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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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预备⽴宪与宪政改⾰★(⼀)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清现⾏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5.增加⼀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全国自考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多选题)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多选题)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多选题)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近代中国司法主权受到破坏,规定外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条约是( ) A.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B.1844年《望厦条约》C.1860年《北京条约》D.1895年《马关条约》正确答案:A,B 涉及知识点:反对外国侵略的斗争2.外国列强对中国进行的文化渗透包括( )A.宗教渗透和侵略B.鼓吹侵略有功论C.大肆宣扬“种族优劣论”D.严重破坏中国农业经济正确答案:A,B,C 涉及知识点:反对外国侵略的斗争3.天京事变是太平天国统治集团之间的内讧,大大削弱了领导和军事力量,事变中( )A.东王杨秀清被杀B.北王韦昌辉被杀C.翼王石达开迫走D.天王洪秀全病逝正确答案:A,B,C 涉及知识点:对国家出路的早期探索4.1905年至1907年,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同以康有为为代表的改良派之间的论战所围绕的主要问题是( )A.要不要把帝国主义势力驱逐出中国B.要不要以革命手段推翻清王朝C.要不要推翻帝制,实行共和D.要不要社会革命,实现土地国有正确答案:B,C,D解析:这是自学考试大纲题型举例中的一道例题,是考核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三民主义学说以及革命派同改良派论战的主要内容。

这是两个相关的问题。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及其三民主义学说,是本课程的重点之一。

所谓三民主义,就是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是孙中山提出的比较完备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纲领。

民族主义主要是推翻清王朝的统治,民权主义主要是推翻封建君主制度即推翻帝制,民生主义主要是平均地权即首先是实现土地国有。

当时,革命派同改良派的论战就是围绕着三民主义展开的。

如果考生对这个重点问题有完整、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就可以采用直选法,很容易地把其中涉及三民主义的BCD三项选出来。

知识模块:辛亥革命5.“百日维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A.经济方面B.军事方面C.政治方面D.文教方面正确答案:A,B,C,D 涉及知识点:对国家出路的早期探索6.三湾改编的主要内容有( )A.将原有的一个师缩编为一个团B.在部队中建立共产党各级组织,将党的支部建在连上C.成立各级士兵委员会D.部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正确答案:A,B,C,D解析:三湾改编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有的一个师缩编为一个团,在部队中建立共产党各级组织,将党的支部建在连上;成立各级士兵委员会,部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领事裁判权及清末法制改革

领事裁判权及清末法制改革
Extraterritoriality from China Was to seek more interest from China.However,the
objective role Was no just as what they want.Every coin has two sides.When we discuss
main purpose Was to seek more interest from China.The Chinese treated the
Extraterritoriality as great shame.The Chinese people tried their best to withdraw the
第二类观点,审视领事裁判权本身的缺陷。由于领事裁判权规定的是在中国 的外国人适用法律的问题,当时在中国有很多国家,每个国家具体的规定也不尽 相同,实际应用起来却带来了很多麻烦和困惑。例如,陈国瑛著、台湾嘉新水泥 公司文化基金会1971年版出版的《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之形成与废除》,其中第六 章就把领事裁判权对外国在华利益的影响,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 事裁判权初期只是在沿海各通商口岸,加上领事裁判权确立后中国人出于自我保 护,在领事裁判权之外的内陆,中国人和外国人的通商事宜就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二是,由于在中国的各个领事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同,虽然领事裁判权赋予涉 及到在中国的外国人适用外国法,但是不同领事国之问,究竟该适用哪国法律, 也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三是,领事裁判权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规定,在具体的 诉讼程序上,因为涉及到中国人、在华的外国人,并且不同的案件还有不同的规 定,再加上当时的中国人对于国外的法律不熟知,所以在具体案件的程序上,会 让人觉得无所适从。

中国近代史复习资料

中国近代史复习资料

中国近代史复习资料一、单选(20)二、名词解释(4)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

指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管辖的非法特权,它是帝国主义国家强迫旧中国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侵略特权之一。

领事裁判权在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中均有提及。

领事裁判权的出现,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租界指外国侵略者根据不平等条约强迫清政府在通商口岸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自己直接管理的地区。

1845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上海租地章程》,英国取得了第一个租界。

此后,其他国家援例也纷纷建立租界。

外国人在租界享有行政、税收、财政、税收警政等权利及行使司法权,建立了一个完全独立于中国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之外的统治制度。

把租界变成“国中之国”,租界成为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据点,成为中国沦为半殖民地的一种政治象征。

租借地一国根据条约在一定期限内为条约所规定的目的租借给另一国的领土。

租借地的概念是借用国内法的租赁关系。

租借土地的主权不转移。

租借只在约定的期限内有效,在租借期内租方取得对领土的使用权。

帝国主义国家在亚洲和拉丁美洲各国的租借地,都是强迫这些国家订立不平等条约取得的。

与租界的异同“租借地”是指帝国主义国家强迫半殖民地国家将其划定的地区强行“租借”。

租期25年至99年不等。

近代中国第一块“租借地”出现在胶州湾〔今青岛〕。

“租界”和租借地直接由帝国主义各国管理,是半殖民地旧中国的地区性殖民地。

相同点:一、两者都是列强以武力为后盾,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的。

二、无论是租界,还是租借地,实行的都是殖民主义制度,两者实行的统治制度是相同的。

三、无论是租界,还是租借地,其领土主权仍属中国。

四、租界和租借地都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不同点:一、租界都位于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

二、租界的管理模式多样。

三、1845年英租界刚建立时,中国对租界内行政尚能过问,同时保有对租界内对华犯罪的司法惩办权等。

中国近代主要不平等条约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近代主要不平等条约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近代主要不平等条约及其主要内容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英舰“汉华丽”号)中英《南京条约》1.割香港岛给英国2.赔款2100万元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中国东南沿海门户洞开4.取消旧的公行制度,英商在通商口岸自由交易5.协定关税(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1843年7月22日(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通称《五口通商章程》)内容:1.压低关税,进口货物的税率定为5%中国成为世界上最低税率的国家之一,海关从此也失去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作用,便利了外国资本主义在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2.领事裁判权,英国侨民在中国犯刑事罪时,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处理中国的司法权遭到破坏,外国人可在中国为非作歹1843年10月8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简称《虎门条约》《中英善后条约》)1.片面最惠国待遇。

今后中国与任何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出让新的权益时,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2.可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建立租界1844年7月3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二八)中美《望厦条约》美获得了扩大的领事裁判权,规定不但中国人与美国人之间,而且美国人与其他外国人在华发生的一切诉讼,“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并扩大了关税协定权,规定中国要变更关税税则,必须取得美国的同意1844年10月24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法国专使刺萼尼,两广总督耆英在停泊于广州黄埔的法舰阿吉默持号)中法《黄埔条约》(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共36款,附有《海关税则》。

条约规定除取得英美两国在条约中规定的侵略权益外,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1846年2月(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清政府被迫宣布解除1724年(雍正二年)公布的禁止天主教在华传教的禁令。

拱手出让的领事裁判权

拱手出让的领事裁判权

拱手出让的“领事裁判权”周英杰2011年06月21日14:37【字号大中小】微博打印留言论坛网摘手机点评纠错本文原载于《随笔》杂志 2011年第2期,原题为“拱手出让的‘领事裁判权’”一当我们清算起近代中国所遭受的来自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压迫时,通常情况下除了割地、赔款诸项之外,屡被提及的还有一条就是著名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在提到该项制度时,还常常要不失时机地在它的前面加上诸如“西方各国列强依仗武力强加给我们”之类的限定词,借以强化帝国主义国家的霸道形象。

从某种意义上说,“领事裁判权”制度已经成为最能体现近代中国状况的标志性符号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呢?这里不妨先征引一下有关的资料以为说明。

按照专业一点的解释,所谓“领事裁判权”制度,就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处于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具体而言,该项制度在晚清中国的主要内容如次:“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赵晓耕编著:《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如上所言,“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管辖权,造成了中外关系的不对等局面,堪称一项货真价实的丧权辱国的制度。

与同样丧权辱国的割地赔款等比较起来,其对于中国主权的损害程度,恐怕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既然“领事裁判权”制度对中国的主权造成如此大的侵害,这个制度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对于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详细地考察一下其在晚清时期所产生的具体过程,则委实不能不承认的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产生可能并非完全如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帝国主义国家依靠强大的武力强加给清政府的”的结果。

领事裁判权的真相,司法制度太烂

领事裁判权的真相,司法制度太烂

领事裁判权的真相,司法制度太烂篇一:试析领事裁判权对晚清司法制度的影响试析领事裁判权对晚清司法制度的影响作者:林雅璟来源:《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3期摘要随着清王朝的日益衰微,西方列强的迅猛崛起,西方法律文化逐渐渗透到晚清司法活动中的很多方面。

晚清政府为了摆脱领事裁判权的制约,进行了以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

在这种背景之下本文将从领事裁判权角度来阐释外部文化与制度对晚清固有司法造成的巨大冲击,进而探讨领事裁判权对晚清司法制度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领事裁判权晚清司法制度司法改革作者简介:林雅璟,青岛大学法学院20XX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史。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5-017-02 领事裁判权是一种特权,是西方国家通过多个不平等条约而攫夺的,它破坏了清政府的最高司法主权,当清政府意识到它的危害性之后,一直急欲收回领事裁判权,而其当时国力不足以用强力收回,因而以改革自身司法体系的途径来收回领事裁判权,成为其惟一的选择。

本文试总结晚清的司法运行模式及其弊端,及当时所持有的司法改革思想,以期更准确的阐述领事裁判权对晚清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晚清司法运行模式及其弊端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清朝的司法制度是为了更能巩固满族贵族统治,在明朝的基础之上加以修改而形成的。

直到晚清,中国依旧是传统的中华法系的法律运行模式,近代中国与欧洲各国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大差距。

西方国家的司法已逐步近代化,他们强调三权分立和天赋人权的主张。

在刑法方面,法国在1789年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废除了牵连制度,还几乎废除了残害肢体的肉刑,死刑也废除了凌迟等残酷方法。

英国在1772年废除了罪行擅断主义的法律程序,并在1827年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西方列强主要是以中国司法的落后,野蛮,与西方法律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制度不吻合而向中国要求领事裁判权的。

鸦片战争以前,清朝仍认为自己是天朝上国。

近代史纲要:八个不平等条约

近代史纲要:八个不平等条约

近代史纲要:八个不平等条约下面是凯程考研整理总结的考研政治近代史纲要中八个不平等条约,分享给各位考生,希望对考生们复习有一点的帮助。

进入到了新复习阶段,考研的小伙伴们要继续努力的复习哦!在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过程中,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就是史纲考试中需要着重掌握的史实内容。

对于条约,大家不需要记住具体的详细内容,只需牢记每个条约里外国攫取的主要特权即可。

一、《南京条约》签订于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国丧失了领事裁判权(司法权),割让香港岛丧失领土主权,协定关税丧失关税主权。

它是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开端。

二、《虎门条约》1843年中英签订《虎门条约》,有关于片面最惠国待遇(关税主权)的内容。

三、《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1858年中国与英、法、俄、美签订《天津条约》,其中有外国公使可以常驻北京,外国船舰可在中国长江各口岸通航的规定。

四、《北京条约》1860年中国与英美签订《北京条约》,开放天津;将九龙南部割让给英国。

五、《马关条约》中日甲午战争期间,1895年中日签订《马关条约》,列强可以直接在中国办厂,割让辽东半岛、澎湖列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使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大大加深。

六、《辛丑条约》八国联军侵华期间,1901年中国与英、美、俄、德、日、奥、法、意、西、荷、比签订《辛丑条约》,外国可以直接在中国驻军。

至此,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真正形成。

七、逐次割让香港的三个不平等条约1、1842年《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2、1860年《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地区给英国。

3、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条例》以及一系列租借条款中,将九龙北部以及新界租借给英国99年,1997年期满。

八、英国等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的侵略特权有哪些1、割占香港岛,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2、外国船舰可在中国领海自由航行,破坏了中国的领海主权;3、外国人在华不受中国法律管束,享受领事裁判权,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4、协定关税,则破坏了中国的关税主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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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领事裁判权
2014 7 13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规定:“凡英国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这些规定可以说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战败国德、奥、匈,以及1928年比利时和1929年墨西哥,先后放弃了在华领事裁判权。

1929年中国政府曾宣布从1930年起废除所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因帝国主义国家的抵制,未能实现。

(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运动)
1941年12月7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成为美英对日作战的主要盟国,中国战场牵制着日军的大部分主力。

中国在新的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不平等条约的继续存在成为一种荒谬的现象。

从1942年春起,中国舆论界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呼声此起彼伏。

宋美龄且在美国报刊发表文章,谴责在华治外法权等特权,呼吁尽早废除。

美国舆论对此作出较大反响,许多报刊纷纷发表文章,要求美国政府立即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

在美国形成了一股同情中国的舆论潮流。

为了掌握在这个问题上的主动权,美国开始考虑提前废约的问题,英美在对待在华特权问题上保持着同步行动。

1943年1月11日《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条约》的修定分别在华盛顿和重庆签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通过一系列条约,中国恢复了对在中国境内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兰(1945)、瑞士(1946)、法国(1946)、丹麦(1946)、意大利(1947)、葡萄牙(1947)等国国民的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中国人民终于彻底摆脱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的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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