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手出让的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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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刘建伦一、领事裁判权的含义在近代中国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便利其侵略,纷纷在中国攫取罪恶的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1]具体说来就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可以不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这个审判的权利交给这个外国人所属国家派来的外交官或领事。

这种制度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一种严重侵犯。

1843年英国首先获得这一特权,以后西方列强纷纷仿效,致使中国的司法主权独立被完全破坏。

西方殖民者在领事裁判权的保护下,肆意欺压中国人民,中国人民饱受丧权辱国之苦。

领事裁判权成为近代中国半殖民地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近代中国人民和有志之士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

二、领事裁判权的产生领事裁判权制度建立的最初起因是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其侵略权益,保护其侨民在中国的非法利益,清政府官员对近代法权的无知和行政惰怠也是西方获得此权利的原因之一。

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于中英《南京条约》之后的《江南善后章程》,并在之后的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作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和权威性的规定。

如:“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2]这些规定成为后来各国援引建立各自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依据。

在当时,英国人认为中英两国人民生活习俗不同,英国侨民是外来居民,对中国生活方式不了解,因此很可能与当地中国人发生冲突。

为了方便英国人在中国生活,就用英国的法律来管束英国人,而中国司法机关不能对英国人实施审判。

由于清朝官员根本意识不到国家司法主权的不可动摇性和不可转让性,于是就轻易地同意了英方要求。

甚至有官员认为,抛弃了这些繁琐的民刑诉讼,也可以减少工作负担,更可以从此平息中外诉讼和争端。

就连当时通晓夷务的大臣耆英也认为,该条款有“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相好,两无偏怙,亦两无窒碍”的好处。

由此可见中国官员对司法主权重要性及近代国家主权构成的全然无知。

领事裁判权及清末法制改革

领事裁判权及清末法制改革
Extraterritoriality from China Was to seek more interest from China.However,the
objective role Was no just as what they want.Every coin has two sides.When we discuss
main purpose Was to seek more interest from China.The Chinese treated the
Extraterritoriality as great shame.The Chinese people tried their best to withdraw the
第二类观点,审视领事裁判权本身的缺陷。由于领事裁判权规定的是在中国 的外国人适用法律的问题,当时在中国有很多国家,每个国家具体的规定也不尽 相同,实际应用起来却带来了很多麻烦和困惑。例如,陈国瑛著、台湾嘉新水泥 公司文化基金会1971年版出版的《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之形成与废除》,其中第六 章就把领事裁判权对外国在华利益的影响,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 事裁判权初期只是在沿海各通商口岸,加上领事裁判权确立后中国人出于自我保 护,在领事裁判权之外的内陆,中国人和外国人的通商事宜就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二是,由于在中国的各个领事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同,虽然领事裁判权赋予涉 及到在中国的外国人适用外国法,但是不同领事国之问,究竟该适用哪国法律, 也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三是,领事裁判权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规定,在具体的 诉讼程序上,因为涉及到中国人、在华的外国人,并且不同的案件还有不同的规 定,再加上当时的中国人对于国外的法律不熟知,所以在具体案件的程序上,会 让人觉得无所适从。

湖南省三湘名校2024年高考冲刺历史模拟试题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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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三湘名校2024年高考冲刺历史模拟试题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将条形码准确粘贴在考生信息条形码粘贴区。

2.选择题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书写,字体工整、笔迹清楚。

3.请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无效。

4.保持卡面清洁,不要折叠,不要弄破、弄皱,不准使用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

一.选择题(12小题,每小题4分,共计48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 1.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是在传统官制以外另成系统的一个机构,这个名称不仅反映了“天朝”观念的动摇,也反映了近代政治制度的变化。

这些变化不是新物取代旧物,而是在旧物边上另置一个新物。

这反映了A.中国近代化的复杂性B.中国近代外交的开端C.除旧与布新同步进行D.洋务运动不符合时代要求2.汉水流域襄阳境内周台遗址和郭家庙墓地的周代文化遗存表现出明显的姬周文化风格,出土器物的组合、形制、纹饰与中原姬周文化遗存基本相同,且一脉相承。

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A.宗法制有利于凝聚亲族B.频繁战争促进了文化交流C.分封制推动了族群融合D.礼乐制度维系了等级秩序3.学者王加华说,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乡村工业大发展,工业时间日益取代农事时间成为民众年度时间生活的轴心,相应阳历历法体系、钟点时间亦日益在民众中普及开来,守时、时间就是金钱等观念在民众头脑中逐步建立起来,这归根于A.民众时间观念转变B.民众生活习惯转变C.经济结构的变动D.民众观念的西方化4.南北朝时期的典籍记载了很多北方迁到南方的名士如王导、谢安等人的言行作派,及其受南人崇拜模仿的事例。

细如服饰用具,琐至音容笑貌,都被人悉意效拟。

南方上层人士改操中原洛阳之音,也成为南士标榜身份的一种方式。

据此可知,当时A.南北方的语言逐渐趋于统一B.经济重心南移消弭文化差异C.经济文化实力影响社会风尚D.南方社会的包容性强于北方5.以下是有关西方人文精神内涵的部分示意图。

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



涉及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

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 - 中英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条 - 中美 1844年中法条约 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 -中法 -瑞典 挪威


1858年中俄条约
1858年《天津条约》
-中俄
-中英
除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 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 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
领事裁判权 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 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例外或侵犯。 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 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 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 院不能进行审判。
制度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 依被告主义,均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 法律审理。 ②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 的领事法庭审理。

废除过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战败国德、 奥、匈,以及1928年比利时和1929年墨西哥,先后放弃 了在华领事裁判权。1929年中国政府曾宣布从 1930年起 废除所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因帝国主义国家的 抵制,未能实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通过一系列条约,中国恢复 了对在中国境内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 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兰(1945)、瑞 士(1946) 、法国(1946)、丹麦(1946) 、意大利(1947)、 葡萄牙(1947)等国国民的司法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立,中国人民终于彻底摆脱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帝国 主义的一切特权的羁绊。

13837604_光绪六年涉俄多国串诈案

13837604_光绪六年涉俄多国串诈案

与 署 乍 浦 副 都 统 伊 里 布、 订数日之后,耆英遵照道
两江总督牛鉴。
光 皇 帝 的 旨 意, 和 伊 里
本 来, 在 1842 年 8 布、牛鉴一起联名向英方
月 29 日 签 订 的 中 英《 南 代表璞鼎查发出了一份正
京 条 约 》 的 各 个 条 款 里 式照会,其中有如下内容:
面,中英双方并没有涉及 “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
案 即 使 本 领 事 心 有 所 疑, 护米若士时,将其加以驱 偏不枉,谅不至为米若士
然不得实据亦不能凭空入 逐可也。“闻韦领事深觉内 挟 持。 请 予 严 办。 对 此,
人罪名。”
惭,米若士本系德人,冒 韦贝竟写道:“此等不伦不
实际上,郑藻如对俄、 充俄商。此案结后将不再 类之谈等于无理取闹,大
光 绪 六 年 八 月, 何 涟 从其倒闭的广东票号内得 到了价值六万两白银的出头代讨,先是找到 了俄国商人米若士,中间 人 还 与 米 若 士 约 定,“ 收 了银子之后,给米若士银 一万两”。随后,米若士又
将此事转托给英国商人恒 德 生, 由 后 者 进 京 讨 银。 关键是,前述票据获得了 俄国署天津领事馆领事韦 贝的画押用印。最终,段 盛藻被逼无奈,在天津津 海关道衙门将何涟一干人 等呈控在案。
简单的诈骗案情
事情起因于一个叫 何涟的人。此人不仅通过 捐纳的方式取得了四品官
衔,更经营着一家规模可 观的票号,在北京、天津、 上海、广东等处均设有分 号。不过,随着出资人病 故、本银用空,加之有人 巨额汇兑,该票号不得不 倒闭收市。一个偶然的机 会,何涟得知大量汇兑银 钱的是一位金店掌柜,名 叫段盛藻,于是,他深恨 于心,伺机报复。
可 以 明 确 地 说, 外 国 人士深度介入了这个串诈 案, 其 中 至 少 涉 及 外 国 商 人 两 人、 外 国 驻 华 领 事 机 构 一 个、 领 事 官 一 人。 然 而, 在 前 述 判 决 中, 却 没 有对涉案外国人作出任何 处理。

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是中国近现史一个重要的概念。

高中教材中曾在三个地方提到相关问题:在1843年的《南京条约》补充条约中,英国首先获得“领事裁判权”;1928年,刚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发起“改订新约运动”,要求废除“领事裁判权”未果;经历100年的司法权被破坏后,到1943年,英美与在重庆的国民政府签订条约,废治外法权等特权。

那么到底什么是领事裁判权?什么是治外法权呢?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一、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含义治外法权,指“一定的人和房舍虽然处于一国领土之内, 但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处于该国之外, 因而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该原则适用于外国君主、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

其产生是在国与国之间交流日益增多,为维持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关系,按照国际法和外交惯例, 对外国人、物, 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情况下, 给予优待, 以示礼让。

治外法权内容主要包括: 人身不受侵犯; 不服从所在国的法律; 居住不受侵犯; 免除所在国捐税; 通讯自由等等。

领事裁判权, 是一国通过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人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中国近代史上的领事裁判权包含的具体内容有: (1)中外混合民刑诉讼案, 如中国人为原告, 外国人为被告, 由领事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 反之, 则由中国法庭按本国法律审理。

(2)单纯外国人诉讼案, 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一国侨民之间涉讼, 完全由该国领事法庭审理, 中国方面不得过问。

二、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关系目前对于“治外法权”一词的含义存在很多争议。

但从本质含义上讲,“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还是存在差别的。

治外法权的概念的由来, 始于15 世纪欧洲国家,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欧洲各国对于互派使臣办理交涉一事, 渐渐视为一种实际的需要。

那时候各国政府对使臣个人,只承认他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人物, 随时随地,予以特别优待与保护而已。

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再探讨お

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再探讨お

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再探讨お摘要:有关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各种议题,近年来学界研究进展是不平衡的。

在此情况下,如若单纯依靠新近研究成果去简单拼接历史,可能造成结论与事实的偏差。

网络时代下的信息传播突破了纸质媒介的限制,很难避免学术争论的社会性扩散甚至被异化曲解。

这提示我们应当紧密跟踪学界研究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厘清错误认识形成发展的内在逻辑,有针对性地更新辨正思路和论据,以期动态地确保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关键词:领事裁判权;司法主权;学术研究;历史与逻辑;社会化传播;结论与事实中图分类号:D926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3-0103-05基金项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2014年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一线专项课题“大学生中国近现代史观培育路径研究”(BJSZ2014ZC249);共青团中央“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专项课题2013年重点课题“网络环境下90后大学生骨干的行为特点分析及培养路径研究”(2013TZYQM001);共青团北京市委2013年北京共青团及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网络环境下90后大学生骨干的行为特点分析及培养路径研究”(2013YB10);首都师范大学2013年青年教师教学研究项目“大学生中国近现代史观培育路径研究”(02613560910/024)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赵亮(1983-),男,河南鹤壁人,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和中共党史。

引言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和发展,不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破坏,且“关于国内一切政治上、经济上皆具有重大之危害”,是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之尤深切明显者”。

而对近代历届中国政府而言,姑且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一直在为限制直至收回西方在华此项特权而努力。

推动国内(开明官僚和知识精英)对领事裁判权问题的关注和研究自19世纪后期就已起步且经久不衰。

为什么有领事裁判权

为什么有领事裁判权

为什么有领事裁判权问题一:什么是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锭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问题二:领事裁判权是不好的吗?今天忙碌了一天,晚上着实困倦无比,临近期末,各项事务难以从容,晚上只好相对随意来叙述而已。

略微说说领事裁判权的问题。

记得本科甚至高中的时候,无论老师怎么换、教科书版本怎么变,对于领事裁判权总是持一种绝对否定的态度,笔下从来没有留一丝分寸与容忍。

当时我就在想,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受到了 ... ,假使确实该外国人有罪,但是要一个来自西方民主文明国家的人,来接受笞杖徒流死甚至还有充军、发遣、极边安置之类的刑罚,确实有其不合理性。

这并不同于当今中国现状,例如英国人与菲律宾人在贩毒处以 ... ,而没有采用属人管辖的原则。

因为当今中国的刑法法典与司法系统相对来说,与世界具有一定程度的普世性、相容性,并没有原则、价值上面的冲突。

当然有人会说,有的国家没有 ... ,我们国家还有 ... ,是否应当对于其他国家的人进行适当的放宽,在这一点上周永坤老师的博客上面有其专门的论述,周老师是认为是应该有条件的对于外国人不适用 ... ,尤其是其人所犯的罪在其本国并不处以 ... 的情况下。

我对于这种观点持有保留的意见,因为如果这样,除了政治上的影响例如凸显我国对于本国国民的人权保障不利,在法律上也相对于给予国外公民超国民待遇,毕竟我国还有有其独立的 ... 与独立的司法权,对于贩毒等重要的国际性的对于被犯罪国有重大影响的犯罪,应当有按照我国法律来进行处罚的权力。

也就说别人打了我,我还没有办法对于怎么处理他发生作用,这显然是不正义的。

处理该类问题发生作用,到底被犯罪国享有多大的权力进行司法诉讼,是否因为其有相应的世界公民的权利,而需要和他的母国进行沟通,甚至由处于母国与我国之上的联合国来处理跨国界的犯罪,这也是可以并且值得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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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手出让的“领事裁判权”周英杰2011年06月21日14:37【字号大中小】微博打印留言论坛网摘手机点评纠错本文原载于《随笔》杂志 2011年第2期,原题为“拱手出让的‘领事裁判权’”一当我们清算起近代中国所遭受的来自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压迫时,通常情况下除了割地、赔款诸项之外,屡被提及的还有一条就是著名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在提到该项制度时,还常常要不失时机地在它的前面加上诸如“西方各国列强依仗武力强加给我们”之类的限定词,借以强化帝国主义国家的霸道形象。

从某种意义上说,“领事裁判权”制度已经成为最能体现近代中国状况的标志性符号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呢?这里不妨先征引一下有关的资料以为说明。

按照专业一点的解释,所谓“领事裁判权”制度,就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处于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具体而言,该项制度在晚清中国的主要内容如次:“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赵晓耕编著:《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如上所言,“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管辖权,造成了中外关系的不对等局面,堪称一项货真价实的丧权辱国的制度。

与同样丧权辱国的割地赔款等比较起来,其对于中国主权的损害程度,恐怕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既然“领事裁判权”制度对中国的主权造成如此大的侵害,这个制度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对于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详细地考察一下其在晚清时期所产生的具体过程,则委实不能不承认的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产生可能并非完全如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帝国主义国家依靠强大的武力强加给清政府的”的结果。

事实上,近代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最终成为自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与西方列强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的一条白纸黑字的具体条文,固然不能完全排除西方列强对清政府威逼利诱这个因素,但证之以史实,把如此重要的国家主权让渡给西方列强的最主要推手,恐怕并不是西方列强的外交官们,而恰恰是晚清政府的那些根本不知道国家主权为何物的官员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晚清政府是一个丧权辱国的卖国政府”的结论,的确是对晚清政府的一个非常恰切的评价。

二说到这里,必须把“领事裁判权”制度在近代中国的产生过程作一个大略的梳理。

应当说,“领事裁判权”制度在近代史上被正式写进中外交涉的文件里面,其始作俑者是清政府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主持中英交涉事务的钦差大臣耆英与署乍浦都统伊里布、两江总督牛鉴。

本来,在于1842年8月29日所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的各个条款里面,中英双方并没有涉及“领事裁判权”的问题。

但是,就在《南京条约》签订数日之后,耆英遵照道光皇帝“着耆英向该夷反复开导,不厌详细,应添注约内者,必须明白简当,力杜后患,万不可将就自前,草率了事”(孟森:《清史讲义》,中华书局,2010年1月北京第1版)的训示,忙不迭地又和署乍浦都统伊里布、两江总督牛鉴一起联名向英方代表璞鼎查发出了一份被茅海建教授称为是“中国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的正式照会。

茅海建教授之所以如此定义这份照会,乃是因为“在这些文件中,潜藏着不亚于清朝在战争中军事失败的外交失败”(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三联书店,200 5年7月北京第2版)。

而在这些“外交失败”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把在华英国人的审判权轻易地让渡给了对方!而这就是后来被写进各种中外条约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的滥觞。

由于兹事体大,在这里实在不能不转引一下该照会附片第八条(注:前辈清史专家孟森先生说是第七条)的内容如下———英国商民既在各处通商,难保无与内地民人交涉狱讼之事。

从前英国货船在粤,每以远人为词,不能照中国律例科断,并闻欲设立审判衙门,如英国之呵压打米挐一样。

但查乾隆十九年佛兰西人时雷氏(注:按照当时中国人称呼外国人的惯例,原文“时雷氏”三字前均加“口”字边,以表示蔑视)一犯,钦奉谕旨,令其带回本国,自行处治。

即道光元年英吉利国兵船水手打死黄埔民人黄姓之案,亦经阮督部堂奏请,令英国自行惩办,各在案。

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案件,应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内民由内地惩办,俾免衅端。

他国夷商仍不得援以为例(转引自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三联书店,2005年7月北京第2版)。

因为该文件属于“正式照会”的性质,按照前辈清史专家孟森先生在《清史讲义》里的说法是“每一项一去照一来照也”,因此,对于耆英等人提出的这一条,璞鼎查的答复是:“甚属妥协,可免争端,应遵照办理。

”对此,孟森先生在《清史讲义》中这样评价道:“此为当时英人所梦想不到,不意处人法律管辖之下,竟能不受管辖也。

是为领事裁判之由来。

……英所未请,中国强予之。

英人报以‘甚属妥协'四字,不平等之祸,遂延至今而未已。

”孟先生并且进一步在书中指出:“若照《白门约》(中英《南京条约》)通商范围与各国订定,原无不平等条约发生。

其不平等者,中国君臣强要之,使英人不得不覆,而后节节授以侵占之便利。

然其初英人且有不愿承受之端,覆辞责中国官不应退让至此者。

”当然,对于这份能够证明是耆英等人主动将在华英人的审判权拱手让给英国人的外交文件,近来史学界也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这派观点认为:耆英等人之所以在照会中提出这样在今人看来匪夷所思的主张,乃是在读了由熟谙中文、在中英谈判中担当重要角色的马儒翰(John Robert Morrison)代中方草拟的照会初稿之后作出的被动性反应。

如果此说成立,的确可以证明是英国人首先向清政府索取了英国人在华的审判权,但却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清政府的官员将如此重要的国家权益轻易相让的基本事实。

这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因为即使是英国人主动提出了这样有损中国主权的要求,耆英等人也应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据理力争,尽量将此议驳回乃至于拖延,岂能这样随随便便地将这个关系到一国尊严的权力糊里糊涂地出让?由此可见,如果不是耆英等人主动地把在华英国人的治理审判权让渡给了英国政府的话,从耆英等人处理此事的随意性来看,至少可以判断出在他们那一代清朝官员的观念里,甚有可能是完全赞成英国人的这个提议的。

而且,他们似乎并不把这一权利的出让看成是什么有伤国体的大事情,这一点和今人看问题的视角未免有些南辕北辙。

三综上所述,正是由于耆英等一干人等对国际知识的无知,导致了“领事裁判权”这一怪胎在近代中国的落地生根。

当然,耆英等人的照会和正式的条约文本毕竟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但不久之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就据此把“领事裁判权”问题写进了清政府与西方列强所签订的不同的条约里面,使得这一制度以政府间正式的条约形式被固化下来。

譬如,签订于1843年7月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在第13条中这样规定:“凡英国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

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

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同一年签订的中英《虎门条约》亦有类似的规定。

而在1844年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中,美国人也获得了和英国人一样的特权。

该条约规定:在华美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美国领事办理,美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清国官员不得过问。

除此之外,该条约还明确指出: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

其后签订的中法条约,中国与瑞典、中国与挪威条约以及中俄条约也都沿袭了类似的条文。

在1858年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里还规定了“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的“会审”制度。

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则又规定了原告人的本国官员可以“赴承审官员处观审”,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通过这一系列步步为营的条约,西方列强公然在中国各个口岸城市的领事馆内和租界区里设置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派驻警察和军队,中国的领土俨然成了这些国家的一块“飞地”或者“国中之国”。

而且,“领事不仅审理本国国民之间的诉讼,而且依据被告主义原则审判当事人一方为驻在国国民的案件,同时对涉诉的领事馆雇佣的住在国国民也要求进行保护”(高东旭:《“领事裁判权”的起源及释义》,中国法院网)。

近代中国由此沦为了一个不是殖民地的殖民地。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不正常的局面一直持续了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直到二战期间才在英美等国家的授意下,由当时的国民政府在重庆宣布彻底废除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治外法权。

四那么,以耆英为代表的清朝官员为什么会把“领事裁判权”如此轻易地拱手让人呢?从当时的外部环境上说,西方列强的“炮舰政策”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但列强的逼迫只是原因之一。

起码在丧失“领事裁判权”这件事情上,最为根本的因素恐怕还在于这些清朝官员身上。

事实上,自从大清朝闭关锁国的大门被列强的坚船利炮轰开之后,清政府的官员们最打怵的一件事就是和洋人们直接打交道。

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不懂外语,不明世界大势,不知国际公法,在和洋人打交道的时候未免左支右绌,进退失据。

而对于因为开放口岸而日渐增多的华、洋纠纷,他们处理起来更是力不从心,稍有不慎,即“外惭清议,内疚神明”(曾国藩语),搞不好还会招来严重的外交纷争。

由此,在大清国的官员们中间便不能不形成一种很普遍的“畏洋如虎”的心态。

对此,清史专家孟森先生有极为精到的分析:“盖官畏夷,而不敢临其上以损威重。

”既然如此,那么,将华、洋纠纷中的外国当事者交给其同类处理,便成为一条不失为简单明了、一了百了的上佳解决方案。

从本质上说,这不过是一种“以夷制夷”的小把戏。

其次,清政府的官员之所以将外国人的审判权轻松放弃,还与当时中国人的“天下观”大有关系。

在很长一个时期之内,中国人都是把自己的国家视为整个地球的中心,代表着文明世界的极致,是所谓的“天朝上国”。

而周边的小国除了那些倾心向化、岁岁进贡的藩国之外,统统是些野蛮鄙陋的“夷狄”,属于“圣教所不及之地”。

这种对自己种族的文明极端自负的文化心态所导致的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妖魔化”外国人,甚至不把外国人当成人看。

这一点可以从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之后的一份由广东省的几个读书人所起草的《全粤义士义民公檄》中看出些端倪,该文义正词严地宣称:“……我大清抚有区夏,二百年来列祖列宗以圣继圣,举凡食毛践土,久浃帝德而沐皇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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