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及相关问题——基于物权法第202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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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

所有权的取得(qǔdé)和行使
动产(dòngchǎn)所有 权
(一)原始取得
1、劳动(láodòng)生产
2、收益
3、添附
4、先占
5、遗失物拾得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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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 分析
先占
王某的一台电脑损坏(sǔnhuài),经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王某让办公室的保洁工张 某将电脑扔掉。张某觉得扔掉可惜,不如拿回家给儿子使用。事后,张某请精于 电脑维修的邻居将电脑修好,使其恢复功能。王某得知后,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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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cáichǎn)交易过程图
旧归属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新归属
登记(dēngjì)、交付(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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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xiào lì)
1、排他效力(xiào lì)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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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效力(xiào lì)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物权变动
动产
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 单独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
法律规定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
其他原因:公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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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变动 的 (biàndòng) 要件
登记
(dēngj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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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jiāofù)
基于合同(hé tong)的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dēngjì)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 公示方法 。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三章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担保物权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与乙签订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

同年4月1日甲交付越野车,但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A.乙于3月1日取得质权B.乙对随车工具箱享有质权C.质押合同于3月1日生效D.质押合同于4月1日成立【答案】C【解析】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但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本题中,质押合同于3月1日签订也于3月1日生效。

4月1日,甲将越野汽车交付给乙,此时质权设立,乙取得质权。

甲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随车工具箱的质权未设立,乙对随车工具箱不享有质权。

2.甲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2011年12月3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甲公司到期未清偿债务,乙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最后一次催收时间是2013年3月9日。

乙银行的抵押权能够得到法院保护的最后日期是()。

[2016年真题]A.2012年12月3日B.2013年12月3日C.2014年3月9日D.2016年3月9日【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题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银行的多次催收发生中断,最后一次催收时间为2013年3月9日,从最后一次催收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3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截止至2016年3月9目,行使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截止至2016年3月9日。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

• (二)担保概述
• 1、担保的形式
• 担保有五种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和定金。保证是属于信誉担保,或称 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是物的担保。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 2、担保合同
• (1)所有的担保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
• (2)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主债 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其他担保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 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 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 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4、抵押物的转让
•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 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 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 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 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 • (1)土地所有权; •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
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
•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另外,当银行的债务人以抵押物与他的其他债权人 协议折价抵债,银行若存在异议,应注意在一年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2)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 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物权优先债权,还是各行其道

物权优先债权,还是各行其道

问题一:首先要说明的是,不动产抵押权生效的前提是按照法定的登记程序,以达到公示,才能生效。

在该案例当中,债权人乙已经取得了设置于债务人的房屋之上担保物权,即抵押权,那么乙要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仅仅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之上取得了债权是远远不够的,乙必须经过房屋登记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权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无处分权,那么抵押人处分房屋所有权,受让人是否知道该房屋设置有抵押权或者经过了抵押权人同意呢?由于不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抵押权必须登记,而且登记部门同一,受让人在办理不动产过户过程中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不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在受让人在知道了该房屋设置有抵押权后,应当进行善意第三人合理的审查义务,以确定处分人是否有抵押权,否者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因此排除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而依照善意取得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抵押登记实施上排斥了对抵押物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人可以无障碍的行使否认权,以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案例中的情况,我们只能假设房屋登记部门为受让人进行了变更登记(实际上,需要抵押双方变更抵押权内容的协定的原件,否者不会办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抵押权人在受让人对抵押物进行了登记之后,仍然对该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根据上述内容,对已经设置了担保物权的抵押物,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实质上是限制了抵押物的转让,受让人取得具有瑕疵的所有权,即该房屋上有担保物权,那么设有负担的物,其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物设定的他物权(即案例中的抵押权)优先于其所有权。

案例二:《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016司考物权法:涤除权

2016司考物权法:涤除权

/ 2016司考物权法:涤除权。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涤除权是指取得抵押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或水佃权的第三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物件的评价额,并支付或者提存其承诺的金额使抵押权消灭的权利。

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涤除权制度。

该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涤除权制度要求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必须是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才能使抵押权消灭。

该条规定的涤除权与传统民法上的涤除权制度有所不同,表现在:第一,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就涤除金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第二,没有增价拍卖的规定。

物权法第191条及相关

物权法第191条及相关

抵押物转让规则解释与适用——物权法第191条及相关摘要: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效力的内在逻辑应有之义,我国《物权法》虽未正面确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在相关规定有所体现。

相反,《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确立了价金物上代位模式,第2款确立代位清偿权,排斥和否定了抵押权追及力的行使。

违反该条规定的转让行为一般不认为是有效的,但不因此否定负担行为的效力;同时应区别处分行为(转让行为)的情形分为效力待定、相对无效以及动产善意取得有效。

一、问题的提出抵押制度,以其不转移占有,而成为担保物权的典型形态。

抵押人在其物之上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一是以物之担保的优先受偿性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二是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占有,仍可就抵押物创造价值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属周全的制度安排,抵押权并因之被誉为“担保之王”。

(1)抵押物转让涉及抵押物担保法律关系和抵押物转让法律关系,关系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者利益的平衡,该如何协调交易自由、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可以说是“斯芬克斯”难题。

理想的状况应当是: 抵押权人可于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得到债务人的完全的清偿,抵押人可自由处分其抵押物并据此取得物之效益,而受让人可取得其所需的抵押物。

基本上这可说是各界共识,但具体到法律制度层面,则是见人见智,说法不一。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典型形态,具有物权的支配性,此乃物权内在逻辑的推论,由此形成了抵押权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学理通说。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此可见,抵押权的主要效力体现为交换实际发生时的优先受偿性,实际支配的时点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或者“转让”时。

浮动抵押中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

浮动抵押中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
本 身的局 限性 而难 以得 到最充 分 的发挥 。
第3 期
尹涛: 浮动 抵押 中买受人 不受 追及 规则 研究
8 7
二 、 动抵 押 制度 中买 受人 不 受追 及 规 则 的影 响 浮
浮动抵 押是指 在现 在所 有 和将来 取得 的全部 或部分 财产 上设 定抵 押 权 , 抵押 权 行使 之前 , 在 抵押人

个案 例 。1 6 8 6年 , 务公 司发 行 了 以其 公 司全 部财 产 为担 保 客 体 的公 司 债券 , 债 当公 司后 来 清算 时 , 上
诉 法 院判 定 , 务公 司用来 作 为公 司债 券 担保 的财产 包 括担 保设 定 时 已经存 在 及 设定 后 公 司所 取 得 的 债 财 产在 内的公 司总财 产 。负责 本案 审理 的 Giad法官解 释说 , 司于 该期 间在通 常 状态 下继 续存 在并 fr f 公 正 常营业 , 司债券持 有人 既不 能请 求任何 中间利益 的计算 , 公 也不 能干涉 公 司任何 财产 。Giad法 官 的 fr f 解 释强调 了公 司可 以抵 押 现 有 的 和将 来 取 得 的全 部 财产 ( 浮动 抵 押 ) 但 抵 押 权 人 ( 即 , 即公 司债 券持 有 人) 也不得 干预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活 动L 。因此 , 者认 为 , 受人 不 受 追 及 规则 从 一 开 始 就是 和 浮动抵 3 ] 笔 买 押 制度并 存 的。 在买 受人不受 追及 规则 的约束下 , 动抵 押 权人 的优先 受 偿权 利 不 得对 抗 正 常经 营 活动 中已支 付 浮 合理 价款并 取得抵 押财 产 的买受 人 。法 律之 所 以对 浮 动抵 押权 人 的优先 受 偿 权 利 进行 必 要 的 限制 , 主 要是 为 了防止债权 人过 多干 预债 务人 的经 营行 为 , 响债 务人 正 常生 产 经 营 , 而 损 害买 受 人利 益 , 影 进 避

出租抵押物_法律规定(3篇)

出租抵押物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出租抵押物是指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人使用或收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租抵押物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二、出租抵押物的条件1.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出租抵押物前,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抵押物,应当确保抵押物的出租不会影响其债权实现。

2. 抵押物性质适宜出租抵押物应当具备适宜出租的条件,如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行业,不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等。

3. 出租合同合法有效抵押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明确出租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条款。

三、出租抵押物的程序1.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出出租抵押物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抵押权人审查抵押人的申请,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

3. 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抵押物后,抵押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4. 抵押人将出租合同及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抵押物的书面证明提交抵押权人。

5. 抵押权人审查出租合同,确认无误后,抵押人可以出租抵押物。

四、出租抵押物的权利义务1. 抵押人权利(1)收取租金:抵押人有权收取抵押物的租金,但租金不得低于市场同类租赁物的租金。

(2)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人有权优先受偿。

2. 抵押人义务(1)合理使用抵押物:抵押人应当合理使用抵押物,不得损害抵押物的价值。

(2)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确保抵押物的安全。

(3)不得擅自转租:抵押人不得擅自转租抵押物,如需转租,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3. 承租人权利(1)按约定使用抵押物:承租人有权按约定使用抵押物,但不得损害抵押物的价值。

(2)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转让抵押物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 承租人义务(1)按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合理使用抵押物: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抵押物,不得损害抵押物的价值。

(3)不得擅自转租: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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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权 人 在诉 讼 时 效结 束 后 的2 年 内行 使 担保 物 权 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予 以支持 。该 司法解 释风 格 与我 国台湾 地 区的立 法 比较 接 近 ,台湾 地 区 民法第 8 8 0 一 条规 定 :以抵 押权担 保 之债权 ,其 请求 权 已因 时效 _ 而 消灭 ,如抵 押 权 人 于消 灭 时效 完 成后 ,5 年 问不 实 行 其 抵 押 权 者 ,其 抵 押 权 消 灭 。 当然 两 者 也 有 差 别 之 处 :司法 解 释 采用 的是 “ 诉 讼 时效 期 间+ 2 年 ”为法 院 “ 予 以支持 ” 的表 达方 式 ,至 于法 院不 予支 持 ,究竟 意 味着什 么不甚 明确 ,似 乎也 可 以理 解为 “ 不 受 法 律 强 制 保 护 ” 或 者 抵 押 权 消 灭 。 此
失 ”状 态发 生 后 ,抵 押人 又 能据此 要求 返 还抵 押凭 证 ,切切 实实 地使 当事人 的权 利 陷入 了一 种胶 着状 态 。虽 然抵 押 权人 还 有不 受强 制力 保 护 的抵押 权 ,
的抗辩权 。因此 ,抵押权人仍可 以主张抵押权 ,通 过抵 押权 受偿 。 但是 ,按照法律创设权利的一般规则 ,除所有
灭 。究 竟会 是 哪一 种 情况 则取 决 于抵 押人 的选 择 , 而 不 是 物 权 法 的规 定 。 这 就 出 现 了一 种 危 险 的状
态 ,即并非授权性 的法律条款的效力出现 了不确定
状 态 ,其 如何 取舍 则 要看 抵押 人 的好 恶 。这显 然是
违 背法 律本 意 的 ,笔 者认 为还 是应 当探 寻 法律 本身
( 一 )担 保 法 的规 定—— 抵 押权 没 有 明确 时间
限 制
外 ,该解释涵盖的是所有担保物权 ,自应包含抵押
权 、质权 和 留置权 。而 我 国台湾地 区 民法则 明确 规
定: “ 诉 讼 时效 期 间+ 5 年 ” 的期 限为 抵 押 权 的 除
斥 期 间 ,除斥期 间届 满抵 押权 消灭 。 物 权法 承继 了 “ 担保 法 司法 解释 ” 的精神 ,对
律规定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抵押权的命运 将 面临不 确定的状态 ,同样没有弥补担保法司法解 释 的漏洞,司法者在具体考量时有可能做多种解释。 三、主债权诉讼时效与抵押权存续的关系——
抵 押权 的存 续期 间
( 一 )理 论上 的一般观 点
返 还抵 押 凭 证 ( 或 涂 销 抵 押 登 记 ),则 抵 押 权 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担保 法 颁 布 实行 5 年 后 ,相 关 司 法解 释 第 一 次
对抵押权 的时 间限制做 出了规定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 l 2 条第2 款 规定 : 担保物权所担保 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 ,
担 保 法 规 定 :抵 押 权 与 其 担 保 的债 权 同 时 存 在 ,伴 随债 权 的消 灭 而消灭 。该条 文没 有规 定抵 押 权 的存 续 期 间 ,只 是 对 抵 押 权 的从 属性 做 出 了规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作 了时间上 的限制 ,其第2 0 2 条 规 定 :抵押 权人 应 当在 主债权 诉讼 时效 期 间行 使抵
押 权 ;未行 使 的 ,人 民法 院不 予保 护 。按照该 条 法
定 ,此处 “ 债权 的消灭”应理解为根据合同法第9 1 条所 列举 的方式 消灭 ,并不 包括 债权 因诉讼 时效 期
间届 满 丧失 胜诉 权 的情 形 。 因为按 照 民法原 理 和相 关 法 律 的规定 ,抵押 权 属于 物权 ,物 权 是不 受诉 讼
权不 受存 续 时间 的限制 以外 ,一 般性 的财 产权利 都
应该受到时间的约束 ,否则就有 “ 保护懒人 ,允许 权利 人在 权利 上 睡觉 ”之嫌 ,与 经济社 会追 求效 率 价值的观念不符,也不符合其他国家立法体例,甚至
与物权法原理关于抵押权为期 限物权的常识不符 。
( 二 ) 担 保 法解释 及 物权 法 的规 定— —抵 押 权
受到模 糊的 时 间限制
但 当抵押人要求抵押权人返还抵押凭证时 ,抵押权
人 应 当返还 。那 么 ,抵 押权 人 返还 了房屋 产权 证还
有 什 么权 利可 言 ?这 不就 意 味着 法 院宣告 抵押 权 消 灭 了吗 ?实 际上 ,按 照邓 娟 、王洪 斌 的逻 辑推 理 , 当 主债权诉 讼 时效 届 满后 ,抵 押权 有 两种 可 能 :一 是 ,可 以获得 实现 的 “ 裸 权利 ” ,有赖 抵 押人 的 自 愿 履 行 ;二是 ,因为 抵押 人 主张抵 押权 消 灭 ,要求





贵州警官 职业学院学报 … …
J O U R H 儿O f G U l Z H O U P O L I C 1 0 f f I C V O C A T I O N A L C O t [ , E G E
按 照 两位 作者 的思路 ,当 主债权 诉 讼 时效 届满
后 ,抵 押权 的 “ 不 受保 护 ” 即意 味着不 受 法律 强制
的相对 明确 的 内涵 。
二 、关于 抵押 权 时 间限制 的立 法规 定
虽然 匕 述案例并不复杂 ,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予以调 整 ,但是它却涉及到物权法 的—个基本问题 ,即抵押权 是不是无 限期存在 的?对这个 问题的规制和理解 ,在 我 国的民事立法 中也经历了—个曲折 的历史过程 。
当予 以支 持 。担 保 物 权 的存 续 不 受 诉 讼 时 效 的 影 响 ,抵押 人不 享有 主债 务人 因诉讼 时效 完成 而产 生
执行力 的保护 ,抵押人 自愿履行的 , 法 院应认可其 履行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抵押人不愿意履行 ,主张 抵押权 “ 丧失”的,应支持抵押人 的主张 ,相应地 应 返还 抵 押凭 证 。但 这种 实体 权利 并 未消 灭 的 “ 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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