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六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六大标准山西省是中国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煤矿产业在当地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山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的煤矿安全管理标准,以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介绍山西省煤矿六大标准,以期为相关煤矿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切实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其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另外,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还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包括安全防护装备、安全监测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设备等,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此外,煤矿企业还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再者,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还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煤矿生产环境的监测和治理,保障煤矿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卫生,减少各类职业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最后,煤矿企业还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煤矿生产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山西省煤矿六大标准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维护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山西煤矿管理标准

山西煤矿管理标准山西,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的煤炭生产省份。
因为煤炭的开采和利用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必须要建立一系列的管理标准来确保行业的规范运作。
而“山西煤矿管理标准”就是为了规范煤矿行业的运作而设立的。
一、山西煤矿管理标准的制定背景我国煤炭行业在近年来发生了一些重大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的健康。
为了加强对煤炭行业的监管,提高行业安全保障水平,山西要求各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规范管理体系,为此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安全标准》。
二、山西煤矿管理标准的制定目的山西煤矿管理标准的制定目的就是为加强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调整行业结构,提高煤炭行业核心竞争力。
三、山西煤矿管理标准的内容和特点山西煤矿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技术管理、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与合规等。
其中,技术管理部分强调对煤矿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及其使用寿命进行监管,制定针对设备维修保养、检验检测等细则以及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等,旨在保障设备的使用效果、使用寿命以及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安全管理部分强调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制定施工、维护和检修三个方面的安全措施,并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为煤石灰公司创造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检验、指导安全管理的背景。
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部分则强调了对煤矿工人的保护,制定能适应煤矿行业现状的职业卫生规范,加强对工人休息、膳食、健康等保护的监管,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环境保护和合规部门则制定了关于煤矿环保的标准。
严格控制煤矿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理以及预防工作,同时,执行煤炭行业合规政策,加强监管、减弱环境破坏,为环境保护提供可续展性的发展。
四、山西煤矿管理标准的实施效果实施山西煤矿标准以来,山西省煤炭行业开始转型,质量稳步提高,均衡化布局得到扩展,安全和生态漠视得到了根本性改善,行业格局得到调整。
标准的实施提高了山西煤矿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学习要点 2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学习要点一、《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1、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2、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3、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4、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
5、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6、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
7、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是当增加井筒数量。
8、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
9、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大力推广一井一面模式。
10、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11、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或挂网锚喷支护方式。
12、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有利于实现矿井综合自动化。
13、掘进设备力求适应性强、保护齐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为核心,促进管理简易化。
14、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
15、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m。
16、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 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 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煤矿建设一直是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建设,提高煤矿建设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山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煤矿建设标准,以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首先,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对煤矿选址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地质勘探结果和环境影响评价,煤矿应选择地质条件稳定、环境适宜的地方进行建设,避免选址上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
其次,煤矿设计标准是煤矿建设的关键环节。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煤矿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矿井结构、采煤工艺、通风系统、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再次,煤矿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标准也是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此外,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还对煤矿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
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煤矿建设不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总的来说,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是对煤矿建设全过程的严格要求,旨在规范煤矿建设行为,提高煤矿建设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山西省煤矿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只有严格遵守煤矿建设标准,才能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为山西省煤矿产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VIP专享]山西省煤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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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山西省建设施工管理煤矿

晋煤办基发〔2012〕50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整体提升煤矿施工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主)。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等相关需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四)严格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执业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欢迎共阅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等相关需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四)严格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执业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五)加强煤矿施工单位投标审核工作,严格施工单位投标准入门槛。
施工单位证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不得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串标;严禁超出自身施工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工程;严禁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二、加强备案管理,严格落实煤矿施工单位公示制度(六)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资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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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内容附后)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二、建立办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5、对全省已有的办矿企业在本标准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等级首次审核评定。
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对已有办矿企业实行等级年度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在省煤炭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在煤炭厅备案。
企业所属煤矿全部为建设矿井的,对照《企业等级标准》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安全培训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所属矿井现场管理情况等条件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待企业所属煤矿建成投产后,办矿企业及时申报等级审核评定相关材料,省煤炭厅按照《企业等级标准》全部条件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6、鼓励办矿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经评定连续三年达到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等级标准条件的办矿企业,可不受企业规模档次限制,升级为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的等级,一次只升一个级别,累计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别。
7、对达不到企业等级标准条件的办矿企业实行降级。
在企业年度等级审核评定时,对照“企业等级标准”每有一项条件不符合,企业等级降低一级,直至无级别。
三、积极鼓励引导,支持企业做大做强8、对资金、人才、管理、安全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办矿企业在资源配置、新开办和兼并重组煤矿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在对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进行初审时,优先支持特级、甲级企业配置接替资源和新建煤炭转型项目所需煤炭资源,支持乙级企业配置矿井接替资源;支持特级、甲级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新开办和兼并重组各类煤矿,支持乙级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新开办和兼并重组矿井能力不高于本企业所属煤矿总能力的煤矿。
9、鼓励具有等级资质的企业间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办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四、明确职责程序,确保审核评定工作优质高效有序开展10、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办矿企业等级的审核评定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公司和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办矿企业等级审核评定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各办矿企业负责本企业等级审核评定材料的申报工作。
11、在企业等级首次或年度审核评定时,办矿企业填报《全省办矿企业等级审核评定申报(审核)表》。
八大煤炭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公司等级审核评定申报材料由集团公司本部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其中: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二级子公司等级审核评定申报材料需由公司注册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并加注意见;山西正华实业公司申报材料由省监狱管理局初审并加注意见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其他办矿企业申报材料由办矿所在地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并加注意见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未在山西省境内注册设立管理煤矿子公司的省外办矿企业,其所属煤矿按独立煤矿企业申报等级审核评定材料。
12、对已有办矿企业经审核评定为无等级企业的,限期一年整改达标。
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企业的办矿资格,停止其所属煤矿的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暂扣其所属煤矿的生产许可证及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所属煤矿由具有权限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二级子公司经整改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其办矿资格,所属煤矿由其母公司(或母公司其他具有相应等级的子公司)控股经营管理。
13、在等级审核评定过程中,办矿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等级审核评定材料的,按无等级企业对待。
有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一经查实的、同一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对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企业三年内不得升级。
企业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等级审核评定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和其他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附表:1、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附表2、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审核评定申报(审核)表晋煤规发〔2012〕50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适应煤矿现代化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四条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
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加强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
建立、健全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生产建设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
未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
重组整合矿井应严格按照省煤矿重组整合办批准方案的矿井能力(或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建设、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
第九条煤矿生产和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
产能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属于薄、厚煤层配采,高、低硫(灰)煤层配采,开采薄煤层或开采解放层的,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须布置在不同采区。
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一矿一场(采掘场)一线(工作线)”组织生产。
现有生产矿井井下工作面布置个数超过以上规定要求的,应在本标准发布3年内完成设计优化和改造,在上述时限内仍达不到标准的矿井要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条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信息化水平。
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
现有生产矿井要加大提升改造矿井技术装备力度,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及工艺。
推广应用综采、综掘生产工艺,厚煤层推广应用一次采全高工艺,加快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改造提升。
第十一条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资质,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也不得故意拖延工期。
露天开采矿井须按规定征用土地或签订土地使用和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