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再探讨お
简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一、引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领事在中国特定地域内行使的司法管辖权。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中国与一些西方国家签订了一系列领事裁判权条约,这些条约规定了外国领事在中国的司法特权。
本文将简要介绍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二、英国《南京条约》与领事裁判权英国于1842年与中国签订了《南京条约》,这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确认了英国领事在中国的司法特权。
根据《南京条约》的规定,英国领事可以在中国特定地域内,对英国公民及其身居境内的财产进行裁判和执法。
这一条约为后来与其他西方国家签订的类似条约奠定了基础。
三、外国领事裁判权的地域范围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通常局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内。
根据不同的外国领事条约,这些地域范围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城市,如上海、广州等。
在这些地域范围内,外国领事可以行使司法权力,独立裁决案件。
四、外国领事的行使权限根据外国领事裁判权条约,外国领事在中国境内享有一定的司法权限。
他们可以审理涉及其国民的刑事、民事和商事案件,并对案件做出裁决。
为了行使这些权限,外国领事可以聘请本国人作为翻译和辩护人。
同时,他们有权派遣警察人员协助执行判决和保护领事馆的安全。
五、外国领事裁判权的限制尽管外国领事裁判权赋予了外国领事特权,但其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外国领事的裁判权仅适用于本国公民及其利益相关的案件,不涉及中国公民或其他国家公民的案件。
其次,对于重大案件或涉及中国政府及其官员的案件,外国领事的裁判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六、外国领事裁判权的变迁随着中国近现代历史的变迁,外国领事裁判权逐渐受到限制和削弱。
20世纪初,中国开始主权恢复运动,反对不平等条约并争取废除领事裁判权。
随后,中国与各国签订了一系列重新平等化的条约,取消了外国领事在华的裁判权。
七、总结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中国政府和国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外国领事在中国一定地域内行使司法权力,对本国公民进行裁判。
浅议历史虚无主义颂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有功”

浅议历史虚无主义颂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有功”作者:田江锋侯子峰来源:《学理论·上》2014年第09期摘要:历史虚无主义认为,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对中国的入侵大大促进了中国的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文明建设,故中国应“感激”西方帝国主义。
本文驳斥了历史虚无主义的上述错误观点,并就如何正确看待历史给以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历史虚无主义;帝国主义;侵略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5-0066-03一段时间以来,历史虚无主义重新抬头,歪曲近现代中国革命历史。
其中一个观点认为,自1840年以来,西方列强侵华促进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功”于中国的,中国应“感激”西方。
这番“侵略有理”的论点到底能不能站得住脚呢?我们不急于对其进行批判,先耐心听一下历史虚无主义观点。
一、历史虚无主义:颂扬侵略有功,否定中国人民的抗帝救亡斗争1840年以来,西方列强侵略中国,对中国而言至少有如下“好处”:其一,西方侵华促进了中国的经济现代化。
在中英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处于以小农经济和家庭手工业为主体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阶段,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
虽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在中国沿海地区已经出现,但受到清政府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并没有发展起来。
1840年,英国用坚船利炮打破了中国“天朝上国”的美梦。
战败后,中国在西方的压力之下被迫打开国门,然而这却大大促进了中国的经济现代化进程。
原本封建作坊式或小农经济式的生产方式被迫做出改变,摆脱了经济落后面貌。
假如没有西方入侵,中国的经济现代化进程怎会来得如此之早、如此之快?其二,西方侵华促进了中国的政治文明。
1840年以前,清政府腐败落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因循守旧、故步自封。
清王朝的统治者唯我独尊,将中国之外的国家都视为“蛮夷之地”,认为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奇技淫巧”、不值一提。
完全没有意识到整个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上都已全方位落后于“工业革命”后的西方国家。
近代中英之间的领事裁判权问题:从客观上加速了中国司法进步

近代中英之间的领事裁判权问题:从客观上加速了中国司法进步所谓的领事裁判权,就是: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该国领事具有的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的权力。
英国在鸦片战争后在中国取得该权力,1842年中英《穿鼻条约》规定:“英国商民与内陆居民发生交涉狱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
”这是英国攫夺领事裁判权的开始。
领事裁判权一方面造成了中国司法主权的破坏,另一方面又反映中西法律、司法制度上的矛盾,它的出现也客观上加速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一,中英司法矛盾领事裁判权最早出现于十字军东征后的12世纪。
当时许多欧洲商人在土耳其经商、定居、游历,双方的交流十分密切。
然而,伊斯兰的法制对异教徒并不适用,欧洲商人也不希望受到伊斯兰的法律惩罚。
于是,土耳其等国就颁布了“特惠条例”,给予外商一些司法特权。
后来,国家和国家之间就直接签订了订领事裁判权条约,使得本国领事拥有对本国的司法权和管辖权等。
这种制度在当时的欧洲各国之间也十分盛行,不过在17世纪的国际法产生之后,欧洲各国指之间的领事裁判权就废除了。
清朝广州由此,我们可以得知,领事裁判权产生的一大背景就是两国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差异太大。
当欧洲国家和中国有规模的接触之后,人们也发现了中英之间也存在这种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上的矛盾。
18、19世纪,英国等已经进入了工业文明时代,而中国还处于农耕文明时代。
英国的法制十分发达完善,国民的基本利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
而中国的司法还是2000年一直沿用的专制法律体系,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皇权和上层阶级的统治,而百姓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另外,传统的司法保留了大量的野蛮传统,如刑讯逼供、肉刑普遍使用、连坐等。
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欧洲人在和中国接触的时候,就尽量避免他们的公民被中国的法律制裁。
1754年,在广州黄埔江面上,一位英国船员被法国船员杀死。
法国人不想给中国政府处理,而英国人则想通过中国法律“借刀杀人”,就坚持要清朝处理。
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再探讨

历 史 与 逻 辑 的统 近 代 西 方 在 华 领 事 裁 判 权 问题 再 探 讨
赵 亮
( 首都 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 育学院 ,北京 1 0 0 48 0 ) 摘 要 :有关近代西 方在 华领 事裁判权 的各种议题 ,近年来学界研 究进 展是 不平衡 的。在 此情况 下,如若单
养路径研 究” ( 2 0 1 3 T Z Y Q M 0 0 1 ) ;共青 团北京市委 2 0 1 3 年北京共青 团及青 少年工作研 究课题 “ 网络环境 下 9 o后 大学生骨干的行 为特点分 析
近代西 方在 华领事 裁判权的确立和发展 ,不仅是对 中国司法 主
权的破坏,且“ 关于国内一切政治上、经济上皆具有重大之危害” , 是近代中外“ 不平等条约之尤深切明显者” 。 … 而对近代历届中国政
府而言 ,姑 且不 论其主观上是否意识到此问题 的严 重性 ,实际上 一
这值得学界反思。在网络时代 ,信息传播突破了纸质媒介的限制,
一
些新观点尚未接受更加全面论证就被放置网上,而社会受众借助
新媒体手段的“ 7 1 1相传” 7 又为这种观点迅速累积信度。如果这种 观点恰好是错误的,那无疑会导致受众的思想混乱。还有很多新被 挖掘的史料,实际上只是历史的个案,或是仅能反映历史的某个截 面,但若将其突兀绝缘地置于社会受众面前,也可能被推导出背离 历史逻辑的结论。凡此种种都提示,在网络时代下研究历史问题, 要不断地基于具体研究进展来重新梳理历史发展脉络,动态地确保 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我们欣喜地看到,也确实有学者在做这样的工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6 . 2 0 4
引言
文 献 标 志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2— 7 4 0 8 ( 2 0 1 5 ) 0 3— 0 1 0 3—0 5
河南省第一高级中学2022-学年高二历史上学期阶段性测试试题

河南省长葛市第一高级中学2021-2021学年高二历史上学期阶段性测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共40分〕1.?木兰辞?是同学们耳熟能详的南北朝诗歌。
其中有“东市买逡马,西市买鞍鞫,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的诗句。
以下各项对这一时期“市〞的解读,正确的选项是A. 南北朝时期固定的“市〞已经广泛存在于城乡B. “市〞的商品主要是为了满足全国各阶层的需求C. 商品品种繁多,北方地区的商品经济非常兴旺D. 当时的商业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2.“〔美利坚合众国〕在邦联时期,国内经济濒临崩溃,债台高筑,人民的生活陷于困境,终于激起了谢斯起义;外部的英、法、西等国虎视眈眈,伺机侵犯年轻的共和国。
〞这一材料说明美国制定1787年宪法的主要目的是〔〕A. 实现公民的民主平等B. 平息国内社会的各种矛盾C. 建立强大的世界帝国D. 建立强有力的统一政权3.列宁认为,当时不能采取一般的暴力方式去推翻临时政府,因为苏维埃支持它,这样做会同苏维埃对立,会脱离群众。
他要求苏维埃把全部政权收回到自己手中,然后通过苏维埃内部的斗争,使苏维埃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
列宁的这一认识表达于〔〕A. ?共产党宣言?B. ?土地法令? C. ?四月提纲? D. ?和平法令?4.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移民和国籍法?,规定科学和艺术方面有突出成就的移民和美国急需的熟练及非熟练劳工享有优先权,移民入境后从事美国人不能或不愿从事的职业,且从事的职业不会引起已经从事此种职业的美国人的失业或工资水平的下降。
此规定〔〕A. 有利于战后美国经济的恢复与重建 B. 取消了移民政策的种族歧视观念限制C. 适应了美国解决“滞胀〞问题的需要D. 表达了美国移民政策的实用主义原那么5.如图为某革命纪念馆展出的革命年代湖南省茶陵县政府公文纸的条印图案。
这一时期,毛泽东的主要革命活动应是〔〕A. 举办农民运动讲习所B. 建立革命统一战线C. 领导农村革命根据地斗争 D.赴重庆与国民党谈判6.?中华文化史?一书写道:“这一时期民本思潮的重心有二:在人类与自然关系〔天人〕方面,突出人的地位;在人类社会关系〔君民〕方面,强调民的作用。
【原创】高一历史寒假作业《历史》必修一政治史含答案_3

【KS5U原创】山东省2016年高一历史寒假作业4《历史》必修一一、选择题:本题共12各小题,每小题4分,计48分。
1.日军侵华期间,在占领区设立许多制造毒气的工厂或化学武器装配厂,先后一千余次使用了糜烂性毒剂、刺激性毒剂和窒息性毒剂化学弹,杀害了许许多多中国军民。
下列反映这方面历史真相的证据中,最具说服力的是()A.当年受害者的口述材料 B.历史专著中的描述C.侵华日军老兵的回忆录 D.现场遗迹与当时摄制的新闻照片2.孙中山在逝世前曾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中国共产党继承了孙中山的未竟事业,这主要表现在()A.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 B.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C.实现了平均地权,把土地分给了广大农民 D.坚持全面抗战路线3.某条约有如下内容:“考虑到……一个有正在重新军国主义化的西德参加的‘西欧联盟’这样一个新军事集团,……这样就加深战争的危险。
……决定缔结本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据此判断该条约是()A.《北大西洋公约》 B.《华沙条约》C.《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D.《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4.《共同纲领》规定:“对于国民政府与外国所订立的各项条款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这一规定体现的外交政策是()A.“另起炉灶” B.“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C.“一边倒” D.“求同存异”5.《十二铜表法》规定:“利息不得超过一分,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此规定最能说明该法律()A.保护贵族的既得利益 B.是一部成文法典C.不允许高利贷的存在 D.对平民利益具有一定的保护6.1906年美国人安德鲁发表文章时说:“文明国家在与清国签署条约时,表达了要保留对驻上海和清国其他城市的本国公民行使司法权的愿望”。
西方列强这一愿望的实现是通过()A.中英鸦片战争B.第二次鸦片战争 C.中日甲午战争D.八国联军侵华战争7.香港学者郑宇硕认为:香港回归……几年过去了,中国领导人认真执行了“不干预”政策,赢得了香港民心。
拱手出让的领事裁判权

拱手出让的“领事裁判权”周英杰【字号大中小】微博打印留言论坛网摘手机点评纠错本文原载于《随笔》杂志 2011年第2期,原题为‚拱手出让的‘领事裁判权’‛一当我们清算起近代中国所遭受的来自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压迫时,通常情况下除了割地、赔款诸项之外,屡被提及的还有一条就是著名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在提到该项制度时,还常常要不失时机地在它的前面加上诸如“西方各国列强依仗武力强加给我们”之类的限定词,借以强化帝国主义国家的霸道形象。
从某种意义上说,“领事裁判权”制度已经成为最能体现近代中国状况的标志性符号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呢?这里不妨先征引一下有关的资料以为说明。
按照专业一点的解释,所谓“领事裁判权”制度,就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处于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具体而言,该项制度在晚清中国的主要内容如次:“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赵晓耕编著:《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如上所言,“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管辖权,造成了中外关系的不对等局面,堪称一项货真价实的丧权辱国的制度。
与同样丧权辱国的割地赔款等比较起来,其对于中国主权的损害程度,恐怕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既然“领事裁判权”制度对中国的主权造成如此大的侵害,这个制度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对于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详细地考察一下其在晚清时期所产生的具体过程,则委实不能不承认的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产生可能并非完全如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帝国主义国家依靠强大的武力强加给清政府的”的结果。
清末领事裁判权的内容

清末领事裁判权的内容1. 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啊,那可真是个大坑!就好比别人能在你家里随便定规矩,还不用听你的,这不气人吗!例子就是外国人在中国犯了法,中国的官府却无权审判,得交给他们的领事处理。
2. 你想想,本来咱自己国家的事儿该自己管,可这领事裁判权一来,得,咱说了不算了!就像一场比赛,裁判是对方的人,能公平吗?比如中国商人被外国商人坑了,还没法通过正常途径讨回公道。
3. 清末的领事裁判权真的太霸道了吧!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嘛!这就好像你的领地被别人强行占了一块,你还没办法。
像有中国百姓和外国人起冲突,最后总是中国人吃亏。
4. 难道你们不觉得这领事裁判权简直太荒唐了吗!自己国家的司法权被别人拿走了,怎么能这样呢!好比你的宝贝被别人抢走了一样。
听说有外国水手在中国打架伤人,却逍遥法外。
5. 这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啊,可真是让人憋屈!完全是把咱国家的尊严按在地上摩擦呀!就像你的东西被别人肆意摆弄,你还只能看着。
有次一个外国人杀了中国人,结果就不了了之。
6. 哎呀,这领事裁判权就是个大麻烦呀!这不是让中国处处受限嘛!就像给你套上了枷锁,让你没法好好走路。
比如有个中国小孩被外国人欺负了,却没法讨说法。
7. 清末的领事裁判权真的很可恶呀!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呀!简直就像在我们国家身上割肉。
某次有个外国传教士在中国作威作福,还没人能管。
8. 你们说这领事裁判权是不是太过分了!它让中国在自己的土地上都没法挺直腰板!不就像你的家里被别人指手画脚嘛。
像有的中国工匠因为和外国人的纠纷,最后反而被抓。
总之,清末的领事裁判权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耻辱,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司法独立性,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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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再探讨お摘要:有关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各种议题,近年来学界研究进展是不平衡的。
在此情况下,如若单纯依靠新近研究成果去简单拼接历史,可能造成结论与事实的偏差。
网络时代下的信息传播突破了纸质媒介的限制,很难避免学术争论的社会性扩散甚至被异化曲解。
这提示我们应当紧密跟踪学界研究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厘清错误认识形成发展的内在逻辑,有针对性地更新辨正思路和论据,以期动态地确保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关键词:领事裁判权;司法主权;学术研究;历史与逻辑;社会化传播;结论与事实中图分类号:D926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3-0103-05基金项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2014年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一线专项课题“大学生中国近现代史观培育路径研究”(BJSZ2014ZC249);共青团中央“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专项课题2013年重点课题“网络环境下90后大学生骨干的行为特点分析及培养路径研究”(2013TZYQM001);共青团北京市委2013年北京共青团及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网络环境下90后大学生骨干的行为特点分析及培养路径研究”(2013YB10);首都师范大学2013年青年教师教学研究项目“大学生中国近现代史观培育路径研究”(02613560910/024)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赵亮(1983-),男,河南鹤壁人,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和中共党史。
引言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和发展,不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破坏,且“关于国内一切政治上、经济上皆具有重大之危害”,是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之尤深切明显者”。
而对近代历届中国政府而言,姑且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一直在为限制直至收回西方在华此项特权而努力。
推动国内(开明官僚和知识精英)对领事裁判权问题的关注和研究自19世纪后期就已起步且经久不衰。
新中国成立以后,这一问题又成为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素材,研究热度依然不减。
或许正是因为此项研究的起步和进展始终与某种政治需求相伴,因而至晚在1980年代后期有学者开始质疑长期以来相关研究的“客观性”问题。
应当说,领事裁判权在华存废历经百年,几乎横亘整个近代中国历史,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至深至广,采取更多的视角和方法去研究它,不仅可行而且必要。
也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致力于对相关问题进行更加具体、微观的考察。
然而,微观研究毕竟只涉及某个阶段的某个方面,甚至是次要方面。
用大量微观研究成果拼接历史,难免会推导出错误的结论。
近段时间来,一篇名为《“治外法权”①百年真相》的文章在互联网和微博、微信平台上被大量转载。
该文认为领判权确立的原因是“洋人对中国式野蛮司法的拒绝”与“清廷推卸包袱般扔掉对洋人的司法管辖权”,而领判权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让华人尝到了免于拷打与律师辩护的好处”,至于领判权的撤废则是由于中国“二战中和英美是盟友”,“这个梦多少让人觉得欣慰――至少这回算是摸对了方向”。
依此逻辑,国家民众为撤废领判权的百年抗争倒成了历史的“反动”。
这篇文章引发网民热烈讨论,甚至不少人直呼“毁三观”。
这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它不仅关系到我们该如何认识那段历史,更关系到如何认识现时法治建设的道路走向。
而上述文章之所以引起社会受众关注,不仅因其观点“惊世骇俗”,更因其以貌似“实证”的方法来得出观点,显得“有凭有据”。
这值得学界反思。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突破了纸质媒介的限制,一些新观点尚未接受更加全面论证就被放置网上,而社会受众借助新媒体手段的“口口相传”又为这种观点迅速累积信度。
如果这种观点恰好是错误的,那无疑会导致受众的思想混乱。
还有很多新被挖掘的史料,实际上只是历史的个案,或是仅能反映历史的某个截面,但若将其突兀绝缘地置于社会受众面前,也可能被推导出背离历史逻辑的结论。
凡此种种都提示,在网络时代下研究历史问题,要不断地基于具体研究进展来重新梳理历史发展脉络,动态地确保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我们欣喜地看到,也确实有学者在做这样的工作。
不过针对近代西方在华领判权问题,这样的工作还比较少,有些驳议思路和论据的选取也不够恰当合理,不仅不利于说明问题,甚至可能进一步导致认识的混乱。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基于相关研究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厘清相关错误认识形成发展的内在逻辑,再对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
一、“全袭西法”:考察领事裁判权在华存废史的危险逻辑针对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近年来学界研究成果可谓蔚为大观,尤其引起关注的是其在中国的确立、与清末司法改革的关系以及撤废等几方面内容。
关于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确立,西方自身给出的理由主要指向中国司法生态恶劣甚或中西宗教信仰不同,具体如《中国丛报》、胡夏米和顾盛等对其时中国司法状况的评论,都是国内学界竞相引用并加以批驳的“经典案例”,在此不再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实证研究的兴起,带动不少学者从微观视角开拓批驳论据,对近代前后中国涉外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细致考察,试图以此驳斥所谓西方要求取得领事裁判权是因为中国司法粗鄙不公的论调。
邱涛进而提出,之前学界重点论证中方处理涉外案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却没注意批驳外方行为的错误。
而通过对德兰诺瓦案件的细致考察,一方面证明中方在合法、公正地处理案件――这无疑是对美方所谓中方处理案件不公的驳斥,另一方面也证明恰恰是美方自身在“妨碍司法公正”。
这种研究思路看似合理实则牵强。
因为无论当时还是现在,也无论中方还是外方,都不会仅凭几件涉外案件的处理情况就形成对一国司法体系的总体性认识。
邱文中说在处理德兰诺瓦案件过程中,一度“委曲求全的是中国官员”而非美方。
这固然利于说明中方并不偏袒本方,但能够说明中国司法的公正吗?会不会反过来更给其时美方攻击中国司法的不规范留下口实呢?实际上学界早已公认,西方对其时中国司法生态的某些指摘不无合理成分。
如若不存在这些问题,那近代司法改革的意义又何在呢?还须注意,一国自身存在司法不公问题,不代表它会放弃对别国司法不公的指责。
正是从上述意义上说,不管是考证中国处理涉外案件的公正性,还是批评西方当事者乃至西方国内的妨碍司法公正问题,都不足以证明西方以中国司法不公为由要求领事裁判权只是借口。
这种研究思路不仅缺乏说服力,反而可能推促受众更加走向反面――即更加坚信西方的理由。
关于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确立,近年来学界亦强调对其时中国政府“主动”让渡此项特权的反思。
如贺其图考察了19世纪早期中国处理数起英人涉嫌在华命案的情况,认为这开了“英人在中国犯法中国无权单独裁决”的先例,“为西方国家破坏中国的司法打开了方便之门”。
郭卫东则考察了鸦片战争后期中英进行善后交涉的情况,提出在此过程中中方“令人难以置信”地“自动出让了这项重大主权”,“将在华英人的审判权从中国完整的司法主权中割裂出去,拱手让给英国”,证明“中国若干权益的丧失,不完全是外国侵略者的强制掠取,很大程度上是清朝统治者的主动奉送”。
毋庸置疑,上述反思成果对进一步还原领事裁判权在华确立的具体过程至关重要,但是否就可轻易得出西方领判权的取得是中国政府“主动奉送”的结果,这无疑需要更加全面的考证。
而缺乏了对西方要求此项特权真实意图的考察,将上述研究成果突兀地置于受众面前,就可能推演出这样的论断:鉴于中国司法状况,为避免本国侨民遭受不公对待,西方要求取得在华领判权。
事实上中国政府则在近代以前就已开始部分出让这项主权,近代初期领判权的确立只是这种出让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有关清末司法改革,学界研究推进至现时,早已公认其推动中国司法进步的积极意义,认为它“改变了中国沿袭两千多年的行政与司法合二为一的传统”,“揭开了中国近代司法的序幕”。
大家争论的核心问题是领判权在其中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很多学者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晚清政府决心修律的(一项)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不少学者的论证依据都是1902年9月5日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即《马凯条约》)第12条中提及“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103换言之即西方此种允诺促使晚清政府启动司法改革。
曾宪义、李贵连和吴永明等都是持此观点。
但事实上,晚清政府于1902年3月11日即已发布第一道“修律”上谕,103若考察其对司法改革的酝酿,则时间还可进一步向前追溯。
正是基于这些考证,张凤磊、叶反修等学者明确否认清廷修律源于西方允诺,高汉成更进而提出领事裁判权“始终只是晚清主持改革者推进法律变革的手段”,司法改革“服从和服务于新政这一整体政治局势”,其启动“本身并没有自己额外的起因和目的”。
但实际上,迄今尚鲜为学者提及的是,至少早在同治七年,英、美等国即先后向清政府表示,鉴于“各国在中华通商,洋人有犯法之事,仍按各国律例遵断,于中外均有不便”,“期望将来中国律例悉改为宽大平和,则外民亦可受中国官管束”。
由此可见,仅依靠理顺《马凯条约》与清廷宣布修律的先后顺序即妄下结论说司法改革与西方允诺没有关系,无疑给自己设下一个逻辑陷阱:既然有史料显示于此之前西方就有允诺,那若无法证明再早之前中方已有修律想法,那就说明中方修律仍是源于西方允诺。
再者,一些学者提出收回领判权是司法改革启动的原因,并未把《马凯条约》作为依据,也不认为与西方允诺有根本关系,而是立足清廷视角,考察其对领判权认识的变化过程,因而得出上述结论。
综上所述,中方修律究竟源于西方允诺与否,固然有待商榷,但采取《马凯条约》案例已无法说明问题。
而邱涛等学者进而采取这种办法借以说明领判权在华作用的有限性、客观性,那就不仅不能说服读者,反而会加剧相关思想认识的混乱情况了。
有关领事裁判权的撤废,也是近年来学界比较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民国时期,不管政府还是民众均表达出收复此项主权的强烈意愿,抗争“趋于高潮”,可供研究的档案和文献非常丰富,而这段历史区间的领判权问题恰恰是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以来学界研究的薄弱环节,因而近年来尤其引起学界关注。
但伴随相关研究成果的大量涌现,有两个问题愈发值得注意。
一是领判权得以撤废的原因。
一方面,在大量研究表明民国时期历届政府接续为收复司法主权而努力的同时,很多研究则显示从德国到俄国(苏联)再到英美日等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废除却都似国际政治形势变化的结果。
另一方面,很多研究又证明如同晚清时期一样,在民国时期,西方“渐进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允诺依然存在。
1921年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团提出撤废领事裁判权议案“得到了各国的同情,被列入大会议题”,且根据大会决议,会议结束3个月后,“列强就要组织代表团来华考察中国法律和司法”,只是中国政府鉴于国内其时司法状况“不能令人满意”加之国内政治形势,一再要求推迟考察团来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