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系列评选活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系列评选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4.0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区中小学生研学实
践教育系列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全区各地充分挖掘本地优势资源,布局完善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网络,科学研发推广一批研学精品课程和线路,加快构建“八桂”研学工作体系,支撑全区中小学生高质量、广泛参与研学实践教育,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全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系列评选活动。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各高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按照3个工作方案有序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将评选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未尽事宜,请咨询我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及电话:马月好,0771—5815212;贾强,0771—5815058。
附件:1.广西第六批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评选工作方案
2.广西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领航行动”评选工作方案
3.2024年广西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精品课程(线路)评选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2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桂教办[2012]793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桂教办〔2012〕793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关于组织对第三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的通知》(桂教基教〔2012〕91号)安排,决定组织第三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要求复查评估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中期评估、复查评估标准》(桂教基教〔2005〕160号)执行。
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肯定成绩,总结六年来学校的发展变化,指出不足及努力方向。
二、评估时间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10日,每所学校复查评估时间为2天左右,具体日程安排由工作组组长与接受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三、评估组织成立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领导小组及工作组,名单详见附件1。
四、其他事项(一)评估专家在开展工作期间所需的食宿、交通以及专家补贴由接受评估的地方(单位)负责。
要认真执行《关于严格执行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工作廉洁纪律的通知》(桂教基教〔2004〕144号),食宿接待从简。
(二)各有关市教育局负责通知本地的工作组成员参加评估工作。
接受评估的地区(单位)要科学安排迎检工作,不得因为复查评估而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评估工作结束后,各评估工作组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意见、学校迎评材料(一套)交至我厅基础教育处。
评估意见参考格式见附件2。
联系人:王卓,电话:************,136****2784。
附件:1.第三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领导小组及工作组成员名单2.评估意见参考格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12年12月18日附件1:第三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领导小组及工作组成员名单一、领导小组组长:高枫自治区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副组长:白志繁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成员:罗索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吕逸自治区教育厅监察室主任刘谋桂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覃伟合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杨锦兴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二、复查评估工作组(一)第一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2.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引导督促全区高等职业院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合格评估”)。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紧紧围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总目标,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深化职业教育评价改革,规范高等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坚决破除“五唯”顽瘴痼疾,扭转不科学的评价导向,确保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引导高等职业院校加强教学条件达标建设,健全教育教学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提升我区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为促进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广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中期评估、复查评估标准

(一)班子精干,团结开拓。 地在本校实施素质教育。
领导班子成员政治坚定,按 职数配齐。党政之间、各成 员之间互相尊重,团结合 作,作风正派,富有开拓进
2.领导成员善于总结积累教育经验,不 断反思和改进;以身作则,公正廉洁,民 主管理,依法治校,以德治校。
取精神。
3.领导成员按职数配齐、结构合理。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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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党委、政府对示范性普
1.政府没有出台任何优惠政策,
条 件
通高中建设高度重视,为示 3.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发展出台优惠政
范性普通高中的发展提供
策,并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支持示范性 普通高中建设,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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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5 分。 查阅政府决议、 2.各职能部门支持示范高中建设 文件,各职能部 工作不力,扣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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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权重
评估 方式
扣分要点
得
分
二、 环 境 条 件 (120 分)
(四)设备现代,品质一流。 学校各种设备的现代化程 度高,尤其是电脑设备能充
1.信息技术教学和学科电化教学所需要的 设备现代化程度高,能满足教学、科研工作 的需要。
分满足信息技术教学和学 科电化教学需要,基本实现 办公自动化、校园网络化。
考查德育机构、 措施计划、总结, 召开专题座谈会
1.机构不健全,扣 2 分。 2.人员配备不足,扣 2 分。 3.德育工作未形成网络,扣 2 分。 4.没有具体措施,扣 2 分。
1.无具体措施,扣 2 分。
查阅学校计划、 2.虽有具体措施,但执行不力,
总结、措施,听 效果不明显,扣 3 分。
取汇报
3.有明显背离方针和方向的办学
六、有以下任何一项即一票否决,不能通过验收评估和复 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用于评估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工作。
二、申请评估的普通高中,办学时间应在3年以上,符合《评估标准》规定的条件,通过自治区级“卫生学校”评估并达到“优秀”标准。
三、《评估标准》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量化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30个,三级指标100个,内容涵盖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各个方面,主要突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内涵建设和高中新课程改革的实践;综合定性考核主要内容为校容校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校风(教风、学风、领导作风)、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声誉、辐射作用等。
四、《评估标准》实行1000分制。
其中量化权重900分,定性权重100分。
量化一级指标及权重具体是:办学思想(80分)、环境条件(140分)、班子队伍(120分)、学校管理(130分)、课程实施(120分)、教育科研(80分)、办学规模与质量(90分)、办学特色(70分)、示范作用(70分)。
定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优良、良好、较好、合格、不合格六等,优秀的1页权重为100分,优良的权重为90分,良好的权重为80分,较好的权重为70分,合格的权重为60分,不合格的权重为零分。
五、“扣分要点”所规定的扣分标准只在该三级指标中实施,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六、在验收评估过程中,学校总评得分达900分以上(含900分)为达标。
在一级指标中,有一项得分未达本项总分60%者,则不得通过验收评估。
七、有以下任何一项即一票否决,不能通过验收评估和复查评估。
(一)政府没有兑现示范性高中立项建设时的资金投入承诺,没有按政策规定拨给学校经费的,有平调、挪用、截留学校资金的;(二)学校有严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如:办“校中校”、乱收费、使用非法出版物等;(三)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四)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五)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不达标;(六)专任教师学历和中级、高级技术职称未达标;(七)现有班级少于30个教学班,学生人数少于1500人;(八)没有按编制部门规定的标准,配足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缺编率在10%以上;(九)近三年整体教学质量连续下滑,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成绩达不到所在设区市同类学校的平均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教材厅函〔2023〕2号)精神,为扎实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确保实现“课前到书”目标,现将我区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用书目录内容及适用范围(一)义务教育教学用书。
《2024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附件1)所列用书是根据教育部规定编制,供义务教育学校使用。
(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
《2024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17年版课程标准修订)》(附件2)所列用书是根据2017年版课程标准编写、出版的教学用书,供普通高中学生使用。
选修课程暂由各地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课程标准以及相关课程实施要求,结合校本课程等方式开展教学活动。
(三)壮语文教学用书。
《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幼儿园)壮语文教学用书目录》(附件3)所列用书是我区开展壮语文教学的教学用书(教学性课程资源),供开展壮语文教学的中小学(幼儿园)使用。
(四)特殊教育学校和体育运动学校教学用书。
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科使用《2024年春季学期特殊教育学校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附件4)中的教科书,其他没有新编教科书的学科和年级仍使用原版本教科书,或根据教学实际,选择合适的普通学校教科书内容进行教学。
体育运动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语文学科使用国家统编教科书,其他学科使用《2024年春季学期体育运动学校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附件5)中的教科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招生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和我区高考综合改革工作安排部署,为做好我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确保我区高考综合改革平稳顺利落地,我厅制定了《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12月28日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24号)精神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区2024年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考试招生体制机制,构筑符合人才培养和选拔规律、顺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考。
二、考试安排(一)考试科目。
2024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3+1+2”模式,包括3门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科目和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性考试)科目,其中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任选一门)3门,不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考试含听力和笔试两个部分;选择性考试科目由考生从物理和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任选1门,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任选2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全区中小学科学教育实践资源单位目录(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全区中小学科学教育实践资源单位目录(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全区中小学科学教育实践资源单位目录(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监管〔2023〕2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科学教育,协同构建科学体系完备、主题内容丰富、行业资源联动、校内校外融合的全区中小学科学教育社会大课堂,我厅面向自治区各部门征集了一批区直各单位及上级国家相关部委已认定命名、能够结合中小学科学课程标准设计相应的科学实践活动、可供中小学生前往开展实践探究学习的科学教育实践资源单位。
经我厅审核批准,现予以公布(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用好社会大课堂资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足区域实际,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完善科学教育资源征集、对接、调度机制,尽快遴选发布本级跨行业的、适合本地中小学生前往开展科学教育实践活动的资源单位目录,构建科学教育场所资源库,为本地中小学校广泛实施科学实践教育广拓阵地、载体和资源。
要强化部门协作,积极协调动员本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规划展览馆和工农企业等单位,向学生开放所属的场馆、基地、营地、园区、生产线等,共同提升中小学生的科学素质水平。
要遴选创建一批中小学科学教育实践基地,结合科学课程标准,设计相应的科学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在实践探究中学习。
要普遍建立结对机制,在2023年底前每所中小学至少结对1所具有一定科普功能的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1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教材〔2020〕3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18〕15号)等精神,更好地实现普通高中课程教学与高考综合改革的衔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课程、教材、教学、考试、评价等有机衔接,引导普通高中高质量、多样化、有特色发展,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目标任务。
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起,实施新课程、使用新教材,将新课程新教材的理念、内容和要求全面落实到普通高中教育教学各个环节。
普通高中课程在义务教育课程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具有广西特色、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体现国际发展趋势、充满活力的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
进一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着力发展学生核心素养。
培养学生具有理想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科学文化素养和终身学习能力、自主发展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为适应社会生活、高等教育和职业发展做准备,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三十三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三十三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三十三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南宁市教育局:为切实提高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办学特色的普通高中,促进全区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桂教基教〔2013〕46号),我厅近期对南宁市东盟中学开展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
现将评估结果公布如下:一、南宁市东盟中学通过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为第三十三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牌匾。
二、请你局指导南宁市东盟中学主动根据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加快消除大班额,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全面发展素质教育,转变普通高中育人方式。
加强课程管理,优化课程实施,创新教学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发展指导,完善考试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
加强学校常规管理,严格规范学校招生。
要与当地薄弱普通高中、乡镇普通高中建立结对帮扶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区域内普通高中共同发展。
三、请你局坚持评建结合,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努力打造理念新、师资强、课程优、管理精、质量高、特色明、声誉好的示范性普通高中。
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指导学校按照评估专家组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认真制订整改方案,扎实整改。
我厅将于评估结束期满3年后,组织复查评估,重点对南宁市人民政府在学校接受评估过程中作出的承诺进行复核。
评估结束至复查评估期间,各学校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当年度的整改工作情况及内涵发展工作报告,对未按照评估要求兑现承诺和进行整改而达不到标准的学校,将取消其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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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教基教[2013]4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
标准(修订)》的通知
(桂教基教〔2013〕4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新修订的《评估标准》。
本次修订《评估标准》,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规划纲要,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深入实施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树立辩证的人才观、质量观,进一步推动普通高中规范管
理、特色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研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认真学习、研究《评估标准》,总结办学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切实加强学校的管理和建设。
二、进一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
目前,全区共有普通高中450所,其中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132所,仅占普通高中总数的29%。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通过创建工作,不断加大对普通高中教育的投入,推进课程和教学改革,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还未建有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县(市),要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尽快建成1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人口大县及其他有条件的县(市),要创建2所以上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有特色化办学基础的学校,要积极向特色化、多样化办学方向发展。
三、加强对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动态管理。
我厅将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依据新修订的《评估标准》对申报和已获得“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进行验收评估和复查评估。
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5年组织一次复查评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将取消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用于评估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工作。
二、申请评估的普通高中,办学时间应在3年以上,符合《评估标准》规定的条件,
通过自治区级“卫生学校”评估并达到“优秀”标准。
三、《评估标准》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量化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30个,三级指标100个,内容涵盖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各个方面,主要突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内涵建设和高中新课程改革的实践;综合定性考核主要内容为校容校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校风(教风、学风、领导作风)、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声誉、辐射作用等。
四、《评估标准》实行1000分制。
其中量化权重900分,定性权重100分。
量化一级指标及权重具体是:办学思想(80分)、环境条件(140分)、班子队伍(120分)、学校管理(130分)、课程实施(120分)、教育科研(80分)、办学规模与质量(90分)、办学特色(70分)、示范作用(70分)。
定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优良、良好、较好、合格、不合格六等,优秀的权重为100分,优良的权重为90分,良好的权重为80分,较好的权重为70分,合格的权重为60分,不合格的权重为零分。
五、“扣分要点”所规定的扣分标准只在该三级指标中实施,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六、在验收评估过程中,学校总评得分达900分以上(含900分)为达标。
在一级指标中,有一项得分未达本项总分60%者,则不得通过验收评估。
七、有以下任何一项即一票否决,不能通过验收评估和复查评估。
(一)政府没有兑现示范性高中立项建设时的资金投入承诺,没有按政策规定拨给学校经费的,有平调、挪用、截留学校资金的;
(二)学校有严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如:办“校中校”、乱收费、使用非法出版物等;
(三)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发生重大违法案件;
(四)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五)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不达标;
(六)专任教师学历和中级、高级技术职称未达标;
(七)现有班级少于30个教学班,学生人数少于1500人;
(八)没有按编制部门规定的标准,配足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缺编率在10%以上;
(九)近三年整体教学质量连续下滑,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成绩达不到所在设区市同类学校的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