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储备棉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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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16•【文号】财税[2006]10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

二、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做好2011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做好2011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做好2011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铁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1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供销社、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目前,新棉购销工作全面展开。

受棉花增产、纺织需求不旺、国际棉价下跌等因素影响,棉花价格面临较大下行压力,部分地区混等混级收购、无照加工等问题仍较突出,市场秩序需进一步规范。

做好今年棉花购销工作,对于稳定棉花市场、保护棉农利益、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发展棉花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形势和政策宣传。

产棉区地方政府要客观宣传国内外棉花产销形势,引导棉农及时采摘新棉,合理把握交售时机,引导棉花加工企业积极有序收购籽棉,均衡加工销售,通过加快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各种渠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棉花临时收储政策的主要目的、基本内容和实施办法,重点宣传敞开收储、皮棉收储价与籽棉收购价挂钩等措施,使广大棉农家喻户晓,涉棉企业增强政策意识,社会各界有效监督。

新疆等地要结合民族地区特点加强双语政策宣传。

二、落实好临时收储政策。

一是督促落实交储企业责任。

产棉区地方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巡查,督促所有交储企业必须在厂区门口显著位置张贴政策宣传告示和中国棉花协会发布的籽棉收购参考价,并按对应的参考价挂牌收购。

二是发挥大型企业作用。

产棉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大型棉花经营企业加强指导和管理,引导大型企业利用加工点多、面广的优势,带头挂牌收购,严格执行皮棉收储价和籽棉收购参考价挂钩的政策,根据加工进度均衡交储,积极发挥示范和引导市场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9.11•【文号】国发[1997]30号•【施行日期】1997.09.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1997年9月11日国发[1997]3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为了鼓励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外经贸部、铁道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供销总社、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工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部门组成“出疆棉”协调小组,对使用“出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工作进行组织和监督。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供方1.“出疆棉”的供方是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

为了保证均衡运输,根据现行做法,在需方要货量不足、月度棉花运输计划有富余时,由中华棉花总公司负责接收和转供“出疆棉”。

2.供方与需方签订棉花购销合同,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质、保量、保价供货,及时发运,及时结算,并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登记履约情况。

三、需方1.“出疆棉”的需方包括两类企业:第一类需方企业: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棉花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纺织品(含服装,下同)的生产、外贸企业(包括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工贸公司、专业外贸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

具体名单由纺织总会、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提出,征求银行意见后,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审定,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登记备案。

第二类需方企业:其他生产出口产品、生产规模在3万锭以上的纺织企业。

具体名单由纺织总会、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提出,经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审定,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登记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2.25
•【文号】财税[2002]28号
•【施行日期】2002.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2002年2月25日财税[20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

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3年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保证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基本杜绝了收购农副产品打“白条”的现象,这对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粮食财务挂帐日趋增加,挤占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问题十分严重。

对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将对发展农业、抑制通货膨胀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做好粮棉油的收购工作,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管理,做到既不打“白条”,又要防止收购资金的流失。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了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对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财税字〔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结束——。

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内贸易部(已撤销),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06.22•【文号】•【施行日期】1994.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税务局、供销社(商业厅)、纺织局(厅):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经研究,现将1993年度棉花增值税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件的规定,棉花增值税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按17%执行,1994年5月1日起按13%执行。

二、每50公斤产地县标准级皮辊棉不含增值税供应价格(以下简称不含税供应价),1994年1月1日起为329.45元,1994年5月1日起为328.02元。

产地二级站分别为334.45元和333.02元。

每50公斤锯齿棉另加衣分亏损补贴12.16元。

三、销售棉花每50公斤代收的棉花技术改进费0.5元和调出励金30元及不附运输部门运费单据的包干运费等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一并作为销货款,计划应征销项税额,向购买方收取。

四、棉花经营部门销售棉花及副产品时,向购货方收取的总货款即含税销售额=(不含税供应价+价外费用)×(1+税率)。

销项税额=(不含税供应价+价外费用)×税率;进项税额=购进价(含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10%扣除率。

棉花经营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实际交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五、棉麻企业在收购、加工、检验、储存、销售等过程中,为生产经营而购进的物料用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除外),应取得销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1.30•【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12号《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财政部部长:蓝佛安2024年1月30日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次委务会通过和财政部审签2024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轮换、收储、动用管理第四章储存管理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棉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中央储备棉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棉的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棉的轮换、收储、动用(含销售,下同)应当服从服务于棉花市场调控、应急保供、库存更新等需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订中央储备棉规划和总量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等调控措施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棉行政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下达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对中央储备棉数量、储存安全及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财务政策,安排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负责具体实施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国家相关部门指令并接受监督指导,加强中央储备棉出入库和在库管理,对中央储备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9.08•【文号】国发[1993]61号•【施行日期】1993.09.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年9月8日国发〔1993〕61号)今年全国棉花种植面积减少,又遭受了较严重的自然灾害,预计棉花产量和收购量将有较大幅度减少。

为确保纺织工业及市场供应的基本需要,支持纺织品出口创汇,必须增加棉花生产。

国务院决定,适当调整棉花政策,以推动棉花生产和加强棉花收购、供应工作。

现就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棉花收购价格。

从一九九三年棉花度(今年九月一日)起,现行标准级皮辊棉的收购价格,由每担三百元提高到三百三十元(国家加价款数量不变),棉花供应价格作相应调整。

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测算,尽快下达具体调价方案。

棉花收购价格提高后,各地自定的价外加价政策一律取消。

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停止发放扶持棉花生产贴息贷款。

二、保证良好的收购秩序。

重申,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内的棉花,实行统一的收购价格和优惠政策,仍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良繁区的棉花委托良种棉加工厂收购)。

在全国完成定购任务前,不得开放棉花市场。

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棉花。

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省的试点工作按国务院的批复执行;非改革试点省不得自行决定搞放开试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优质棉基地县良繁区良种棉加工厂加工的皮棉,可按分配计划与纺织企业进行产销直挂试点。

棉产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防止出现“棉花大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禁止棉贩的倒买倒卖活动;供销社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把工作抓细抓实,为农民售棉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供销社收回贴息贷款,及时解决收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得的收入 。
限售 股原 值 是 指 限售股 买入 时的买入价 及 按照规定缴 。
纳的有关费用 。







转让
限售







印花


佣金 、 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 、 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 证的 。不 能准 确计 算 限售股 原值 的 主 管税 务 机 关 一 律 按 限售 股 转让 收 入 的

1 5 %核 定 限 售 股 原 值 及 合 理 税 费 。
四 、 限售股 转让 所得个 人 所 得税 . 以 限售 股持有 者 为纳 税义 务
人 , 以个 人股 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 限售 股 个 人 所得税 由证 券 机构所 在地 主 管税务机关 负责 征 收管理 。
五 、 限售 股 转让 所 得个 人所 得 税 。 采 取 证 券 机 构 预扣 预 缴 、 纳 税人 自行 申报清 算和证券机构 直接 扣缴相结 合的 方 式征 收 。 证 券
账簿免征
印花



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 同免征 印花税 对合 同 .
其他 各方当事人应 缴纳 的印花 税 照章征收 。
三 、
对 商品储备 管理 公 司及 其 直属库承 担 商品储备 业 务 自 用
的房







房产



镇土
地使
用税

四 、 本通知所称 商品储备管理公 司及其 直属库 . 是指 接受 中
《财 政 部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地 方 商 品 储 备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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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储备棉供应价格和财务结算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
【发文字号】内贸农字[1993]第332号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3.12.20
【实施日期】199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储备棉供应价格和财务结算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内贸农字〔1993〕第332号)
国务院决定,1993年度出库一批国家储备棉,以保证纺织工业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基本需要。

现将储备棉供应价格和财务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储备棉供应价格要按国家计委计物价〔1993〕1669号《关于1993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规定的产地二级站供应价格出库。

截止1993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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