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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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

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实施细则

为扎实开展好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科学、规范界定集体资产属性;完整、准确登记集体资产数量;客观、公正评估集体资产价值;确保清产核资程序完整、结果真实、计价客观和监督有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由各村集体拥有、控制和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有形资产包括货币、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债券、债权、固定资产、存货、耕地、林地、荒坡、滩涂、水面、房屋、林木等,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商誉、著作产权等。

第二条各村须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成员由现任村三委干部、两代表一委员、村民代表、群众代表组成,人员一般5-7人。

第三条村级集体资产分“经营性资产、资源型资产、可发包的资源型资产、公益性资产”四类进行登记。

第四条村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为:成立清查核资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宣布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现场逐项清查登记、将登记结果与账务核对、清产核资结果公示、公示后根据群众意见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再次公示,无异议后。

第五条资产登记必须完整准确,登记内容包含资产的形状、规格属性、计量单位、数量、用途、折旧程度、原价、现状、保管地点或使用人,清产核资成员小组须签字确认。对无法准确判断资产价值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只登记数量。第六条对原始凭证丢失无法准确计价的经营性资产、资源型资产,村清产核资成员小组可以以评估的方式确定其价值。评估方式可以按照重置法、比照同类资产市场价格、集体讨论研究等方式,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通过。

第七条经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评估确认的资产在对外投资时,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以专业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计价。

第八条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盘盈资产必须完整准确登记;对资产盘亏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处理,对有责任人的,扣除责任人赔偿后列支。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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