于支持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及其发展文化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确保转制文化企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优惠待遇落实到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转制文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

(十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200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要求的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自在海南经济特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十四)对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文化主题公园、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大型文化活动及体育赛事等,采取“点对点”招商方式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

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十七)对文化企业为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三、投融资政策(十八)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省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出资认购,在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也可吸收股份公司、上市企业和优质社会资本参与。

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向文化产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十九)将文化产业信贷融资纳入区域信贷政策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利率优惠贷款等融资政策。

支持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机制,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提供服务。

(二十)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可长达3年。

(二十一)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文化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积极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建立合资经营的风险投资公司,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十担保贷款”的经营模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二十二)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及再融资。

对在资本市场上完成上市融资且募集资金到位的文化企业,以及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形式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文化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三)鼓励文化企业发行债券。

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四、市场准入政策(二十四)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

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造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政策允许的文化市场竞争。

非国有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五)鼓励原有文化企业特别是改制文化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

对采取整体改制、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

对原有企业取得的特许经营范围,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接。

原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原非公司类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类企业法人的,允许在原有名称基础上直接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以保留原有单位品牌价值,提高改制后企业的市场知名度。

(二十六)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方式限制。

支持、鼓励投资者用股权、债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拓宽文化企业出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七)国有文化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以原企业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提供经当地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的审计报告即可,不必再提交验资报告。

(二十八)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等形式,兴办政策允许的、适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各类文化企业,并放宽企业注册条件。

凡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至2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降低至5000万元,子公司可降低至3家。

(二十九)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

对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在申报、认定驰(著)名商标时,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专项补助。

(三十)对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五、人才政策(三十一)省政府建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顾问制度,聘请国内外著名艺术家、优秀文化企业家、担任过国家文化行业的部级领导等担任顾问,为海南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咨询。

(三十二)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鼓励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我省从事文化建设、文艺创作和文化产业项目投资。

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海南工作期间,享受我省制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

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的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三十三)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每月的奖励在下个月兑现。

(三十四)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正式调动来我省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解决落户、亲属随迁,及其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单位自行安排有困难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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