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财建【2010】第219号文件20100618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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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推进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机结合,针对审计署对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本部门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
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推动部门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对临时需要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各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提高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切实做到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范围,并做到列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的数据与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表中的相关数据一致。
财预[201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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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86060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e4.png)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财综[2004]19号)
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请示》(辽财综[2003]519号)收悉,经商国地资源部,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征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资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将其作为政府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结束——。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案例一一、案例名称:“外购”改“设厂”方便又实惠二、案例来源:《税务筹划》三、案例适用:第七章第一节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四、案例内容:虹桥实业股份公司要紧生产高科技环保设备。
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10多年来,已从一家小型镇办企业,进展成拥有固定资产4.31亿元、年创利2.1亿元的股份制企业。
2000年初,公司决定上马扩产污水处理技改项目,打算投资2.52亿元。
但在投资这一项目时,公司遇到设备采购、税款抵免的难题。
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方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假如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连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筹划分析:虹桥公司的技改项目符合以上条件,并已取得当地经贸委审批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确认书》。
假如购买国产设备,虹桥公司能够享受10080万元(252000000×40%)的所得税优待。
依照推测,公司只需3年就能在“新增税款”中抵免完所得税优待。
然而,该项目所涉及的要紧设备目前我国还不能制造,必须向国外购买,而假如购买外国的设备,虹桥公司不能享受税收优待。
假如不直截了当向国外购买成套设备,而是购置分析仪器等目前我国还不能制造的零部件,其他大量的配套设施则采纳国产设备来自行加工组装,只需人民币1.68亿元,能够节约投资成本8400万元。
然而,公司购置的分析仪器、国产的配套零部件也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国产设备”要求,不能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待。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范文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2010年政府加大力度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相继出台了五部全国适用的财政资金管理政策。
那么,究竟申请政府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数额是多少,申请流程又如何呢,本文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了疏理的基础上,就节能服务公司关心的上述问题对相关政策加以解读,希望能够对节能服务公司有所帮助。
一、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依据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直接依据主要以下五份文件,为便于查阅原文,简要说明如下:1、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要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2、2010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3、2010年6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
4、2010年10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5、2010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877号,以下简称《第二批备案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6号--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6号--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2010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22
【实施日期】201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36号)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重新办理了认定手续。
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共20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共447人)予以公告。
此次重新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机构和人员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
手续,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未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的,我委将通过有关初审机关告知申请人。
附件:一、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
二、2010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
共计:20 家。
财建[2010]173号
![财建[2010]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a909b569dc5022aaea005d.png)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3号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规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五月十四日附件: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具体包括:(一)为获取矿业权而开展的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二)已取得矿业权的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勘查);(三)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开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方式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二)符合项目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准则;(三)项目实施具备保障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四)项目所在地具有较好的内外部条件,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开展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我国与合作国政府地质矿产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框架下的国际合作项目;(二)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或与所在国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评估收费标准中评协[2009]199号
![评估收费标准中评协[2009]1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c6f57caef8941ea66e0540.png)
中评协[2009]199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
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
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
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二)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
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各地方协会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建议时,要严肃纪律,防止“制度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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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0]2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
(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
节能汽车推广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节能汽车细则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发动机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标识的加施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见附件3),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
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
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2. 年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
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附件1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省市
编制日期年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提出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本三份,并对文件
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三、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四、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联系人
电话传真
网址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一)基本情况表
(二)基本能力介绍
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11
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12
13
附件2:
年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14
15
年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销售信息汇总表
16
17
附件3: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一、标识的内容
(一)标识的名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一、标识的内容
(一)标识的名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二)“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
(三)“企业名称(或简称)品牌车辆型号”;
(四)“综合燃料消耗量:XXX L/100 km,政府补助金额:3000元”。
二、标识的样式
(一)字体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字体SimHei、字号44、对中;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车型)”:字体SimHei、字号20、对中;
“企业名称(或简称)、品牌、车辆型号”:字体SimSun、
字号16或根据字数自定并注意画面平衡;
“综合燃料消耗量:,政府补助金额:”字体SimHei、字号15,“XXX L/100 km”字体SimSun、字号15,“3000元”字体SimSun、字号15。
(二)尺寸
148mm(宽)×148mm(高)。
(三)颜色
绿色:(CMYK:95.0.100.27)、边框、中心图案
白色:其余部分
(四)边框:左7.5 mm、右7.5 mm、上7.5 mm、下7.5mm
三、标识的印制
(一)标识由生产企业自行印制,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二)粘贴在车辆本体上的标识的图案、规格、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且应清晰可辨;使用在车辆本体以外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也可单色印刷。
四、标识的粘贴
标识应粘贴在车辆内部侧车窗或风挡玻璃上、不对驾驶员视野构成影响、靠近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显著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