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向郭扬等85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3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
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
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
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2节>结果加重犯【答案】:B【解析】:①甲主观上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却盗窃了枪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盗窃罪既遂。
事后又将枪支藏于家中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由于之前的行为成立侵犯财产的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侵犯了新的法益,而且对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即既然行为人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在发现是枪支后,法律能够期待行为人别再实施持有枪支的行为。
所以,对于甲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A选项说法正确。
②抢夺罪属于状态犯,即在抢夺行为结束之后,他人财物2.在符合“执行期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11题.单选)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甲可以假释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
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丙可假释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
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假释的条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
司法部关于任命韩润冰等41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任命韩润冰等41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11.13
•【文号】司发通〔2024〕85号
•【施行日期】2024.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任命韩润冰等41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司发通〔2024〕85号吉林、黑龙江、安徽、广东、广西、贵州等省(区)司法厅:
你们关于报请任命韩润冰等41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以下41人为公证员:
吉林省
韩润冰袁长鹤常数刘东东白亚非李小玉
亓光远刘丰恺刘爽赵保佳司学良
黑龙江省
薛超张晓哲段玮杨瑞雪张丰佳李竹君
毛晓华张莹李明泽陆川平褚水平姜畔
贾楠蔺相楠黄照平盛磊磊贾立娜
安徽省
王腾卢艳张悦张梦怡李涵杨磊
广东省
池依纯彭小丹卢丽珍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陈钰
贵州省
张军刘孟发敖漫
司法部
2024年11月13日。
王国华与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国华与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9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英伟杨旸陈静【审理法官】蔡英伟杨旸陈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国华;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王国华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国华【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蓝海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刘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蓝海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刘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蓝海幻刘桐王振三【代理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国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建设单位及所有人为上纸寨村委会。
王国华作为涉案房屋承租人,并非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与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并无不当。
王国华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上纸寨村委会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租金、装修款等相关利益的返还及赔偿问题。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国华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网址: 邮编:100140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京天股字(2008)第011-7号致: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768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582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3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0336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9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7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就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符合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55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231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9年6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高叶与北京王府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叶与北京王府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7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勇梁睿唐述梁【审理法官】郭勇梁睿唐述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叶;北京王府学校【当事人】高叶北京王府学校【当事人-个人】高叶【当事人-公司】北京王府学校【代理律师/律所】柯铮北京市首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柯铮北京市首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柯铮【代理律所】北京市首善律师事务所【判定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被告人杨容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叶【被告】北京王府学校【本院观点】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首先,高叶与王府学校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非京籍留学归国员工在京就业落户协议》约定:“乙方(高叶)自获得甲方(王府学校)提供落户指标之日起,与甲方延续四年劳动合同……若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甲方任何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留学生落户申请书》载明:“如能获得通过,本人自愿服务于学校不少于四年……我承诺若违约自愿承担责任,并按要求支付10万1年的赔偿金,未满一年不计入服务期”。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献宇;杜雪【当事人】周献宇杜雪【当事人-个人】周献宇杜雪【代理律师/律所】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胡大银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胡大银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龙海胡大银【代理律所】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献宇【被告】杜雪【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根据张某与瑞润公司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定,明确载明了张某与周献宇为合伙人关系,而张某之所以获得该代持股权,系因周献宇同意减免与杜雪之间的债务共计225万元。
首先,虽《股权赠与协议》甲方处仅有杜雪签字,未加盖瑞润公司公章,但同日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加盖有瑞润公司公章,且两份协议内容上存在关联性,可以相互印证瑞润公司在股权赠与问题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杜雪在签署《股权赠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追认撤销转委托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周献宇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杜雪在与其签订《债务终止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对其存在胁迫的行为,其出于尽快收回资金的考虑签署该整体抵债协议的行为亦不构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情形。
缪苗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缪苗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1【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69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缪苗;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当事人】缪苗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当事人-个人】缪苗【当事人-公司】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周世冠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邹静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王子榃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童云洪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孙俊楠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世冠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邹静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王子榃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童云洪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孙俊楠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世冠邹静王子榃童云洪孙俊楠【代理律所】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缪苗【被告】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本院观点】解放军总医院已经军改为解放军第一医学中心,解放军总医院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由解放军第一医学中心继受。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解放军总医院已经军改为解放军第一医学中心,解放军总医院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由解放军第一医学中心继受。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当事人就过错、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的,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的,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3【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20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商雪梅刘润荔朱华惠【审理法官】商雪梅刘润荔朱华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林【当事人】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林【当事人-个人】孙林【当事人-公司】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顾頠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杨运禄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谢静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頠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杨运禄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谢静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頠杨运禄谢静之【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林【本院观点】和佳顺公司上诉所涉及的问题,一审法院已详细评述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自认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和佳顺公司上诉所涉及的问题,一审法院已详细评述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和佳顺公司二审举示的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即使真实,也仅能证明和佳顺公司未为孙林购买社会保险;从孙林举示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可知,毛丹作为和佳顺公司员工,其在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31日在该微信群中发布的两份外派人员考勤表中均有孙林,表中也明确载明孙林的入职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虽然和佳顺公司二审举示的考勤表中未包含孙林,但不排除该公司存在对孙林等外派人员以其他方式或其他考勤表另行考勤管理的可能性,不能以此证明其对孙林不存在考勤管理的行为,更不能以此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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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向郭扬等85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2.11.30
•【字号】京司发[2012]361号
•【施行日期】2012.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向郭扬等85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
(京司发〔2012〕361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经审核,决定向郭扬等83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专职)、于维敏等2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兼职)。
北京市司法局
2012年11月30日
专职律师名单
安博律师事务所郭扬
安理律师事务所王欣
翱翔律师事务所董越
百瑞律师事务所李明全
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刘兰芳
博维律师事务所丁伟
博友律师事务所李晓卉
大成律师事务所赖惟喆吴宏浩王彤雷敬云鼎弘律师事务所欧阳辉艳
方禾律师事务所解丹
锋锐律师事务所樊小春刘仁堂倪良月
观韬律师事务所陈江红
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吴丽萍
海问律师事务所左凌云富琪刘洋曲晓雯汉卓律师事务所王澜
浩东律师事务所王云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赵阳
河北华川(北京)律师事务所戴汇瑜
华城律师事务所王君
华泰律师事务所吕江
汇佳律师事务所尹晨
汇昕律师事务所张晨辉
慧学律师事务所赵硕
嘉安律师事务所赵晓辉
金台律师事务所叶姝欐
京都律师事务所冯程
京翰律师事务所章德君
京伦律师事务所常雪
京悦律师事务所赵军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张光磊
玖典律师事务所石金平
矩阵律师事务所刘倩倩
君泰律师事务所赵明丽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王静王岩
凯诺律师事务所韩建业
康达律师事务所李金玲
兰台律师事务所佟飞赵慧丽
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张建霞
柳沈律师事务所郭婉莹周少杰
磐华律师事务所刘明霞魏宁
勤和律师事务所王晶晶
戎联律师事务所汪扬
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黄辉
山东国杰(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福祥杨海栋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顾静琼尚公律师事务所张柔桑魏颖张胜勇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邵昉
天睿律师事务所李静
通商律师事务所申强
威创律师事务所叶啸
炜衡律师事务所张云张小卉
新达律师事务所王燕东张泽明
义方律师事务所马宝兴
亿达律师事务所王嘉悦
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昱丰
雨仁律师事务所王冬柏徐莹
张德满律师事务所李贺香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卢锴正合律师事务所郭则蓬
证信律师事务所芦博
智勇律师事务所王海龙
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钟丽娜
中伦律师事务所张玥
中翔律师事务所翟光明
中银律师事务所马岩波
兼职律师名单
齐致律师事务所于维敏
方亚律师事务所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