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主席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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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管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者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者罢免。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分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公司综合部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事务,不另设监事会办公室。

在不与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有冲突的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三条公司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通过派出董事、监事出席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有关合法权力,代表表达公司合法合理意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向公司报告”均指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就派驻公司发生的相关事宜,向公司报告说明。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和控股、参股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与资格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在公司中层或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或任过职(经董事会、监事会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除外);(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法定代表或经理(厂长),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六)受过开除留用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人员;(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委派书

董事、监事委派书

董事、监事委派书第一篇:董事、监事委派书董事委派书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兹委派代表我方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履行章程规定的董事职责义务,委任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年。

所有应由该被委任人签署的文件以下列被委任人签字形式签署方为有效:(被委任人签字样式)在委任期间,若被委任人不能胜任或无法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时,我方有权随时通知更换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委派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监事委派书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兹委派代表我方出任有限公司的监事,履行章程规定的监事职责义务,委任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年。

所有应由该被委任人签署的文件以下列被委任人签字形式签署方为有效:(被委任人签字样式)在委任期间,若被委任人不能胜任或无法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时,我方有权随时通知更换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委派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第二篇: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秦焕明临危受命

秦焕明临危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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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秦焕明临危受命
8 月26 日, 一汽轿车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董事会以6 票赞同, 0 票反对通过了选举秦焕明为董事长的议案。 秦焕明目前还担任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常委, 一汽股份副总经理。 一汽轿车的人事变动并不令人意外, 并早已受到外界关注。 早在8 月11 日, 一 汽轿车突然发布公告, 表示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日分别收到公司董事长许宪 平、 董事滕铁骑、 监事会主席汪玉春、 监事杨延晨和职工监事王立君提交的书面 辞职报告。 同日, 一汽夏利也发布公告, 称公司董事长许宪平、 董事金毅和监事会 主席杨延晨辞职。 公开资料显示, 秦焕明是典型的 “一汽人” , 从走出校门就进入一汽工作, 于 2006 年1 月任一汽集团副总经理, 现在的职位是一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一汽股 份副总经理, 在许宪平调离之后, 也是秦焕明在代行董事长的职权。 因此, 秦焕明 此次接棒一汽轿车董事长职位显得顺理成章。 一汽轿车是 “共和国长子” 一汽集团的核心业务板块。 只是许宪平离开之后, 秦焕明接手的是巨额亏损的一汽轿车。 8 月26 日, 一汽轿车发布的上半年业绩公告 显示, 今年上半年, 一汽轿车实现整车销售8.07 万辆, 较上年同期减少33.21%。 上 半年实现营业收入84.91 亿元, 同比下降38.3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则 亏损8.26 亿元, 与之相反的是, 一汽去年同期为盈利1.61 亿元。 在轰轰烈烈的反腐大潮中, “共和国长子” 一汽集团正慢慢褪去耀眼的光环。 多 位高层同时换血, 能否改善两家上市公司的业绩, 加快一汽集团的整体上市进程? 无论投资者还是汽车圈内人士都非常希望知道问题的答案。 一位去年调研过 一汽轿车、 近期跟该公司仍有接触 的证券分析师则表示, 这个消息目前 偏中性, 难以看出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 “虽然一汽轿车一下宣布了6 位高层 的人事变动, 但这种事情不会是一时 的决定, 内部肯定早有安排, 目前我 们得到的消息是, 这跟一汽轿车、 一 汽夏利两家公司无法解决同业竞争 是两回事, 近期一汽集团没有透露任 何有关整体上市的消息。 ” 据了解, 许宪平此前职位还包 括一汽集团总经理。 秦焕明接任一 汽轿车董事长之后, 是否会继续接 替其一汽集团总经理的位置? 业内 人士普遍认为, 尽管一汽内部还未 正式传出将秦焕明扶正的消息, 但 是在今年一汽整体上市不成、股价 连番大跌、 多名高层辞职等事件冲 击下 , 秦很有可能会临危受命。 如果 消息坐实, 在一汽集团风雨飘摇之 际接任总经理一职, 对秦焕明来说 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名目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全然职责第四条工作原那么第二章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第五条监事会的组成原那么及构成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监事的提名与选举第八条监事的任期第九条监事的培训第十条监事的薪酬与津贴第十一条监事履职评价第十二条监事的离职第十三条监事的免职第十四条监事会工作机构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一节履职保障相关职权第十五条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的知情权第十六条建议、质询权第十七条调查权第十八条提案权第十九条报告权第二十条提名和提议罢免权第二十一条运行保障权第二十二条制定监事会议事规那么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职责第二节董事会、高级治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第二十四条对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监督第二十五条对董事会、董事的监督重点第二十六条对高级治理层和高级治理人员的监督重点第二十七条建立履职评价机制第二十八条建立履职监督档案第二十九条对监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节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第三十条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一条财务检查监督重点第三十二条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对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节公司内控、风控的监督第三十四条监督公司内部操纵建设与实施第三十五条内部操纵建设监督重点第三十六条审议内部操纵自我评价报告第三十七条对内部操纵审核意见进行专项讲明第三十八条监督公司风险操纵体系建设及事实上施第三十九条风险操纵体系建设监督重点第五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的原那么第四十一条监督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十二条监督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第四十三条监督信息披露治理制度第四十四条关注信息披露情况第六节定期报告及公司重大事项审议监督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的审议第四十六条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四十七条关联交易的监督第四十八条股权鼓舞对象名单的核实监督第四十九条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审核监督第五十条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第七节提议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第五十一条自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二条依据股东申请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三条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第八节召开监事会会议第五十五条会议召开第五十六条会议召开形式第五十七条定期会议提案第五十八条临时会议提议第五十九条会议通知第六十条会议主持第六十一条会议记录第六十二条会议决议第六十三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十四条会议决议的执行第六十五条会议档案的保持第四章监事的义务与责任第六十六条忠实勤勉义务第六十七条积极配合日常监管义务第六十八条签署声明与承诺书的义务第六十九条按买卖、转让本公司股票的义务第七十条与履职相关的报告与披露义务第七十一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规操作的责任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违规的连带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七十三条针对特定上市公司的特别第七十四条指引解释及实施时刻正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标准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扬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效履职提供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那么、标准运作指引等相关、行政、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农商银行监事 监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 监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选举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包括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职工监事)和由职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适合于各类监事。

第二章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第三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方法第三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截了当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监事会工作指引

监事会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基本职责第四条工作原则第二章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第五条监事会的组成原则及构成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监事的提名与选举第八条监事的任期第九条监事的培训第十条监事的薪酬与津贴第十一条监事履职评价第十二条监事的离职第十三条监事的免职第十四条监事会工作机构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一节履职保障相关职权第十五条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的知情权第十六条建议、质询权第十七条调查权第十八条提案权第十九条报告权第二十条提名和提议罢免权第二十一条运行保障权第二十二条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职责第二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第二十四条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监督第二十五条对董事会、董事的监督重点第二十六条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重点第二十七条建立履职评价机制第二十八条建立履职监督档案第二十九条对监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节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第三十条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一条财务检查监督重点第三十二条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对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节公司内控、风控的监督第三十四条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第三十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监督重点第三十六条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第三十七条对内部控制审核意见进行专项说明第三十八条监督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及其实施第三十九条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监督重点第五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的原则第四十一条监督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十二条监督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第四十三条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关注信息披露情况第六节定期报告及公司重大事项审议监督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的审议第四十六条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四十七条关联交易的监督第四十八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监督第四十九条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审核监督第五十条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第七节提议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第五十一条自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二条根据股东申请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三条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第八节召开监事会会议第五十五条会议召开第五十六条会议召开形式第五十七条定期会议提案第五十八条临时会议提议第五十九条会议通知第六十条会议主持第六十一条会议记录第六十二条会议决议第六十三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十四条会议决议的执行第六十五条会议档案的保存第四章监事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忠实勤勉义务第六十七条积极配合日常监管义务第六十八条签署声明与承诺书的义务第六十九条按规定买卖、转让本公司股票的义务第七十条与履职相关的报告与披露义务第七十一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违规的连带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三条针对特定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四条指引解释及实施时间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效履职提供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监事会,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事会可参照实行;第三条基本职责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工作原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应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第二章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第五条监事会的组成原则及构成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相关监督工作;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为奇数,人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障监事会工作有效开展,建议监事会配备专职监事;2、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公司可以从社会上遴选适当人数的会计、法律或行业专家作为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相关制度的建立可借鉴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提醒关注事项:1、现实经验表明,监事会主席的人选对于监事会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建议公司关注并重视监事会主席的人选,提名能够领导监事会切实履职监事会法定职责的、具有相应职级、能力、经验和水平的人选;2、依据1999年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境外上市公司的外部监事应占监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兼任公司监事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监事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密切关系人不担任公司监事;2、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要求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3、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监事会当对被提名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告知提名人,并要求其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第七条监事的提名与选举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监事选聘程序,保证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独立监事、外部监事如有可由股东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单位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如有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宜实行累积投票制,且每位监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组织提名,并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2、建议公司股东在提名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时,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3、建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有权提出监事含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如有、独立监事如有候选人人选的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明确;20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条规定,“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2012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六条规定“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4、为保证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在可能的情况下,建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且最好不要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5、建议公司要求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亲自列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接受质询,并提交本人以往从事监事工作的履职评价资料如有;提醒关注事项:1、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的提名、任免和日常管理等可借鉴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为保障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提名的严谨,建议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的提名人就提名人选及相关事宜进行声明;2、依据1999年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八条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提醒关注事项:1、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而,当事监事可要求上市公司及时进行补选;上市公司迟迟不进行补选的,监事可向公司所在辖区的证监局或公司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反映、报告;第九条监事的培训监事会应定期组织、安排监事培训;监事应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培训时间应不少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规定的时间;倡导推荐事项:1、为切实保证监事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建议初次担任监事职务的监事,前2年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2次;非初任监事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2、建议公司监事会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监事会,特别是监事会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同类型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交流,借鉴优秀做法,提高工作效果和工作水平;第十条监事的薪酬与津贴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为专职监事发放薪酬,为兼职监事发放津贴;监事的薪酬、津贴安排应由监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监事不应参与本人薪酬、津贴相关的决定过程;倡导推荐事项:1、鼓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为监事购买适当的履职责任保险,降低监事的非主观履职风险;第十一条监事履职评价监事会应制定全面、完善的监事履职评价考核机制,建立科学、规范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监事履职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考核内容列入年度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通报全体监事的履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职工监事的履职情况;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的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监事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或其他相应的等次;2、建议监事会制定相关制度,向被评为“称职”以外等次的监事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以外等次的监事,监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3、为提高监事的责任心和工作的积极性,建议公司在日常考核和年度履职评价后,将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记入监事的个人履职档案;第十二条监事的离职监事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公司制定相关制度,规定监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又不连任的,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应解除,公司章程或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可规定监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提醒关注事项;1、监事离职后股票的转让时限,应按照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2、出现本条第一种情形的,上市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完成补选,仅发A股的公司建议在2个月内完成,同时发行A+H股的公司,应综合考虑两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补选;第十三条监事的免职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提醒关注事项;1、除监事出现上述严重失职的情形或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不宜担任监事的相关情形外,在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监事职务;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监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第十四条监事会工作机构监事会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可设监事会办公室;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障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无特殊原因,建议公司设置独立的监事会办公室;必要时还可设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会办公室工作;2、建议监事会工作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与董事会秘书密切交流,定期进行工作通报;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一节履职保障相关职权第十五条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的知情权监事会拥有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应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相关信息;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上述会议的通知和会议材料应同时发给监事;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应及时向监事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上市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证监事的履职知情权,建议公司建立相关制度,规定监事可以选择列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相关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2、为切实保证履职知情权,建议公司的经理工作细则中包括向监事会的报告制度;3、建议监事会敦促公司建立自身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相关材料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的提供制度和工作程序,以及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如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等的事前告知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建议在相关工作制度中明确,当公司对监事履职所需相关材料提供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时,监事会可以就相关情况进行质询;当由于资料提供不规范,导致监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监事有权拒绝审议、拒绝签署相关议案和决议;提醒关注事项;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11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至少在召开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送达监事;第十六条建议、质询权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第十七条调查权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监事会可采用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等方式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会建立相关制度,定期如每1年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事会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调查;第十八条提案权监事会拥有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权力;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内部充分讨论是否进行提案,职工监事还可以适当的方式征求职工意见,如进行提案,则需在内部充分酝酿并达成基本一致建议至少需1/2以上监事同意的基础上,按股东大会要求的时间和程序向股东大会提出;第十九条报告权监事会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提醒关注事项:1、监事被免职,认为理由非正常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2、监事或监事会认为公司未提供其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条件和配合,经多次反映未能改善和解决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条提名和提议罢免权监事会具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名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含独立董事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董事会不提请股东大会撤换的,监事会可以提议予以罢免;第二十一条运行保障权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建议公司编制独立的监事会费用预算,监事会制定相关规则,独立支配预算费用;第二十二条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职责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第二十四条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监督监事会应本着向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监督,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醒关注事项:1、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五条对董事会、董事的监督重点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改善公司治理以及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的情况;四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人事管理的情况;五信息披露及维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情况;六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情况,特别是通讯会议方式表决时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七股东大会对董事长、董事长对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授权事项及授权执行情况;八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会针对上述监督事项,建立全面、科学且具可操作性的细化标准;第二十六条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重点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二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会针对上述监督事项,建立全面、科学且具可操作性的细化标准;第二十七条建立履职评价机制监事会应建立健全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机制,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并将相关内容列入年度监事会报告;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包括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职工监事)和由职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适合于各类监事。

第二章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第三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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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辞职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闰土股份”)监事会于
201x4月22
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阮光栋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监事会主席阮光栋
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请求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
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
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于阮光栋
先生辞职导致公司
监事会人数将低于法定的最低人数,公司监事会将尽快确
定新的监事人选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确保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此之
前,阮光栋先生将继续按
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事会主席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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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对阮光栋先生在任职监事会主席期间的勤勉工
作表示衷心的感
谢。
特此公告。
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x四月二十三日
范文二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监事会于
201x年 1 月 9 日收到监事会主席黄玉胜先生的书面辞
职报告,黄玉胜先生因个
人原因,无法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为
防止由此而影响到正常
履行公司监事的职责,特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申请,辞去公
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
务,黄玉胜先生在公司将不担任任何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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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黄玉胜先生辞职
后公司监事会人数
少于法定最低人数,故其辞职申请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新任监事后方可生
效。从黄玉胜先生递交辞职报告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改选
监事期间,黄玉胜先生
继续履行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本公司及监事会对黄玉胜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
的贡献表示衷心
的感谢!
黄玉胜先生辞职后,公司监事会成员少于 3 人,根据
《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将尽快改选产生新任监事。
特此公告。
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 o 一x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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