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在无分支机构地区开展商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辽保监产[2011]7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0.26
【实施日期】2011.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开业的
批复
(辽保监产〔2011〕74号)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开业验收的请示》(华保辽字〔2011〕1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华泰财产保险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8.16
•【字号】辽保监办发[2010]54号
•【施行日期】2010.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辽保监办发〔2010〕54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按照《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寿险〔2010〕921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各省分公司必须限期清收和销毁已发放的相关单证,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清保险费、手续费等,防止因清收不力、回销不及时出现空白保单流失而引发的风险。
二、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意外险,应当向投保人明示保单生效的条件,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激活率,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对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管控,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
务经营标准》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以激活注册方式经营极短期意外险的机构和个人,我局将予依法查处。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2008)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辽保监中[2008]2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3.12
【实施日期】200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报保险兼
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8]23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太平寿辽 [2007] 6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5家中心支公司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险种见附件,代理关系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扩大开展集团内相互代理业务范围的批复》(保监中介〔2007〕195号)规定的范围为准。
二、你分公司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你分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代为办理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将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辽宁省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23
•【文号】保监国际[2011]371号
•【施行日期】2011.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
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国际〔2011〕371号)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开业的请示》(信诚〔2010〕34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二、经审查,王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同意其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三、该分公司仅限于在辽宁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0号卓越大厦17
层01、05-10室。
五、该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8.11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上海恒量保险公估
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沈阳分公司及任命负责人的请示》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设立。
二、核准该分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辽宁省行政辖区。
三、核准该分公司营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1222室。
四、核准该分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一)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二)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三)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核准杨赓的沈阳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你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你公司须自收到或领
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
此复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文件概要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文件辽保协发[2009]74号关于2009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计划的报告辽宁保监局:年初以来,省行业协会在辽宁保监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行业中心工作,推进协会改革,调整工作定位,发挥协会职能,严格落实理事会和辽宁保监局的决策部署,阶段性地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任务,现将上半年主要工作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一、强化自律职能,进一步辅助政府监管(一)探索开展车险手续费自律管理。
年初,依据会员公司的要求和意见,组织召开多次全省车险自律专项工作会议,制定了《辽宁省规范车险手续费支付标准及统一新车购置价自律协议》,与用友软件公司开发上线了全省新车购置价信息系统,并积极协调电销业务手续费与传统渠道手续费,以及统一新车购置价对优质客户群承保影响等矛盾问题,督促全行业执行和落实自律协定。
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依据辽宁保监局有关意见,对市场3次评价分析,召开4次调研会议,走访10余家会员公司,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式,遵循依法合规的原则,督促各省公司和各市协会执行监管部门和财税部门规定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手续标准,经过一个时期的市场调整,上述措施平抑了市场高额手续费问题,提高了商业车险费率水平和保费充足率。
(二)落实财险市场规范度评价检查。
为落实辽宁保监局《辽宁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评价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研究起草了《辽宁省保险行业落实“评价办法”综合自律检查工作意见》,重点依托“评价办法”,建立财险自律规范的长效机制。
2月份,组织全省13家地市协会根据本地区市场市场规范度评价指数的排名情况,选取了24家财险中心支公司进行专项自律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影响各中心支公司行为指数落后的因素,并结合相应业务、财务数据对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3月份,结合2月份检查有关情况,对落后地区盘锦市财险市场规范度评价指数异动情况深入剖析,并充分利用检查结果,采取多种形式调查分析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形成了详尽的书面报告和反馈意见;4月份,针对今年1~4月份连续排名最后的葫芦岛市安邦公司、抚顺市天安公司作为检查重点,深刻剖析其存在的经营和管理中的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承接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及开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承接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及开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6.10.13
•【字号】辽保监寿[2006]54号
•【施行日期】2006.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承接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及开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6]54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配合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接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及开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请示》(辽人保健康发[2006]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以“配合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政府牵头、商业运作、合署办公’的方式建立沈阳市补充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承接沈阳市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和开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你分公司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搞好合作,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为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此复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2.14
•【字号】辽保监寿[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8]16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批准鞍山中心支公司开业的请示》(辽人保寿险发[2008]1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开业。
二、核准该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
三、核准该中心支公司经营区域:辽宁省鞍山市行政辖区。
四、核准该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二十八号。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保险业务。
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
辽宁保监局。
此复
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2.01
•【字号】辽保监寿[2007]6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7]6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分公司开业的请示》(平保养发[2007]1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
二、核准该分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辽宁省行政辖区(不含大连)。
三、核准该分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团体人寿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核准该分公司营业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平安大厦。
五、核准阎伟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文到后,你公司须持此批复到我局办理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手续,并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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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在无分支机构地区
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辽保监发[2011]7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2.02
【实施日期】2011.1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在无分支机构地区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1〕7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目前,我省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正处于战略转型的关键时
期,为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发
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9〕1号)和辽宁保监局、辽宁银监局
《关于转发 》(辽保监发〔201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保险公司在无分支机构地
区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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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