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

平均值
第
条 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
处传
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
第
条 测量噪声时 室内声学环境 门与窗的启与闭
打字机 空 调器等室内声源的运行状态 应符合正常使用条
件
第三节 厂界的噪声测量
第
条 厂界的噪声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环境噪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 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 认真总结经
验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
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陶然亭路儒福里 号 以供今
后修订时参考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 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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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噪声测量条件
将传声器竖直向上
第三节 噪声测量记录
第
条 工业企业生产环境噪声测量 宜按附录 附表
所列内容填写
第
条 需要时 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应给出车间噪声分
பைடு நூலகம்布图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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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第一节 非生产场所的室外噪声测量
第
条 工业企业非生产场所室外噪声测量的测点 应
关于发布 工业企业噪声 测量规范 的通知
计标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号文的要求 由北京市劳动保护
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为国家标准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
作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
计 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 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
《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范Code for acoustical design and measurement of gymnasium and stadiumJGJ/T JGJ/T131131131--201X (征求意见稿)201X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范Code for acoustical design and measurement of gymnasiumJGJ/T131–201X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X年X月X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X北京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131-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在编制本规范过程中,编制组根据近年来收集到的对各类体育场馆声学方面的意见,以及长期大量开展的体育场馆声学调研、设计、检测工作,综合考虑体育场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人们对各类体育场馆的声学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筑声学技术与扩声技术的发展水平,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共分5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建筑声学设计、噪声控制、扩声系统设计、声学测量、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对体育场进行声学设计、声学测量的内容。
2.对于体育馆,适当调整了建筑声学、噪声控制、扩声系统的设计指标与要求,对声学测量的仪器与方法也作了适当调整。
3.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增加了有关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方面的内容,供有关人员选用。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清单大全

六、核辐射与电磁辐射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1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
GB8999-2021
2021-05-07
2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GB11217-1989
1989-03-16
3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12379-1990
1990-06-09
4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2013-04-25
八、其他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25.2-2019
2019-12-05
2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
规范(试行)
HJ/T373-2007
2007-11-12
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589-2021
2021-12-16
21
地下水质分析方法第2部分:水样的采集和保存
DZ/T0064.2-2021
2021-02-22
22
地下水采样技术规程
DZ/T0420-2022
2023-02-01
二、环境空气和废气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1996-03-06
3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
HJ707-2014
2014-10-30
4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
HJ918-2017
2017-12-28
《环境振动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3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4 3.1 适用范围.......................................................................................................................4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3 术语、定义...................................................................................................................4 3.4 环境振动Z计权因子 ....................................................................................................4 3.5 振动功能区划...............................................................................................................4 3.6 环境振动限值...............................................................................................................5 3.7 环境振动监测要求.......................................................................................................5 3.8 环境振动功能区的划分...............................................................................................9
环境噪声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质量控制措施

环境噪声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质量控制措施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加剧,噪声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
物理上噪声是声源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在环保的角度上,凡是影响人们正常的学习、生活、休息等的一切声音,都称之为噪声。
为了正确反映环境噪声污染水平,为噪声污染治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就必须进行噪声监测。
因此在整个监测工作中,需要建立细致严密、完备周到的质量控制手段,保证其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关键词:环境噪声;监测;质量控制一、噪声污染监测分析1.1噪声污染方面的特征分析。
从物理方面分析,噪声主要是无发声体在不规则运动之下,所产生的介质波形式传播声音模式。
从生理方面分析,噪声就是人类正常生活中的声音,由此可见,噪声污染问题具有物理性特点、主观性特点、随机性特点与社会性特点,应进行合理的研究与管理,保证符合要求。
1.2具体的监测条件分析。
对于噪声污染而言,主要属于声音方面的污染问题,是物理现象,因此,在监测期间很容易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出现严重的问题。
为了可以更好地进行噪声监测,应结合气候条件特点、测量时间特点与仪器设备特点等,进行合理的处理。
对于噪声监测而言,应保证气候条件可以符合无雪条件与无雨条件的要求,将风力控制在4级左右,风速为5m/s左右,测量时间通常在昼夜工作范围之内,仪器设备需要符合二级要求,保证精确度与精准性,需将灵敏度控制在0.4dB左右。
对于传声器而言,应保证在水平支撑面的1.3m左右,而在其他反射体的作用之下,需保证距离在1m左右,并进行仪器设备的科学处理与调整,可以满足时代发展背景之下的工作要求。
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问题分析2.1不能保证监测位置的合理性通常情况下,在噪声测试的过程中,会选择在合理范围之内设置试点开展测试工作,而对于噪声而言,不能更好地进行固定,在传播期间很容易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出现折射或是反射的现象,而单一的试点数据收集方式不能保证结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如果不能使用多个试点监测处理方式,将会影响其工作效果,无法满足噪声监测管理工作效果,严重影响其长远发展。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整理最新版)

1 总则之杨若古兰创作1.0.1 为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风险,包管职工的身体健康,包管平安生产与正常工作,呵护环境,拟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1.0.3 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1.0.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纵维修、降噪后果、技术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1.0.5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发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请求,则应采取隔声、消声、吸声、隔振和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1.0.6 对于采纳呼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克不及达到噪声控制设计限值的车间及功课场合,应采纳个人防护措施.1.0.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尺度的规定.2术语2.0.1 工作场合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2.0.2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具有声压猝增特征的噪声,持续时间不大于1s.2.0.3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收集测得的声压级.2.0.4 C声级C-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C计权收集测得的声压级.2.0.5 倍频带声压级octave band sound pressure level 频带宽度为1倍频程时的声压级,基准声压为2×10-5Pa.2.0.6 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病院、黉舍、机关、科研单位、室第等须要坚持宁静的建筑物.2.0.7 对噪声敏感的企业noise-sensitive enterprise 内部工作性质或使用情况请求宁静的企业.2.0.8 噪声控制公用设备equipment specified for noise con-trol 专门为控制噪声而设计、生产或建造的设备.2.0.9 高噪声设备 high noise equipment 辐射噪声对工作环境或生活环境发生明显影响的设备.2.0.10 隔声sound insulation 利用隔声材料和隔声结构反对声能的传播,把声源发生的噪声限制在局部范围内,或在噪声的环境中隔离出绝对宁静的场合.2.0.11 透射系数transmission coefficient 在给定频率的条件下,通过材料后透射的声能量与入射的声能量之比.2.0.12 扩散声场diffuse sound field 能量密度均匀、在各个传播方向作无规分布的声场.2.0.13 声桥 sound bridge在双层或多层隔声结构中两层间的刚性连接物、声能以振动的方式通过它在两层中传播.2.0.14 声阱 sound lock 具有大量声能接收的小室或走廊,其用处是使室内两边可以相通但声耦合很小,从而提高两个分隔室的隔声能力.2.0.15 消声器muffler 具有吸声衬里或特殊外形的气流管道,可无效地降低气流中的噪声.2.0.16 吸声sound absorption 声波通过某种介质或射到某介质概况时,声能减少或转换为其他能量的过程.2.0.17 隔振 vibration isolation 利用弹性支持降低零碎对外加激励起呼应的能力.在波动形态时,隔振用传递比的倒数暗示.2.0.18 拔出损失 insertion loss 在拔出噪声控制设备前后,某一测点地位的声压级差.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限值3.0.1 工业企业内各类工作场合噪声限值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 各类工作场合噪声限值工作场合噪声限值dB注:1 生产车间噪声限值为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等效声级;对于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时间不是8h,需计算8h 等效声级;对于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 2 室内布景噪声级指室别传入室内的噪声级.3.0.2 工业企业脉冲噪声C声级峰值不得超出140dB.3.0.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尺度《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尺度》GB 12348的有关规定.4工业企业整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4.1 普通规定4.1.1 工业企业整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应包含厂址选择、总平面设计、工艺、管线设计与设备选择和车间安插中的噪声控制.4.1.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包含可行性研讨陈述中噪声控制部分的编写、初步设计说明书中噪声控制部分的编写、施工图设计中各种噪声控制设施的设计和建设项目竣工后,对于未能满足噪声控制设计目标请求的部分点窜与弥补设计.4.2 厂址选择4.2.1 发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其厂址选择应符合所在区域整体城乡规划和工业规划的请求,且不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选择厂址.4.2.2 发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当地长年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对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四周次要噪声源的当地长年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3 对噪声敏感的企业,厂址不宜选择在高噪声环境区域中,并应阔别交通干线、飞机场及次要航线.4.2.4 工业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利用天然缓冲地域.4.3 总平面设计4.3 总平面设计4.3.1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安插,在满足工艺流程请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结合功能分区与工艺分区,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安插,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分开安插.工业企业内的次要噪声源宜绝对集中,并宜阔别厂内外请求宁静的区域. 2 次要噪声源及生产车间四周,宜安插对噪声不敏感的、高大的、朝向有益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在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安插仓库、料场等. 3 对于室内请求宁静的建筑物,其朝向安插与高度应有益于隔声.4.3.2 工业企业的立面安插,应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次要噪声源宜低位安插,对噪声敏感的建筑宜安插在天然屏障的声影区中.4.3.3 工业企业厂区内交通运输设计,在满足各种使用功能请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厂区内次要交通运输线路不宜穿过噪声敏感区; 2 在厂区内交通运输线路两侧安插生活、行政设施等建筑物,应与其坚持适当距离; 3 在噪声敏感区安插道路,宜采取尽端式安插.4.3.4 当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中采取本规范第4.3.1~4.3.3条措施后,仍不克不及达到噪声设计尺度时,应采纳噪声控制措施或在各厂房、建筑物之间设置须要的防护距离.4.4 工艺、管线设计与设备选型4.4.1 工业企业的工艺设计,在满足生产请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减少冲击性工艺; 2 块状物料输送应降低落差; 3 应采取减少向空中排放高压气体的工艺; 4 采取操纵机械化和运转主动化的设备工艺,宜远距离监视操纵.4.4.2 工业企业的管线设计,在满足工艺请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降低管道内的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连接宜采取顺流走向; 2 管线上阀门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3 管道与振动强烈的设备连接,应采取柔性连接; 4 振动强烈的管道的支持,不宜采取刚性连接; 5 辐射强噪声的管道,宜安插在地下或采纳隔声、消声处理措施.4.4.3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型,宜选用噪声较低、振动较小的设备.次要噪声源设备的选择,应收集和比较同类型设备的噪声目标后综合确定.4.4.4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型应包含噪声控制公用设备.4.5 车间安插4.5.1 在满足工艺流程请求的前提下,高噪声设备宜绝对集中,并宜安插在车间的一隅.当对车间环境仍有明显影响时,则应采纳隔声等控制措施.4.5.2 振动强烈的设备不宜设置在楼板或平台上.4.5.3 设备安插时,应预留配套的噪声控制公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所需的空间.5隔声设计5.1 普通规定5.1.1 将噪声控制在局部空间范围内的场合应进行隔声设计.5.1.2 对声源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取隔声罩或声源所在车间采纳隔声围护的结构方式;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取隔声屏障的结构方式;对接收者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取隔声间的结构方式.须要时也可同时采取上述几种结构方式.5.1.3 对车间内独立的强噪声源,在满足操纵、维修及通风冷却等请求的情况下,根据隔声罩的拔出损失,采取呼应方式的隔声罩.隔声罩拔出损失可按表5.1.3的规定拔取.表5.1.3 隔声罩的拔出损失隔声罩的结构方式拔出损失[dB(A)]固定密封型30~40活动密封型15~30局部开敞型10~20带有通风散热消声器的隔声罩15~255.1.4 声源所在车间采纳的隔声围护结构可根据隔声量请求,按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进行设计.5.1.5 对人员多、强噪声源分散的大车间,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洞的隔墙,将车间在平面上划分为几个分歧强度的噪声区域.隔声屏障的设计拔出损失可在10dB(A)~20dB(A)范围内拔取;对高频声源,隔声屏障的设计拔出损失可拔取较高值.5.1.6 当不宜对声源作隔声处理,且操纵管理人员不定期停留在设备附近时,应在设备附近设置控制、监督、观察、歇息用的隔声间.隔声间的设计拔出损失,可在20dB(A)~50dB(A)的范围内拔取.5.1.7 组合隔声构件的隔声量设计宜符合下式规定:式中:Gi S——某一构件的面积(m2);i ——与构件对应的透射系数.5.1.8 隔声设计应防止孔洞与缝隙的漏声.对于构件的拼装节点、电缆孔、管道的通过部位等声通道,应进行密封或消声处理设计.5.2 隔声设计程序和方法5.2.1 隔声设计应按以下步调进行: 1 由声源特性和受声点的声学环境估算受声点的各倍频带声压级和A 声级; 2 确定受声点各倍频带的答应声压级和答应A 声级; 3 计算各倍频带和A 声级所需隔声量; 4 选择适当的隔声结构与构件.5.2.2 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声压级估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室内只要一个声源时,估算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声压级,应首先查找、估算或测量声源中间频率为125Hz ~4000Hz 的6个倍频带的声功率级,然后根据声源特性和声学环境,按以下公式计算: ⎪⎭⎫ ⎝⎛+•+=R rQ L L W P 44lg 102π (5. 2. 2-1) ααα-=-=11A S R (5. 2. 2-2) ∑∑=ii i S S αα (5 .2. 2-3) 式中:L P ——受声点各倍频带声压级(dB); L W ——声源各倍频带声功率级(dB); Q ——声源指向性身分;当声源位于室内几何中间时,Q =1;当声源位于室内地面中间或某一墙面中间时,Q =2;当声源位于室内某一边线中点时,Q =4;当声源位于室内某一角落时,Q =8; r ——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m); R ——房间常数(m 2); S ——房间内总概况积(m 2); α ——房间内某个倍频带的平均吸声系数; Si ——房间内某一概况积(m2); ai——房间内与Si对应的吸声系数; A——房间内某个倍频带的总吸声量(m2). 2 当有多个声源时,可分别求出各声源在受声点发生的声压级,然后按声压级的合成法则计算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声压级.5.2.3 受声点各倍频带的答应声压级应根据本规范第3.0.1条规定的噪声限值计算或按表5.2.3-1取值.倍频式中:L Pa——各倍频带答应声压级(dB); NR——噪声评价数; a、b——与各倍频带声压级有关的常数,按表5.2.3-2的规定确定; L A——噪声限值.表5.2.3-1 倍频带答应声压级表5.2.3-2 与各倍频带声压级有关的常数5.2.4 受声点各倍频带所需隔声量应按下式计算:T La=LP—LP a+5 (5.2.4)式中:TLa——各倍频带所需隔声量(dB).5.2.5 隔声结构与隔声构件的设计应满足各倍频带所需隔声量的请求.5.2.6 隔声罩的结构设计应有足够的吸声衬面,各倍频带的拔出损失应满足所需隔声量的请求,可按下式计算:.2.6)式中:IL——各倍频带的拔出损失(dB); TL o——隔声构件各倍频带的固有隔声量(dB); A——隔声罩内各倍频带的总吸声量(m2); S z——隔声构件的透声面积(m2).5.2.7 对声源所处车间为近似扩散声场的情况,隔墙或窗户各倍频带所需隔声量,可按下式计算:T La=LP1—LP2—1 (5.2.7)式中:LP1——车间内部各倍频带的声压级(dB); LP2——车间内部各倍频带的答应声压级(dB). 5.3 隔声结构的选择与设计5.3.1 设计隔声结构应收集隔声构件固有隔声量的实测数据.5.3.2 单层隔声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使被控制噪声源的峰值频率处于结构的共振频率和吻合频率之间; 2 可选用复合隔声结构.5.3.3 双层隔声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隔声结构的共振频率应低于被控制噪声源的峰值频率;空气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 2 隔声结构的吻合频率不宜出此刻中频段;双层结构各层的厚度不宜不异,或采取分歧刚度,或加阻尼; 3 双层结构间的连接应减少出现声桥; 4 双层结构间宜填充多孔吸声材料.5.3.4 隔声门窗的设计与选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满足隔声请求的前提下应选用定型产品; 2 应防止缝隙漏声,同时门扇和窗扇的隔声功能应与缝隙处理的紧密性相适应; 3 对采取单层隔声门不克不及满足隔声请求的情况,可设计有两道隔声门的声阱;声阱的内壁面,应具有较高的吸声功能;两道门宜错开安插; 4 对采取单层隔声窗不克不及满足隔声请求的情况,可设计双层或多层隔声窗; 5 特殊情况可设计公用的隔声门窗.5.3.5 隔声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隔声请求高的隔声间,宜采取以实心砖等建筑材料为主的隔声结构;须要时,墙体与屋盖可采取双层结构,门窗等隔声构件宜采取有两道隔声门的声阱与多层隔声窗. 2 隔声间的组合隔声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τ1lg 10•=TL (5. 3 .5-1)∑∑=Gi iGi S S ττ (5. 3 .5-2)式中:TL ——隔声间的组合隔声量(dB); τ——隔声间的平均透射系数. 3 所有的散热通风和工艺孔洞,均应设有消声器,其消声量应与隔声间的隔声量相当.5.3.6 隔声罩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隔声罩宜采取带有阻尼层的钢板建造,阻尼层厚度宜为金属板厚的1倍~3倍; 2 隔声罩内壁面与机械设备间应留有必定的空间,各内壁面与设备的空间距离宜大于100mm; 3 隔声罩的内正面应设吸声层; 4 隔声罩所有的散热通风、排烟和生产工艺孔洞,均应设有消声器,其消声量应与隔声罩的隔声量相当; 5 应防止隔声罩振动向外辐射噪声.5.3.7 隔声屏障的设置应靠近声源或接收者.室内设置隔声屏障时,应在室内安装吸声体.6消声设计6.1 普通规定6.1 普通规定6.1.1 降低空气动力机械辐射的空气动力性噪声或噪声源隔声围护结构散热通风口、工艺孔洞等辐射出的噪声应进行消声设计.6.1.2 在空间答应的情况下,消声器装设地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关闭的,应在靠近进(排)气口处装设进(排)口消声器; 2 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均不关闭的,但管道隔声差,且管道经过空间的噪声不克不及满足请求时,应装设消声器; 3 噪声源隔声围护结构孔洞辐射噪声的,应在孔洞处装设消声器.6.1.3 消声器的拔出损失,应根据消声设计请求确定.6.1.4 消声器惹起的压力损失应控制在设备正常运转答应的范围内.6.1.5 消声器发生的气流再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得超出该环境答应的噪声级.6.1.6 消声器中气流速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空调零碎主管道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10m/s; 2 鼓风机、紧缩机、燃气轮机的进、排气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0m/s; 3 内燃机进、排气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50m/s; 4 高压排气放空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60m/s.6.1.7 消声器应坚固耐用,并应满足防潮、防火、防腐、耐高温、耐油污等请求.6.2 消声设计程序和方法6.2 消声设计程序和方法6.2.1 消声设计应按以下步调进行: 1 确定噪声源的各倍频带声功率级; 2 根据噪声源地位、噪声控制点(1个或若干个)地位,两者间的噪声传播路径特性和控制点所在地位的房间特性(或室外环境特性),猜测噪声控制点的各倍频带声压级和A声级; 3 根据噪声控制点答应的倍频带声压级(或A声级)限值,得到控制点的各倍频带声压级(或A声级)超标量; 4 根据超标量确定消声器各倍频带所需的拔出损失,并选定满足请求的消声器; 5 根据选定消声器的拔出损失和气流再生噪声数值,从头进行步调2的计算,检查控制点的声压级,控制点的声压级应满足限值的请求; 6 当所选消声器不克不及满足请求,再根据超标量调整消声器的选型,反复进行步调2的计算,直至满足请求.6.2.2 噪声源中间频率为63Hz~8000Hz的8个倍频带的声功率级,应由噪声源设备建造商提供,当设备建造商不克不及提供,可通过测量、估算或查找材料等方法确定.6.2.3 消声器的装设地位应根据辐射噪声的部位和传播噪声的途径,按本规范第6.1.2条的规定选定.6.2.4 噪声控制点各倍频带的答应声压级应根据本规范第3.0.1条规定的噪声限值,按本规范公式(5.2.3)计算或按表5.2.3-1取值.6.2.5 噪声控制点的猜测声压级,可按本规范公式(5.2.2)计算,传播路径上各部件的拔出损失和气流再生噪声,应根据各部件建造商提供的材料和国家现行有关尺度进行计算.6.2.6 消声器的类型应根据噪声频谱特性、所需拔出损失、气流再生噪声、空气动力功能和防潮、防火、防腐蚀等特殊使用请求确定.6.2.7 消声器的型号选择应根据定型消声器的功能参数确定,也可自行设计符合请求的消声器.6.2.8 消声器发生的气流再生噪声有影响时,应降低气流速度或简化消声器结构.6.3 消声器的选择与设计6.3.1 当噪声呈中高频宽带特性时,消声器的类型可采取阻性方式.阻性消声器的静态消声量,可按下式计算:式中:M——消声器内无气流情况下的消声量(dB); ()0αϕ——消声系数,由法向吸声系数0α决定,可按表6.3.1的规定确定; P ——消声器通道内吸声材料的饰面周长(m); l ——消声器的无效长度(m); S X ——消声器通道截面积(m 2).表 6.3.1 消声系数 0α ()0αϕ6.3.2 设计阻性消声器应防止高频失效的影响,其上限截止频率可按下式计算:D cf 85.1=(6.3.2)式中:f ——上限截止频率; c ——声速,常温常压下可取340m /s ; D ——消声器通道截面的当量直径(m).6.3.3 阻性消声器结构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量直径不大于300mm 时,可选用直管式消声器; 2 当量直径大于300mm 时,可选用片式或折板式消声器,片间距宜取100mm ~200mm ,折板式消声器消声片的弯折应满足视线不克不及透过的请求,折角角度不宜大于20°; 3 消声通道可采取正弦波形、流线形或菱形的结构方式,其弯折角度应满足视线不克不及透过的请求; 4 气流流速较低的通风管道零碎,可采取迷宫式消声器,消声器的小室宜为3个~5个,消声器内的气流速度宜小于5m /s 5 对风量不大、风速不高的通风空调零碎,可选用消声弯头,消声弯头内的气流速度宜小于8m/s.6.3.4 当噪声呈明显低中频脉动特性时,或气流通道内不宜使用阻性吸声材料时,消声器的类型可选用扩张室式.扩张室式消声器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扩张室式消声器的消声量,可用添加扩张比的方法提高,其消声频率特性,可用改变室长的方法来调节; 2 将几个扩张室串联使用来增大消声量时,各室长度不该相等; 3 应在室内拔出长度分别等于室长的1/2与1/4的内接管,内接管宜采取穿孔率不小于30%的穿孔管连接起来; 4 扩张室式消声器的内管管道直径超出400mm时,宜采取多管式.6.3.5 当噪声呈低中频特性时,消声器的类型可采取共振式,共振式消声器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单通道共振式消声器,其通道直径不宜超出250mm,对大流量零碎可采取多通道,每个通道的宽度可取100mm~200mm; 2 共振式消声器的腔长、宽、深尺寸均宜小于共振频率波长的1/3,穿孔应集中在共振腔中部均匀分布,穿孔部分长度不宜超出共振频率波长的1/12.6.3.6 对于以下情形,消声器的类型可选择微穿孔或微缝金属板式: 1 消声器不宜使用多孔吸声材料而又须要在宽频带范围内具有比较高的消声量; 2 消声器需在温度高、湿度大和流速高介质条件下使用.6.3.7 高压排气放空噪声的消声设计,宜采取节流减压、小孔喷注及节流减压小孔喷注复合等排气放空消声器,排气放空消声器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节流减压消声器的节流级数,应根据驻压比确定,宜取2级~5级,对超高压的情况,也可多至8级; 2 小孔喷注消声器的孔径宜为1mm~3mm,孔中间距应大于孔径的5倍,总开孔面积应大于原排气口面积的1.5倍~2倍; 3 节流减压小孔喷注复合消声器可由1级~2级节流减压加1级小孔喷注构成.7吸声设计7.1 普通规定7.1.1 当原有吸声较少、混响声较强的各类车间厂房进行降噪处理时,应进行吸声设计.7.1.2 吸声处理的降噪量可按表7.1.2的规定估算.表7.1.2 吸声处理的降噪量7.1.3 吸声设计中应合理地确定吸声处理面积.7.1.4 吸声设计应满足防火、防潮、防腐、防尘等工艺与平安卫生请求;同时还应满足通风、采光、照明及装修请求,为吸声材料设置的埋件,应满足施工方便、坚固耐用的请求. 7.2 吸声设计程序和方法7.2.1 吸声设计应按以下步调进行: 1 确定吸声处理前室内的各倍频带的声压级和总的A声级; 2 确定降噪地点的各倍频带答应声压级和答应总的A声级,计算所需吸声降噪量; 3 确定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 4 计算吸声处理后应有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 5 确定吸声材料的类型、数量与安装方式.7.2.2 车间厂房吸声处理前中间频率为125Hz ~4000Hz 的6个倍频带的声压级和A 声级,可实测或按本规范公式(5.2.2)计算.7.2.3 降噪地点各倍频带的答应声压级应根据本规范第3.0.1条规定的噪声限值,按本规范公式(5.2.3)计算或按表5.2.3-1取值.所需吸声降噪量可将室内吸声处理前的声压级减去答应声压级得出.7.2.4 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可通过测量房间混响时间或计算求得.7.2.5 吸声处理后应有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可根据所需降噪量和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按下式计算: 101012PL ∆•=αα(7.2.5 )式中:△L P ——吸声降噪量(dB); 1α——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无规入射吸声系数; 2α——吸声处理后应有的室内平均无规入射吸声系数. 注:公式(7.2.5)适用于2α≤0.5的场合.7.2.6 吸声构件的品种、数量与安装方式,应根据吸声处理后所需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的请求,按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确定.7.2.7 吸声设计的后果,可采取吸声降噪量及室内工作人员的客观感觉后果来评价.吸声降噪量应通过实测吸声处理前后室内呼应地位的噪声水平来求得,也可通过测量混响时间求得.7.3 吸声构件的选择与设计7.3.1 吸声构件的设计与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吸声材料的吸声系数可由建造商提供,当建造商不克不及提供,可通过测量、估算或查找材料等方法确定; 2 中高频噪声的吸声降噪设计,可采取惯例成型吸声板,密度较小或薄的玻璃棉板等多孔吸声材料,须要时可设置穿孔板等护面材料; 3 宽频带噪声的吸声降噪设计,可在材料面前设置空气层或添加多孔吸声材料的厚度、面密度; 4 低频噪声的吸声降噪设计,可采取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为添加吸声频带宽度,可在共振腔内填充适量的多孔吸声材料; 5 室内湿度较高或有清洁请求的吸声降噪设计,可采取薄膜覆面的多孔吸声材料或单、双层微穿孔板等吸声结构.7.3.2 吸声处理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所需吸声降噪量较高、房间面积较小的吸声设计,宜对屋顶、墙面同时进行吸声处理; 2 所需吸声降噪量较高、车间面积较大时,车间吸声体面积宜取房间屋顶面积的40%或室内总概况积的15%,对于扁平状大面积车间的吸声设计,可只对屋顶吸声处理; 3 声源集中在车间局部区域而噪声影响全部车间的吸声设计,应在声源所在区域的屋顶及墙面作局部吸声处理,且宜同时设置隔声屏障; 4 吸声降噪设计宜采取空间吸声体的方式;空间吸声体宜靠近声源.8 隔振降噪设计8.0.1 当对发生较强振动或冲击,惹起固体传声及振动辐。
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北京市环保局
京环函〔2017〕900号附件3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修订)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编制组2017年11月项目名称: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提出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业务主管部门:辐射安全管理处(环境噪声管理处)标准主管部门:科技和国际合作处承担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组主要成员:张斌、户文成、宋瑞祥、张丽娟、邬玉斌、王蓓蓓、吴琼、吴丹、何蕾、赵环宇、吴瑞、刘玉友目录1 项目基本情况 (1)1.1 任务来源 (1)1.2标准归口单位、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 (1)2 原标准存在的问题及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1)3 主要工作过程及技术路线 (3)3.1 工作过程 (3)3.2 技术路线 (4)4 规范编制法规政策依据、技术依据及编制原则 (5)4.1法规政策依据 (5)4.2 技术依据 (7)4.3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关系 (8)4.4 编制原则 (9)5 主要技术规定说明 (10)5.1范围 (10)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5.3 术语定义 (10)5.4 基本要求 (11)5.5 地上线噪声控制 (11)5.6地下线振动控制 (12)5.7附录A列车运行噪声与振动参考源强及测量方法 (14)5.8附录B振动预测模型 (18)5.9 附录C数值仿真预测 (19)6 实施本标准的管理措施及建议 (24)《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1 项目基本情况1.1 任务来源2010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0〕53号)将本标准列为地方标准制修订二类项目,即研究项目。
2011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74号)将本标准列为地方标准制订一类项目(项目编号:20111028),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制订,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
噪声监测技术规范要点解析(ppt)
例:L1=70dB,L2=60dB时,L 1+2=70.4dB L1=70dB,L2=70dB时,L 1+2=73dB(特例,同声级加
3dB)
概念(5) 声音随距离的衰减
Ø声音从点源传播到受声点,因传播发散、空气吸收、阻挡物 的反射和屏障等,使其产生衰减。
Ø因距离引起的衰减服从能量分布,与其频率无关 Ø点声源向外发散遵循球面分布规律:
(2)测量工况: 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测点位置
5.3.1测点布设 •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
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 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
(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 期限内使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 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3)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4)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
大于1s。
5.2测量条件 (1)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 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L1
10lg( 1 )
4r2
Ø若A点距声源r1,B点距声源r2,有:
L1
20lg(
r1 r2
)
Ø特别地,r2等于2倍r1时,ΔL1 = —6 dB,即传播距离增加一 倍,衰减值是6dB。
dB 80 75 70 65 60 55 50 0
75 69 63
20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XX.1—XX.3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onitoring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Power Plant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Check and Accept of Completed Project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火力发电厂的特点,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编制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等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汽轮机组的发电厂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和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程的条文。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L41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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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规范是在对国内外噪声测量结果修正技术应用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 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技术规定,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修正方法,为噪声源排 放的监测与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其技术路线如下:
3 国内外相关技术研究 ........................................................ 7 4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 8
4.1 基本原则 ............................................................... 8 4.2 技术路线 ............................................................... 8 5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 8 5.1 适用范围 ............................................................... 8 5.2 主要内容 ............................................................... 9 6 主要技术规定说明 .......................................................... 9 6.1 背景噪声测量 ........................................................... 9 6.2 测量结果修正原理 ...................................................... 10 6.3 测量结果修正 .......................................................... 12 6.4 结论与建议 ............................................................ 16 6.5 相关条文说明 .......................................................... 17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伴随经济发展而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也 日益受到关注。由于各类噪声源排放的噪声时刻都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学习和工 作,因此群众反映最直接、最敏感,各类投诉案件急剧增加,环境管理执法部门 经常需要环境监测机构判断被测声源边界噪声排放是否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要 求,并以此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3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 编制说明
1 立项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环境噪 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 污染防治,以及违反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是一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随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日趋法 制化、定量化、科学化,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各项管理制度,迫切 需要各级环境监测站在噪声监测工作中更规范、更科学,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可 靠的技术支持。
4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4.1 基本原则
本规范的编制以国内环境噪声排放监测全过程管理为出发点,立足我国的基 本国情和仪器设备水平,结合环境噪声监测领域内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和应用现 状。规范的编制突出以满足管理和应用的需求为首要条件、充分考虑噪声测量结 果修正的目的、最大限度地考虑了技术方法的可操作性,同时兼顾考虑科学性。
2.3 现有规范存在不足
1986 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没有具体规定测量背景噪声 的方法、测量过程中应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及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 3dB(A)时,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的技术规定,同时原标准中也未涉及固定设备 结构传播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办法。
3 国内外相关技术研究
6
标的结论,为环境管理部门执法或调解环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2.2 相关标准要求
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5.7.3 条和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5.7.3 条都规定: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 相差小于 3dB(A)时,应采取措施使两者相差大于 3dB(A)并按标准中的规定修正; 若采取措施仍然无法满足两者相差大于 3dB(A)的要求,则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 规范的规定进行修正。因此,本规范应具体提出测量背景噪声的方法、采取的技 术措施、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 3dB(A)时,对噪声测量值进行背景 噪声修正的技术规定。
室内低频噪声倍频程声压级测量同样存在背景噪声干扰问题,如室外交通噪 声干扰、室外风声干扰、室内电器设备噪声干扰、其它固定设备低频声干扰等等, 因此当噪声测量值超标时也应进行修正,目前,项目组未见有技术资料对修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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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法做具体规定,但是各级监测站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类似问题。本规范作 出了具体的修正规定,待实际操作中验证后再做进一步修订。
附件五: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 正》(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编制组 二〇一〇年九月
项目名称: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项目统一编号:135.3 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编制组主要成员:梁胜文、刘志明、彭辉、邵开忠、刘砚华、张守斌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张国宁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谷雪景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6 年颁布了第一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简 称“原规范”,下同)。使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噪声监测工作有章可循,为我国各 地噪声监测工作的开展起了积极作用。“原规范”编制时,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 刚刚起步,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噪声控制标准和测量方法为数不多。随着社会经 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针对声学环境质量和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各种新的环境噪声问题, 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噪声标准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如 2008 年 10 月正式颁布实施 重新修订的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和新增的 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逐步 形成了一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标准体系。同时,国家环保总局还对各级环保部 门在环境噪声监测和管理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采用“复函”等方式来统一 各级环保部门和监测站对有关标准、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另外,重新修订的 GB/T
规范起草组根据专家建议和现阶段的研究成果,认为应首先完成各级环境监 测站急需的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测量结果修正和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监测三 项技术规范。其余噪声相关规范根据需要和不断出台的噪声标准再不断地补充完 善,如噪声自动监测部分、交通干线部分、声环境质量评价部分等等。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2.1 测量结果修正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 6 2.1 测量结果修正 ........................................................... 6 2.2 相关标准要求 ........................................................... 7 2.3 现有规范存在不足 ....................................................... 7
(2) 规范起草单位 本项目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项目参加单位: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1.2 工作过程
2009 年 7 月 13 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处组织召开了《交通干线噪 声排放标准》、《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和《轨道交通监测技术规范》讨论会, 协调噪声标准体系中标准与监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参加会议的领导和专家一 致认为,目前环境噪声的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都详尽地编写了测量方法,在监测 技术规范中不应再重复;许多噪声标准都还在修订或制定中,一个环境噪声技术 规范难以包含全部内容。
然而,环境监测机构在测量各类噪声排放的监测工作中,经常会受到其它环 境噪声的干扰,无法直接测量被测声源的边界噪声排放状况。这时就必须以声学 理论为基础,根据有被测声源工作时的噪声测量值和被测声源停止工作时的背景 噪声值之间的关系,间接推断出被测声源独立工作时边界噪声值,即对噪声测量 值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测量结果再对照标准进行评价,得出边界噪声值达标或超
(征求意见稿)协调会,本课题组的参会人员同与会专家又探讨了本规范的编制 进展和技术内容。大家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会 不断出现不同的环境噪声问题,在环境噪声监测领域采取一部监测规范涵盖所有 内容显然是极不合适的,许多专家建议将“噪声监测技术规范”根据轻重缓急和 需要,采取分类编写、独立发布的方式,即能满足各级监测部门现实监测工作的 急需,又可适应环境噪声监测标准不断修订与增加情况。这样,在对规范不同部 分进行修订和补充时,不相互影响,速度快效率高。
国内外专家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在对噪声测量值进行正时,直接采用理论 公式进行计算误差很大。因此国内外各项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修正值是理论联 系实际的合理估值,并以强制标准的形式硬性规定。只要监测人员通过严格培训 并持证上岗,在监测工作中根据监测现场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测量点位、代表性 的测量时段并运用正确的测量方法,最好在征得相关各方的一致认可后,基本上 能够测得有代表性的背景噪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