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临夏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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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2000年9月26日)省建设厅:你厅甘建建[2000]248号文件悉。
我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1999]150号)试行期已满一年。
根据试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和你厅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将工程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服务范围和内容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向建设工程承、发包方提供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为:1、收集、存贮、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受奖惩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等。
2、为发包承包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为招标单位提供评委专家库。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技术咨询。
4、集建设、监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一体,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1、交易服务费。
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的0.6‰的交易服务费,省外承包方缴纳1%的交易服务费。
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0.5%的交易服务费。
最新最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征地补偿标准

The easiest thing to do is to make simple things complicated, and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to do is to makecomplicated things simp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年最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征地补偿标准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的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60000元/亩;旱地:4元/亩。
二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50400元/亩;旱地:35280元/亩。
三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43400元/亩;旱地:30380元/亩。
年2月19日,甘肃省政府发布了更新后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自即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了年颁布的补偿标准。
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将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的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范围:南龙镇(单子庄村、张王家村);折桥镇(荀家村);枹罕镇(街子村、石头洼村、尕青寺村、拜家村)。
补偿标准:水浇地:60000元/亩;旱地:4元/亩二类区片范围:南龙镇(杨家村、妥家村、罗家湾村);折桥镇(祁牟村、大庄村);枹罕镇(后杨村、马家庄村、江牌村);南龙镇(高邓家村)。
补偿标准:水浇地:50400元/亩;旱地:35280元/亩三类区片范围:枹罕镇(王坪村)。
补偿标准:水浇地:43400元/亩;旱地:30380元/亩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永靖县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永靖县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甘价服务[2004]11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永靖县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11号)临夏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请求审批永靖县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临州物发[2003]82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永靖县城镇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一)、县城Ι级地:东以黄河大桥为界;南以滨河北路为界;西以黄河路为界;北以铁路为界。
面积为25.6公顷。
Ⅱ级地:共分为2片。
第一片分布在小川西北,东以自来水公司、古典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原四局水池)、四局液化汽站为界;南以铁路、黄河路、黄河为界;西以大庄村大盐沟为界;北以铁路、上线路为界。
第二片分布在小川河南,东以液化汽站为界;南以水检公司、船舶修造厂、永靖中学后山根为界;西以恐龙文化广场为界;北以滨河南路为界;其余界限内为刘家峡村集体土地。
面积为106.33公顷。
Ⅲ级地:共分为10片。
第一片分布在小川西,东以大庄村为界;南以小川、刘化公路为界;西以弹药库为界;北以上线路为界。
第二片分布在小川后山,东以大庄村为界;南以旅游公司、土产公司、民贸公司为界;西、北均以上线路为界。
第三片分布在川南船泊修造厂,东以省水产所为界;南以刘家峡村耕地为界;西以永靖中学为界;北以船泊修造厂及设计院为界。
第四片分布在川南液化汽站,东以电厂绿化区为界;南以川南上坝路为界;西以川南菜市场为界;北以黄河为界。
第五片分布在古城南,东以水泥厂为界;南以刘家峡水泥厂家属院、电石厂、煤建公司、农林局、生产资料公司、铁路分局为界;西以铁路分局至最北一条铁轨为界;北以铁轨、古城商贸界、煤建公司、县水务局为界。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平凉市市区、灵台、崇信、华亭、庄浪、静宁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平凉市市区、灵台、崇信、华亭、庄浪、静宁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甘价服务[2004]168号•【施行日期】200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平凉市市区、灵台、崇信、华亭、庄浪、静宁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168号)平凉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上报平凉市市区及县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报告》(平国土资发[2004]38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平凉市市区及灵台、崇信、华亭、庄浪、静宁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一)平凉市Ⅰ级地:东至水桥沟;南至红旗街;西至西门坡;北至北后街-崆峒大道。
面积为192.430公顷。
Ⅱ级地:东至三角城;南至南环路;西至西郊广场;北至南干渠。
面积为383.198公顷。
Ⅲ级地:东至七里店;南至兴合庄;西至四十五研究所;北至柳湖路以北及铁路新村。
面积为633.363公顷。
Ⅳ级地:东至大岔河;南至纸坊沟水库;西至三天门;北至泾河南岸。
面积为899.871公顷。
Ⅴ级地:东至大岔河;南至高压线;西至白石头沟;北至泾河南岸。
面积为492.012公顷。
(二)灵台县Ⅰ级地:东至政协家属院-县经委;南至农贸市场-城建局;西至糖酒公司-中台镇政府-税务局;北至老街道崖边。
面积为22.40公顷。
Ⅱ级地:东至县卫校-武警中队;南至农贸市场-溪河住宅小区;西至石油公司;北至医药公司-教师进修学校。
面积为46.60公顷。
Ⅲ级地:东至卫生局-种子公司以东;南至前进铁附件有限公司-予制厂;西至水文站以西;北至荆山-县技监局以东。
面积为28.29公顷。
Ⅳ级地:除Ⅰ、Ⅱ、Ⅲ级地以外评估范围内的地段属Ⅳ级地。
面积为77.22公顷。
(三)崇信县Ⅰ级地:东至粮食局-县妇幼保健站;南至西南路(包括县委、县政府、交警队、公安局);西至锦屏镇-石油公司-环城西路一带;北至滨河东路、市场东路。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甘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说明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进一步规范市、县区市政府协议出让土地行为,加强协议出让土地行为的价格管理,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
一、协议出让最低价内涵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在设定的开发条件下,一定年期内协议出让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格。
根据全省各地具体情况,协议出让最低价按熟地和生地两类区分。
熟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包含土地取得费、开发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只含政府收取的土地纯收益。
协议出让最低价的设定开发条件与各地基准地价内涵中开发条件相一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年期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为50年。
本协议出让最低价基准日设定为2005年1月1日。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只有一个工业用地申请者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土地。
有两个以上工业用地申请者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天祝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天祝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1.04.10•【字号】甘价房地[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天祝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79号2001年4月10日)武威地区行署物价处、土地管理局:你们《关于转报<关于审批天祝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报告>的报告》(武地署价[2000]109号)文收悉。
经审核,现对天祝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城区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Ⅰ级地:从汽车运输公司西北角开始,沿运输公司北面界址线向东至东北角界址点,再向北至阴洼山居民地东北角折向东至岔口驿粮管所西南角、沿粮管所西边界址线至85米处,拐向东(105米)至炮师界址点,沿炮师南界址线至东南角界址点,向东北至金矿家属院界址点,沿金矿家属院南界址线至东南角界址点,然后向南沿林地边缘至皮毛加工厂东北角(大隆路中线相交),拐向西沿大隆路中线至92米处,拐向南沿巷道中线至林业局锅炉房,拐向西继续沿巷道中线至保险公司,沿保险公司界址线向北至东北角界址点,拐向西沿保险公司北面界址线和天祝冷库北面界址线至冷库西北角址点,拐向南沿界址线约30米处,拐向西沿天祝一中与小学之间界址线至312线,沿312线向北280米拐向西110米(耕地中间),再拐向北至运输公司西南界址点,沿运输公司西界址线至西北角界址点(起点)。
面积为984.2亩。
Ⅱ级地:二级地共三块。
第一块位于城区南侧,从祝贡路小学西角界址点、312线边缘起向东沿祝贡路小学冷库经营部、保险公司、县人民医院等单位北边界址线至林业局锅炉房向北沿巷道包括皮毛加工厂在内,向南沿林地边缘至县医院东北角,拐向南至华藏苗辅东南角、再拐向西至220米处,然后向北至煤炭公司大门口,拐向西至乡镇企业局西南角南30米处,继续向南至200米处耕地中,再拐向西至212线边缘,向北连续起点。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三县一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三县一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5.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三
县一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兰州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报批兰州市三县一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报告》(兰国土资地〔2011〕4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见附件1)
二、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基准地价(见附件2)
三、今后如需对本次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你们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择机公布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城市基准地价(修订)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26号)自各县、区人民政府公布本次基准地价之日起停止执
行。
附件:1.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
2.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基准地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
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
附件2:。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甘价服务[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52号)各市、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基准地价的确定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确定基准地价必须明确界定与基准地价相对应的基准期日、土地的用途、使用年期、开发程度和容积率等条件。
基准地价的基准期日一般为确定年度的1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和容积率根据城镇各土地级别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四条确定基准地价,应当进行地价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五条基准地价评估,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技术方案,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形成基准地价的评估结果。
第六条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完成后,经市(州)、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地级市市区的基准地价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县及县级市、镇的基准地价报市(州)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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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临夏县城区基准地
价(更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6.04.19
•【字号】甘价服务[2006]106号
•【施行日期】2006.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临夏县城区基准地价(更
新)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6]106号)
临夏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临夏县城区基准地价的请示》(临州物发[2006]15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临夏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
Ⅰ级:共分2片。
(1)东以保险公司上面河滩桥为界;南以磨川村庄内公路、县幼儿园、财政局后面农路以及县汽车站、水泥厂后墙为界;西以县城建局水塔1#井为界;北以韩集村庄内农路、县委县政府外边墙、向下至掌子沟河滩南岸。
(2)东以县工交局、县人民医院上外墙为界;南以县文教局后边农路为界;西以韩集保险公司上面农路、县文教局上面农路为界;北以去沙楞沟公路边线、木材市场后墙为界。
Ⅱ级:共分5片。
(1)位于县城西南,东以县财政局、县委党校东墙为界;南以上阴洼村桥边河滩边为界;西以韩集村内巷道为界;北以县政府家属楼外南
墙、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的北墙为界。
(2)位于县城西北,东以县中学西墙根为界;南以县民贸公司、县邮电局北墙外农路为界;西以韩集村庄内农路为界;北以韩集小学的农路、村庄内巷道为界。
(3)位于县城中部,东以县城建局下面农路为界;南以县城建局后面农路为界;西以县农机局西墙根为界;北以县农机局、县文化馆前面小水渠为界。
(4)位于县城东北,东以县保险公司通往后街的农路为界;南以县电力公司后边农路、巷道、掌子沟河滩南岸为界;西以县广播局西墙为界;北以阳洼山山根为界。
(5)位于县城东面,东以县工商局、县武装部东墙为界;南以县武装部、县医院等南墙根为界;西以县医院、县工交局西墙根为界;北以县工交局、县工商局北墙为界。
Ⅲ级:共分4片。
(1)位于县城西面,东以县汽车站西墙、韩集村庄内去韩集小学的农路巷道为界;南以田间农村道路为界;西以县城建局家属院西墙根为界;北以老爷坟山根为界。
(2)位于县城西北,东以去韩集小学农路为界;南以韩集村内巷道为界;西以韩集小学后西墙为界;北以韩集小学北墙为界。
(3)位于县城西南,东以县城建局东面小水渠为界;南以老鸦关河河滩为界;西以县党委党校东墙为界;北以去县财政局农路为界。
(4)位于县城东南,东以磨川村内巷道为界;南以老鸦关河滩北岸为界;西以县政府招待所后面巷道为界;北以韩集街道后面水渠为界。
二、土地基准地价如下表
┌───┬──┬──────────────┬─────────────────────┐
│ 城市│用途│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内涵
│
││├────┬────┬────┤
│
│││Ⅰ│Ⅱ│Ⅲ│
│
├───┼──┼────┼────┼────┼─────────────────────┤
│临│商业│326│208│143│期日:2004年12月31日;商业、住宅、工业各级│
│夏├──┼────┼────┼────┤用地为五通一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
│县│住宅│183│127│ 94│讯和场地平整);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完整土│
│├──┼────┼────┼────┤地使用权价格。
│
││工业
│211│127│ 84│
│
└───┴──┴────┴────┴────┴─────────────────────┘
三、今后如需对上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应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物价指数,银行利率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临夏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
五、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临夏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房地[1999]7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