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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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刘建伦一、领事裁判权的含义在近代中国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便利其侵略,纷纷在中国攫取罪恶的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1]具体说来就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可以不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这个审判的权利交给这个外国人所属国家派来的外交官或领事。

这种制度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一种严重侵犯。

1843年英国首先获得这一特权,以后西方列强纷纷仿效,致使中国的司法主权独立被完全破坏。

西方殖民者在领事裁判权的保护下,肆意欺压中国人民,中国人民饱受丧权辱国之苦。

领事裁判权成为近代中国半殖民地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近代中国人民和有志之士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

二、领事裁判权的产生领事裁判权制度建立的最初起因是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其侵略权益,保护其侨民在中国的非法利益,清政府官员对近代法权的无知和行政惰怠也是西方获得此权利的原因之一。

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于中英《南京条约》之后的《江南善后章程》,并在之后的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作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和权威性的规定。

如:“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2]这些规定成为后来各国援引建立各自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依据。

在当时,英国人认为中英两国人民生活习俗不同,英国侨民是外来居民,对中国生活方式不了解,因此很可能与当地中国人发生冲突。

为了方便英国人在中国生活,就用英国的法律来管束英国人,而中国司法机关不能对英国人实施审判。

由于清朝官员根本意识不到国家司法主权的不可动摇性和不可转让性,于是就轻易地同意了英方要求。

甚至有官员认为,抛弃了这些繁琐的民刑诉讼,也可以减少工作负担,更可以从此平息中外诉讼和争端。

就连当时通晓夷务的大臣耆英也认为,该条款有“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相好,两无偏怙,亦两无窒碍”的好处。

由此可见中国官员对司法主权重要性及近代国家主权构成的全然无知。

何谓治外法权

何谓治外法权
维普资讯
◆教 学参考 ◆
◆ 薛伟 强
2 0 年秋季开始使用 的 《 03 中国近代现代史》 ( 必修 )新教材 在第二章 “ 国民政府 的内外政 策 节 中新增 , “ 9 3 1月 ,国民政府分别 1 年 1 4 与英美签订协议,宣布英美等国通过不平等条约 攫取的治外法权等一些特权被废 除。这是 国民政 府对外政策取得的重要成果 。” 何谓 治外法权 ?中国是如何 收回治外法权 的? 治外法权,又称外交豁免权,原指国与 国之 间相互授予对方外交官员的特权 .包括人身、住 所的不可侵犯,不受当地 司法、行政的管辖 ,免 除捐税和服役等。出国访 问的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 脑,一般也都享有治外法权。 根据国际法 ,国家元首、外交官、国家行为 和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 ,即国家主权豁免.指国 家根据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 的不受他 国管辖 的特权 。国家主权豁免早 已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的国际法原则 。但在旧中 国。帝国主义者滥用并 任意扩大了这种特权的范围.使治外法权成为一 切血腥罪行的护身符。 14 年,英国强迫 中国签订中英 《 83 五口通商 章程》,从中取得 了 “ 事裁判权 ,即英国侨 领 民只受英国领事的法律判 决,不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它把原来只适用于外交官员 ( 如领事)等特 定人 员的治外法权 无限扩大为所有 来华的英国 人。 其后,援引所谓 “ 片面最惠国待遇”,美、 比、丹 、意、日、荷、挪 、葡、西班牙、瑞典、 瑞士、巴西等 1 国也先后获得了领事裁判权。在 2 治外法投的庇护下,英美等l 国来华人员长期成 3 为中国政府不能触动的特殊人群 ,严重破坏了中 国的司法主权。 中国人 民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由来 已久,井 进行 了长期英勇不屈的斗争。孙中山曾将此列为 国民革命 的 目标之一 。2 世纪2 年代 以来 ,中 0 o 国历届政府都与西方各国政府断续谈判此事 ( 包 括国民政府 l2 年发起的 “ 98 改订新约运动”), 但均未成功 抗战爆发后,日本威胁英、美在华 权益,英 、美政府为鼓励 中国抗 日.多次表示愿

领事裁判权及清末法制改革

领事裁判权及清末法制改革
Extraterritoriality from China Was to seek more interest from China.However,the
objective role Was no just as what they want.Every coin has two sides.When we discuss
main purpose Was to seek more interest from China.The Chinese treated the
Extraterritoriality as great shame.The Chinese people tried their best to withdraw the
第二类观点,审视领事裁判权本身的缺陷。由于领事裁判权规定的是在中国 的外国人适用法律的问题,当时在中国有很多国家,每个国家具体的规定也不尽 相同,实际应用起来却带来了很多麻烦和困惑。例如,陈国瑛著、台湾嘉新水泥 公司文化基金会1971年版出版的《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之形成与废除》,其中第六 章就把领事裁判权对外国在华利益的影响,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 事裁判权初期只是在沿海各通商口岸,加上领事裁判权确立后中国人出于自我保 护,在领事裁判权之外的内陆,中国人和外国人的通商事宜就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二是,由于在中国的各个领事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同,虽然领事裁判权赋予涉 及到在中国的外国人适用外国法,但是不同领事国之问,究竟该适用哪国法律, 也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三是,领事裁判权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规定,在具体的 诉讼程序上,因为涉及到中国人、在华的外国人,并且不同的案件还有不同的规 定,再加上当时的中国人对于国外的法律不熟知,所以在具体案件的程序上,会 让人觉得无所适从。

中国近代史复习资料

中国近代史复习资料

中国近代史复习资料一、单选(20)二、名词解释(4)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

指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管辖的非法特权,它是帝国主义国家强迫旧中国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侵略特权之一。

领事裁判权在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中均有提及。

领事裁判权的出现,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租界指外国侵略者根据不平等条约强迫清政府在通商口岸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自己直接管理的地区。

1845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上海租地章程》,英国取得了第一个租界。

此后,其他国家援例也纷纷建立租界。

外国人在租界享有行政、税收、财政、税收警政等权利及行使司法权,建立了一个完全独立于中国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之外的统治制度。

把租界变成“国中之国”,租界成为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据点,成为中国沦为半殖民地的一种政治象征。

租借地一国根据条约在一定期限内为条约所规定的目的租借给另一国的领土。

租借地的概念是借用国内法的租赁关系。

租借土地的主权不转移。

租借只在约定的期限内有效,在租借期内租方取得对领土的使用权。

帝国主义国家在亚洲和拉丁美洲各国的租借地,都是强迫这些国家订立不平等条约取得的。

与租界的异同“租借地”是指帝国主义国家强迫半殖民地国家将其划定的地区强行“租借”。

租期25年至99年不等。

近代中国第一块“租借地”出现在胶州湾〔今青岛〕。

“租界”和租借地直接由帝国主义各国管理,是半殖民地旧中国的地区性殖民地。

相同点:一、两者都是列强以武力为后盾,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的。

二、无论是租界,还是租借地,实行的都是殖民主义制度,两者实行的统治制度是相同的。

三、无论是租界,还是租借地,其领土主权仍属中国。

四、租界和租借地都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不同点:一、租界都位于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

二、租界的管理模式多样。

三、1845年英租界刚建立时,中国对租界内行政尚能过问,同时保有对租界内对华犯罪的司法惩办权等。

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



涉及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

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 - 中英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条 - 中美 1844年中法条约 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 -中法 -瑞典 挪威


1858年中俄条约
1858年《天津条约》
-中俄
-中英
除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 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 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
领事裁判权 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 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例外或侵犯。 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 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 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 院不能进行审判。
制度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 依被告主义,均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 法律审理。 ②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 的领事法庭审理。

废除过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战败国德、 奥、匈,以及1928年比利时和1929年墨西哥,先后放弃 了在华领事裁判权。1929年中国政府曾宣布从 1930年起 废除所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因帝国主义国家的 抵制,未能实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通过一系列条约,中国恢复 了对在中国境内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 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兰(1945)、瑞 士(1946) 、法国(1946)、丹麦(1946) 、意大利(1947)、 葡萄牙(1947)等国国民的司法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立,中国人民终于彻底摆脱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帝国 主义的一切特权的羁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名词解释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名词解释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名词解释
嘿!今天咱们来聊聊“司法制度的近代化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这些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又特别重要的名词!
先来说说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哎呀呀,这可是个大变化呢!在近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不再像过去那样陈旧落后啦。

它变得更加科学、公正、透明!不再是那种随意的、没有规范的样子啦!比如说,法律的制定更加严谨了,审判的程序也更加规范了,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公平正义呀!
再讲讲治外法权。

哇!这可不是个好东西!它意味着外国人在别的国家可以不受当地法律的约束,这多不公平呀!凭啥他们就能特殊呢?这简直就是对一个国家主权的侵犯嘛!
还有领事裁判权呢,这也是个让人头疼的事儿!它让外国领事有权力审判在本国的外国人,这不是乱套了嘛!咱们自己国家的法律都管不了他们啦?这怎么行呢!这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呀!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就是要改变这些不合理的状况!要让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能让那些不公平的权力存在!
咱们得明白,这些名词背后反映的是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哎呀呀,只有不断努力,完善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安心生活呢!
总之,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和背后的故事,对于我们理解历史、
把握现在、展望未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呀!咱们可不能忽视它们!。

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
領事裁判权--按条约規定,英国公民在中国的通 商口岸犯罪后,中国官员不能再像以前按照中国法律惩 罚他們,而必須把他们交给英国驻华官员(即領事), 按照英国法律处理。1943年,中、英两国政府在重庆谈 判时,已宣布废除所谓“領事裁判权”的不平等关系。 最惠国待遇——一国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 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享受现时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 三国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等待遇。 片面最惠國待遇--如果将来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 条约,给予他们某些利益,英国也可以同样获得這些利 益;但是如果英国将来和其他国家签订条约,给予他们 某些利益,中国却不能获得同样的利益。1943年,中、 英两国政府谈判,宣布废除所谓“片面最惠国”待遇, 但這已经:英国综合国力强大——制度、经
济、军事、准备。
主观原因:政治、经济、军事装备、战备战
术、思想文化全面落后。
根本原因:腐朽没落的封建主义是不能对抗
新兴的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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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是中国近现史一个重要的概念。

高中教材中曾在三个地方提到相关问题:在1843年的《南京条约》补充条约中,英国首先获得“领事裁判权”;1928年,刚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发起“改订新约运动”,要求废除“领事裁判权”未果;经历100年的司法权被破坏后,到1943年,英美与在重庆的国民政府签订条约,废治外法权等特权。

那么到底什么是领事裁判权?什么是治外法权呢?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一、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含义
治外法权,指“一定的人和房舍虽然处于一国领土之内, 但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处于该国之外, 因而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该原则适用于外国君主、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

其产生是在国与国之间交流日益增多,为维持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关系,按照国际法和外交惯例, 对外国人、物, 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情况下, 给予优待, 以示礼让。

治外法权内容主要包括: 人身不受侵犯; 不服从所在国的法律; 居住不受侵犯; 免除所在国捐税; 通讯自由等等。

领事裁判权, 是一国通过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人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中国近代史上的领事裁判权包含的具体内容有: (1)中外混合民刑诉讼案, 如中国人为原告, 外国人为被告, 由领事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 反之, 则由中国法庭按本国法律审理。

(2)单纯外国人诉讼案, 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一国侨民之间涉讼, 完全由该国领事法庭审理, 中国方面不得过问。

二、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关系
目前对于“治外法权”一词的含义存在很多争议。

但从本质含义上讲,“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还是存在差别的。

治外法权的概念的由来, 始于15 世纪欧洲国家,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欧洲各国对于互派使臣办理交涉一事, 渐渐视为一种实际的需要。

那时候各国政府对使臣个人,只承认他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人物, 随时随地,予以特别优待与保护而已。

到了17 世纪初, 为保障使臣的特殊地位,尊重国家的使节权考虑, 不得不从‘不可侵犯’的观念上面, 形成两种外交官应得的权利,置于法律保护之下。

一为使臣个人不可侵犯, 一为使馆的不可侵犯。

这两种不可侵犯权利,可谓是最早的治
外法权的涵义。

而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12 世纪。

当时由于地中海贸易的发达, 各民族之间交往加剧。

而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因为教义宗旨不同, 遂订立特殊条约,取得了被征服地同意的特权,即受本国法律支配的特权。

后来, 随着商业交易的频繁, 产生了领事制度, 这种法律特权遂赋予领事行使, 形成了领事裁判权制度。

三、“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产生混淆的原因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之间的纠缠,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

最初两者的混淆,乃是出于西方列强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的需要, 有意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 借“治外法权”之名,欲获“领事裁判权”之实。

这从西方列强获取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过程可以得知。

在鸦片战争以前, 中国对外享有完全的司法权。

而西方列强一直企图获取在华领事裁判权。

《南京条约》之前, 东印度公司曾试图以整治中国及印度商务为名, 提出法案, 欲在中国设立特别法庭, 适用英国法律审理有关案件, 实行领事裁判权制度。

当时因我国反对, 未能实行。

四、围绕“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区别与斗争
清末时期,国人对于“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区别, 产生了一定认识。

随着国际法知识的普及,中国开始对两者进同时, 在一些国际会议中, 中国明确使用“领事裁判权”的概念。

1919年, 中国开始废除领事裁判权运动。

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明确提出:“允欲五年内将领事裁判权撤废,其在中国境内设有特别法庭者, 同时一并裁撤。

”1921 年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又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并得到会议的肯定。

到1924年,列宁领导的苏俄政府在与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的《中俄协定》中明确提出:“苏俄政府允诺取消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


“九一八”事变后,迫于国内外形势,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谈判工作陷于长期停顿。

抗战开始后,为了联合中国对抗日本,英美开始在外交上调整与中国的关系,并通过谈判分别与中国达成了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的协议: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正式对日本及德、意宣战,同美、英、苏诸国结成盟邦,中国再次向美、英两国提出取消不平等条约。

美国鉴于中国是抗击日本侵略的主要力量,在国内
外舆论压力下,于1942年8 月决定即时放弃在华特权,英国也随即表示同意放弃在华特权。

经过两个多月的谈判,《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条约》于1943年1月11日分别在华盛顿和重庆签字。

根据条约,取消了两国在中国的特权如下:①领事裁判权。

②使馆界及驻兵区域。

③租界。

④特别法庭。

⑤外籍引水人等特权。

⑥军舰行驶之特权。

⑦英籍海关总税务司之特权。

⑧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

⑨影响中国主权的其他问题。

五、小结
近代中国风雨飘摇,使中国的法律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近代化过程, 在此过程中,中国法制逐渐走出封闭,开始与世界接触。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混淆与辨析, 正反映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艰辛历程。

而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废除,也充分的证明中国人民主权意识的觉醒和国家实力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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