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根据广西高等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整改验收,现将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共95个,详见附件1)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依托高校要认真履行重点实验室建设主体责任,严格依照《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和申报时所作出的承诺,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提供场地、人员、经费等条件保障,坚持“四个面向”和科教协同,强化绩效考核,引导实验室为广西科教振兴、产业振兴、乡村振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各依托高校要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过程管理,指导重点实验室围绕国家战略需求、聚焦区域优势资源和产业开展有组织科研,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通过“广西高校科研管理与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将学校的年度考核情况及重点实验室的年度报告报我厅备案。
2025年建设期满后,我厅将组织验收,对验收未通过的予以通报,并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对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我厅将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重点实验室。
三、在上一轮建设优化调整以及整改验收后,部分高校重点实验室因已升格为省部级等高级别实验室,或因人员场地任务重叠、未实际建设运行、整改核验未通过等原因,未纳入新一轮立项建设名单(具体名单见附件2),不再纳入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不得再以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开展活动。
附件:1.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2.退出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行列的实验室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24年1月19日附件1新一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附件2退出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行列的实验室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广西学校安全稳定与应急工作研究课题立项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广西学校安全稳定与应急工作研究课题立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广西学校安全稳定与应急工作研究课题立项项目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度广西学校安全稳定与应急工作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桂教安稳〔2024〕8号)要求,在各单位认真组织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我厅确定2024年度广西学校安全稳定与应急工作研究课题立项项目共计267项。
其中,重点项目20项,一般项目60项,自筹项目187项(详见附件1、附件2)。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我厅分别给予1万元和0.5万元的资助经费。
课题项目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配套一定的研究经费。
自筹经费项目单位可根据研究需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以确保完成研究任务。
二、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既定方案,扎实开展研究工作,重点项目要求在2年内完成结题;一般、自筹项目要求在1年内结题,同时确保研究质量,并取得预期成果。
具体结题时间另行通知。
三、重点项目结项时要求项目主持人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至少2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符的论文,并完成项目结项报告。
一般、自筹项目结项时要求项目主持人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符的论文,并完成项目结项报告。
公开发表的论著须在显著位置注明“2024年度广西学校安全稳定与应急工作研究课题成果”字样(含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未注明者不予承认。
拟发表证明不作为申请项目结项依据。
四、各地各学校要将广西学校安全稳定与应急工作研究课题立项项目纳入本地及本校教育科研项目体系,加强监督和管理。
五、课题资助经费由我厅委托桂林理工大学划拨到各相关市教育局、高校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各市教育局再拨到相关单位和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桂教规范〔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厅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4年3月8日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财资〔202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桂科政字〔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科政字〔2016〕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科技项目实施绩效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和《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桂科政字〔2016〕53号)以及有关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是指自治区科技厅作为监督主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开展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工作。
第三条科技项目监督是指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或课题(以下统称“项目”)从申报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五条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六条科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设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桂政办发[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等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职责,推进全区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牵头拟订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广西科技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自治区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桂教职成〔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经各单位推荐申报、专家评审、我厅审核,现确定“新质生产力背景下中职烹饪专业迭代升级路径的研究与实践”等738项为2024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其中,重点项目144项(中职86项、高职54项、社区教育4项),一般项目594项(中职314项、高职269项、社区教育11项)。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经费。
各项目所在单位自行统筹安排项目研究支持经费,建议支持额度为:中职、社区教育重点项目每项2万—3万元,一般项目每项1万—2万元;高职重点项目每项3万—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2万—3万元。
二、项目期限。
2024年度项目一般应于2027年结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后可延期至2028年结题。
未按期提交延期申请或未获同意,原则上撤销该项目。
不按时结题且未办理延期、撤销手续的,项目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减少项目所在单位申报数。
三、项目变更。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私自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或变更研究内容。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主持人的,需通过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s://:8443,账号:账号:zjvpn,密码:zjmm@vpn,按网页提示操作)提交变更申请。
四、项目结题。
项目研究须取得相应成果方能申请结题。
重点项目须在省级或以上刊物发表相关论文至少2篇(其中中职项目主持人须以第一作者发表相关论文至少1篇,高职项目主持人须以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或“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至少1篇),或公开出版1部不少于10万字的教改类著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新一届广西高校科研实验室建设及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新一届广西高校科研实验室建设及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新一届广西高校科研实验室建设及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专家组织对我区高校科研实验室建设发展和安全管理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指导作用,切实提高我区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建设及安全管理水平,经高校推荐和认真研究,决定组建新一届广西高校科研实验室建设及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现将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委员会的性质专家委员会是由自治区教育厅聘请并领导的专家组织,是非常设学术机构,接受自治区教育厅的委托,开展高校科研实验室建设及安全管理的理论研究、决策咨询和实践探索,为高校科研实验室的建设和安全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一)为全区高校科研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安全规范管理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开展全区高校科研实验室检查评估与安全检查,开展高校科研实验室建设及安全管理的专题调研、理论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为高校科研实验室的建设和安全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参与并推动所在高校实验室参与国家科普能力建设。
(四)完成自治区教育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任期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委员20名。
专家委员会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设立秘书处,负责做好专家委员会的管理服务工作,聘请秘书长1名,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8号)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8号)
无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3
【摘要】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教师培训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师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广西“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16〕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16-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16;G451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5号)
2.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3〕1号)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3〕2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71号)5.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社字〔2023〕3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教育厅科研经费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促进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科研)项目。
第三条教育厅科研经费的资助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贯彻科学、公正原则。
第四条教育厅科研经费重点资助范围:对广西支柱产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科技攻关项目、产学研结合项目及其它一些技术开发性项目;择优资助创新性强、学科优势明显、瞄准国际研究前沿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部分具有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五条教育厅根据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广西高校教育和科研发展计划,于每年12月份向全区高校发布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资助计划和选题范围。
第六条各高校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本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当年教育厅科研经费资助项目。
申报项目时项目组成员须认真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一),学校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本校所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审查,择优统一向教育厅汇总,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学校须同时填报《学校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科研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二),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申请书必需用16K复印纸打印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七条申请教育厅科研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意义重大,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2.项目研究的背景材料清晰明了,内容详实准确,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客观,参考文献出处清楚。
3.项目技术先进,工艺新颖,项目实施路线清晰可行,技术经济指标明确,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5.项目研究实施方案计划进度合理,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为五年。
6.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人不能同年申报二个以上研究项目(包括合作项目)。
7.项目申报要求由学校统一汇总上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8.项目申请书必需用16k复印纸打印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八条教育厅优先资助以下科研项目。
1.为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与重点学科建设紧密结合、多学科联合攻关的产学研结合的科研项目。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中青年教师、跨世纪学术和学科带头人申报的科研项目。
3.留学回国人员和引进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
4.历年教育厅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良好,认真履行合同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科研项目。
第九条项目申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申请手续不符合规定。
2.项目立项水平不高,研究内容与国内外重复。
3.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和实施进度不合理。
4.承担教育厅科研项目有二项以上(含二项)且尚未结题的和不履行项目合同协议的项目负责人所申请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项目的评审及立项下达第十条教育厅科研管理处负责对各校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项目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教育厅科研项目实行答辩论证或聘请广西区内、外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议等评审形式。
1.对申报经费预算为3万元及以上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及申报经费预算为8千元及以上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组织广西区内、外专家进行通信评审。
2.对申报教育厅重点资助的科研项目,实行公开答辨。
答辩会由教育厅组织评审专家进行,会上由项目申报人对所报项目作10~15分钟的介绍,同行专家和会议组织部门人员提问5~10分钟来考查申报项目的各项指标。
3.其余申报项目由教育厅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教育厅根据专家意见和答辩情况,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从全区高校整体布局出发,择优确定年度资助科研项目。
立项形式为:全额资助项目、分期拨款项目及自筹经费项目。
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三条列入教育厅科研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项目合同的签订以下达计划为依据,自计划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科研项目合同书》(见附件三)的签订,逾期不签订合同的项目,作自动撤销处理。
第十四条教育厅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在经费的使用、研究方案的设计实施等科研过程具有自主权,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必须接受教育厅、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监督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并有义务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教育厅对科研项目采用合同目标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研项目的进展报告制度和抽查制度。
1.历年在研科研项目(含分期拨款和古籍整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填写《教育厅在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附件四);同时报送教育厅受委托管理的其它各委、厅局的在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复印件。
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以前集中上报教育厅。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并由学校上报教育厅。
2.教育厅每年将不定期地对各校在研项目进行抽查,了解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对不如实汇报项目情况弄虚作假的项目负责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对无故不能履行合同协议要求的和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负责人,除中止其在研科研项目外,还取消其今后五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科研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科研过程的实际问题,督促科研人员建立健全科研项目档案并归档管理。
并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教育厅上报《广西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年度报告表》(见附件五)。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权自行决定教育厅科研项目的调整,遇到项目负责人的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变动、研究计划和内容及时间的调整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调整,必要时还需更改项目合同条款。
第十八条教育厅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项目可作出撤销或中止的处理,并可单方解除合同。
1.经项目检查发现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3.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不归、亡故,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等;5.由于课题组或承担单位内部原因,研究项目已无法进行;6.不按时上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年度进展报告的填写不认真、详实,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项目被撤销或中止后,使用教育厅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及项目经费余额,由教育厅会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经批准列入教育厅科研计划的学校自筹经费项目的管理和验收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经费第二十一条教育厅科研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经费中单列一定额度作为专项经费安排,同时可以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二十二条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经费投入分为教育厅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和学校自筹经费项目两类。
第二十三条教育厅科研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到校后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专项建帐,并负责审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使用时在学校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审批使用。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调查研究费、出席相关学术会议费、科研材料消耗费、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上网服务费、小型仪器设备费、试验费、论证查新费、论文版面费、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费及其它科研过程中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教育厅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追加科研经费,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厅调查核实并论证后方可追加。
1.项目实施有重大发现,需进一步扩大和深入研究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确需增加经费投入的。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结算项目经费。
已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继续资助科学研究。
第六章项目的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二十七条教育厅科研项目,完成研究计划任务后,项目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及其经费总结算,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的成果鉴定范围的成果,可申请教育厅将组织该项目的成果鉴定;对于不符合该鉴定办法所规定的鉴定范围的项目,必须提交详细的结题报告(见附件六)报教育厅审批结题。
第二十八条列入教育厅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成果发表时必须注明“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字样。
第二十九条教育厅将逐步加强验收管理制度,对于项目完成水平低,达不到申请书规定指标,项目结题报告不认真等其它一些经验收成绩较差的项目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采取相应的减少经费资助额度或项目数的办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各高校要积极组织已通过验收鉴定的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并及时向教育厅汇报。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科研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申请者:所在单位(含系、所):协作单位:邮政编码:通讯地址: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编制一九九八年八月填报说明:一、填写申请书前,请先查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申请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
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易辩。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
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注出全称。
二、申请书为十六开本,复印时用16K复纸,于左侧装订成册。
第三面以后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
三、填报时,应在封面“项目类别”一栏注明申请的项目类别。
一、简表简表填写要求:一、简表内容必须认真填写,采用国家公布的标准简化汉字。
二、凡选择性栏目,将相应提出符A、B等之一填入该栏的右下角。
三、部分栏目填写要求:项目名称��应确切反映研究内容,最多不超过25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基础研究��指以认识自然现象、探索自然规律为目的,不直接考虑应用目标的研究活动。
应用基础研究��指有广泛应用前景,但以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的研究。
应用研究��为了确定基础性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性)或途径的研究。
试验发展��指利用从科学研究和实际经验中所获得的现有知识、生产新材料、新产品、新装置、新流程和新方法,或对现有的材料、产品、装置、流程、方法进行本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
报审学科名称��申请项目所属的基础学科。
如涉及多学科可填写两个,先填为主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