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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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熊敏

摘要: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税源控管缺位、征纳秩序混乱、税收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施工环节多、生产周期长、作业流动性大,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能力不强以及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低。提出了加强部门联动、前置税源监控、突出项目管理、强化纳税评估、加大税收宣传和稽查处罚力度等对策。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项目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投资金额越来越大,逐步成为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税源。但是,在建筑业对税收贡献日益增大的同时,由于建筑业的自身特点,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本文对建筑业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就如何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建筑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税源控管缺位

1.部门配合机制缺位,管理措施乏力。税务部门与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机制,对建设工程的情况未及时沟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隐患。第一,在竞招标过程中税务部门未及时介入。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色。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而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但税务部门却不参加竞招标过程,导致不能从源头上把握建筑工程的施工计划,难以对纳税人的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第二,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协调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从而确定最终应缴税金,不能及时清缴税款,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建筑工程项目分散,挂靠、分包、转包项目多,控管难度大。由于建筑项目开发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建筑工程在立项时,虽然在建委、计委、税务等部门均有登记,但是承建单位并未登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工程项目开工、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而且一个外来经营建筑企业往往有多个工程项目,但是这些工程项目大部分都是挂靠经营的,工程承包者向建筑企业支付一定管理费,利用建筑企业的名称开展建筑业务,开具建筑业发票。还有一些异地工程,工程的分包、转包不规范,甚至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造成了税收控管难度大。

(二)征纳秩序混乱

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利用“甲方供料”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业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和行业特点,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偷逃国家税款。尤其是建筑企业往往利用“甲方供料”延迟缴纳税款或偷税。现在有一些建设单位(甲方)出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或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自己提供建筑材料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约定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建筑业中的“甲方供料”现象。按照现行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

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生产周期长,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才办理“甲方供料”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然而这些建筑材料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已经竣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却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滞纳国家税款。甚者更有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纳税,偷逃国家税款。从税务稽查部门了解的数据显示:每年税务查补的偷、漏税款中有近30%与建筑业有关。

2.不同辖区行政争税造成建筑业税收大量流失。在部分地区,由于财政收入较为紧张,同级行政存在相互之间争抢税源的情况。为增加本级财政收入,少数财政部门许诺对不应属于本级财政收入而在本级财政入库的外来税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即俗称“引税”。在利益的驱动下,少数建筑安装企业通过注册假建筑企业、签订假分包合同、转开建筑安装发票等形式,在各级税收预算级次之间相互转换财政收入。“引税”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财政税收经济秩序,造成各级财政名义收入很高,实际可用财力却非常有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入了私人的口袋,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无形中助长了偷税行为的产生。少部分建筑单位利用分包工程,在总包单位转出工程收入减少利润,在分包单位采用税款体外循环、收入不入账等形式偷逃国家税款。也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业发票,在享受“转、引税”返成的同时,同时也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

(三)税收管理手段不足

1.税收管理员素质有待提高。建筑行业涉及水泥、钢铁、木材等行业,建设过程中涉及规划、国土、劳动等管理部门,要核实建筑企业成本,获取建筑业的外部信息,就需要广泛的行业、管理知识。因此,要管好建筑企业,就要求税收管理员既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又有广泛的综合行业知识和扎实的税费专业知识。而目前税务部门征管一线人员专业单一,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工程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而且相当部分管理人员根本不懂工程。

2.税收征管模式粗放。随着依法治税的要求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从客观上占用税收管理人员大量的时间,税收管理员的大部分时间是用来迎接考核检查、统计上报数据等,用到征收管理的时间占的比例减少,对企业情况不熟。再加上税务机关一线管理人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薄弱,管理流程设置尚待完善,各级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的基础上。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纳税人征管信息的获取往往主要是从纳税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上,对纳税人的具体工程项目、税款缴纳情况难以及时准确把握。不少企业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财务状况,给工程的税收监控造成困扰,致使税款滞后或流失现象严重。

3.税务稽查难以开展。由于建筑行业涉及水泥、钢铁、木材等行业,一些建安企业就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加上各地执行税收政策不一致,不少建筑商到税负较低的地方申请代开发票,还有些建筑商干脆使用假发票。建安的材料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由国税部门管理,而建筑业税收主要由地税部门征收,由于国、地税部门工作协同性欠缺,给地税部门的稽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此外,税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欠税、偷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对建筑安装业纳税人难以实施。在实施冻结、扣缴银行存款流程时,通常会发现大部分建筑安装业企业在本地银行只设了一个临时账户,一般而言,工程款在这个户头上停留的时间很短,税务机关很难扣到大笔的存款;在实施查封、扣押财产流程时,在建筑施工现场,属于承建方的往往只有一些简单的施工工具,建筑材料很多是“甲方供料”,产权不属于承建方,在建的工程、完工的工程也不能查封、无法扣,如果到承建单位的注册地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异地执行冻结、扣缴、查封、扣押的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执法成本高,风险大。

二、加强我国建筑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建立与建委、审计、财政、监察、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国税、工商、城建、银行、国土、房管、建设、规划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资源共享。健全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齐抓共管,及时从不同的部门,获得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合同等相关信息,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发挥信息管税的重要作用,提高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效率。

(二)树立人本思想,加强建筑业税收日常管理

近几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但是无论税收信息化进化到何地步,税收管理软件如何先进,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因此加强一线征管力量,让税收管理人员把大部分时间用来从事税法宣传、调查研究、抓登记申报入库、纳税评估、税收检查、采取税收措施等等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安排重点力量抓重点税源,同时强化税收管理员职责,严格推行片区责任制,使税收管理员主动联系,巡视管理,建立工程作业信息连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和基本的资料,及时做好税法的宣传与咨询,督促纳税人及时的办理各项纳税事宜,做好建筑业税收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三)建立税源监控前置机制,实行专业化项目管理

及时介入工程招标、工程开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从项目工程中标、开工之日起及时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相关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并按月提供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表、预收帐款收取等情况。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加强实地稽核,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对完工项目及时督促竣工结算,办理营业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款的结算。

(四)实行双向监督,加强异地施工管理

加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协作,提高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要定期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沟通,结合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各项资料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进行清算。对外出经营活动已结束的纳税人,核实纳税人各项已纳税款凭证,对发现未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及时追缴入库,有效防止税款流失。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要求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必须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强续批管理,对施工期限超过180天的建筑工程项目,要求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到期后及时办理缴销和申报手续,然后开具新的管理证明,避免税款流失。

(五)加强纳税评估,实施行业税收预警

加强对建筑业税收的宏观分析,从企业日常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影响税源的减免税、税前扣除、政策变动因素等微观指标入手进行纳税评估分析,选取建筑业中部分具有典型性的企业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剖析,确定建筑业的税收负担率,实行行业税收预警。纳税评估中把建筑业内长期零申报及在预警值以下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通过个案剖析、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分析,从中探索建筑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路子,促使企业增强税法遵从度,提高建筑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一方面有针对性开展税收宣传,提高建筑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以查促宣,以查促管。既要提高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建筑业的偷税行为,又要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重大的税收违法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通过税收稽查行为,增大纳税人包括经济成本和信誉损失成本在内的偷税成本,从而促进建筑业税收的良性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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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孙德利, 周桂权山东工商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2007年第21卷第5期

[4]周春先,张远勤关于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思考[J] 企业家天地2009(11)

调研报告浅谈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9610225783.html,)/公文写作/调研报告 浅谈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 浅谈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如火如荼。特别是最近几年,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税款都以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建筑施工企业多而杂,且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为纳税人主观上的拖延和偷漏税款提供了很大便利。如何强化对建安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建筑业市场现状分析 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天时”和行业特点的“地利”,加上部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互相配合的“人和”,使得建筑业偷逃税收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相得益彰”。 (一)建筑行业欠税严重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 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再加上执法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二)粗放型的税收征管模式,效率较低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人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较弱,征管流程设置尚待科学,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纳税人仅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只能从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纳税人具体施工工程项目纳税状况如何难以准确掌握。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未能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给工程税收监控造成困难,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 (三)个别施工单位搞资金体外循环,影响税收监控 由于竞争激烈,建筑市场压标压价、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经济建筑企业、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不同的经营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

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大量开发,城镇大规模拆迁、改造,道路设施等公共基础建设投入不断增大,建筑施工业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但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从业人员众多等特点,以及建筑行业在收入、成本结转的特殊性,如何强化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在我局的征收情况 随着建筑业行业的发展,建筑安装行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主要增长点,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入库建筑业营业税为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个人所得税17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0万元,印花税万元,教育费附加万元,合计万元。 二、建筑业的工程项目结算流程 施工方向建设方提出工程进度结算申请,双方及监理方至工程现场经建设方工程师当场逐项审核确认(最快在一周内确认结束),现场确认后由造价师对工程结算项目造价进行审核确认(最快一周内审核结束),确认后建设方财务部门进入上级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网上结算系统进行核批工程结算(整个核批流程最快一个月办结),核批后集团(或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向建设方拨付工程款,施工方再开具发票向建设方财务部门申请结算工程款,建设方在收到施工方结算申请后根据其资金安排情况,采用全部、部分或延后方式向施工方拨付工程结算资金。 三、建筑业税收征管中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案例一:

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我市一家规模较大、财务核算比较规范的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的民营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主要承建zzz桂园项目和少量政府项目。近年签约情况: zzz一期项目,合同金额:万元,开工起始时间:2012年,竣工时间:2013年4月1日。 zzz二期项目,合同金额:万元,开工起始时间:2013年,竣工时间:2014年4月30日。 zzz三期项目,合同金额:万元,开工起始时间:2013年,竣工时间:2015年2月10日。 以上项目金额合计52753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zz园项目已收款万元,已开票万元,未开票万元,未付款万元。 2014年该公司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工程结算收入万元,结算工程成本万元,其中:人工费用 5149万元,占工程成本26%;材料费用11243万元,占工程成本57%。 2014年度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入库营业税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印花税万元,教育费附加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合计万元。 案例二 zzzzzzz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我市一家大型国有综合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近年该公司签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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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特点 一、建筑业特点 1、建筑业定义 建筑业,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以及桥梁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 2、行业特点 a)项目周期长; b)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施工地往往不一致,跨区作业多; c)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 d)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强; e)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普遍; f)建筑工程投资巨大,往往需要施工方垫付资金,经常出现拖欠工程款现 象,导致资产负债率高企; g)我国投资项目中大部分是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息息相关,该行业极 易受宏观政策变动的影响。 二、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 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筑业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c)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 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新税制施行后,各地税务机关从自身税收征管实际出发,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税制的有效运行,巩固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果,堵塞征管漏洞,本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稽查制度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经过几年的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作用和成效已初步显现,税收环境得到了初步改善,偷逃骗税得到了一定遏制,税收收入连年超额完成,强化征管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但在征管模式转换中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 《税收征管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实行以来,在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只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其他纳税人则不适用。可见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客体过窄,只适应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行政单位、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税务机关就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这种规定影响了税法的刚性和税收的效率,致使税务机关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偷、欠的个人所得税款无能为力。 (二) 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994年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全国税务系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突破旧框框大胆进行征管改革。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在全国实行征管查三线分离、取消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征管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综合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践,有几个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主要有: 1.管事不管户,管理出现空档按照统一登记、集中征收、分类检查“三线分离”的征管体制,将税款征收任务下达给征收分局,查补税款的任务下达给检(稽)查分局。表面上看,征收分局任务确实很重,管户很多,管事也不少。但由于执法权限有限,担负征收重任的征收分局却是管事管不了户,纳税人的基本状况、财务核算等只能从计算机中获得,管户也只是依靠电子手段催报催缴,其余变成盲区。检(稽)查分局由于压力不大,形成了年初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1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服从服务大局 (一)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法和中央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变通,积极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缓缴税、擅自豁免欠税。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税收秩序,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和不切实际追加收入计划的做法,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和说明情况,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风险和征管漏洞,落实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规范税收秩序,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堵漏挖潜和增收工作。要努力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夯实征管基础,创新管理方法 (一)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利用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国家经济普查资料和国税、地税间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加强注销户检查,防止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要加快与公安部门共享公民身份信息工作步伐,推进利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试点;逐步建立全国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数据库,提供各级税务机关查询,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涉税资格认定和骗购发票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互联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思路,在部分地区选择建筑安装、房地产、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行业开展普通发票“网络在线开票”的试点。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力度,完善相关制度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业是指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五大征税范围的建筑安装工 程作业。建筑业的总分包合同涉税问题较多,为了控制和降低总分包间的税收成本和控制税 收风险,必须对总分包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加强管控。为此,本文主要就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 的涉税风险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管控策略。 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 笔者通过对全国建筑业的调研分析,发现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主要有以下涉税风险。 (一)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 在建筑业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以上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给建筑企业,则总承包方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2.总承包人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根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3.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此规定,总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如果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承包方把其中的部分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分 包给其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不能享受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税收待遇。

关于加强建筑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建筑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 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力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措施,规范行业管理,减少税收流失,确保营改增改革成效,根据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商州区实际情况,现就营改增后商州辖区内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收征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商州辖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本区纳税人以及跨县(市、区)纳税人。 在商州辖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本区纳税人向商州国家税务局、商州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跨县(市、区)纳税人向商州区国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构申报纳税。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协税护税工作贯穿始终的原则;坚持施工单位就地注册、就地完税的原则;坚持工程款结算“先验票后付款”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本区纳税人管理规定 第五条本区纳税人在商州辖区提供建筑服务经营活动

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账务,区国税局按年度销售额标准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增资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第六条本区纳税人在商州辖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如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应自行开具发票,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本区纳税人在本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章跨县(市、区)纳税人管理规定 第七条注册报验。跨县(市、区)纳税人到商州辖区中标提供建筑服务的,凡建筑服务工期超过180天,应当就地按独立核算的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健全账务,单独核算中标项目;工期在180天以内的纳税人,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出具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020税收征管工作调研报告3篇

2020税收征管工作调研报告3篇 【篇一】税收征管工作调研报告 当前,“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已基本形成,强化税收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已比较健全,税收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加强,税收征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从基层税收管理工作的实践来看,我们的税收管理工作与新时期、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还相当程度的存在着管理不深,不透、不严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如果不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必将制约税收管理整体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下面结合工作实践及体会,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一、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效税源没有完全转化为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具体表现在土地使用税漏征漏管问题比较突出,已征用但未开发使用的闲置用地、经营不正常企业用地、个体工商户用地等前期大多未纳入监控,正常企业也存在不申报或少申报土地使用税现象,胶州市地税局在08年进行的土地使用税清查中,共清查入库以前年度土地使用税5000多万元。 此外个体工商户未办税务登记或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达到起征点户数的比例较高,个体假停业户、假非正常户、假注销户还不能得到有效监控。 (二)中小企业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所得税管理质量比较低。虽然推行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但诸多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并未有效落实,中小企业经济税源运行质量难以保障,特别是所得税管理质量普遍不高。从xx年前3个季度的申报来看,地税征管企业所得税的1101户企业中,零申报户507户,占总户数的46%,其中核定征收126户,查帐征收381户。 (三)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与总机构所在地管理信息不对称。连锁经营店总、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跨区域汇总纳税的总、分支结构所在地分局管理信息不对称,对于总机构是否能够完全将分支机构纳入核算,核算是否准确难以确定,容易形成管理缝隙。 (四)税源管理信息失真,造成大集中系统的垃圾数据。主要表现是税务登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基础规范化工作的思考

加强地税基础管理规范化工作的思考 西峰区地方税务局高希成 近年来,随着各项税收征管措施的落实,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征管服务质量明显增强,全区地税整体工作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当前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中仍然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制约着地税规模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因此,进一步加强地税基础管理的规范化工作成为推动地税发展的必然。 一、当前地税基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视外部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忽视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从目前来看,由于涉税信息动态性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税务部门采集的涉税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不及时等现象还依然存在,以致据此录入系统的数据不能如实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 (二)重视起征点以上户的管理,忽视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有相当一部分管理部门对起征点以下的户跟踪管理户不及时,一旦确定为未达起征点户,就被边缘化,很少再去问津,以至于定额调整、资料报送、纳税申报等事项就很少再去过问,即使达到起征点也不及时调整定额,形成事实上

漏征现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重视地税直管户的管理,忽视国地税共管户管理。地税征管人员往往把管理的重心放在了地税直管户的监管上,而对国地税共管户的管理重视不够,漏征漏管现象比较突出,致使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流失比较严重。 (四)重视计算机的管理应用,忽视入户巡查巡管。近几年来微机的应用已覆盖到地税征管的各个环节,但个别环节的运用不够深入。同时税收管理员把绝大部分建立用在了对从征管系统下达任务的操作上,对日常巡查巡管走过场甚至不深入到户,致使对实际情况掌握了解不够,影响了管理实效。 (五)重视征管资料的管理,忽视征管资料的深度分析。税收管理员只就资料管资料,对各类征管资料不进行认真的分析,不去认真挖掘各类资料内部的价值信息,使征管资料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往往是征管年度一结束,就将资料束之高阁,这实际上是对征管资料的极度浪费。 (六)重视主税种的管理,忽视其它税种的管理。突出体现在外来(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上。各施工地税务机关只注重管理重点工程的营业税,忽视对企业所得税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不少外来施工单位只要取得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就万事大吉,由于机构

浅谈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那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政策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论文,仅供大家参考。论文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问题对策论文摘要:在工业化大发展、经济增长日益明显的社会背景下,建筑企业获取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此种状况下,完善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现有问题,寻找相应对策,成为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当务之急。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一)会计核算不规范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

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的思考

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的思考 今年,扬州市局将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确定为市局的重点工作之一,明确提出深入开展“征管基础工作强化年”活动,扎实推进税收征管基础建设。这是强化税源管理的基础工程,必将对夯实我局税收征管基础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一、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是税收征管现状的迫切要求 目前,税收征管正向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转变,但税收征管现状、税收管理基础薄弱不容忽视。一是户籍管理方面存在疏漏,特别是一些隐藏大户采用灵活的经营方式逃避正常管理;二是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特别是大量使用手工发票结算、代开票、假发票泛滥成灾;三是企业会计核算虚假,特别是中小企业账实不符不同程度地存在;四是纳税申报不能反映纳税人真实经营状况;五是消费环节税收管理滞后;六是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存在管小放大现象;七是税收管理要求在基层贯彻落实不到位;八是征管系统基础数据管理不规范。这些问题不解决,或解决得不好必将形成反向制约。 二、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的内容 (一)确立征管基础岗位目标,是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的重要抓手 美国管理学家杜拉克说:“企业的目的和任务必须转化为目标……如果一个领域没有特定的目标,则这个领域必然被忽视。”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同样如此,有了基础管理的具体项目,就必须明确这些项目的实现目标。 一是要把握好目标确立的可行性。任何目标的确立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过高则无法实现,过低则降低标准,过高过低等于没有目标。二是要把握好目标的管理度。对税收征管基础目标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现行税收征管现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采取定量与定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保证税收征管基础所有管理事项不落空。三是要把握好目标的分解落实。总体目标要分解为具体目标,长远目标要分解为阶段目标和近期目标,把目标变成压力和动力,变成实现总体目标的阶梯。四是要把握好群众的参与性,让群众参与目标的制定。确定目标是发动群众参与的过程,而且是目标深入群众的过程,将对目标能否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制定实施征管基础的工作标准,实现税收征管目标的“事前控制” 实施工作标准化的目的是规范税务人员的征管行为,防止税收征管工作的随意性,按照标准作业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征管问题的发生,实现对管理事项的“事前控制”。因此,必须对具体的税收管理事项制定工作标准,系统编制税收基础工作规范范本、重要事项工作指导手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组织修订。

对新形势下基层税收工作的调研报告

对新形势下基层税收工作的 调研报告 当前,“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已基本形成, 强化税收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已比较健全,税收管理工作得 到有效加强,税收征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从基层税收 管理工作的实践来看,我们的税收管理工作与新时期、新形势下 税收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还相当程度的存在着管理不深,不透、不严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如果不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必 将制约税收管理整体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下面结合工作实践 及体会,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一、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效税源没有完全转化为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具体表现在土地使用税漏征漏管问题比较突出,已征用 但未开发使用的闲置用地、经营不正常企业用地、个体工商户用 地等前期大多未纳入监控,正常企业也存在不申报或少申报土地 使用税现象,胶州市地税局在08年进行的土地使用税清查中,共 清查入库以前年度土地使用税5000多万元;此外个体工商户未办 税务登记或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达到起征点户数的比例较高,个 体假停业户、假非正常户、假注销户还不能得到有效监控。

(二)中小企业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所得税管理质量比较低。虽然推行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但诸多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并未 有效落实,中小企业经济税源运行质量难以保障,特别是所得税 管理质量普遍不高。从08年前3个季度的申报来看,地税征管企 业所得税的1XXX户企业中,零申报户XXX户,占总户数的XX%, 其中核定征收XXX户,查帐征收XXX户。 (三)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与总机构所在地管理信息不对称。连锁经营店总、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跨区域汇总纳税的总、分 支结构所在地分局管理信息不对称,对于总机构是否能够完全将 分支机构纳入核算,核算是否准确难以确定,容易形成管理缝 隙。 (四)税源管理信息失真,造成大集中系统的垃圾数据。主要表现是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如经营地址与办证地址不一致、经营范围与实际不符、法人代表与实际经营户主不一致等;此外 一些应注销未作注销处理户,实际工作中早已人去楼空,或更换 了业主后新业主重新办证,但对原经营户主的登记没有及时注销。凡此种种,主要原因是日常管理没有跟上,基础数据没有及时更 新清理。 (五)巡查巡管不到位,税收管理员职责没有完全履行。每次税源清查,都能清理出一部分税源,清理出的税源中,大部分是 日常未能有效监管的税源,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日常巡查巡管 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或者是在巡查巡管过程中往往只

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

解读“营改增”: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熟悉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确保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 一、7个关键词:详解政策核心点 ○税率和征收率:11%和3%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 ○“跨地”经营: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过渡政策: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关键词1: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关键词2:纳税地点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虽然政策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经验,真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关键词3:“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初探

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思考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基础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加之灾后重建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地建筑工程量达历史以来最高水平,建筑业市场十分活跃。然而,本地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仅两户,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外来建筑企业承揽了本地大部分建筑工程。在深入调查分析总结建筑业市场的特殊运行规律基础上,我局结合自身征管实际,实行按施工项目进行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负责、以票控税等管理办法,建筑业税收已逐渐成为我地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长点。 一、当前外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因为建筑行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等特点。并且多数建筑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各项目经理部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加之大部分企业帐务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建筑行业已成了税收流失的重灾区。其成因是多方面的,目前现状无论是在征收管理还是在稽查环节。可以说是管不到位,查得不深。这一方面与以前重稽查,轻管理,重收入,轻处罚的后遗症有关。也有一些政策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掌握造成的。 (一)日常税务管理缺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征管法虽严格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制度,但外来建筑企业能真正按时办理的却寥寥无几。作为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往往抱着“以票控税”的“法宝”,坐等纳税人在需要结付工程款项时,因建设单位需“见票付款”而“自

投罗网”,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对部分外来施工纳税人,因缺乏日常税务管理,其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部分外来建筑企业在建设单位不需要发票入账,或应收工程款小于其应纳税款时,便在工程结束时匆匆离场,导致其欠缴税款往往再也无法追回。 (二)纳税申报流于形式,税款入库不及时 目前,因纳税意识淡薄或税收政策掌握不足等诸多原因,绝大部分外来建筑企业并未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纳税,往往只在需要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项,必须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才就发票金额进行纳税申报缴税,导致了营业税等相关税款不能按期及时均衡入库。 (三)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一,税负不公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具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脱离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事实上形成了税收管辖权的双主体,即流转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对于不具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通常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施工项目各税种税收管辖权的分离或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不同,必然导致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税负不公也就在所难免。这也就给了纳税人选择企业所得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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