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协会的管理办法
体育联合会规章制度

体育联合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依法保障运动员权益,提高体育竞技水平和人民身体素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体育联合会下属的所有体育组织和会员单位,对体育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体育联合会是全国性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任务是组织和管理全国性的体育竞赛和其他相关活动,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体育联合会的宗旨是人民至上、全民健身、团结友爱、公平竞赛、荣辱与共、诚信尊重。
第五条体育联合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运动员身心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倡导体育道德,培养体育精神,努力实现“健康快乐体育、全民健身”的目标。
第六条体育联合会要遵守国家体育政策,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国家体育形象。
第七条体育联合会要积极推动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体育联合会要建立健全的体制机制,强化组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体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会员单位第九条体育联合会的会员单位包括全国性体育组织、地方性体育组织、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
第十条会员单位要遵守体育联合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体育联合会的相关活动,保证协会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专业素质,积极开展体育竞技活动和全民健身项目。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体育联合会做好体育项目的筹备工作,参与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要保护并维护体育联合会的声誉,不得损害联合会的利益,遵守会纪会规,遵守职业操守。
第三章运动员第十四条运动员是体育竞技的主体,是体育联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体育强国的中坚力量。
第十五条运动员要遵守联合会制定的比赛规则和纪律规定,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尊重对手,遵守比赛纪律。
第十六条运动员要注重训练,提高身体素质,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克服困难,增强意志力,做一个坚强有勇气的运动员。
公司职工文化体育协会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文化体育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员工文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文体协会),是公司员工文化体育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的业余社团组织。
第二条文体协会在公司工会指导下,认真贯彻公司党委关于开展员工精神文明建设的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员工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条努力发展公司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增强员工的文化体育素质,为提高公司员工文体活动水平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工会职责审批协会组织机构,审核协会章程,指导各文体协会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条文体协会职责制定协会章程,选举协会会长或理事长,加强会员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组织协会会员开展比赛、训练、交流等相关活动,完成公司工会安排的各项任务(包括承办公司级文体活动和组织参加有关外部赛事的职能)。
第三章宗旨、任务及组织活动原则第六条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员工在公司创新发展、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员工以自我服务、自我提高为主要形式,组织开展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任务(一)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宣传和推动员工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事业。
(二)通过组织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业余文体活动,增强广大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和集体主义情怀,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遵纪守法观念,不断提高员工身体素质和文化修养。
(三)发现、培养文体人才,壮大员工业余文化体育队伍,使蕴藏在员工中的文体活动潜能充分发挥。
(四)组织会员参加专项业务学习、培训、交流文体信息和参加各种形式的文艺、体育、娱乐活动。
(五)组织代表队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以及社会上的文化体育交流,展示公司的企业形象。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公司工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组织活动原则坚持以群众性活动、业余时间活动为主;坚持自主开展、自成体系、自我服务、自娱自乐;坚持自行组织与公司集中组织活动相结合。
关于印发《宁波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册 的 各 类 体育 协 会 长 期 发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计 划
第 四 条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履 行 下 列 监 督 管 理 职 员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
有 专兼职工作人
责
,
并 对体 育 社 团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和 行 业 管 理
:
一
(
二
)
有规 范 的 名 称和 相 应 的 组 织机 构 代 表 性 和 权威 性 在同
;
。
(
)
负 责 体 育 社 团 申 请 成立
;
、
变更
、
注 销社 团 的 组 织 及 成 员 应 在 其 业 务 领 域 和 活 动 地 域 内
一
登 记 前 的 业 务 审 查 具 有 广 泛 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规定
,
制 定 本 办法
二条
第
本 办法 所 称 体 育 社 团
自
,
是指
申请 成立 体育社 团
,
,
应 经 业务 主 管
。
会 员 或 单位 会 员
愿 组 成 的 实 行 专 业服 务 和
。
我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依照 规 定 到 民 政 部 门 进 行 登记
,
管 理 的 非营 利 性 社 团 组织 第 六 条 成 立体 育社 团
,
指 导 社 团 注 销 清 算工 作 的 单 位 会 员
(
个人 会员
;
、
单 位 会员 混 合组 成 的 会
配 备 相 应 的 办公
三)
监督
,
、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鲁体字〔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体字〔2021〕61号各省级体育协会:现将《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2021年11月19日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确保省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由省体育局负责行业管理的协会。
第三条省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具体承担协会行业监管事务,协会应自觉接受监管。
第四条协会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五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协会自身建设;(二)协会业务开展;(三)协会赛事活动;(四)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事项。
第六条协会应依据章程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人事、财务、党建、对外交往等制度;协会换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和负责人,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需向秘书处备案,其中变更业务范围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向省体育局事先征求意见,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协会从事的运动项目范围;涉及公职人员兼职的,需按规定报批,并不得在协会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
(完整word版)文化体育协会管理办法

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文化体育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企业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活跃和丰富职工的文化体育生活,增强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对外交流,营造健康和谐的浙能滨海热电文化氛围,引导和规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文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文体协会)是在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领导下,以丰富企业文化生活,活跃职工业余生活,增强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职工为宗旨,由公司具有共同业余爱好的在职职工自愿组织结合的群众性团体.第三条:文体协会在党纪国法范畴内,始终坚持以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为导向,以“健康向上和喜闻乐见”为原则,组织公司文体爱好者参加各项业余文体活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二章:机构第四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会长由公司工会主席兼任,秘书长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文体委员兼任,协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常务理事可由爱好文体活动的各党支部书记、分工会(委员)主席、团委(支部)书记、各分会会长等相关专职担任。
文体协会下可设各专业兴趣活动分会:1、文学类(国学、小说、诗歌、散文、格言、对联、演讲、辩论、朗诵);2、棋牌类(围棋、象棋、桥牌);3、艺术类(歌曲、舞蹈、器乐、相声、小品、戏曲、魔术、灯谜);3、健身类(登山、步行、骑车、武术、太极、瑜伽);4、书画类(书法、绘画);5、体育类(足球、篮球、羽毛球、乒乓球、台球、网球)6、休闲类(钓鱼、摄影、收藏、手工、养花、宠物、电影、电视、游戏)7、家庭类(美食、着装、房产、旅游、购物、理财、家电、车友、交友)第五条:协会办事机构(理事会)设在公司工会。
协会下属的分会可由分会会长、秘书长及会员组成,第一届分会会长人选由理事会推荐或由筹备组负责(牵头)人组成,至第二届起由各自的分会会员选举产生,并报协会批准,每届任期二年,连选连任。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02.03•【文号】体竞字〔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2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协:为提高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7年2月3日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工作,加强指导、管理、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根据竞赛规程和规则,在规定期间内举行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
第三条组织运动会要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坚持绿色、共享、开放、廉洁办赛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运动会在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综合功能与多元价值。
第四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运动会组织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其作为政治思想建设、组织制度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廉洁办赛的机制和制度,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实现风清气正的办赛目标。
第五条主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运动会总体目标和主要规划。
承办单位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运动会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运动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运动会规律,以运动员为中心,节俭高效、惠民利民、管理科学、标准规范、程序严谨,注重遗产规划。
大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制度

大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推动校园体育文化建设、提高大学生身心健康水平等方面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宗旨:热爱体育,强身健体,提高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协会任务:(一)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体育比赛,提高会员的体育技能和竞技水平;(二)宣传普及体育知识,引导会员树立正确的体育观念;(三)加强与其他院校体育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校园体育事业的发展;(四)开展体育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动校园体育文化建设。
第四条协会工作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自愿参加、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
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协会设下列部门:(一)办公室:负责协会的文件资料管理、会议组织、协调联络等工作;(二)体育竞赛部:负责组织各类体育比赛,制定比赛规程,负责比赛报名、裁判安排等工作;(三)培训部:负责会员的体育技能培训和教练员的选拔培训工作;(四)宣传推广部:负责协会的宣传工作,包括制作海报、撰写新闻稿、管理社交媒体等;(五)外联部:负责与其他院校体育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资助等。
第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协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协会领导人,审查协会工作报告等。
第九条协会理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协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报告等事项。
第十条协会各部门按照分工开展日常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协会举办各类体育比赛,应提前制定比赛规程,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比赛报名、裁判安排、奖品发放等事项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体育协会 管理制度

体育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协会的组织和管理,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体育协会的管理和运作,包括组织机构、会员管理、财务管理、活动管理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体育协会是指由体育爱好者组成的,以促进和开展体育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体育协会的管理原则是民主、平等、公开、自律。
第五条体育协会通过选举产生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体育协会应当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尊重会员的意见,听取会员的建议,促进会员的积极参与。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体育协会设主席团、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第八条主席团是体育协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和领导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主席团由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理事会是体育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等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体育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主席团和理事会的决定,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三条体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是指热爱体育运动、拥护协会宗旨、具有法定年龄的自然人,需经协会审批方可加入。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是指以体育运动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经协会审批方可加入。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享有派遣代表参加协会会议的权利,可提出有关体育运动的建议和要求,并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个人和团体会员都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协会的选举、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体育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会员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会员的积极参与。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体育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赠、赞助、活动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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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协会的管理办法体育协会的管理办法5篇第1篇: 体育协会的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条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
第十五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
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六条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七条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三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第二十六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通过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提升公共体育场馆特别是大型体育场馆的利用效率和开放水平。
第二十七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八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体育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条地方体育部门可以制定所辖区域的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部门备案。
地方体育部门经过评估可以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体育赛事活动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
第三十二条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