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令引发的独立审判权之争
【民间故事】知县审案

【民间故事】知县审案从前,有一个村庄,村庄的知县非常贤明公正,深得百姓的敬重。
一天,有一桩案子让知县陷入了烦恼之中。
这是关于一对邻居的案子。
两个邻居住得很近,一户是种地的农夫,另一户是养鸡的农家妇女。
这两户人家原本相处融洽,但后来因为一只鸡引发了争端。
养鸡的农家妇女的一只鸡跑到了种地的农夫的地里,损坏了他的庄稼。
这个事情本质上很简单,但事情并没有就此解决。
种地的农夫要求养鸡的农家妇女赔偿损失,而养鸡的农家妇女认为这只是一只鸡的过失,不应该赔偿。
两家人争吵不休,最终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于是纷纷告到了知县这里。
知县接到了这个案子后,很是为难。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责任与义务,不是简单的赔偿问题,所以知县决定召集两家人进行审理。
审理的日子到了,知县在法庭上正襟危坐,手拿法杖,眉头紧锁。
两家人站在法庭上,面对知县的审问,一个个慌张而又不服气。
养鸡的农家妇女提出,她根本不应该为这只鸡的过失负责,种地的农夫要求她赔偿实在是过分。
但种地的农夫却坚持认为,养鸡的农家妇女的鸡毁坏了他的庄稼,她应该为此负责。
知县听了双方的陈词后沉思良久,终于开口了:“你们说的都有道理,但这个案子,并不仅仅是简单的鸡毁坏庄稼的问题。
这牵扯到最基本的邻里关系和责任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我相信你们两家都有自己的困难。
我决定,让你们来做个游戏,游戏的结果将成为最终的裁决。
”听了知县的话,两家人都有些迷惑,但还是按照知县的指示来做。
游戏的规则很简单,每个人都要将一枚鸡蛋拿到家里,养到鸡孵出,最先孵出小鸡的一方就是胜利者。
两家人回到了各自的院子里,开始了这场意义非凡的游戏。
养鸡的农家妇女每天都细心地照顾着那颗鸡蛋,不敢有丝毫的懈怠,生怕小鸡出生时出现意外。
而种地的农夫却很大意,他觉得这只是个无聊的游戏,鸡蛋放到了墙角,再也没有理会。
时间一天天过去,终于有一天,养鸡的农家妇女的鸡蛋孵出了小鸡,而种地的农夫的鸡蛋却被他忘在了角落里。
汉朝地方区划制度

汉朝地方区划制度汉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标志着中央集权制在中国历史上的完善和发展。
作为一个庞大的帝国,汉朝拥有广袤的疆域和多样的民族,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事务,汉朝采用了一套完整的地方区划制度。
这个制度在当时不仅起到了有效管理国家的作用,也为后来的朝代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汉朝地方区划制度的核心是郡县制。
按照郡县制,中国的疆域被划分为一级行政区域,即郡,和二级行政区域,即县。
郡是汉朝最高级的行政区域,辖下通常有数个县。
县则是下属郡的辖区,负责具体的地方治理和居民管理。
这种行政区划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国家的管理效率和地方的自治能力。
每个郡县都有一个官员来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这些官员被称为郡县令。
郡县令负责处理地方政务,行使审判权以及负责警察事务等。
他们的任命是由中央政府进行,以确保地方行政的统一性和中央集权的实施。
除了郡县制之外,汉朝还设置了一些特殊的区域行政单位来管理特定的地方。
比如说,边远地区经常面临外族的威胁和动荡的局势,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安全,汉朝设置了边境卫戍区,由将军来担任这些区域的官员,负责边境地区的防御和军事抗击。
此外,汉朝还设置了道、郡和县三级的行政机构,道是省级的行政区划,辖下有若干个郡,而郡则辖下有若干个县。
这种多级行政区划制度保证了国家在地域上的延伸,既能够更好地统筹安排国家事务,也能更好地照顾到地方的利益和需求。
汉朝地方区划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这套制度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为国家的统一和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这种地方区划制度的遗产也延续至今,对于我们今天的行政区划制度有一定的影响和启示。
总而言之,汉朝地方区划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为汉朝的统治和疆域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郡县制的建立以及其他特殊区域行政单位的设置,保证了国家的治理效率和地方的自治能力。
这套制度的运行不仅为汉朝的统一和繁荣打下了基础,也为后来的朝代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对于我们今天的行政管理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研究

摘要自我国古代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始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以来,这一职位以及由其衍生而来的御史台直至明太祖朱元璋发动农民起义灭元建明之初十余年里一直存续,之后由于明太祖朱元璋进行政治改革废弃御史台,更置都察院,自此,都察院取代御史台作为一国中央监察机关登上历史舞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将御史台视作为都察院前身。
无论是御史台还是都察院,从其本质而言,应属国家监察机关,自然其最基础的权力在于监察。
但自魏晋南北朝开始,御史台除监察外,开始逐渐在审判领域冒出萌芽,隋唐之际更是进一步扩张,这也成为后来都察院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同时兼具审判权的重要历史渊源之一。
都察院本质上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其法定三法司之一的身份也不容忽视,这便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政治体系结构中监察与司法交织的局面:都察院既是监察机关同时也是审判机关,监察官因而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审判权。
作为明代仅次于刑部的审判机关,都察院对审判权在明代整个司法审判权中占据了一定独特地位。
本文关于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的研究主要从其基本内容、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体现出的特点以及对明代司法秩序的影响三个方面分别展开。
对一项权力展开研究,首先我们应当对该项权力的基本内容作一定了解,文章第一部分从都察院审判权权力行使主体、案件来源与审判程序、权力行使方式三方面展开,就都察院审判权的基本内容作一定阐述。
在此基础之上,于文章第二部分就都察院审判权在行使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特点进行分析。
通过与其前身御史台、同位列法定三法司之刑部、大理寺进行比较研究,以及其自身伴随明代二百多年起伏发展的历史沉淀出的独特之处进行概括提炼。
最后,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就都察院审判权在行使过程中对明代司法秩序会带来何种影响进行论述,从权力制衡监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以及扰乱审判规则四方面分别进行分析,结合时代背景,用辩证的角度看待其带来的影响。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系统分析、列举案例等多种方法进行关于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的研究,介绍其基本内容,概括其行使特点,最后分析其在行使过程中对明代司法秩序产生的影响。
福建高二高中语文期末考试带答案解析

福建高二高中语文期末考试班级: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一、现代文阅读1.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司法权可否分割?翻阅有关宋代的史书或许可以找到答案。
《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慎刑》,就记载着宋朝统治者注重司法权分割一事,其将由法官一人享有的审判权分割为审理权与判决权,在中央分别由断司与议司执掌,在地方分别由鞫司与谳司执掌。
换言之,断司或鞫司负责审讯与调查事实,议司或谳司负责检索和适用法律。
不仅如此,最终如何判决还得由儒生出身的行政长官来决定。
更有甚者,宋代统治者还强调断司(鞫司)与议司(谳司)之间应当各自独立行动,不得互通声气甚或协调处理。
从表面上看,宋代这种有关司法权分割的设计非常缜密,但是宋代统治者恰恰忘了,让行政长官来最终决定判决结果的后果之一是,前面的事实审法官和法律审法官都无法做到真正独立,因为他们在审与判时都在揣摸着那个拥有最后决断权的行政长官的心思。
而且,让行政长官来最终决定判决结果还违反了司法审判的亲历性要求,让没有参与审理的人来决定审理的结果,其后果可想而知。
事实上,从审判监督的基本原理看,审、判本身是一个连续性的任务,并不适合于分割或分立。
将审判权人为分割会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断的“审判碎片化”和随之而来的“监督碎片化”,最终决断者和监督者都缺失一种全面而系统的个案知识,其作出的决断或监督自然也是残缺的、失真的和武断的。
更为致命的是,虽然宋代统治者重视行政长官的法律素养,但是大多数官员仍不是学法律出身的专业人士,而是一群从四书五经中找出一书(经)加以钻研的文科偏材,对于法律专业只能说是粗知一二现代文阅读答案司法权可否分割?翻阅有关宋代的史书或许可以找到。
他们只知以儒家那套“存天理灭人欲”的学说来指导自己的行动,对于前述鞫司或谳司基于专业技能采取的法律行为自然难以理解,对于鞫司、谳司基于专业技能的玩法弄权行为也难以觉察。
我国刑法史上的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之争——以沈家本对比附态度之转折为中心

我国刑法史上的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之争——以沈家本对比附态度之转折为中心陈新宇关键词:比附援引|罪刑法定|沈家本一问题的提出近代中国法律改革,随着光绪三十三年(1907)《大清新刑律》[1]草案的制定,确立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
[2]围绕这一原则,曾展开一场"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的论战。
其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1840-1913)更是亲自提刀上阵,写《断罪无正条》[3]长文,抨击比附援引之弊,力主罪刑法定。
他以时间为轴,洋洋洒洒数万言,从《尚书》、《周礼》等先秦典籍,《汉书》、《晋书》等传统史书,《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古代律典中爬罗剔抉,探幽发微,分析比附定罪的渊源与弊端,论证罪刑法定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该文考据严谨,史料驾驭圆熟,颇具"分析实证"意味,足显律学大家风范,堪称大手笔。
沈氏的基本观点是:传统中国实有如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只是从汉代起,有比附律令之法,由隋朝起,更见"断罪无正条,用比附加减"之律,其定型于明代律典,成为常制,并沿袭于清朝,破坏了固有的法定主义,实践中多滋流弊。
应当承认,沈文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后世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罪刑法定主义的讨论,乃建立在沈氏所使用的史料之上(当然,有所丰富,观点亦有不同),只是,托古改制的手法,政治批判之色彩,不免使其学术意义稍打折扣。
有意思的是,梳理沈家本的著述,我们发现,他在完成《刑案汇览三编》[4]编辑工作伊始(光绪己亥,1899),即撰序反击时人之偏见,褒奖该编之价值:顾者或曰:今日法理之学,日有新发明,穷变通久,气运将至,此编虽详备,陈迹耳,故纸耳。
余谓:理固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
若人之情伪,五洲攸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
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正不必为新学说家左袒也。
中国法律史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从夏商时期的刑书、刑鼎,到西周时期的礼法,再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儒家之争,中国法律史充满了丰富的案例。
本案例题将以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商鞅变法”为例,分析其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实施过程及影响。
二、案例分析1. 历史背景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正处于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
诸侯割据,战争频繁,社会矛盾尖锐。
当时,各国为了在战争中取得优势,纷纷进行变法,以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富国强兵。
秦国地处西陲,僻处一隅,但其统治者却具有强烈的变革意识。
秦孝公时期,秦国面临内忧外患,急需改革。
在这种情况下,商鞅应运而生,成为秦国变法的核心人物。
2. 主要内容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废除井田制,实行均田制。
商鞅提出“均田免赋”,将土地重新分配,使农民拥有土地,增加农业生产力。
(2)推行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商鞅将全国划分为31个县,由国君直接派遣官员治理,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3)实行军功爵制,奖励军功。
商鞅规定,士兵在战争中立功,可以获得爵位和土地,激发了士兵的战斗积极性。
(4)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限制商人的活动。
商鞅认为农业是国家的基础,商人则扰乱社会秩序,因此限制商人的活动,发展农业。
(5)实行法治,严格刑罚。
商鞅强调法律的权威,对违法者进行严厉惩罚,使社会秩序得到整顿。
3. 实施过程商鞅变法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期:商鞅变法的主要措施在这一阶段得到实施。
他通过废除井田制、实行均田制,使农民拥有土地,增加农业生产力。
同时,推行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2)中期:商鞅在前期的基础上,继续推行法治,严格刑罚。
他通过制定《秦律》,使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3)后期:商鞅变法取得显著成效,秦国逐渐成为战国七雄之首。
然而,商鞅变法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如重农抑商政策导致商人不满,法治政策使民众生活困苦。
在这种情况下,商鞅被秦孝公处死。
4. 影响商鞅变法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促进了秦国的崛起。
民国法律案件(3篇)

一、案件背景1912年,民国成立,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巨大变革。
然而,在这一时期,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司法腐败、冤假错案等问题时有发生。
本案即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
二、案件经过原告张振国,民国时期某县一名普通农民。
被告陈洪寿,县里一名官员。
1917年,张振国因与陈洪寿发生争执,被陈洪寿诬告通匪,遭到逮捕。
在狱中,张振国备受折磨,身心俱疲。
经过多方努力,张振国终于获得释放。
张振国出狱后,深感冤屈,决心为自己讨回公道。
于是,他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陈洪寿诬告陷害。
案件很快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审理过程中,县法院审理了双方的证词、物证等证据。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陈洪寿诬告张振国的行为确凿无疑。
原来,陈洪寿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故意陷害张振国,企图将罪名栽赃给张振国。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陈洪寿为了逃脱罪责,竟然诬陷县法院审判长受贿。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指控,县法院陷入尴尬境地。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县法院决定将审判长受贿案移交省法院审理。
省法院审理后,证实陈洪寿诬告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
同时,对县法院审判长受贿案进行审理,发现审判长确实存在受贿行为,但受贿金额不大,且已退还。
鉴于审判长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三、案件影响“张振国诉陈洪寿诬告案”在民国时期具有深远影响。
首先,该案揭示了当时司法腐败、冤假错案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其次,该案促进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为后来的司法独立奠定了基础。
四、结语“张振国诉陈洪寿诬告案”是一起典型的民国法律案件,反映了当时我国司法制度的弊端。
尽管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曲折,但最终还是实现了司法公正。
这起案件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司法公正,为构建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一、案件背景民国时期,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变革之中。
这一时期,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封建传统到现代法治的转型。
近代中国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辛亥革命时期,我国社会处于动荡变革之中,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这一时期,我国发生了许多著名的法律案件,其中“杨洪基案”尤为引人注目。
本文将围绕这一案件,探讨近代中国法律案件的背景、过程、影响以及所反映出的法律观念。
二、背景辛亥革命前夕,我国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民众对清政府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
1910年,广州新军起义失败,起义领袖杨洪基被捕。
杨洪基案成为辛亥革命前夕的一大焦点,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
三、案件过程1. 起诉阶段杨洪基案起初由广州地方检察厅起诉。
起诉书指控杨洪基犯有谋反罪、破坏公共秩序罪等。
在起诉过程中,杨洪基坚称自己无罪,并提出了反诉。
2. 审判阶段杨洪基案历经多次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为杨洪基进行了有力辩护,指出起诉书指控的证据不足,且存在虚假成分。
同时,辩护律师还揭示了清政府利用法律手段镇压革命的罪行。
3. 判决阶段在经过多次审理后,广州地方审判厅最终判决杨洪基无罪。
这一判决在当时引起了轰动,被视为辛亥革命前夕司法公正的象征。
四、案件影响1. 揭示了清政府司法腐败杨洪基案揭示了清政府司法腐败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揭露了清政府利用法律手段镇压革命的罪行,引起了民众对清政府司法制度的质疑。
2. 推动了司法改革杨洪基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
辛亥革命后,我国开始推行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如设立陪审制度、改革诉讼程序等,以保障司法公正。
3. 促进了民众法治观念的觉醒杨洪基案让民众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民众纷纷关注案件进展,表达了对司法公正的期盼。
这一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众法治观念的觉醒。
五、案件反映出的法律观念1. 司法独立杨洪基案反映了司法独立的法律观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2. 人权保障杨洪基案反映了人权保障的法律观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为杨洪基进行了有力辩护,强调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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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引发的独立审判权之争
1996年的秋天,刚成家的我无处栖身,所供职的单位给了一间平房暂
住。
那间平房在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的一个很大的院落里。坐北朝南的
大院,斑驳的木门以及门楼上稀疏的杂草,可看出这个院子的古老和曾经
的辉煌。大院分前、中、后与东四个小院,当年的影壁拆除了,盖了房子。
我住在东院,大概因为多住的是机关单位的人,私搭乱建还不算离谱。基
本格局还在,只是每家在房子前面扩出五、六平米盖厨房,我住的房子也
不例外。院里三棵合抱粗的国槐,秋风起,叶落满地。
我住进去后,对这条胡同的历史做了一番了解。明、清两代北京城分
为两个县,以鼓楼延伸的中轴线为界,东属大兴县(今日大兴区仍在,但
已经是五环外的郊区了),西属宛平,所以有“皇帝坐在金銮殿上,左脚踩
大兴,右脚踏宛平”之说。
应当说,明清的行政层级和区划是相当规范的,无论京城、省城还是
府城,必定归属于某县,全国除了少数省直隶州和府隶州外,朝廷派命官
的最低行政层级就是县。不像现在,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混搭一起,
而一市之内还有地级区、县级区以及县级街道办之区别。某县衙门和知府
衙门在一个城池内,就叫“附廓县”,即城池和城廓外四郊都是它的地盘。
而名都大城往往不止一个附廓县,如杭州府有钱塘县、仁和县,长沙府有
长沙县、善化县。明代的大兴、宛平算是北京城的附廓县。
大兴胡同,是明清两代大兴县衙门的所在地。因为是都城的附廓,大
兴县令是正六品,比一般的正七品县令品秩高,两县所属的顺天府府尹则
是正三品,高于一般知府。明清官场有俗谣:“前生作恶,今生附廓;恶贯
满盈,附廓省城。”知县是百里侯,级别不高,却因山高皇帝远,威风凛凛。
2
若让谁当府城附廓县的知县,同一座城有知府衙门,就威风不起来。若当
省城的知县,那就更不用说了。
正六品的大兴县知县,在皇帝居住的京城里,那算是小得不能再小的
小萝卜头。所以明清两代,大兴、宛平两县令出门,不敢坐轿——尽管他
有这个待遇。因为官场规矩,大街上两座轿子碰面,官职低的轿子必须退
到路旁停下来,等官职高的轿子走远才敢再上路。如此,知县的轿子在北
京城里,基本上走不了两步就得停下来让路,那还不烦死了,不如步行或
坐驴车。
当年的县衙门,现成了东城公安分局,官署早就拆掉盖了高楼。与分
局隔着胡同相对的是一个城隍庙,还是旧物,只是泥胎神像被请出去,住
满了凡夫俗子。城隍庙多和官署在一起,城隍有一个职责就是在冥冥中监
督官吏奉公守法。大兴胡同里那个城隍庙的有刻在墙上的这样一幅对联:
“阳世奸雄违天害理皆由己;阴司报应古往今来放过谁。”楹联尚在,算是
对为官者一种警告。
经过城隍庙时,我常想起明朝万历年间在这个衙门中呆过的一位县令,
他叫王阶,因为引起了一场文官集团和皇帝之间关于独立审判权的大较
量,而有幸在《明史》中留下一个名字。
查询了许多史料,我都未查出王县令的籍贯、生平。万历十一年的进
士录中有一人名“王阶”,应该就是他。这一届会、殿试取录的人,后来出
了许多名臣,如朱国祚、李廷机、叶向高后来都做了内阁大学士,到尚书、
侍郎级别的就更多了。王阶是第三甲,乃“同进士出身”,第三甲的同进士,
很难有机会进翰林院,多半是发配各地当县令。
到了万历十五年(1587),王阶就任大兴县令,应当是从别的县升迁
过来的,释褐四年,从正七品做到正六品,仕途还算顺利。也许是新官上
任三把火,他闯下了一场大祸。《明史》说他“坐挞乐舞生下吏”,也就是
3
说他打了乐舞生的屁股而被抓起来治罪。乐舞生,相当于朝廷歌舞团的演
员,归太常寺管辖,太常寺主管朝廷祭祀礼乐,主官太常卿是正三品。乐
舞生的作用就是在举行重大政治仪式上伴舞。乐舞生属于优伶一类,士大
夫当然看不起,但这些“朝廷歌舞团”的演员往往有通天的本领,指不定得
到哪位达官显贵的宠幸。估计是耀武扬威,碰上了一根筋的王县令。鞭子
虽打在几个演员的屁股上,却伤到了太常寺老爷们的脸,这还了得?
太常寺控告王县令, 说他破坏朝廷的祭祀大典——乐舞生受伤了,朝
廷大典无人伴舞了。这个帽子很吓人,属于典型的“上纲上线”。倒霉的王
县令交由刑部审讯,本来案子不大,可万历帝听说后,派两名锦衣卫校尉
去当堂听审,而且要求详细记录。刑部的文官们当然不干,但又不能公开
驳皇帝的面子。尚书李世达先推托,说人犯、证人还没到齐,延迟到明天
审理。心想这一折腾,皇帝不好意思再派锦衣卫来听审了。可万历帝也很
倔,第二天又让两个校尉来了,刑部巡风主事孙承荣说祖制没有锦衣卫校
尉听刑部审案的先例,直接拒绝。校尉大怒,回宫向皇帝禀报,皇帝很生
气,下旨要将此案移送锦衣卫镇抚司审理。并责问刑部,说你们如果秉公
审案,没有私弊为什么怕听记?这当然是万历帝在偷换概念。刑部所争的
乃是不受锦衣卫干预的独立审判权,和是否有不便皇帝了解的“私弊”没必
然联系。
为此,孙承荣被罚俸,尚书李世达上疏谢罪,皇帝也不再坚持。事情
本来平息了,可刑部的都给事中认为孙主事被罚不公平,上疏曰锦衣卫校
尉自行侦缉不可施于部院,且听记非祖制。皇帝说刑部在严某做尚书时,
曾允许锦衣校尉听审。——皇帝也在援引成例。都给事中回答说那是校尉
押送犯人到刑部,庭审时站立一边,不是听记。用现在的话来说,不过是
几个法警押送被告人,和听审记录有本质不同。这下彻底激怒了皇帝的牛
脾气,坚持还要校尉听记。当然,最后是皇帝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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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和文官集团为独立审判权争斗,倒霉的王阶的那点“罪过”不甚重
要了。最后王阶被如何处理,我未看到明确的史料记载。不过我想,惹出
这么大的事,好不了,能免官回乡,就算是好的结局了。
明朝天启年以前,士风是相当的刚直。王阶敢把“朝廷歌舞团”的当红
小生拿下打屁股,后世京城的小官,哪个有这样的胆气?而刑部的司长和
监察局局长敢援引判例,和皇帝争夺独立审判权,虽然最后屈服于皇权,
但依然值得钦佩。
(十年砍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